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中的文化权益保障研究

2018-03-21 10:46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权益农民农村

●王 雪

文化权益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文化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人们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益、享有文化发展成果的权益、文化创作的权益、文化成果得到保障的权益。农民发展包括物质发展和精神发展两个方面的内容,是指农民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发展,体现在主体地位的提升、现代性的增强。

一、文化权益保障与农民发展的关系

(一)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有助于农民发展

1.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有助于农民其他权益的发展

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一一对应,农民的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生态权益。农民经济权益的发展是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基础,农民政治权益的发展为农民文化权益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反之,农民文化权益保障推动了农民的经济权益的发展,同时也为政治权益的发展提供文化知识。因此,农民文化权益的保障有助于农民其他权益的发展,为其他权益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慧支持。

2.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有助于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体现在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马克思早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那时候农民的生活状态,“他们在现有的地盘,即小块的土地进行自己大部分的消费品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不进行任何的分工,没有科技的影子,这样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内容就决定了他们不是互相联系的而是彼此隔离的,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形成封闭的小农文化心态。”[1]而21世纪农民的生活状态早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认识到了保障农民的文化权益与农民文化素质提高的关系问题,让农民有机会接受教育、掌握科技,来实现由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的转变,同时,新型农民利用科技的手段进行创新,利用机械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不断促进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

3.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有助于农民现代意识的增强

现代意识的重要表现方面是主体意识,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主人意识或自主活动的意识,亦就是要做外物的主人,同时也要做自己的主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意识”。[2]主体意识的增强也自然而然就是现代意识增强的表现。农民几千年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作用和价值,是与所生活的时代所分不开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了社会生产的总过程,而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农民自给自足,与之相对应的自然也就缺少了分工意识、交换意识。而基于分工意识和交换意识所延伸的集体意识、创新竞争意识、商品经济意识以及开放意识、民主意识等,而这些都是现代文明所必须的。[3]因此,我们必须要保障农民的文化权益,摆脱传统文化对农民根深蒂固的负面影响,牢牢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实现现代意识的增强,实现人的现代化。

(二)农民发展促进农民文化权益保障

1.农民发展为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提供经济基础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层次到高层次划分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低层次的需求得以满足的时候,人们才会向高层次需求迈进,而当一个人已经实现高层次的需要的时候并不排斥低层次的需要,在某一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低层次需要是高层次需要的基础,而高层次需要是低层次需要的奋进目标。农民的发展伴随着五个需求层次的递进而逐步发展,五个需求层次总的而言可以归纳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互相补充,交织在一起。对于农民而言,从狭义上来说,物质需求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强弱,精神需求体现为文化权益的实现与否。因此,农民发展为农民文化权益保障提供经济基础,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去追逐自己的文化权益。

2.农民发展为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提供文化诉求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新型农民培育进行的过程中,农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为更高层次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农民心中也有了更高的文化诉求。文化可以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一座桥梁;可以培养农民个人兴趣爱好,发挥特长;文化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的就在农民身旁。农民在享受既得的文化权益的同时,又在不断挖掘深层次的本该属于农民自身的文化权益。

3.农民发展为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提供宝贵时间

小农经济时期的农民每天与土地相伴,面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因生产方式的落后根本无暇顾及与自己基本生存无关的事情。而新中国成立后,生产方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民有了小部分自己可支配的时间,但是这一时期的生产方式仍然是落后的。进入农业现代化时期,农民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大规模的使用机械化生产,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民有了大量的空余时间努力思考并维护自己的文化权益。

二、农民文化权益保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文化权益保障取得的成效

1.农民文化权益的政策制度保障

国家日益重视农民的文化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来保障农民的文化权益。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1月26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搞好农村文化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更加重视农民的文化权益。2005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规划了公共文化建设的重点工程。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2008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纳入人权范畴。2010年10月中共第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更具体地提出:“以农村基层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2013年中央财政下拨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46亿元,重点将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等项目支出。2014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融合一二三产业,涵盖生态、文化、历史等内容的乡村旅游,做了前所未有的浓墨重彩的描摹。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的出台和落实,表明国家和政府日益重视农民的文化权益,把文化的发展作为推动“三农”发展的不容小觑的重要因素。

2.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

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备,它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平台和首要任务,为文化建设成果的展示和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完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与否和文化发展成果共享程度的高低。全国农村范围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和校舍维修改造标准提高,免费教科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学生,兴建了“村村通”、“文化下乡”、“农家书屋”、农村文化礼堂等各类文化工程,首批51个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全面完工,启动第二批100个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空间用于学习、交流,让更多的文化学习爱好者参与进来。据文化部的资料显示,截止到2015年年末,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为23.17万家,比上年末增加1.15万家;从业人员156.47万人,增加24.08万人。

表1 2015年按区域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主要指标

从表中可以看出,乡村(县城及县城以下)无论是在机构数上还是在从业人员数上都超过了城市,然而在营业总收入和营业利润中看出乡村远不如城市,则可以大体分析出,城市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大都是以盈利目的为主,而乡村的文化市场经营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大多数都是为了维护农民基本的文化权益。

(二)农民文化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城乡居民文化权益保障存在差距

城乡居民文化权益保障存在差距,更多的体现在国家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上,从1995年到2015年这十年间,城乡居民的文化权益保障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见表2。

表2 全国文化事业费按城乡分布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全国文化事业费总额在稳定上升,而且对县以上和县及县以下的投入都是逐年上涨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不论是哪一年,国家对县以上的绝对投入都要大于县及县以下的投入。而从2014年和2015年两年来说,县以上文化单位投入352.84亿元,占51.7%,比重比上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县及县以下文化单位投入330.13亿元,占48.3%,比重比上年下降了1.6个百分点,不仅县及县以下的绝对投入不如县以上的高,而且在比例上也存在着差距。县以上的比重是在提高,而县及县以下的比重则是在减少。

2.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供需失衡

在国家推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各个村落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兴办了各种文化惠民工程,但是这些文化惠民工程利用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反映之中,形成了恶性循环:文化惠民工程仅停留在表面上,只是完成国家给的任务;存在更多的理论意义,与农民切身生活的实际相距甚远,让本身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难以接受和融入;农民对其产生“逆反心理”,不愿意参与其中,导致文化惠民工程闲置;农民对文化惠民工程的冷落,直接导致了惠民工程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丧失,离岗现象频发,甚至出现间歇性停放的情况。农民的热情慢慢消耗殆尽,久而久之,农民心理会产生对文化惠民工程的疑问,什么是文化惠民?为什么要文化惠民?在没有专业人员的耐心讲解下,农民们就会自行猜测,人们总是会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即惠民工程仅停留在表面上,如此循环往复,以致无穷。

3.文化的传承和摒弃辨别不清

文化的传承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农民日常生活中文化则表现在:传统习俗(包括约定俗成的规定)、宗教信仰、家风家训、文化活动、血缘和地缘、为人处世惯用的方式方法等。对于以上文化的表现形式,农民不能准确地界定精华与糟粕,只是延续着原来的生活状态,没有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与时俱进的更新自己的观念和想法,迷信、伦理纲常等阻碍农村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落后文化依然盛行,而对于那些优秀的精神文化遗产却没能很好地发扬光大,部分民间艺术的绝活后继无人,部分传统节日的民俗味道越来越淡化。这种文化的传承和摒弃辨别不清,直接导致了农民参与文化生活的片面化、低俗化。

三、健全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思路

(一)完善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

1.破除城乡二元社会制度

城乡二元社会制度是阻碍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制度根源,破除城乡二元社会制度自然而然的就破除了因城乡二元社会制度所演化出来的其他有关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制度。城乡二元社会最重要的表现方面是户籍管理制度。从建国以来到目前为止,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可以分为自由迁徙期、严格控制期和半开放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不断在进行着户籍制度的改革,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虽然我们不断地在进行完善修改,但是农民需要的不仅仅是由“农民”到“居民”的头衔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与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的彻底改变。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消亡都需要一定的过程,一项制度的提出、实行到效果的验证都需要时间,相信破除城乡二元社会制度对保障农民文化权益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让农民真正的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2.建立健全农村文化体制

文化体制是文化权益保障规范化的必要措施。农村文化体制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摒弃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丰富我国的文化内容,把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探索前进,不断创新发展,从而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把文化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不损害文化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兼顾文化的经济效益,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体制,逐步加深监管力度,注意监管步骤和监管态度,在不违背监管体制的原则下,进行人性化的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再运用法律的武器惩戒违法行为,确保农村文化体制的顺利实施。农村文化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有利于农民社会主义荣誉观的培养,有利于农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有力支撑,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我国发展文化强国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政府对农民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

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保障农民文化权益得以实现的硬件基础,政府在经济方面和关注度上都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完善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不断为农民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我国现阶段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有三大类,包括社区文化中心(含社区信息苑)、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基层文化设施网络,就近便利地向人民群众提供书报刊阅览、影视放映、文化信息查询等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群众艺术馆等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鉴赏、求知等需求;以及广播电视设施网,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实现村村、户户通广播电视,满足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的要求。[4]随着农民的发展,这些公共文化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对文化的需求,要逐步把这些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转变到有利于农村农民学习知识、休闲娱乐、强身健体方面上来。注重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和使用效果,定期派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维护和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性,时刻关注农民的动向,与农民定期进行交流,倾听农民的声音,不断满足农民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需求。

2.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有调查表明,农民喜欢通俗的、贴近自己生活的、浅显易懂的文化产品,对那些高雅的、专业性较强的、离自己生活较远的所谓“阳春白雪”类的文化,农民不感兴趣。[5]政府不仅仅要把这些农民愿意接受的文化做好做大做强,更要培养出农民对文化的深厚兴趣,在不丢掉优秀传统文化本质的前提下,不断进行文化内容的创新和丰富,同时,也要抵御低俗文化在农村的发展蔓延,去传统文化的糟粕,取传统文化的精华。政府要不断深入农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想农民所想,同时要挖掘农民身上的潜在的文化因素,与现代文化、高雅文化逐步接轨。对于不同的文化服务内容采用不同形式的宣传手段,例如专业知识的传授可以采用讲座、宣讲视频、实践操作的方式来进行;而对于娱乐性质的文化内容可以采用发放宣传单页、观看宣传视频的方式;对于文化内容创新的讨论,可以采取召开交流会、座谈会的形式。政府要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农民进行良性互动,及时解决农民遇到的文化问题。

(三)提高农民自身的文化权益保障意识

1.提高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长时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同时,我国也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可以看出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日趋完善,但是农民自身并没有跟上国家出台法律的步伐,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因此,要提高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就必须要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门的农村法制教育工作,举办送法下乡入户活动,定期到户走访,进行义务的法律咨询,通过讲述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农民解决发生在身边的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选取法制节目典型的案例视频,组织农民一起观看,如“今日说法”、“法在我身边”、“道德观察”等。同时,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农民自编自演法律情景剧,让农民更深刻的体会法律的力量。通过这些寓教于乐的方式让农民了解熟悉与自己本身直接相关的法律,例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同时还要让农民了解公民的基本权益的法律。努力培养农民的法律思维模式,让农民不断的熟悉法律,形成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一套体系,使农民遇到侵权的行为时,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2.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教育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最直接、效果最明显的手段。一是要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对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基础性作用,严抓严管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普及和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实现教学相长;二是发挥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性作用,创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转变对职业教育偏颇的思想观念,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内容,使培养和就业相结合,同时也要注重教育的培养质量;三是发挥农村成人教育对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保障性作用,建立健全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不断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以科技为核心内容,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突破“填鸭式”教学,不断加快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步伐;四是发挥农村科普教育对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前瞻性作用,高度重视农村科普工作,大力支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树立“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使理论与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激发农民的智慧潜能,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率。

[1]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9.

[2]杨金海.论人的主体意识[J].求是学刊,1996(2).

[3]李克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83.

[4]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公共文化服务部分[N].人民日报,2006-09-14.

[5]王廷兴,等.农民呼唤文化小康——襄樊市农民文化需求调查[J].湖北社会科学,2004(7):1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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