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2018-03-26 12:14虞兴东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社会经济民商法

虞兴东

【摘 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的不断增长与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必然影响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时代背景之下,需要依据社会的客观需要与相关法律理论的探究,展开相应的调整与改变,以紧跟时代的号召,促进社会和谐。本文主要从民商法价值体系为切入点,着重分析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民商法相关原则的变化与发展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社会经济;民商法;变化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大大解放,经济社会借助第三次科技革命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重要性越来越为社会众多人士所认可。国家依据人们的意愿与切实的社会发展形势,对民商法进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比如《物权法》《侵权法》等等。但是从宏观角度而言,民商法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哪些领域内有新的发展。这些新的变化与发展对经济社会又有怎样的反作用,成为当前社会中颇有争议的一大话题。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

伴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民商法的基础逐渐发生变化,“安全”与“效益”成为法律修订者越来越关注的两大要素。在传统的民商法价值体系中,安全部分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民商法的法律修订者对安全体系的认识较为简单、不够全面,这是由原先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的,因为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之中,信息安全与否对交易安全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说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过程之中,即使客户信息泄露,被第三方掌握,这并不会对交易本身产生较大的威胁,这种传统的交易方式本身就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交易安全度。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支付不受地域与国界的限制成为经济社会中占重要比例的交易方式。这种新型的线上交易固然能带来更多的经济发展空间,更有效地促进信息与资本的流动,还促使着人们越来越重视信息安全,毕竟信息安全对交易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某一购物网站的用户资料发生泄漏,就很有可能会对客户造成恶劣后果以及该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财产、声誉损失。进一步提升民商法安全体系的地位,增加社会民商主体的自由度,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增多与市场开放度的上升。在此大背景下,民商法的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二、民商法的变化与分析

(一)民商法在基本原则上发生的变化与发展

1.民商法在平等中立原则上发生的变化与发展

在目前的信息化社会中,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原则追求的是在多个主体介入到民商活动之中的時候,相关的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等必须保持一个中立平等的立场,避免出现任何具有误导性的偏向与袒护,不恶意损害任何交易一方的利益,以清晰客观地反应不同主体的需求与条件,确保交易公平进行。例如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技术支持确保平等性是民商法公平中立原则的一大体现,具体表现为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加密或者密钥等形式来加强信息安全,降低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另外,交易所采用的平台或者媒介也应当保持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作为民商法实施的对象,即交易当事人必须始终树立公平中立意识,无条件地认同、遵从、维护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原则。

2.民商法在安全原则上发生的变化与发展

安全原则是民商法原则中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安全原则意味着民商法必须保证各项民商活动是在安全和谐的状况下开展,尤其是要避免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发生。目前,民商法紧紧围绕着安全原则而展开修订与完善,正是安全原则重要性的一大体现。

电子商务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果民商法无法确保民商活动过程的安全,就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民商法必须切实完善自身的安全保护性,加强对人民大众合法权益与利益的维护。

3.民商法在效益原则上发生的变化与发展

民商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其本质就是为了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追求更多的社会效益,因而,如何保持公平与效益的平衡,从而得到社会效益的最佳整体效果,这一直以来是民商法修订者的考虑要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的法律制定者依据利益诉求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发展着效益原则的作用与地位,在目前的民商法法律意图中,促进社会与市场的长久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成为其效益原则的重要变化。

(二)民商法在应用范围上发生的变化与发展

1.民商权利体系得到发展

理论上来讲,民商法律法规越是成熟化越应当体现在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在各个社会发展阶段都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社会客观需求要求民商权利体系要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代要求,具体体现在信息库专用权、域名专用权、网络信息权等。

2.民商法的调控对象得到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电子商务的大众化,“开放性”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一大特征,这种开放性表现为信息来源、流通方式呈现出一种多层次、多元化,交易人可通过各种社会媒介和各式渠道获取自身需要的信息,与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交易人进行信息交流与交易。任何电子民商活动都离不开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因此为了保障网络上信息交流的安全性,民商法必须拓展其调控对象,将信息库专用权、域名专用权、网络信息专业权等划分到民商法的调控对象中去,以保证线上交易的公平性与安全性,为广大信息用户提供更为和谐的交流分享空间。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大爆炸的当前社会中,民商法的调控对象与其包含着的权力体系越来越广泛,所能发挥的力量也越来越重要,成为经济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民商法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变化发展,从总体上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在社会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当依据不同的社会形式和客观需求不断完善民商法,使之始终与时代相呼应、与社会相和谐。

【参考文献】

【1】北航法学院官网.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6-16.

【2】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新视野.2013(5).95-98.

【3】.121-123.[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24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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