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
摘要:农民合作社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农民合作社的所有社员要实现利益共享,首先要实现风险共担。但是因为普通社员农户之间存在风险共担困境,导致利益共享无法在所有社员之间实现。农民合作社本应是“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普通社员农户的风险共担困境造成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掌握在少数核心成员手里。文章用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尝试解释风险共担困境的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社员农户;风险共担困境;集体行动理论
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无论在面对市场风险还是自然风险时,都有加入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来共同化解风险的需求。从理论上讲,合作社能够通过建立风险共担共同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地位。但实际上,合作社这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形式,却面临诸多集体行动的困境。普通社员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或很少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导致合作社风险共担共同体难以建立,造成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有限,合作社存在风险共担的困境。
现有文献普遍认为现在合作社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合作社成员集体行动的困境。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合作社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且合作社存在成员异质性,其中核心社员承担了合作社的主要风险。已经有学者从微观层面的内部治理和宏观的社会制度变迁分析合作社集体行动困境产生原因和对策,并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寻求解决合作社集体行动困境的路径。总体看,集体行动困境成为合作社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已经成为众多学者的共识,但少有学者从风险分担的角度考虑集体困境的形成原因和解决方法。本文拟从合作社农户风险分担的角度,分析合作社风险共担困境产生的原因,并利用集体行动理论解释阐述这些现象出现的原理和解决路径。
根据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的阐述,“组织或社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但是组织中的成员在拥有共同利益的同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而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不一定会构成“集体理性”,甚至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集体利益”。这是因为在一个组织范围内,组织的收益是公共性的,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组织收益的公共性导致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不是为之付诸行动。
奥尔森认为组织中成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激励因素除了追求经济激励外,还包括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等。但社会压力和激励在大集团中不起作用,因为大集团中每个成员的行为都是微不足道的,即便是不遵循集体规则也不会造成很大影响,而且大集团中成员不可能彼此都认识,所以即便一个成员没有为实现集体目标而付出努力,他的社会地位也不会受影响。
奥尔森把集团利益分为“相容性”的和“排他性”的。如果一个集团的利益是数量固定的和有限的,那么集团成员规模越小,每个成员所获的利益就越大,这类集团利益是“排他性”的。但是如果随着集团成员数量的增加,集体物品的供给相应扩大或者集体行动的成本相應降低,那这类物品就是“相容性”的。“一个集团的行为是排外的还是相容的,取决于集团寻求的目标的本质,而不是成员的任何性质。”并且,同一个集团在不同情况下会呈现不同的性质。
奥尔森认为大集团和小集团不仅存在成员规模的差异,在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和成员的成本收益等方面,大集团和小集团都有着质的区别。小集团能够做到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是因为成员在小集团中获得的收益更可能大于付出的成本,或者说成员对小集团贡献的影响力要更大;其次,小集团的组织协调成本低,更容易达成共识;再有,小集团中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会更有效,在小集团中的成员之间有面对面接触的机会,成员是否对集体做出贡献会影响其他成员对他的评价和认知,而这种来自熟人的评价和认知对其行为的监督很有效。同时,即便在大集团中也要依赖大集团中的小集团或“特权”集团来采取集体行动,因为这类集团的成员更容易把集体的利益变成个人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促使小集团或“特权”集团采取集体行动。
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从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角度出发,农户有加入合作社的理性出发点。首先,合作社能够通过规模效应提高市场地位,提高议价能力和承接大订单的能力;其次,合作社的规模扩大以后,更有能力进行现代化作业和技术培训以提高生产能力和拉长产业链;再有,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联合,能够提高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从理论上来讲,合作社的诸多好处足以让农户参与进来,但却事与愿违。罗玉峰等通过对江苏、吉林和四川3个省18个乡镇的调研,发现合作社农户参与方面的作假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合作社成为政策引导下的扭曲行为。合作社没有发挥它预期的作用,可以从农户理性行为、合作社的“排他性”“相容性”。
(一)农户的理性行为
农户的理性行为决定他在现有约束条件下追求收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并在合作社中充分考虑采取集体行动后的成本收益,再决定是否参与风险共担。
普通社员农户的理性行为。基于理性行为的农户在社会压力失效、外部监督不利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选择不承担合作社的风险,从而导致合作社风险共担的困境。深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困扰的农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减少自己的风险。而合作社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式,出于对集体利益的追求,农户选择加入合作社。但加入合作社之后,农户作为合作社中的成员会有另一套逻辑。(1)合作社中的农户会分析如果自己不承担合作社任何风险,一样会得到合作社的诸多优惠,较高的农产品价格、较低的市场风险等等。虽然合作社大多是基于地缘、血缘组建起来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构成农民行动约束的软规范大都解体,来自熟人社会的压力对农户搭便车行为的约束远远没有经济利益的诱惑大,自我主义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交往中。(2)加之,相当部分合作社没有明确的监督、奖惩机制,从而间接助涨了合作社农户的搭便车行为。
核心成员在合作社选择性激励下的理性行为。核心成员能够从集体利益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更容易受到集体利益的激励,且核心成员受到社会激励的可能性更大,从而使得核心成员更可能选择承担风险。根据奥尔森对小集团和特权集团的阐述,集体行动更容易在少数或特权集团中实现,现实中也是在核心成员内部实现了风险共担。(1)核心成员在合作社中占股相对较大,其在合作社中的收益也相对较大,所以核心成员在合作社中的付出能够受到集体获益的激励。(2)核心成员一般是村里的能人大户,在熟人关系里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其在合作社的行为更容易受到来自熟人社会的压力和激励,从而倾向于采取利于合作社的行为。
普通农户的理性行为导致合作社风险共担的困境,但核心农户在选择性激励下的理性行为促使风险共担在核心成员间得以实现。虽然核心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使得合作社风险共担的困境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但风险共担困境在普通成员之间依然存在。
(二)合作社的“排他性”和“相容性”
本文主要從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两个角度考虑合作社集体利益的性质。短期内,合作社成员的分红随着新成员的加入而减少,呈现为“排他性”;合作社成员分担的风险随着新成员的加入而相应减少,呈现为“相容性”。
合作社的“排他性”。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排他性导致新成员或普通成员成为核心成员受阻,造成合作社的风险还是由原来的核心成员承担。从合作社核心成员的内部利益分配看,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在短期内是基本固定的,意味着核心成员的增加相应会减少原有成员的分红,合作社在核心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在短期内是排他性的。(1)合作社中的核心成员都希望自己分得的利益较大而排斥其他成员成为核心成员,除非新加入的核心成员能够让老成员获得更多的集体利益、分担更少的风险。由此,新成员极可能是占股较多能够对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的核心成员,或是无关轻重不参与分红的边缘成员。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因为利益分配排他性的存在导致吸纳新核心成员的能力有限,从而使得合作社的风险只能由数量相对稳定的核心成员来承担。(2)另外,即便有新成员加入,老成员会认为新成员没有分担合作社上一阶段发展的风险但却享有同等的集体利益,因而有搭便车之嫌。如此,老成员亦会对分担合作社的风险而有所看法,从而减少甚至拒绝为合作社分担风险,进一步加深合作社成员的搭便车程度。
合作社的“相容性”。合作社风险分担的相容性导致新成员或普通成员成为核心成员要付出更大代价,从而导致合作社的风险主要由原来的核心社员承担。合作社能够产生并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来源于成员之间的合作增加了单个农户无法获得的规模效应,即合作社是一种“正和博弈”——集体行动的结果要优于个体独行的结果。从合作社风险分担的角度,合作社的组建减少了每个成员单独行动的风险,并且合作社的成员越多,每个成员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小。(1)由于合作社风险分担的“相容性”,合作社原有的核心成员期待新成员来共担风险。但是新成员在没有获得合作社集体利益之前倾向于逃避承担合作社的风险。(2)由于新成员或普通成员加入核心成员一边要相应地分担合作社的风险,导致新成员或普通成员对成为核心成员的积极性有所下降,从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核心成员数量增加受限,那么合作社的风险依旧由原来的核心社员来承担。
合作社的相容性和排他性导致短期内新成员或者普通成员成为核心成员受阻,使得合作社的风险仍然由原来的核心社员承担,进一步加剧合作社风险共担的困境。
(三)成员异质性、选择性激励和规则强制
成员异质性。成员异质性的存在,一方面促进了公共品的供给;另一方阻碍了普通社员农户参与风险共担。合作社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1)奥尔森指出即使在大集团中,也要求助于小集团来做决策。因此,有学者指出骨干成员的存在克服了集体行动困境,使得合作社中的公共物品被提供。虽然成员异质性的存在促进合作社实现集体行动,但也导致普通社员农户养成了依赖核心成员的习惯。(2)普通社员农户由于自身资源有限,又存在风险规避偏好,所以不愿意主动承担合作社的风险,从而使得合作社的风险由核心社员来承担。权责对等的结果就是,核心社员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有悖于合作社“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也造成普通社员被边缘化的现象,从而更不可能参与合作社的风险共担。
选择性激励。合作社中的选择性激励不足导致农户社员参与风险共担的动力不足。社会地位、声望和尊敬等社会激励对于小范围的、面对面的人群有明显的激励作用,但不具有稳定性。并且合作社中的成员大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理性目标,只要不承担风险的收益大于承担风险带来的社会激励,理性的社员农户就会选择不承担风险。合作社中,明确的投入回报机制才是稳定可靠的选择性激励。
规则强制。成员入社不设门槛且退社自由的合作社,由于规则强制落实不到位,更容易引发合作社社员农户逃避风险。(1)合作社对于成员入社不进行强制入股,导致部分社员农户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拥有社员资格。没有付出代价的社员农户,由于自身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系不紧密,从而更容易采取对集体不利的搭便车行为。因为这样的合作更可能是个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不是对集体利益的追求。(2)同时,退社自由可能会因搭便车行为的不良影响导致合作社的瓦解。离开外力强制,新中国成立的合作社因为社员的自愿退出而全部瓦解。所以,合作社成员的强制性退出机制对于合作社的稳定有重要作用。如果有社员不承担合作社的风险,会导致另一部分承担风险的社员采取搭便车或退社的行为。如果退社自由,最终结果就是合作社的解散。但是,如果退社有强制性的规则,使成员退社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那么这部分承担风险的成员会对搭便车的农户形成监督和舆论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搭便车行为。
成员异质性的存在、选择性激励不足和规则强制落实不当,加剧合作社的风险共担困境。
(一)健全监督机制
在农村社会压力逐渐失效的情况下,要有健全的监督机制能够监督农户的行为。目前,已有合作社有了较好的示范。以浙江省三门县湫水花果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理事长将158户社员划分为30片,每片有2~13户社员,每片中有一户社员被理事长任命为片长。每个片区就是一个利益联结体,出了问题,整个片区就会共同担责,如此形成了片内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在这种以片为监督单元的操作中,不僅每个片区内部形成风险共担共同体,所有的片区结合起来更形成合作社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二)建立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为解决合作社核心成员内部利益分配的排他性和风险分担的相容性对其他成员成为核心成员的阻碍,应建立明确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携带重要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社的成员,既要保证足够的利益吸引力,又要保证原有社员农户的利益不会被稀释。同时,还要让新入股成员要承担合作社一定的风险,使得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对等。
(三)设定入社门槛和退社成本
成员加入合作社要收取一定的入社费用,这样才能让每个成员参与到合作社的资本风险共担中,一定程度与合作社形成风险共担共同体。且每个成员入社都缴纳会费,一定程度减缓成员异质性带来的普通社员农户被边缘化的现象。如果退社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成员会更倾向于加强协作、相互监督,更容易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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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