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区县级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中如何做好数据互通工作

2018-03-26 12:31廖远富荣莉侯均衡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4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大数据

廖远富 荣莉 侯均衡

[摘 要]在大数据环境影响下,不动产登记数据等级标准、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都受到管理体系的影响,且在不同部门管理过程中所受影响有所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范围和分类,并结合区县部门情况分析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以及运用大数据优化登记工作的措施,以期能加强区县级部门之间的数据融通,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信息整合,进而推动大数据时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运作。

[关键词]大数据;不动产登记;区县部门;数据互通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04.057

[中图分类号]D630;TN96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04-0-02

0 引 言

我國自2015年3月开始实行全国不动产登记,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理和共享工作,国土资源部先后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以及《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推进我国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采集整理数据信息前后不一致、档案建立不够规范、空间数据信息整理不规范、非空间数据信息整理不规范和逻辑关系继续重建等。由于区县各级数据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区县部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措施。

1 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范围和分类

1.1 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是区县部门代表政府对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实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区县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2015年3月之前,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形成了基础数据库,包括房屋建筑物权利的归属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数据,森林、林木、耕地、草地、建筑用地权利归属以及宅基地、海域权利归属等以及相关的法定登记事项所形成的数据,还有不动产登记的抵押权登记数据、不动产登记各类申请材料及法人登记数据等。

1.2 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分类

不动产登记数据划分可以按照登记时间段以及登记数据标识的属性进行划分。按照时间段可划分为原始数据库数据和统一登记数据库数据,在2015年3月前形成的数据库为原始数据,2015年3月之后形成的数据为统一登记数据,当前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两个数据库经过整合形成的统一数据库。按照其属性划分可以分为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所对应的数据分类为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建立在国家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能够明确标识出不动产的空间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存续状态等特点;非空间数据则是指不动产通过登记产生的权利,以及以该权利为基础所设定的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封查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等内容。

2 大数据环境下区县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内容

2.1 数据互通

数据互通可以大大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数据互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统一登记前后数据的整合,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数据的融通,比如公安部门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数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指标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等。基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档案、数据和系统建设现状,相关部门做好分工,建立标准数据库,对不同数据源进行预处理工作,对符合标准的进行抽取整合,对不符合标准的制定处理方案。

2.2 不动产登记原始数据的技术规范化

区县登记部门依据土地、房产现行的相关标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原始数据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再建立映射关系模型,形成符合数据库标准要求的形态,然后对已有信息数据执行提取、转换、补录等工作,建成符合现在标准的数据库。同时,区县登记部门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不动产的相关所有权及使用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宅基地、房屋、森林和海域等所有权执行登记管理,搜集数据信息,应用结构设计、执行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程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格式转化以及统一化管理。对现有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要保留原有指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保证整合前后信息的绝对一致。

2.3 建立区县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心

由国家土地资源部负责领导建设的全国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除了数据技术整合标准之外,还需要整合原来各部门的数据库建立交换平台。因此,在大数据环境下,区县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结合2015年后数据整合的情况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心。除了实现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还要在存储和交换平台方面进行整体规划,按照登记数据量的大小、存储和交换要求,以中心为核心部门,依托数据交换平台和政府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加快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以减少政府部门成本投入,提升工作效率。

3 运用大数据优化区县级部门不动产登记的措施

3.1 建立原始数据回溯功能

原始数据回溯是基于201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信息登记工作开展和技术规范规定采取的措施。建立原始数据回溯就要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各区县相关部门是整合、管理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单位,接受2015年3月前登记的数据,并对这些原始历史数据进行封装,建立回溯功能。在此基础上,进入档案馆的数据库,与各档案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归档工作,于2015年3月后产生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移交管理,为区县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提供长期可查询、可交换、可流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3.2 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

在构建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的过程中,区县各部门要以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基础,通过有效整合数据资源,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首先,区县各部门让区县各要充分发挥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尽可能扩大信息接口的范围,对限制不动产权利的行政决定进行登记,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订立管理规约,从而有效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次,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优先购买权登记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扩大登记范围,提高登记数据的可视性,使数据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不仅停留在数据量化的层面,同时为区县部门提供可以进行性质特点分析的功能。最后,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抵押等不同类型登记信息的共享查询服务,以更全面地掌握不动产单元的现状和历史状况,了解其与周边单元的边界关系等。

3.3 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第一,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区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主动对接地税、房管等部门,建立登记数据“交换平台”“中间库”,形成网络共享协作机制,让数据跑路替代群众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有效解决群众办事多头跑、重复跑问题。第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功能,探索“一窗受理、集成服務”的便民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移动互联登记的智慧化水平,让群众尽享高品质的政务服务。第三,区县各部门要依据土地、房产等相关现行标准,对不动产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整合数据库建立数据关系模型,完善原有数据信息的补充登记。第四,在管理已有登记数据过程中,区县各部门要通过提取、转换、补录等方式建设与标准相匹配的不动产数据库,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土地所有源的登记管理进行有效整合,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完善和执行标准技术的规范化、统一化。

3.4 开拓不动产登记事宜的办理渠道

我国不动产登记长期是分散登记形式,迫切需要建立高效的数据组织管理机制和隔离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服务高效。因此区县各部门要利用网络、现代信息技术开通新的办理渠道,比如网上申请办证、查询等新颖的业务开展形式。同时,区县各部门应当顺应国家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构建云服务模式,采用网络练级数据和多种应用数据模式面向全国开展不动产登记,实现业务信息化办理以及登记数据信息的适时互通共享。此外,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平台技术构架,分层次管理数据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提供保障,在多用户情况下加强数据服务访问性能,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数据功能。

3.5 建立区域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心

不动产登记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区县级部门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还需要对区县内不动产数据的储存和交换进行整体规划。区县资源部门要按照所管辖范围内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数据数量大小,建立区域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心,完善档案、信息管理技术,服务于区县内不动产数据管理工作。同时,区县资源部门要通过数据中心有效整合数据资源,做好数据库档案共享,推进数据联网工程建设,提高区县级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互通效率。

4 结 语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通过整合数据资源,能够解决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融通问题,建立健全各区县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机制,保障了我国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利益。未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依托现有健全、成熟的网络和信息技术支持,寻找安全性更高、认证方式更有效的登记统计、信息共享方式,为区县及国家各地区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行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砚君.浅谈大数据环境下如何做好统计信息化工作[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4).

[2]刘正兴.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数据清理整合浅谈[J].四川档案,2015(4).

[3]郝增.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探微[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1).

[4]吴明辉.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研究[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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