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防护工程消除“问题路”
——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赵瑞华

2018-03-24 03:04赵原
劳动保护 2018年3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路段设施

文·图/本刊记者 赵原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从2015年开始全面启动,3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效?仍然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记者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赵瑞华进行了专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赵瑞华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3万km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6.5万km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如今,已经过去3年多的时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展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仍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为此,本刊记者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赵瑞华进行了专访。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背景

赵瑞华告诉记者:“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虽然是从2015年开始全面启动,但2004—2014年,交通运输部门行业内就开展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作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第一个阶段。早期修建的普通公路受资金投入不足影响,只重视主体工程,以保畅通为主,忽视了安全防护设施,一些附属工程当时没有顾及到,所以普通公路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足的问题。”

在我国道路交通建设起步晚、发展快、安全设施欠账多的基本国情下,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作是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管用措施。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全面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统筹解决与“路”相关的安全隐患,提高交通事故源头治理和防范水平,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在此背景下,2013年2月,国务院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议定,要针对道路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研究起草《意见》。2014年底,《意见》下发后,全国全面启动实施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由行业内开展,改为了由国务院发文实施。意味着这项工作由行业行为上升到了政府行为,并扩大了实施范围,细化了工作内容。”赵瑞华说,“本着对‘问题路’、风险点‘消除存量、不添增量’的原则,按照计划逐年推进整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完善公路设施为重点,提高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通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在加装护栏、完善交通标志、调整道路线型、改善行车视距等措施基础上,同步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包括车辆超限超载监管、车辆准入和检验、驾驶人管理等。这些措施有效地解决制约和影响公路安全的源头性和根本性问题。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成效

根据2015年对全国乡道及以上公路开展的风险评估和排查摸底结果,全国共有乡道及以上公路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路段82.69万km。2015—2017年,全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累计投资达到363.6亿元,改造公路安全隐患路段30.4万km,年度投资逐年加大。包括重庆、四川、广西、湖北、湖南、福建、山东、贵州、云南、甘肃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均已开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在这样的实施力度下,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较大以上事故尤其是重大以上事故降幅明显。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99.8万起,导致29.7万人死亡、108.7万人受伤,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造成5.9万人死亡、21.7万人受伤。与“十一五”期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0.2%、21.2%和33.9%。“十二五”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 641起,比“十一五”期间下降33.3%;其中,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93起,比“十一五”期间下降38.4%,2015年发生12起,比2010年下降64.7%,2016年为11起,2017年为9起,呈现逐年向好趋势,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一定程度上得到初步遏制。

以重庆市为例,自2003年以来,重庆市累计投入逾40亿元,在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增设波形防撞护栏逾2万km,并以每年不低于1 000 km的速度向农村道路延伸,重特大交通事故由以往的年均发生6起降至近5年来仅发生1起,2008年以来未发生翻坠车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目前仍存在的问题

赵瑞华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开展相关工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减少,有力地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但是,我国当前机动车、驾驶人、公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与快速增长的道路交通要素相比,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仍然较为薄弱,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高危路段占比较大,安全隐患仍十分突出,翻坠车事故易发多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欠账较多 新隐患不断出现

据统计,我国四级及以下低等级公路里程约占全国通车总里程的80%,这些公路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公路,受资金制约及“先通后畅”发展思路影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现象较为严重。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道路交通构成、交通流量已发生明显变化,按照原来标准修建的道路技术指标已不适应实际交通安全运行要求,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如2017年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桥梁路面与隧道之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但2006年出台的行业标准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对过渡段的要求进行了更新。该路段于2007年投入使用,事实上,通车时已不符合新标准,然而该路段没有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整改。据此,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赵瑞华介绍。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第4.4.4条规定:“护栏在设置的起讫点、交通分流处三角地带、中央分隔带开口以及隧道入、出口处等位置,应进行便于失控车辆安全导向的端头处理。不同型式的路基护栏之间或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之间应进行过渡处理。”

农村资金落实不到位 不平衡

由于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补助有限,中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道路基础条件较差,所需治理资金数量大,县级政府财政难以负担,部分地区配套资金无法有效落实。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区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认真、不细致,致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存在死角和盲区。赵瑞华强调:“还有一些区域即便发现了隐患,但是由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如2016年湖北鄂州‘12·2’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路段为弯道、路侧临水的高风险路段,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建设安全防护栏,存在严重安全缺陷,导致在团雾的影响下,车辆在弯道行驶过程中直接坠入路侧4 m深的水塘中。该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隐患在事发之前就已经排查出来,但没有及时整治,最终还是发生了事故。”

“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些地区“三同时”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能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以2015年陕西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为例,在事故路段改建过程中未按设计文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项目招投标时未将已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安全防护设施等项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也未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情况下申请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造成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在该路段的改建设计文件中,本来是有防撞墙的,但是实际施工没有按照设计执行。而事故车辆恰恰就从这二三十米本应该设置而没设置防撞墙的路段冲出,翻坠崖下,最终酿成35人死亡的惨剧!”赵瑞华说。

极限指标连续使用 安全风险加大

由于地形、地质和投资等方面的影响,部分路段出现多个最低标准、极限指标的叠加。如长大隧道、长下坡、连续拐弯等,连续使用极限值,带来的风险加大,成为安全隐患。“部分路段由于资金等多方面限制,在道路施工设计时连续使用多个极限指标,虽仍符合标准,但会带来较大安全风险,因此有关部门需要严格审查,尽量少用极限值。”赵瑞华强调。

防护工程下一步实施措施

赵瑞华指出,针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重点推进: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协调 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

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安委会的协调督导推动作用,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严格按照《意见》的具体规定要求,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优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真正做到重视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有序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属地责任。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效能

一是注重加强统筹协调。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时分析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判形势,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合力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建议;全力支持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准确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清单;积极参与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二是注重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主动向地方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各地完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考核制度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进度较慢、质量不高、进展不均衡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办公室的平台作用,督促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工商、工信等部门切实形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合力,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非法违法行为。

进一步落实 “三同时”制度要求 做好源头安全防范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隐患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不添增量”的最有效手段。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规定要求,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参与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一律不得通车运行。

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

通过全面科学客观地进行事故调查,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运输企业及地方政府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信息、整改建议、公布报告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地区、部门、企业和单位对照检查消除同类安全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或者发生多次事故的,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督促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赵瑞华指出:“应当充分发挥事故调查的引领和警示作用。事故中暴露的问题,通过严厉追责,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同类问题的重视,促使相关方面自觉加强整改,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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