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三 陈荷花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之中开始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不可否认,依法治国对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的和谐发展意义重大,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作为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我国的依法治国水平有着关键的作用。因此本文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对其合法性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以及研究,具体了解刑事诉讼法在监督过程之中所存在的各类问题,以此来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合法性;实施现状;对策研究
一、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实施现状
要想保证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合法性,首先需要注重对权力以及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要想运用得当,那么必须要注重监督,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来说,要想保障其合法性,也需要注重形式立案监督的落实。因此下文立足于刑事立案监督来了解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合法性,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及矛盾,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一) 刑事立案监督过于局限
通过本文所收集的资料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之中明确强调,只有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才能够直接进行立案监督,但是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海关监狱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安全机关也具有立案权,并没有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监督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如果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够拥有监督权力,并按照立案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那么就会导致立案监督的范围极大缩小,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导致其无法积极地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
(二) 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过于局限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只有人民检察机关对各种不作为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同时该规定也只站在小剂量的角度对相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没有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说明,即使在刑事立案行为之中产生了许多的违法犯罪现象,也难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纠正机关的各项监督责任,同时刑事立案程序對于是否能够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要求来进行立案,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立案主体也没有提出准确的说明,无法保障管辖条件设置的合理性。因此,如果在刑事立案活动之中出现了许多的不合法行为,那么只能够交给主管机关来进行处理,无法直接监督举报人、控告人以及通知报告人的各项行为。
(三) 刑事立案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来说,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各项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比如,检察机关不拥有调查权,在立案监督职能履行的过程之中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不能够直接介入相关的执法活动,同时也难以行使检察监督权。其次,缺乏调查权。如果想搜集相关的材料并进行实践调查,那么极有可能会直接遭到拒绝。最后,不拥有处罚权。因此即使出现了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也无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具备处罚的资格权,导致刑事立案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 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合法性的对策
(一) 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明确界定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之所以存在许多的不合法现象,主要在于现有的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和对象还过于模糊,其中相关的管理机关无法拥有刑事立案权,难以真正地将积极立案行为与消极立案行为进行有效结合,缺乏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工作人员无法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全面的监督。为了突破这一不足,我国的立法机关需要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明确界定,其中检察院可以拥有立案监督中的相应权利,比如监督调查权、监督决定权以及监督处罚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立案主体进行有效的决策,根据刑事立案主体之中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二) 强化侦查监督
从目前来看,我国侦查监督机制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在立法实践的过程之中,首先需要改进现有的立法活动进入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作用和价值,保障其能够获得其他机关的认可和审核;同时还需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责任范围,保障其能够拥有非诉讼处理审查权、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权以及适用延期居留权;三是需要明确检察院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之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从而有效地促进监督效果的提升,针对一系列不作为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有效的侦查。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合法性,为我国依法治国正确有效落实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
对于刑事审判监督来说,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存在许多的矛盾,因此为了突破这一不足,我国必须要注重刑事审判监督的强化和升级,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和立法机制。首先,需要直接取消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相关规定,允许在庭审活动之中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庭审,构建科学完善的程序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积极突破庭审之后监督的实际现状。其次,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审判监督权进行重新的修改以及补充,严格按照第一审程序中的自诉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其纳入现有的监督范围之中。再次,需要注重监督措施的强化,保障检察机关能够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力,比如如果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之中导致个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必须要立即停止整个宣判,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应变。另外检察机关还需要拥有再次审查建议的强制权,可以通过对特殊案件的分析来提出相应的再次审查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最后,检察机关需要拥有提请惩戒权以及监督警告权,根据监督程序来提起相应的抗诉。如果在再次审理之后的最终结果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失误,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向上一级委员会提出报告申请,通过这种方式来真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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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燕.我国刑事诉讼监督权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矛盾[D].西北师范大学,2008.
作者简介:
严三,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陈荷花,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