论行政诉讼适用调解问题研究

2018-03-26 12:14钟延成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行政法律

钟延成

【摘 要】根据行政法理论,调解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主要原因是行政权力的不行。制度的缺位并不等于现实中的虚无。事实上,行政权力可以用有限的手段来处理,行政诉讼的调解也有其优势。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对于行政案件的顺利处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问题

中国古代法律研究者经常提到“不起诉”这个词。“非诉讼”是统治者社会的理想状态,每一个朝代统治者都强调“灌输”,以达到“不起诉”的目的。这种做法受到了现代学者的批评。人们认为“教育”是对人权意识的压制,而现代法治社会必须抛弃。然而,“灌输”确实发挥了客观和良好的作用。领域的社会关系,中国古代的和谐发展理念作为一个特定的原则,即非诉讼,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在古代中国社会和谐稳定,虽然“无诉讼”概念和统治者“教化”的行为,但许多现代学者抛弃,然而这是否“文化糟粕”,文化遗产,甚至出現在无穷无尽的新事物今天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的多样性并不能使传统的“非诉讼”或“不道德的诉讼”观念消失。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私下谈判的“习惯”。“诉讼”已成为解决纠纷的最自然选择,“法院”和“诉讼”是最无奈的选择。传统的和谐文化观念强调了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基础。必须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它不仅被忽视,而且因为它有强大的力量,它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天灾”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诉讼的恐惧”。“对诉讼的恐惧”也是“官方恐惧”的来源。在中国古代,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属于地方行政首长。监狱管理人员是行政事务的主体之一。民事案件使人们不愿出庭,更不用提“行政案件的明确案件”。

今天,中国的“官方标准”思想仍然很强大。既然大家都怕“官威”,怎么能公诉人呢?此外,人民确实害怕中国法院的中立。客观地说,大量的行政亲属被创造出来,即使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也不敢起诉。由于行政机关的损害,工作人员得不到救济,没有地方发泄他们的愤怒和不满。没有人能回答这个问题。正义的标准。大量信件和访问和团体事件似乎是阻碍经济发展和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行政相关人的“失落的”或“赢”另一方面,中介的过程中相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摆脱行政相关人的“恐惧”,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兴趣。除了中国传统文化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社会影响之外,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在现阶段,诉讼的退出已经成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手段,甚至是最重要的方式。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原告的撤军或正确认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自愿退出,两原告是行政机关的威胁,因为恐惧和退缩,三方协调通过法院同意撤回原告。第三种回避实质上是一种调解行为。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必须采用“协调”、“谈判与调解”的名称。司法工作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行政立法不能忽视调解事实的存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存在和实际需要,允许系统尽快进入正式运行。在法律规制方面,应从立法层面到行政法和行政实践的协调。

在任何时候,在社会中,人们对诉讼的态度总是或多或少甚至是消极的。即使在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诉讼仍被视为不可避免的罪恶。这需要时间、金钱、安慰和朋友。人们追求最大利益的倾向,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选择最有利的行为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场官司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至少不是理性党的最初选择。诉讼耗费了高昂的社会成本。当社会发生纠纷,不能以其他方式妥善解决时,这是最后的办法。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一个发展领域的法学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将法律与经济领域的广泛使用,甚至那些似乎不密切接触,如刑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经济学的入侵。福尔摩斯曾经说过:“理性的法律研究,今天的主人可能仍然是研究头发的人,但它将来属于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组合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经济成本的最小化,而行动概念的最大化也适用于法律学领域。首先,对于行政亲属来说,诉讼本身是一种不经济的选择。

应该强调的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双方不平等,但原告通常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强势地位,行政诉讼是对强者的典型无力诉讼。“官方标准”的概念使这一力量变得有点“不同”。权力的不平等,行政上的对等者不得不时间不把行政机关放在被告席上。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相关人员的关注构成了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的诉讼费用在刑事诉讼中较高。与单一的行政诉讼决策模式相比,调解显然是对亲属的更愿意选择,甚至更少的“收入”。但问题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选择在行政法规中考虑“以人为本”思想的机会。

不允许调解的法律规定是不合理地增加社会费用和严重浪费国家资源。所有的法律活动和一切法律制度都应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服务于最大的社会利益。中介中介不符合此要求。这使得整个司法运作的成本更高,显然不符合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所倡导的“服务管理”理念。“法治的选择应该基于个人福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许多法学家仍在赞扬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之,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影响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它也反映了一个简单的经济原因,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成本。毫无疑问,降低社会成本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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