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钶凯
【摘 要】纳税人的权利与商业市场基本交易法则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中纳税人更多的是和国家进行某种契约共识,属于国家公共利益范畴之内:国家是唯一的卖方,纳税人需要义务先行,纳税人的权利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来执行。尽管社会各界以及民众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但是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保护不充足三个方面的不足,本文主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理念出发,如何保护好纳税人权利,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让税收法律确实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并以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建设税务法庭,将税收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特点;法律保护
我国纳税人意义上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受到“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传统思维的影响,纳税人的权力很少提到。随着我国的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国民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相关法律保护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论述
(一)纳税人权利内容分析
自从商品社会的萌芽以来,纳税成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必备社会主体活动,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国家部门收取税收进行机构运转和推动社会发展。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十四项,正如商业社会买卖行为一样,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基本商业性权利,因为纳税人出钱了,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国家部门的税收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申请补偿或者救济;一类是人情协商权利,正如其他买卖商品交易一样,纳税人暂时遇到困难,只要不漏税和逃税,可以允许适当延长缴税期限;一类是打击违法行为,纳税领域也有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允许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展开严格的打击行动,以便维护社会秩序。纳税人的权利又不同于社会买卖行为的一点在于更多的是具有社会公众利益属性,没有一个人可以享受不纳税的特权。
(二)纳税人权利的特点分析
纳税人的权利特点与商品交易行为中买方的权利特点相比较,具有三点不同之处:首先存在于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之中,国家是唯一的卖方,纳税人不能向第三方缴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国家和纳税人两方,纳税人可以包括公民、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这种关系也必须依赖与税法规定的事实或者行为根据。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会被认可。但是商品交易行为具有多样性,包括亲属之间借贷关系,如果亲属之间的借贷,会夹杂更多社会民俗道德的约束。其次,纳税人是义务先行,享受权利再后。商品交易行为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先体验商品性价比,然后再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但是纳税是有法律条文规定,尽管可以列出一些免税的相关情况,但是绝大多数仍然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然后享受统一的纳税权利。最后,纳税人的权利需要通过税务机关的义务履行来实现,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之后,按照国家预算安排,有计划地财政支出,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在整体上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公共安全。税收经过国家一系列的操作之后,纳税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
二、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制社会进一步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初见效果。但是从宏观角度分析来看,我国对纳税的权利保护距离发达国家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还有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宪法》第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看,《宪法》目前没有列出纳税人的权利内容。新《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只是书面表达,法律支撑处于有心无力的位置。从立法角度来看,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已经相比美国、法国的税法落后一截,此事确实需要客观看待。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
我国经济出现新常态,相关部门需要主动适应和主动作为,例如,红包打赏要不要纳税,两面针“少税”、海南椰岛“逃税”。在税收实践中,不少自由裁量权都是掌握在征税机关手中,纳税人在面对税务争议时,征税机关的执法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执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乎逻辑,执法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合情,这些能否规范,从而达到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三)司法保护不充足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的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救济措施。例如2016年司法部就出台相关政策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但是实际推行情况并不乐观,一些相关社会组织并不知晓,一些具体基层相关部门仍处于观望状态。又例如不动产的信息受到司法保护,但是税收又需要了解纳税人的不动产情况,这之间就会形成矛盾,造成守法纳税人权利的破坏,例如房姐、房叔等人,他们掌握了大量的不动产,但是缴纳一个房产税,实际上是司法保护了房姐、房叔纳税人的权利,但是破坏了社会所有守法纳税人的权益。
三、基于社会公众利益理念,营造科学的税收环境
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基调是所有人民的公众意愿表达,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所有人民的公众意愿表达,就此来说,中外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认识是相同的,如何保护好纳税人權利,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让税收法律确实代表着人民的意愿。以此为基础理念,建立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体系。
(一)立法环节
立法为国家法之根本,加大维护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力度首先就需要立法开始。宪法应当补充和完善三点:1.应将纳税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一一罗列出来,包括列举出其享有的具体基本权利;2.以宪法条款的形式定下税收基调,明确税收法定原则;3.明确规定以税收为主体的完整的法律辅助条款,包括公开预算及用税审计方面等。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要调整纳税人与征收机关两者之间种种不对等的关系,扎紧税务机关执法不法行为的笼子,规范和约束具体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让法律的天平向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倾斜。
(二)执法环节
执法环节的逻辑正确才会有可能造成税收结果的正确。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也是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优质的服务。优化税务执法环境,首先,征税机关要努力向服务性机关的转型,搭建良好的软环境;其次,征收机关要和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协同构建全社会协税护税的机制。此外,还要严格执法程序,要着实推动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比如,在办税服务大厅或公共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栏,将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人员明明白白地告知纳税人,实行阳光办税。
(三)司法环节
建设税务法庭,将税收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能有效地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实际上等于巩固了介于自由和随意之间的一道必要防线,防止了出现主观随意产生的不公平、不公正,集中专业的人士和机构,来解决税务案件这个特殊案件。这样纳税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求助思路才会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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