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新
【摘 要】伴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在不断提升,经济全球化正由广度向纵深方向发展。为解决与沿线各国的贸易纠纷,中国急需一支既精通国际法律,又懂外语又懂经贸的国际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关键词】涉外法务;涉外律师;贸易纠纷
伴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在不断提升,经济全球化正由广度向纵深方向发展。一带一路,亚投行…,这些市场经济的新鲜符号正预示着中国已经打开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为世界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令世界惊叹,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为有效解决国内产能过剩、供求比失衡等问题,党中央适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在国内改革的同时,国际上,为释放过剩产能,平衡全球产能,党中央利用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并已付诸实施。从2013年践行“一带一路”至今,虽然沿线各国积极响应,成效显著,但随着贸易的扩大,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也呈上升势头,为解决与沿线各国的贸易纠纷,中国急需一支既精通国际法律,又懂外语又懂经贸的国际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而就我国目前涉外法务现状而言,虽国内律师有34万之众,但涉外律师却不足5000人,远远不能满足处理日益增长的国际事务的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供需比失衡呈尖锐化态势。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变化,有效缓解涉外法律人才供给不足的现状,司法部已就涉外律师的培养,积极吸收各方意见并明确了新的工作布署,而笔者认为涉外律师的培养非一日之功,而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作支撑。
首先,相比于国内律师的执业准入资格只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涉外律师不仅要通过该项考试,还要通过英国律考(ILEC)或美国律考(USBAR),才能完全胜任涉外法务工作。而ILEC和USBAR不仅是英语,而且还是英美法国家法律专业英语,涉及到形形色色,方方面面的专业词汇、术语等这对以英语为母语的人而言都有不小的难度,更何况是对中国律师,难度可想而知。语言的高标准要求,使得许多国内律师同行望而却步。其次、涉外法务又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法务,它是以保证一国主权和安全为前提的,即首先已方当事国律师要预先应用相关国际法规则来确保已方当事国的利益没有受到对方当事国的不法侵害,在此基础之上再解决贸易争端和纠纷。这一性质注定了涉外律师本身要政治可靠,忠于党,忠于国家,不能因为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从我国目前的涉外人才结构看,党员涉外律师占比很小,大部分都是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这部分人群虽具备涉外业务能力和素质,但很难说政治信仰坚定,加之其对国内法律制度和涉外政策的不甚了解,更容易导致被异国敌对分子借解决贸易纠纷之名渗透、利用进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从维护国家经济、政治安全角度考虑,我国的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也是令人堪忧的。
其次,由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时间周期较长,如果没有相应的物力、财力机制作保障,很难孵化出符合要求的人才。基于上述对人力现状的阐述,笔者认为,首先要给予拟从事涉外法务的国内律师同行以必要的经济保障,鼓励其尽快成才,服务国家。虽说涉外律师要比国内律师的服务门槛高,服务范围广,回报率要大,但这只是在成才之后,而在此之前,因为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会失去许多国内案源,如果国家不给予经济上的扶助,那么基于生计的考虑,自然会打击许多国内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激情。为解决这一矛盾,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司法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与拟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签订有偿培养服务协议,即国家预先支付1-2年的培养经费用于保障律师的学习和生活,而律师要服从国家安排,包括不定期组织的国内外的涉外业务培训,业务领域分工的划定,国家保密知识的学习等,待律师成才后再向国家返还这部分培养经费,如果中途反悔或有其它违反协议的行为,那么国家除收回前期投资外,还要提高该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准入门槛等。这样做,既会解除后顾之忧吸引大量的律师同行加入到涉外业务领域,也会方便国家统筹涉外业务分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国家对涉外业务领域的效益和风险的把控。其次,从涉外业务能力、素质提高的物质保障上,要给拟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提供特色语言实训基地。虽然英语已经成为全球通用语言,但从我国推进“一带一路”的意图看,我们是寻求沿线国家的合作,当然,熟练运用沿线国家的语言沟通合作,解决纠纷就更加显示我国实现双边贸易、互利共赢的诚意。而沿线大部分国家是非英语国家,这就要求形成能够满足语种多样化的涉外律師人才培养体系,我们也不能仅为满足“一带一路”的语言要求设置而忽视英语作为基础语言的地位,因为毕竟国际贸易术语和通则都是用英文表达。当然语言实训基地项目,不仅要承载提升语言应用能力的功能,还需具备普及目的国的文化传统、人文精神等相关内容的要求,这样才能使涉外律师具备同理心,更加高效的开展业务。
最后,涉外律师表面上看是处理我国企业与他国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实则介入的是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一切法律都是为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服务的,那么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自然也要为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服务。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重大经贸往来,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涉外律师的政治服务色彩就更加浓厚。尽管目前我国涉外律师的人才供给不足,人才结构还有待完善,笔者相信涉外业务本身的巨大回报率加之通过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优才政策对人才的吸引,我国涉外律师的行业现状一定能够得到改善。但即便如此,如果只单方面强调涉外人才的批量生产,却不问对其的政治要求,那么培养出再多能力突出的涉外律师对党、国家和人民而言都是无益甚至是有害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涉外律师的培养和管理应当与做国内业务的律师并行分离,更加强调党组织对涉外律师的政治统领力。由于涉外业务与国内业务在法律适用和诉求机制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伴随的业务领域的分工精细化的大趋势,我们完全可以探索将国内律师事务所进行整合,将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内业务所和涉外业务所,这样不仅方便业务领域的分工和协调,更有利于加强对涉外律师的专门化培养和管理。
新时代赋予中国新的历史使命,为加快形成全球经济治理新格局,党和国家应将涉外律师的培养工作提高到战略的层面进而完成相关顶层设计,鼓励中国涉外律师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让全世界都听得到“中国律师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