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

2018-03-26 12:14张鹤飞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

张鹤飞

【摘 要】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是民营企业创新战略的主要目标。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知识产权的无效保护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的法律保障制度,特别是在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技能和司法保护等方面,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模式的发展,由企业主导、政府支持和社会参与。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律保障

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本文就如何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了研究,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这些冤仇激起了我的深思。我们都知道,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一体化的加速,民营企业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市场竞争也在同一水平上加剧。从中国和美国反倾销案的角度来看,低价格、低市场份额的营销策略并不好,容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因此,迫切需要提高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在这一背景下,创新,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的发展,已成为民营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度。的确,许多中国民营企业通过创新,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如海尔、华为、环球已成为全球市场的领导者;但总体而言,民营企业缺乏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打造品牌,仍是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民营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的诸多原因,如自主知识产权、高开发成本、创品牌,需要面对巨大的投资风险;中国模仿文化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和知名品牌容易假冒其他企业的积极性,损害企业创新;民营企业在技术发展和品牌建设上难以享受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财政支持;另外,也有自己的缺点,即缺乏技术和营销人员等。例如,前面提到的作者反映了浙江民营企业家在中国法律保护制度并非完美无缺,是一个重要因素阻碍民营企业的创新,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改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了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

我国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驰名的品牌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统一规定了专利和商标申请和维护的程序,侵犯了权利、专利和商标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其他部门的规定制定了民营企业创新的保障规则。刑法专用章、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其他七类知识产权侵权定罪和民事处罚规定;(本文主要是指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民事责任、公司法和劳动标准原则的承诺;制定企业员工创新法,消除员工违反规定的行为,全面禁止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保密和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冒注册商标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履行其规定的责任。从那时起,中国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对各类侵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行为进行了惩治,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民营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并不令人满意,系统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保護是不够的。首先,惩罚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行政处罚,法律处罚标准不严格,不足以惩罚造假的处罚条款,最严重的处罚标准,最高刑罚仅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元的非法收入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惩罚性利率低成本;在实践中(行政罚款)代表惩罚(处罚)是普遍的,只要侵权人支付较少的罚款(与侵权相比)可以逃避惩罚,惩罚就不能侵犯自尊;第三,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建立实质性,侵犯知识产权和私营企业品牌甚至民事诉讼,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最后,如果侵犯了私营企业的知识产权,通常需要收集证据并作出回应。成本和失败的风险非常高,法院判决和调解的执行不能削弱法律保护创新成果的有效性。

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是不够的。目前,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侵犯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标准的适用,法律没有明确划分和确认的依据,利用当事人的相应法律部门,在权利的另一种形式的救济是混乱;专利、商标、工商、公安等部门行政监督,牛管理不可避免地使每个其他器官,逃避现象经常发生在私营部门,特别是当受害者,很多民营企业在使用的合法性的法律行政程序存在问题,是否由其他不公平或不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司法安全的不信任,是现行法律制度缺失的结果。

现行法律仍有许多限制性缺陷。例如,对于一个利用其商业公司损害商业利益的私营企业高管,刑法不承认其为犯罪,这使得私营企业经营者对其原有的销售渠道和技术优势无所畏惧。此外,劳动法对劳动者违反禁令的规定,保密协议的义务是模糊的,缺乏强制性的权力,没有对其有指导价值的回应。法律的早期预警功能是象征性的。许多私营企业的高管现在表示,他们不敢聘用和培训外国员工担任高管,因为一旦这些员工掌握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他们就会设立其他的炊具。在这方面,我认为没有健全的劳动和资本协调机制。民营企业只能采用家族管理模式,这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祁金兰. 青海省民营企业融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5(4):70-71.

[2]张毅. 关于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析[J]. 品牌研究, 2015(9).

[3]胡滨.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J]. 科技资讯, 2007(26):226.

猜你喜欢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寻租、抽租与民营企业研发投入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2014上海民营企业100强
知识产权
民营企业关工委“五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