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8-03-22 11:43严三陈科伟
读天下 2017年14期
关键词:对策探讨

严三 陈科伟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也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开始越来越关注精神需求上的满足,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旅游业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对于旅游业来说,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现有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最终导致旅游合同违约以及与其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旅游合同违约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由此所带来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深思。因此本文结合这一现实情况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从而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策探讨

一、 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许多学者在对旅游合同违约进行分析以及研究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概念界定,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模式有所区别,因此在对其进行概念界定时无法做到统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葡萄牙、意大利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区签署了旅游契约国际公约并规定了旅游企业相关的概念,该契约中明确强调,旅游契约是指旅游组织与中间人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其中双方严格按照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以统一的价格来积极地承担在整个旅游过程之中的相关服务项目费用。不同国家在制定与合同相关的立法时,因为立法渊源和立法基础不尽相同,因此并没有严格按照该公约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的界定,不同国家的立法界以及理论界在对其进行研究时对旅游合同的内涵以及外延进行了重新分析。

我国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之中对旅游合同进行了相关的定义,其中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各类旅游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因为现有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同时还没有建立相关的理论体系,立法者并没有将其作为典型合同进行有效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没有旅游合同能够真正地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开始被社会各界频频提及,不可否认,旅游合同违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之所以会出现精神损害,主要是由精神利益损害以及旅游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精神损害这一概念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同时不同的领域以及行业对其有不同的含义界定。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狭义上的精神损害则是指公民因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带来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影响,最终产生许多的不良情绪,这些不良精神情绪也可以称为精神痛苦,由此可以看出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上所造成的各类负面影响。

旅游活动以精神享受为目标和宗旨,这种精神生活通过美感的享受来得以实现,因此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保障游客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旅游合同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就会导致游客个人产生精神损失以及精神痛苦。其中主要包括恶劣的服务态度、较低的服务质量以及随意更改旅游项目,这些都会直接对游客造成精神上的困扰以及痛苦。

二、 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对策

(一) 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涉及诸多的影响因素和环节,因此在对其进行有效的界定时首先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按照该制度中的相关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之中已经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在现有的侵权责任前提之下无法更好地对实际的旅游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存在许多的不适用。其次,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也没有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制度。在出现旅游合同纠纷之后可以采取行政惩罚的形式来追究旅行社的责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按照合同违约之后的相关原则来进行有效的惩处,真正地实现旅游合同的法律化。

(二) 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限制

精神损害难以进行有效的界定,因此如果出现了旅游合同违约,并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需要进行积极的限制,不能够毫无界限地追究相应的责任。在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限制的过程之中需要注重相应的限制原则,如果从业人员个人出现了严重违约的形象,那么可以积极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旅游从业人员个人的原因而导致旅游者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精神享受,或者是出现了证件被扣以及证件不合格等现象,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如果因为合同违约而导致各种人身伤亡,那么就已经严重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提供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 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立法界及司法界在实践的过程之中难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有效的计算,这一点是工作中的重点以及难点,与实体损害赔偿相比,精神损害赔偿涉及许多的条件以及影响因素,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价以及判断,因为各个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以及国情有所区别,因此国际社会还没有建立相对较为完善的计算标准以及方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立法实践中强调,在对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了解经济承受能力、侵害后果、侵害行为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采取量化规定的形式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其他案件来说,在对现有的损害赔偿金计算时只能够以原则上的规定为主,无法更好地促进自由裁量权作用的发挥。为了突破这一不足,我国必须要将定量裁决和定性裁决相结合,明确相应的计算方法以及计算原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国家旅游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陈贤纯.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法律建设以及法律知识,2013.

[2]张志勇.旅游合同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探讨[J].国际法律研究,2009,(24):106.

[3]黄燕云.如何更好地落实旅游合同违约退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具体的实践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09.

[4]钟燕.浅析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西北师范大学,2008.

作者简介:

严三,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陈科伟,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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