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锋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山西 太原 030009)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根据招投标的相关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价的工作。在此需要特别明确的一点是,竣工决算和竣工结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竣工决算是财务术语,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编制的,全面反映工程经济效益的总结性文件。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而竣工结算就是要合理确定工程的造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就需要正确的原始依据:包括合同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各方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发包方有关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单、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洽商、技术核定单等。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这里明确了一个概念就是应该由施工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而不是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我们知道竣工结算要涉及到合同价(中标价)、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招标签约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竣工结算的范围(建设部、财政部2013年调整后)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同样《2013清单规范》也体现了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思路。为什么国家要提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因为竣工结算的合理首先需要合同价(中标价)的合理。笔者在我省某县一条道路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时遇到如下情况:同一条道路的两个标段,工程量相差不大,但招标控制价相差接近1倍,这样的情况导致中标单价相差甚远,同是一样的清单子目,一标段中标单价50元、二标段只有30元。这样的结果怎么办,大家都知道问题出现在招标控制价上。但是对控制价的编制单位也没有办法。好在建设单位在招标结束后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恰好工程在设计上也做了较大的变更,一些工程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以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了以实结算,双方也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结算时,中标单价高的施工单位提出重新组价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提交了大部分按中标价或重组更高单价的竣工结算。中标单价低的施工单位提出的重组结算单价也和中标单价高的接近,而且提出相同子目的结算单价两家要一致,不然有失公平。这就是在工程的招标发包阶段没有合理确定合同的初始价格,其结果势必给有效控制竣工结算价格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所以,国家大力推行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总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质就是合理确定合同初始价格和有效控制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合同初始价格的合理确定是有效控制的前提,而竣工结算价格的有效控制又是以合同初始价格的合理为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变化多等特点,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同时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情况,都会对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这时就需要通过合同价款的调整来降低或抵消这种影响。
《计价管理办法》相比修订之前的版本,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新增了合同价款调整方面的内容。其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对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2013清单规范》比《计价管理办法》要更加细化和具体,其总结归纳了15条。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补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而且,《2013清单规范》针对上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划分了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即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的风险。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为:法律法规、政策性风险以及变更类风险。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为施工管理及技术风险。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主要为物价变化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为什么国家要规范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因为竣工结算的合理首先需要合同价(中标价)的合理,同时也需要合同价款的调整也要合理。这也是有效控制的过程。笔者在我省某地一项照明亮化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时遇到如下情况:该工程合同价127万元,竣工结算价296万元。对于为什么超出合同价130%之多,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说明:“项目投标时未确定产品品牌,我公司按一般通用品牌价格进行了报价,实际施工中为保证施工质量和根据业主及设计要求,采用了知名的灯具品牌。”既没有建设单位的签证单,也没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显然该竣工结算价的调整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竣工结算价不能调整。
竣工结算审核由谁负责,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谁投资谁负责;但是现在也有很多是谁花钱谁负责。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都有一个工程结算审核机构。
对于竣工结算由谁进行审核这一问题,《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这就明确了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结算中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国家在竣工结算阶段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个环节,经过这一步骤确定的工程造价,既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从而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所以,竣工结算关系各方的切实利益,其审核质量的高低,也直接决定了工程造价能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当前国家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制度的形势下,我认为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该在工程造价行业的宏观发展方面发挥更多的专业指导作用。积极引导、培育一批可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发包人、承包人等各主体多赢,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同时造价咨询企业也应从自我教育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入手,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品行过硬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骨干,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水平,最终实现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目标。
[1] 胡 丹.试论土建工程的预结算的编制程序与计算方法[J].科技致富向导,2011(21):56-58.
[2] 林志强.论工程造价中预结算的审核[J].广东科技,2011(14):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