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大晴
(盐城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7)
当前,以计算机、信息与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与速度改变着人类的生活,促使人类快步进入网络化时代。网络化加深了人类生存方式的虚拟化,生存方式的虚拟化意味着人类从未体验过的虚拟空间的出现,而虚拟空间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现实的实践活动,由此引发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习近平深刻把握信息网络时代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规律,高度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和虚拟化现象对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产生的广泛影响,并在多种场合对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辩证关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形势下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去认识和掌握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缓和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丰富和完善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从而推动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对于现实社会,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非常鲜明,它是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将各种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化为0和1数字方式来表达事物及其关系,以构建“一种再现的或人工的世界,一个由我们的系统所产生的信息和我们反馈到系统中的信息所构成的世界”[1]。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本身是集微电子、计算机、电信等技术为一体的新技术,“从人类创造、发展互联网的实践指向看,尽管人们是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网络之中,但普遍地首先是在工具的意义上使用网络,网络直接地、普遍地显示出的本质特性是其工具性,即网络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现代信息工具系统”[2]172。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的新型工具,是继语言文字符号化虚拟之后的又一种连接人的思想观念与现实活动的中介工具。但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同语言文字符号化虚拟一样,都是在社会生产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社会生产发展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他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3]。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作为人类生产和社会交往的一种更为高级的中介工具,更具直观性、互动性、丰富性和多维性,因而由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所构建的网络空间更能吸引人们广泛参与其中。人们在网络空间从事着各种各样的虚拟活动,形成了虚拟的认识、实践和交往,并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虚拟联系和关系,从而构成了网络虚拟社会,也被称之为“虚拟现实”“虚拟生存”或“数字化生存”。
那么,网络空间的基础和前提究竟是什么?人类真的能够脱离现实社会而实现所谓的“虚拟生存”或“数字化生存”吗?对此,习近平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作出了辩证回答。一方面,他高度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在人类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各个领域催生的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2014年2月27日,他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4]同年11月19日,他在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还指出:“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5]另一方面,他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出发,明确提出要“学习掌握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政策,努力提高解决社会发展基本问题的本领[6]。他还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郑重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生产始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学习和掌握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观点”,更好地认识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7]。而且,习近平还在多种场合激励人们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大胆探索,不断深化包括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在内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努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科技创新以及各个领域的创新。一言以蔽之,习近平旨在强调物质世界和现实社会始终是当代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和基础的观点,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网络空间的依存基础和发展趋势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价值。
首先,必须始终坚持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基于网络空间进行的虚拟活动只能植根于现实社会,现实社会一直是而且仍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依归。毫无疑问,网络空间及其虚拟活动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生产生活的范围,提升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然而,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坦言:“网络不是一个技术产物,它更像是一个社会产物。”[8]和以前一切技术一样,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技术的开发利用、管理控制和未来发展,其最终目标就是支持并丰富人类的社会生产和交往需要。人们津津乐道的所谓“虚拟生存”或“数字化生存”不过是人类现实生存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网络信息时代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的一种体现和展示,它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即便虚拟现实技术发展到了人们难以想象的程度,虚拟现实仍然要以现实社会为基础。虚拟技术再发达,都是为现实社会服务;网络交往再丰富,都只能立足和依附于现实社会。离开了现实社会,网络空间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实社会永远是网络空间发展和繁荣之根,网络空间决不可能取代现实社会而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地。
其次,必须始终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基于网络空间形成的认识和经验,必须回到现实社会的客观环境中去检验。“互联网不是精神客体或超验对象,而是一个人造的环境”[9],“网络空间没有天性……它的性质是人为的结果”[10]。学者们一再揭示互联网和网络空间的人造性质,旨在暗示或强调,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技术的设计思想、运作模式和发展成果以及人们对网络空间的认识和经验,必须不断接受现实社会实践的检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社会的程度决定了网络空间发展的程度。数字化虚拟既直接体现了现时代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社会的能力,又直接反映了现时代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社会的局限性。人类不断加深对现实社会的认识和改造,从而实现对自身的认识和改造,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11];与之相适应,数字化虚拟技术的进步、网络空间的发展也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目前,数字化虚拟技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已经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实现了从最初的“虚拟现实”到如今的“增强现实”再到“混合现实”的跃升。不难想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现实必将会越来越逼真完美,网络空间也必定会越来越繁荣发达。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永无止境的数字化虚拟和网络空间的探索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客观世界的现实性作为发展根基,从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7],紧紧依靠现实社会实践探求真知,才能科学认识和掌握规律[6],从而才能准确把握数字化虚拟和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趋势。因此,要“坚持把唯物史观作为全面认识网络社会功能的根本观点和方法:以是否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评价网络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影响的根本尺度”[2]173。否则,如果用孤立、片面的观点看待数字化虚拟和网络空间,认为数字化虚拟和网络空间可以脱离现实社会环境和实践的想法,都会直接导向荒谬和虚妄、无序和混乱,甚至走向倒退。
马克思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12]519。他科学揭示了唯物史观的出发点和前提就是“现实的个人”的深刻内涵。基于这个前提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正确认识和把握人的本质的关键。马克思认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考察现实生活方法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2]525。从有生命的、现实的人本身出发,符合人类的实际状况,凸显了马克思主义主体观的本质旨趣。人是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人总是在各种历练和实践中逐渐成长的,并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方式和发展空间。“在历史的发展中,人向着追求越来越丰富的、越全面的规定性和多种多样现实性的方向发展,并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生成人的自由个性,逐步趋向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13]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是当代人类对丰富规定性和多样现实性以及趋向自由全面发展进行不断追求和探索而取得的硕果。
但是,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无论多么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都永远不会改变人的现实本性和主导地位。在网络空间延伸的世界里,在各种替代性追求和延伸似乎无穷无尽的世界里,人类的生物学特性和信息加工机制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岿然不动[14]。网络空间作为新型的虚拟中介和人造空间,只是人类活动方式和范围的一种延伸与拓展,表面上看似无形无边、虚无缥缈、捉摸不定,实际上是由有形的、现实的人在操控和支配的。正如习近平所说:“互联网虽然是无形的,但运用互联网的人们都是有形的”,“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15]。显然,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主体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主体观在网络信息时代的继承和发展。他旨在强调,活跃在网络空间的主体不论以何种面目出现,也不论其以何种方式表现,都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和反映。现实社会中的人才是网络空间的真正主体。网络空间的主体离开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在现实社会之外寻求网络虚拟生存,沉溺于数字化虚拟现实,陷入自我陶醉的癫狂之中而不能自拔,只能被现实社会所抛弃,被时代发展所淘汰。因此,在本体论意义上,如果说网络空间永远离不开现实社会,根本不可能同现实社会具有对等地位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说网络空间的主体也永远不可能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更不能同现实社会中的主体——人相提并论。
毋庸置疑,网络信息时代的虚拟实践无疑是人类行为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和创新,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人类实践对象纯粹形态的外部物质世界的界限,将数字化虚拟上升为实践中介手段,从而使主体置身于一个全新的虚拟实践之中,极大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认知模式、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然而,虚拟实践在使人的主体性得到张扬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人类面临技术、认知和交往等诸多困境。实际上,虽然人们的虚拟实践活动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之中,但虚拟实践与现实实践是密切联系的,它依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存在之中的活动。因此,虚拟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实践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16]。需要强调的是,不论虚拟技术如何演进,网络空间多么精彩,也不论认识手段和方式怎样变化,认识的本质和规律是不变的,主体—客体的关系地位也不可能发生颠倒。人们精心建构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根本不是人类意识的自然流露,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为现实社会及现实的人服务的。
坚持习近平的网络空间主体观,对于正确认识和把握网络空间的主体及虚拟实践活动的本质意蕴,消解人们面临的主体性危机和困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正确认识和驾驭网络技术,消解主体的技术困境。在网络信息时代,网络虚拟实践活动大大拓展和丰富了主体的行为空间和社会生活,人们沉浸在网络虚拟实践活动所带来的充分自由的喜悦之中。但是,当虚拟现实变得越来越完美,真实和表象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的时候,又使人陷入主体性丧失的危险境地。这是因为人们基于网络空间从事的虚拟实践活动必须依靠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技术的支撑,否则人们的虚拟实践活动就无法展开。然而相当一部分人对网络过度依赖而不能自制,对虚拟实践活动过度沉湎而不能自拔,似乎完全被网络及其虚拟活动所控制。正如美国作家佩吉·努南所说的那样,是网络“这个新技术在驾驭我们,而不是我们在驾驭它”[17]192。人们正在一步步沦为网络技术的奴仆,丧失自身的主体性。因此,在互联网和虚拟技术广泛普及和运用的今天,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意识到只有人自身才是网络虚拟实践活动的真正主体,是网络行动的实际操控者,这样才能始终秉承人的本性,把握技术背后的人性内涵,学会以科学的态度认知、研发和创新网络技术,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和使用网络技术,进而真正实现网络对象性活动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和跃升。
其次,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理性对待网络信息,消解主体的认知困境。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和共享的信息平台,极大地开阔了人们的眼界和视野,人们可以自由自主、无拘无束地发布、传播和接受各种信息,广泛而又充分地进行意见交换和观点碰撞,启发互动,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和成长。但是互联网在不断提升和拓展人们的认识能力和范围的同时,也使主体陷入了认知困境。在网络上,“很多网民虽然能力平平,却毫不谦虚地生产出不计其数的数字产品……在网络上发布各种各样的东西:漫无边际的政治评论,不得体的家庭录像,令人尴尬的业余音乐,隐晦难懂的诗词、评论、散文和小小说”[18],人为制造了信息虚假繁荣的景象。在这种情形下,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是各种肤浅的认识而不是深刻分析,庸俗无聊的看法而不是深思熟虑的观点。显而易见,网络信息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有用的知识,网络信息需要经过人们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筛选加工才能转化为有用的知识。然而,人们要想在浩如烟海的巨量信息中迅速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信息爆炸已超出用户的吸收和辨别能力,网上容纳的信息虽越来越多,但真正需要的有用信息越来越少,有效的网络信息如大海捞针。”[19]122更何况,即使是技术上有用的知识传播也不能代替反思的巨大力量[20]。信息泛滥和过剩使人们遭遇从未有过的选择和认知困惑。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把关人”制度和有效的监控,各种网络有害信息不断滋生蔓延,“网上暴力、色情、迷信、诽谤等垃圾信息,严重腐蚀人们的灵魂,污染着网络生态文明”[19]123,给主体的正确认知能力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在互联网的巨大功能被误用、滥用的今天,要不断强化人的网络主体意识及其责任和权利义务观念,教育和引导广大网民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网络信息,促使人们在进行网络虚拟实践和信息交流互动时,理性发布和传播信息,准确甄别、筛选和使用信息,自觉抵御和防范有害信息,从而不致在信息的海洋中迷失方向,丧失主体性。
最后,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进行网络人际沟通和交流,消解主体的交往困境。互联网给人类带来了全新的交往方式,使人们能够突破时空的限制而进行便利、快捷的沟通和交流。但是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与人之间实际接触的机会,弱化了主体的人际关系和现实感受性,减少了主体的亲身体验性。对于网络成瘾者来说,整日与电脑和手机为伴,痴迷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活动,“虚拟交流已经习以为常,而亲身经验已经属于濒危物种”[17]98。显然,过度的网络交往活动使主体的交往发生异化和蜕变。对此,习近平谆谆告诫人们:“网络永远不能取代人与人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植根于人心的友情,才是牢不可破的。”[21]重点强调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永远是第一位的、根本性的理念,网络空间的主体最终应该回归于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因为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的沟通和交流具有直接性、亲历性、体验性和情感性,是编织和搭建人们情感纽带和友谊桥梁的立足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是社会联结和人际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人与人之间现实的交往环境,才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关系;也只有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具有鲜活个性和现实特质的人。网络交往作为一种新的交往方式,既具有很强的便捷性、自主性和交互性,也具有鲜明的虚拟性、间接性和替身性,因而人与人之间亲身的交流和体验,永远是网络交往无法比拟的。互联网和虚拟技术不管多么繁荣发达,多么广泛地渗透和影响于人们的实际生活,却根本无法替代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式,更不能改变人的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人类的繁衍生育、儿女情长、含饴弄孙等人际交流和真实的人际感受,决不是互联网及其交往活动所能够取代的[22]。
总而言之,只有始终坚持习近平的网络空间主体观,才能充分正确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研发、升级和利用网络虚拟技术,积极而又理性地上网潜水、聊天和发声,进行各种虚拟实践和交往活动,从而才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增进和保持人类的智慧与定力,牢牢掌握驾驭网络虚拟技术发展和虚拟实践活动的主导权,使互联网和数字化虚拟真正惠及人类社会。否则,人类很可能会被自身所创造的网络虚拟技术、虚拟符号、虚拟交往及各种虚拟关系所操控和奴役,从而在巨量的网络信息和虚拟的海洋中迷失方向,导致主体性的丧失,最终必然危及人类自身。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和彼此联系的产物,他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3]“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505在这里,马克思旨在强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本质所在,而社会总是体现为特定的社会关系。要言之,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现实社会关系之中。不管社会表现为何种形态,这种本质都不会改变。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同样如此,也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只不过网络虚拟社会更加强调“网络”的媒介属性和信息传播功能。其实,网络不仅是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新兴媒介,更是亿万网民获取信息和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24],正是通过各种网络信息的交流与互动,人们才有可能构建起各种虚拟社会关系,例如虚拟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以及情感关系等等,从而构成了以网络为媒介的虚拟社会的基本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虚拟社会关系不是在网络空间中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而是人们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结果,而且是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和情感等各个领域活动广泛影响和延伸至网络空间,并与网络空间不断融合,从而使网络空间内部相应地具有了诸种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25]。说到底,互联网就是一个现实社会信息大平台[24],而网络虚拟社会关系就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和反映。
当然,网络空间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绝非是简单的、机械的复制,而是一种能动的反映和“再造”,从而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诚如习近平所认为的那样:“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变化。”[26]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必然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会使人们对国家、对社会、对工作、对人生的看法发生深刻变化[24]。不过,技术往往具有两面性,网络技术同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24]互联网及信息传播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会暴露出诸多弊端,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对此,习近平深刻洞察,敏锐指出:“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27]“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24]显而易见,习近平明确告诫人们,网络虚拟社会关系具有两面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网络空间中暴露出来的各种丑恶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和打击。事实上,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等都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网络空间中;现实社会中的各种问题、矛盾也都会通过不同方式反映在网络空间中。在这个意义上,基于网络空间形成的虚拟社会本质上就是现实社会本身。进而言之,网络虚拟社会关系的两面性只能来自于现实社会关系,不可能来自于网络虚拟社会关系自身。因为“信息网络本身并非一个自主系统,它既可以张扬人性中善的方面,也可能放大人性中恶的方面……人作为网络的创造者、应用者,也是网络的双重社会效用产生的根源”[28]。基于此,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与其说既是网络社会舞台的“编导者”也是“表演者”,倒不如说人首先是网络社会舞台的“编导者”然后才是“表演者”。所以,对网络虚拟社会关系及其主体行为的改变和调整最终取决于现实社会关系及其主体行为的改变和调整。
因此,要克服和消除网络虚拟社会关系的各种问题和弊端,推动其健康发展,就必须立足于改变和调整现实社会关系以及活跃其中的人的行为。由于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系统,人们的网络行为的平等性、自主性、虚拟性与无约束性等特征非常明显,因而网络社会的诸多矛盾“集中体现为人的个体自由与制度规范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矛盾”[2]172。对此,习近平强调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15]。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24]。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9]。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网络空间治理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加强网络法治、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和网络内容建设,充分发挥法律规范、道德教化、文化引领和正面宣传作用,才会使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灿烂光明,网民才能从中汲取营养[30],才能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引导、调适和控制,以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关系的和谐,使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它使跨国界的信息传播变得非常容易,“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5]。“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6]为此,习近平高度关注和重视全球互联网发展与治理中不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他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说:“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他极力倡导“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他特别强调:“《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他还郑重提出“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作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大原则”,以及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强调各国共同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让互联网这个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15]。习近平基于网络空间内容本质的认识而提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主张,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体现了他对网络信息时代社会发展趋势的深刻洞悉和远见卓识,为推进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综上,习近平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深刻揭示了网络空间的基础观、主体观和内容观,阐释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辩证关系,构建了互联网思维和思想的基础性理论,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只有深刻领会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观的认识维度和思想精髓,才能够准确把握网络空间的存在基础和发展趋势,深刻认识网络空间的主体及虚拟实践活动的本质旨趣,消解人们面临的主体性危机和困境,从而真正形成对网络空间发展与治理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科学认知,并且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治理体系和制度框架,促进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更好地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