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在体育强国背景下,强调体育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体育法治发展的问题,包括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管理的立法、青少年学校体育的立法、体育活动与赛事监管的立法、运动员权益保障的立法、体育产业相关问题的立法等问题。提出提升体育法治发展的路径,包括提升体育行政部门法治能力、推进体育社团组织实体的规范治理、拓宽体育案件裁决的司法体系、构建专门体育仲裁的机构模式、争夺体育法学领域的话语权等。旨在为体育法治建设,以及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建议,助力“健康中国”与“小康中国”战略实践。
关键词:体育法治 发展 问题 路径选择
1前言
体育强国是我国体育发展的过去与现在定性比较的概念,建设体育强国就是要全面增强我国体育的综合实力、发展水平与社会影响力,使之达到体育现代化的更高水平,而体育法治建设既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基本内容,又是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深水区,现代治理与法治建设成为了重点内容。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体现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体育法治如何在小康体育建成中展现价值,并非只是这样的逻辑推演,而是需要实实在在地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
2现阶段体育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十三五”属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转型时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节点,而体育法治是新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随着新周期《全民健身计划》《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出台,体育法治建设的高度显然提升,已将依法治体更加突出地作为独立的指导原则。纵观我国体育改革的发展历程,体育法治的建设工作一直处于滞后状态,面临困境与挑战。在实际体育工作中,体育者善于参与、组织、策划活动赛事,但是不善于谋划、规划体育长期发展,自然显现出法治乱象,而体育行业处于狭隘的组织垄断状态。因此我们需要明白,其一,全民健康离不开体育,健康体育离不开法治;其二,体育行业发展靠规范,规范的源头在法治;其三,小康社会和小康体育应该是相辅相成,体育法治则担当重任。那么,从近年来政策法规相关文件的制定到颁布,颁布到修改调整,法律程序已是常规动作。如今《体育法》颁布已有20多年,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多、责任越来越大,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体育行业。继2010年后,2017年总局成立了《体育法》研究小组,并将体育法的修改列为了常规工作,国务院也在多年的年度立法计划中,将修改《体育法》列人修法调研的一档内容。随着修改《体育法》工作的逐步推进,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工作开始突破研究层面,但是,相对修改法律需要的程序化规范,还存在距离。所以,体育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共同治理体育法治建设工作,对于现阶段体育法治建设是有必要的。
3体育法治发展的问题分析
自2011年以来,立法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工作重点,而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法律体系,并积极发挥它的引领和监督作用。体育法治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还存在较多空缺。那么,在完善体育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健全,修法的过程中不断清理废止无效法,而目前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体育立法主要存在6个方面内容。
3.1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问题
公共体育服务属于群众体育发展的保护伞,它是保障群众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职能所在,随着经济转型变化,公共体育服务与群众日益需求存在矛盾,而公共体育服务立法日趋重要。如《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开始审议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都强调了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性。而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审议内容分析,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供给立法方面应该要做到配套性与操作性立法相结合,并且专门针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专门立法,因此,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还需进一步具体化、分类化、实效化,以保障人民群众享受体育活动的基本权益。
3.2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管理的立法问题
在十八届二、三中全会提出社会组织改革的任务和时间期限之后,于2015年7月,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而“十三五”期间,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庞大的系统组织,其改革将会更大程度和范围展开,这也是大势所趋,那么,就要求相应的立法工作必须跟得上。为此,总局必须尽早拿出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宏观与微观方案,务实顶层设计,从中华体育总会与中国奥委会着重入手,并拿出整体性、系统性、具体性的改革建议。同时,根据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方案,以及相关立法法,一步一步对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草根社会体育组织等进行行业规范,并制定出长期发展方案。所以,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管理的立法工作关系,整个体育行业的有序发展,目前问题比较突出,有待进一步深究与讨论。
3.3青少年学校体育的立法问题
近年来,为掌握与解决青少年体质下降和学校体育下滑问题,国家颁布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12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等。从以上文件的颁布与出台可以看出,认识上与措施上已经形成系统,那么,配套的制度、措施、执行手段就需要进一步与立法规范性相结合,所以,青少年学校体育问题的当务之急就是立法问题,并考虑责任风险、责任权益等问题。
3.4体育活动与赛事监管的立法问题
随着体育强国目标的提出,各类体育活动与竞赛日趋丰富,而發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技术、社会协调与秩序、风险防范等现状,必须依靠行业规范和监管,于是总局相继出台了相关体育活动与竞赛审批文件。而将相关文件与实际情况结合分析,被取消的群众性商业赛事如何办与管、纳入行政许可和内部审批的赛事之后又如何规范等问题悠然而来,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权限划分和程序化管理。另外,随着高危性体育项目的不断转型升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安全保障权利责任不一的矛盾凸显等。所以,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体育活动与赛事监管问题都需要明确且具体的立法规范和保障。
3.5运动员权益保障的立法问题
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的特殊社会群体,在为国争光的思维与体制下,很多运动员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受到影响,那么,近10年来国家对运动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同时,相关部委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系列运动员权益保障文件。从文件中对运动员权益保障立法的关注重点分析,主要集中在对运动员工作权益和独立人格的尊重和保障问题,如受社会关注的转会、选拔、待遇、自主签约等方面,以及规避阴阳合同、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侵害;对运动员的补偿性保障,并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接受教育全面发展问题,如目前劳动法对招用未成年运动员的特殊规定,以及受教育权的矛盾和对抗等。所以,运动员权益保障的立法问题是保障运动员健康成长的必经之举。
3.6体育产业相关问题的立法问题
随着46号文件的出台,体育产业、体育市场和体育消费呈现快速发展景象,那么,一般的经济和商事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是否适合体育特殊性问题值得思考,更需要进行体育专门的立法探讨和规范。如职业体育问题,职业俱乐部拥有法人代表,归属于法人治理,但存在与一般企业不同,职业体育联赛的组织架构关系复杂,存在大量体育赛事冠名赞助、商业开发、行业运作等现象,所以无法用一般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因此,需要专门性体育规范程度较高的相应法律文件。再如,体育赛事转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当赛事进行时,不可能只有一家媒体或赞助商进行赛事的报道与宣传,那么,涉及多方利益权责分配问题,常常有争议发生,而现行的法律保护依据也存在不足。所以,迫切需要深入探究体育产业相关问题的专门立法,并与国际接轨,形成立法支撑。
4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
4.1提升体育行政部门法治能力
在现行体制下体育工作的主导在于体育行政部门,那么要实现“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需要从放管结合、为与不为的角度进行法治思考,所以,提升体育行政部门法治能力,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四点:第一,日常事务具体化与程序化,减少成本高效率低的情况,集中精力进行宏观调控和顶层设计,针对实际情况拟定计划,不断实现政策法规的实用性;第二,厘清体育部门的权力职责,严格执法,积极作为,并针对体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以政府出面或部门联合或独立开展的体育执法督促检查工作;第三,转变体育行政方式,扩大体育行政指导和服务范围,制定清晰的工作标准、活动指南和指导服务,发挥主体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第四,落实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及做好对上下级之间权力滥用或不作为情况依法问责和法律追究,敢于与体育违法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效力和处罚功能,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治精神。
4.2推进体育社团组织实体的规范治理
体育社团组织已经成为体育发展的主要载体,而面对当前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进程中,体育社团改革如何与行政脱钩,并且独立运行发展成为体育活动和赛事前台、联络和组织群众性参与的绝对力量,这是关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一步,也是体育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所以,推进体育社团组织实体化治理,应该坚持边扶持边治理的原则,构建和完善体育社团的相关法律制度;把握民主法治的基准线,搭建顶层设计、规章制度、管理秩序的平台,清晰产权与财权的制度关系,剖析體育社团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保护合法权益,健全体育社团组织的权利制衡机制,推进体育社团组织实体的规范治理,保障体育社团依法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4.3拓宽体育案件裁决的司法体系
随着体育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体育强国离不开体育法治的保障,也就是说体育案件裁决的司法体系会更加的责任重大。体育事业在发展,体育案件频频发生,司法渠道已经成为处理或救济体育案件中发生的系列问题的必然解决途径。拓宽体育案件裁决的司法体系才能够开阔体育司法案件处理的空间,才能使体育法治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户外运动自助游事故组织者担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等问题,还尚需进一步拓宽司法体系;再有与体育相关的版权保护、职业联赛故意伤害界定归责等都值得关注于讨论,就目前的司法程序而言,还不足以清晰判断责任所在,把握体育行业特殊规律和专业特点,拓宽司法机关对体育案件裁决的司法沟通,加强体育相关专业专家参与陪审工作或案件处理,能够帮助体育疑难案例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对体育诉讼纠纷的公平、公正审判。
4.4构建专门体育仲裁的机构模式
体育仲裁伴随着《体育法》颁布已经成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法治的实现需要依靠仲裁,多年来人们对体育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还是认同的,至少国际体育仲裁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而对于体育仲裁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国际与国外发展形式、国内体育仲裁制度及相关立法方面,都拥有较为深入的探究,总局曾多次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但最终都未能付诸实践。所以,在当前法治中国背景下,社会形势逐步发生变化,体育深化改革必将与大环境相适应,构建专门体育仲裁机构的事情实属应然。如以中国奥委会牵头跨越单项体育仲裁之间,提取体育纠纷案源,构建体育仲裁决策体系,引领和示范体育纠纷的处理和责任判定,最终反馈指导和督促单项体育协会解决系列纠纷问题。
4.5争夺体育法学领域的话语权
近几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果。自2005年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各类体育相关的法的研究成果不断更新,为体育改革实践提供了指导性意见。而随着体育产业转型、足球改革、体育职业化等体育实践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体育界与法学界关注体育法治的队伍不断壮大,其探讨体育法相关的活动增加,新媒体平台及时报道或不断设立,足以见证体育法学领域发展之迅速。那么,对于各领域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相对于成熟学科,体育法学科比较年轻,需要凝聚更多体育法学研究力量,壮大体育法学研究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同时,把握体育改革实践中发生法律事件的主动回应权,扎稳体育法学领域的话语权根基,为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法治的实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