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法时效制度问题研究

2018-03-26 12:14沈世鉴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刑法

沈世鉴

【摘 要】在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时效的设置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以及价值,但是从目前来看,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研究的过程之中,时效制度存在许多难以避免的问题及障碍,本文结合我国时效制度设置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国刑法在时效制度设置上所存在的各类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推动我国刑法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刑法;时效制度;问题研究

一、追诉时效期限制度

(一)设置时效期限

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首先需要保障时效期限设置的合理性,其中时效是刑法所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罚请求权的合理期间。目前来看,我国结合不同刑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对刑法时效设置了四个层次,其中包括五年、十年、十五年以及二十年。不同国家的实质国情有所区别,并且各自所依据的法律建设条款有所差异,因此在设置追诉时效期限的过程之中所选择的方式差异较大,其中第一种是将刑法与罪罚相结合,第二种是以刑法为重要的设置标准,第三种是以罪罚为重要的依据。为了保障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在实践的过程之中,我国必须要将刑罚制定与刑期相结合,了解两者在实践过程之中的具体要求以及差异。我国按照刑期的长短来进行期限标准的设置,同时还加入了死刑的时效期限,这一类型的时效期限与无期徒刑的时效期限相对较为接近,为了真正保障案件审判的合理性并积极落实司法实践,我国必要明确地规定死刑的追诉期限,保障该期限的独立性。

(二)确定时效期限标准

为了维护司法实践的合理性,并平衡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合法利益,在设置时效制度的过程之中,不同国家严格按照时间的具体长短保障标准设置的合理性,明确时效期限设置的相应要求。其中瑞士在确立时效期限标准的过程之中,通過对不同案件社会危害性的深入分析来进行有效的选择。其中一般的刑罚为五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刑罚为十年,另外对于终身罪犯来说,实际的刑罚则为二十年。法国则以不同的犯罪类型为依据进行追诉时效期限标准的设置,其中违警罪为一年,轻罪为三年,重罪追诉时效为十年。相比之下,我国则以具体的刑期为重要的标准,保障追溯时间设置的合理性以及一些科学性,但是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之中,我国难以避免存在许多的瑕疵,首先没有结合死刑的追诉期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是对于单位犯罪来说,在进行罚金刑设置时还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

(三)我国刑罚期限设置

结合上文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设置主要以刑期为主,通过对罪犯的分析,以法定最高刑设立罪犯为依据,保障追诉时效的合理性。从目前来看,我国主要以四分法为重要的期限档次,具体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主刑管治,不同刑罚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复杂,大部分主要以轻重程度为立足点和核心,以此来进行档次的分配及设定,两者之间的跨度相对比较大,同时在刑期设置的过程之中,实际的时效期限与现有的刑法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二、完善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完善

我国的司法部门以及法律管理部门必须要了解刑期的具体长短以及在时效期限设置上的协调性,对于追诉时效期限来说,首先需要以犯罪人个人的自我改造为立足点和核心,保障刑罚的合理性,为具体的实践提供相应的可行性依据。另外在确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标准时需要以现有的刑期长短为重要的依据,了解不同形状的具体标准,在考虑不同的行刑期限等问题时需要以长短规定追诉期限,对于不存在期限长短问题的刑期来说,需要也判处刑罚的形式来保障行刑的特殊性,严格按照具体的期限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积极地加强不同标准之间的联系及互动。

(二)时效期限幅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在对不同的刑罚追诉时效进行划分的过程之中,我国主要以不同的档次为立足点和基础,其中主要包括五年、十年、十五年以及二十年,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实际的追诉时效幅度相对比较大,因此难以避免会存在许多的不平等性以及不均衡性,为了能够突破这一不足,我国需要在四个档次设置的前提之上增加轻重两个不同的档次,同时还需要对具体的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此来真正地维护我国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三)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我国大部分的刑法时效追诉依据以及标准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刑法法律条款规定在对单位犯罪进行追诉时效确定时必须要以司法实践为立足点和核心。其中,犯罪主体是整个标准之中的具体单位,但是现有的追诉时效却无法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说明,这种法律设置无法更好地打击不同的单位犯罪,难以充分地发挥时效制度的作用及价值。为了能够有效地弥补追诉时效所存在的各类不足,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可以积极地加强责任人员与主管人员之间的联系,以现有的刑期长短为重要的设置标准以及依据,从而有效地弥补我国在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立法上的不足。

(四)增加行刑时效制度

在推动立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实践部门必须要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保障立法实践的前瞻性,尽量的避免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充分地发挥法律的惩罚功能以及预防功能。在进行刑法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以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为立足点和核心,保障行刑设立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以刑罚执行的经济性为立足点和原则,保证我国的刑罚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及价值。

三、结语

刑法时效制度的问题研究对推动我国司法实践有着关键的作用以及意义,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我国必须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效率以及不足来积极地分析问题的根源,了解时效制度建立以及完善的重要性及意义,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有效落实。其次,立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也需要结合现代化法律制度完善的实质要求,结合刑法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环节,解决时效制度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发挥刑罚制度的作用以及价值,保障时效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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