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探究

2018-03-26 10:48李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5期
关键词:组织性主体资格

摘 要 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犯罪形式,即单位犯罪,自成立以來便饱受争议。本文从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入手,深入探究了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同时,对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所列举的四类法定单位犯罪主体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三类特殊单位犯罪主体进行了探讨,以期消除误区,规范司法实践活动,为我国的单位犯罪研究纳言献策。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整体意志 组织性

作者简介:李帅,兰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42

单位犯罪问题是我国刑法领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对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探究更是受到无数学者的追捧。自然人与单位是我国刑法中所确定的两类犯罪主体,单位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在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上一直存在很多争议。由于学界和司法界对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纠缠不清,使得单位犯罪行为本身也难以界定,因此,作者认为对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是研究单位犯罪问题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对单位犯罪主体形成统一的认识才能够在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去判断单位犯罪。

一、 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

对单位犯罪主体基本内涵的界定是我们研究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前提条件,当前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学术研究领域对于单位犯罪主体基本内涵的涉及较为鲜见,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关于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概念界定较为全面系统,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单位主体的基本内涵与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兼具的共同之处。然而,刑事责任能力又是通过自由意志能力得以体现,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单位的自由意志能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所赋予的独立人格才得以彰显,只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单位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虽然对单位犯罪的具体进行了列举,但并未就各类主体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明确。至于这五类主体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更是不得而知,结合上述单位犯罪主体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本人认为应借助其他部门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各类主体是否具有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格条件。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可界定为:具有法律人格,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基本要求

单纯的概念探究不足以对单位犯罪主体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需要进一步对其基本要求进行更为深层次的挖掘。作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首先,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内部组织性,其中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只有具备系统全面的内部组织机构,才能够将个人意识上升到集体意识从而形成单位的整体意识。

其次,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合法性。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合法性,是指单位犯罪主体是经过法定程序设立的并且符合部门法关于经济组织设立资格的要求,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和报批手续。当前学界关于单位主体具有合法性存在形式合法的认知,但本人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应该具备实质合法,即单位在存续期间有正常的组织结构、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主体所具备的各种要素。个人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实质不过是自然人进行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已。

三、法定单位犯罪主体分析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类单位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现就这四类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公司企业,该处的公司,企业应该做宽泛的理解,他不仅治在我国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同时还包括合伙制企业。进一步而言,公司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制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四类具体的公司企业形式均属于法定单位犯罪主体。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设 立,以非营利性活动为内容的组织形式。在我国事业单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种,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和私人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就前两者而言属于法定单位犯罪主体,而就私人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而言需要做具体分析,倘若私人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其便具备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否则只能将其看做自然人犯罪的平台和工具。

国家机关,是指根据我国宪法所设立的从事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等,虽然《刑法》第三十条将国家机关作为法定单位犯罪主体,但目前学界对此尚存在不小的争议,争议双方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就肯定说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我国更是如此。况且,当前我国的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的重要的角色,虽然政企分开是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外要求,但就当前我国的国情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中仍旧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将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主体,既是遵循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当前我国具体国情的尊重。

就否定说而言,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事的组织,而国家意志不存在犯罪与否的问题,国家意志切断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退一步而言,倘若将国家机关纳入到单位犯罪主体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国家机关有罪将会遇到巨大的行政阻力,即便是在消除了阻力之后认定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执行的过程中同样会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单位的罚金问题,国家机关的资金经费绝大多数来自财政支出,而国家财政是通过纳税人实现,倘若对国家机关判处罚金无异于变相的损害纳税人的权益。为此,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任何意义。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为实现共同意愿由公民自发组织形成的,根据章程开展团体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成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要隶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其管理,接受监督。当前我国的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党派团体、学术团体、宗教团体等。与国家机关作为法定单位犯罪主体一样,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在学界同样存在争议。就本人而言,倘若社会团体及其内部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要求,应当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还有一些社会团体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实践中却以非法定民事主体以及民事诉讼主体的准法人出现,亦可将其视为单位犯罪主体。

四、司法实务中特殊单位犯罪主体分析

除了上述四类法定單位犯罪主体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特殊的主体能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机关。为此,有必要对这些特殊主体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现选择三种较为常见的特殊主体做如下分析:

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村委会涉嫌犯罪的问题往往是依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理,究其原因在于能否将村委会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无定论。为此,司法机关从更为谨慎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到了个人犯罪的范畴。然而,就本人而言并不赞同将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涉嫌的犯罪问题纳入到个人犯罪领域。所谓的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体现了单位集体意志的违法行为,只要村委会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是以村集体名义,并且经过村集体表决程序进行了决策就应该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应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村民小组属于村委会的下属单位,其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与村委会有着一定的区别。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法人类和非法人类,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单位犯罪的主体仅包括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方面,并且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即判处罚金可知,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具备独立核算的能力。为此,根据这一理论当村民小组具备独立核算功能的条件时便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其犯罪行为理应纳入到单位犯罪的范畴。

一人公司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因为其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界限过于模糊,主要表现在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的混同,由于自然人是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其个人意志即公司意志,这与单位犯罪应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相矛盾,由此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主体资格认定的难点。就本人而言,不赞同将一人公司列入到单位犯罪主体的范畴。理由有两点:

第一,一人公司犯罪意志不具有整体性。单位犯罪主体的意志具有整体性,是一种集体意志的体现,是经过单位内部各方主体相互磋商、相互妥协所形成的一致意见。而一人公司不存在多方主体共同形成整体意志的特征,一人公司的意志只能体现作为股东的一个自然人意志,丧失了单位犯罪意志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第二,一人公司的犯罪收益不具备单位犯罪利益的团体性。单位犯罪所得获得的收益,应该是由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享有,即利益的团体性,这是单位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收益体现不出团体性特征,因为所有的犯罪收益只有股东一人享有,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混为一起,体现不出利益共享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本人不在同江一人公司列入到单位犯罪主体的范畴。

五、结语

没有犯罪的资格主体,就没有犯罪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探究,自该罪名成立以来从未停息,虽然我国刑法列举了四类主体,但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难以应对其中产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某一主体能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争议时,应辩证的去看待,具体分析,综合判断,而不应教条式的运用法条。为此,在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时,更应注重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特征,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合法合理地确定单位犯罪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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