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研究

2018-03-20 01:23张红
关键词:类目文化遗产物质

张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岭南文化研究院,广东佛山528000)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组成了展示人类文明积淀和迁延的文化遗产。中华五千年文明,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疆域,五十六个民族,深植于民族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彩纷呈,被誉为中华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背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象征,是民族认同感和民族情感的渊源,是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一、相关概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学术概念正式运用的时间始于21世纪初,而且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1950年日本在其《文化财保法》中提出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含义相似的“无形文化财”一词,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了一个“非物质遗产”部门,1989年又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不过只是以“民间创作”来指代“非物质遗产”概念,受《文化财保法》的影响,1992年又将此前设立的“非物质遗产”部门改称为“无形遗产”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1届成员国大会的文件中首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才成为正式术语被人们广泛接受[1]1-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二)类

具有相同属性(特征)诸事物的聚合,是对相同事物概括而形成的概念。凡事物皆有自己的属性(特征),根据属性(特征)的异同,便可以将事物划分成不同的类。

(三)分类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而分类就是选取本质属性或非本质属性作为分类标准,聚合相同属性的事物,区分不同属性的事物。由于本质属性揭示了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通常情况将其作为主要分类标准或者说是第一分类标准,而非本质属性作为辅助分类标准或者说是第一分类标准之外的分类标准。

(四)分类体系

运用分类标准形成的结构组织就是分类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重要性

“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观念、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为一定的类别。这既是理论研究深化和系统化的必然要求,往往更是现实的实地考察、登录、保护、展示、利用、管理及申报代表作等实践活动的实际需要[2]28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探讨和保护实践有赖于科学实用的分类体系。受人诟病的分类,势必会制约学科的发展。

(一)学科发展的需要

“分类研究从来都是一切科学研究中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任何科学研究中由一般的原理研究向特殊对象的研究转化的逻辑上的中介过渡和理论上的必要准备”[2]281。学科分类以物质运动形式对各门学科进行区分和组织,揭示学科内部的联系和结构,通过学科分类可以厘清学科研究范围,了解学科发展规律,明确学科发展重点,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建立学科研究机构,确立学科人才培养战略,构建完善的学科体系,保障学科由一般性理论研究向纵深化理论研究迈进[3]22。

(二)实践应用的需要

随着政府加强重视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知的日益深入,为挽救在觉与不觉中消失的民族遗产,我国已进入了“保护时代”。在保护实践工作中,如果没有一个科学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诸如类目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类目设置不均衡,类目未考虑与名录项目的衔接等,都将导致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提供了全新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保护路径,它不仅有传统文化的保护功能,还为传播利用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但科学适用的分类体系是数据库建设的基础,否则保护和申报等实践工作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信息的存储(保存)和检索(获取)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官方最具代表性的分类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五分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六分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十分法,具体如下: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4]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媒介的语言

表演艺术

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手工艺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5]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文学

传统音乐

传统舞蹈

传统戏剧

曲艺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传统美术

传统技艺

传统医药

民俗

(二)存在的问题

以上三种分类均出于不同目的和需要,不可否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领域的工作实践中都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可是,一门学科存在多种分类体系,既不利于学科的理论研究,也不利于学科的实践发展,况且这些分类体系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缺陷,当下,建立科学统一、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需要的分类体系,无疑是该学科的理论研究方向。

1.分类标准:科学分类应以各门学科的特殊对象与特殊运动形式作为唯一的分类标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分类,同时运用了“表现形式”和“活动领域”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故而形成了“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与“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的一级类目[2]301,这是一种非逻辑的演绎划分,五个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混沌不清的。

2.类目划分:正是由于划分标准不统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与“表演艺术”两个类目是相容的交叉关系,部分外延是重合的,因为界限不清,导致归类困难。如有些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在民间流传时,是既说又唱还表演,照此分类是归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还是归入“表演艺术”,难以把控[1]21。

类目划分是明确类目外延的逻辑方法,科学的类目划分通常遵循四条规则:(1)同次划分应运用同一标准;(2)划分形成的子项外延应相互排斥;(3)划分应按属种关系逻辑层次逐级展开;(4)划分所得子项外延之和应等于母项外延[6]。

3.类名词控:在分类体系中,用于类名的词汇要求简短精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的类名太过冗长,不利于分类管理和高效检索。

4.内容保证:分类体系中类目所代表的事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应有一定的数量作保证,据统计,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医药”、“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目所属子类明显少于其他同级类目所属子类[7]95,设置空类或类目设置不均衡的分类体系,其适用性必然会受到质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

上述三种分类体系都存在不同的问题,为此,构建新的分类体系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通过立类的科学性避免分类标准和类目划分的问题;考虑立类的开放性解决内容保证的问题;强调立类的实用性达到类名简短精炼;运用立类的均衡性保障类目数量。

(一)体系结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结构由编制说明、分类表和使用说明构成,具体见图1。

图1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结构

1.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是对分类表有关事项的总体说明,对立类原则、分类表结构、号码配备逐一介绍,帮助利用者对分类表有个全面的了解。

2.分类表:是分类体系的主体,由三级类目组成,是类目体系框架。

3.使用说明:目的是指引使用者正确运用分类表,对分类表的分类规则和方法进行说明。

(二)立类原则

具体说来,构建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科学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科学性原则,是因为科学分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科学分类要求按客观事物特殊的运动形式和固有的联系对学科进行区分和排列,以确定每门学科在科学系统中的位置,厘清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揭示学科间的内在联系,勾画出客观世界中科学发展的路径[3]19。遵循科学性原则,显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学科的研究范围与相互关系,充分体现学科的系统性与发展性。

2.开放性原则:由于学科发展的动态性,所以反映学科分类的分类体系不应当是绝对静止的封闭系统,分类系统如何在预示学科发展的同时又避免虚位以待的类目,这就要求类目设置时处理好内容扩充与内容保证的关系:其一,通过设立“其他”类预见性地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事物留有归类空间;其二,归并或删除失去内容保证的类目;其三,标记符号的配置要充分考虑类目不断扩充的需要,不至于因类目增加标记符号难以配置而打乱了分类体系的等级结构。

3.实用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不同,对分类要求各异,不可能对局部领域编制专属的分类体系,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应兼顾各领域的需求,以便灵活运用。如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为利于信息的分类存储和检索,应采用简明直观的符号来标记类目;考虑申遗工作的实际需求,应保障每个项目有类可归;基于分类体系构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目的,应专门设立传承方法或手段的类目。

4.均衡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在类目设立上要考虑各领域类目的平衡度,避免某些类目划分过细或过宽。

(三)分类表(三级五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由三级类目构成,一级类目为5个大类,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基本、最概括的划分。二级类目包括14个类,是在一级类目的基础上展开形成的,介于一级类目与三级类目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三级类目共有76个,是二级类目进一步细分的结果。

1.分类表结构

一级类目可采用表现形态这一属性作为分类标准[7]101。现有分类表一级类目的数量不尽相同,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杨红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一书中提出的“四分法”比较可取,分类标准科学,类目简洁,归类准确。但同时因为“传统语言文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重要的研究内容,在“四分”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传统语言文字”这个一级类目,具体为:传统语言文字,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传统节庆与仪式。

二级类目可采用现代科学的分类标准[1]29,具体由一级类目划分形成,在5个一级类目的基础上展开为14个二级类目。即:语言,文字,口头文学,音乐演奏,舞蹈,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工艺,美术,生活知识与技能,生产知识与技能,节庆,仪式。

三级类目则由14个二级类目进一步细分,形成76个三级类目。

2.类目关系

在分类表中,主要存在属种关系和并列关系(不相容),一级类目是上位类,二级类目是下位类,它们之间是属种关系。类目的上下位类是相对的,最终取决于它在分类表中的位置。处于同一级的类目是同位类,同位类之间是并列关系。

从逻辑划分的角度来看,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之间,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被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也即是说能归入种概念的事物,就一定能归入属概念。由同一概念划分出来的几个种概念,外延相互排斥,且外延之和等于属概念外延,这几个种概念为并列关系(不相容)。以下以“传统语言文字”类为例说明类目之间的关系:

1.传统语言文字(一级类目,上位类)

1.1 语言(二级类目,一级类目的下位类,三级类目的上位类)

1.1.1 民族语言(三级类目)

1.1.2 方言土语(三级类目)

1.1.9 其他(三级类目)

1.2 文字(二级类目,一级类目的下位类,三级类目的上位类)

1.2.1 民族文字(三级类目)

1.2.9 其他(三级类目)

“传统语言文字”与“语言”是属种关系,“语言”和“民族语言”“方言土语”“其他”是属种关系,“民族语言”“方言土语”“其他”相互之间是不相容并列关系,“文字”与“民族文字”“其他”是属种关系,“民族文字”“其他”相互之间是不相容并列关系。

(四)标记符号

标记符号是分类表中表示类目的代号,也称分类号。由于类目概念是自然语言,而自然语言本身并不能显示先后顺序,只有表示自然语言的文字可以按字顺排列,如果类目依字顺排列,那么分类表则处于非逻辑混乱状态。虽然标记符号在固定类目先后顺序,揭示类目逻辑关系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标记符号也有制约类目的方面:其一,标记符号固有的顺序难以改变类目的排列次序;其二,标记符号配置若缺乏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类目的扩展。[3]45-46

1.符号选择标准

(1)灵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知识体系是开放的,标记符号不应该对类目体系形成束缚,为了体现标记符号的灵活性功能,号码的配置原则上采用层累标记制,使用小数编号法,以适应上位类的划分和同位类的扩展,并预留空号方便类目的删减和增补。

(2)表达性:标记符号要能体现类目体系的结构,显示类目概念的属种关系、并列关系和概念内涵构成因素。表达性也主要通过层累标记制和小数编号法来实现。

(3)简明性:在保证灵活性和表达性的前提下,标记符号力求简短明了,顺序性强,简短但缺乏自然次序的符号不宜用作标记符号,有固定次序但烦琐的符号也不适合用作标记符号。

2.符号类型与标记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标记符号采用单纯号码,选用有自然次序的阿拉伯数字系统作为标记符号,阿拉伯数字国际通用,书写简单,次序性强。标记制度采用层累制,这是一种显示类目层次结构的编号方法,号码位数与类目等级对应,一位数字表示一级类目,再加一位数字表示其下位类(二级类目),依次类推,这种配号制度表达性强,但当同位类超过10个时,难以用阿拉伯数字等级配号,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号码的表达性。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详细分类

遵循科学性、开放性、实用性、均衡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可详细列出如下:

1.传统语言文字[1]31

1.1 语言

1.1.1 民族语言

1.1.2 方言土语

1.1.9 其他

1.2 文字

1.2.1 民族文字

1.2.9 其他

2.传统表演艺术[8]

2.1 口头文学

2.1.1 神话

2.1.2 传说

2.1.3 故事

2.1.4歌谣

2.1.5 史诗

2.1.6 长诗

2.1.7 谚语

2.1.8 谜语

2.1.9 其他

2.2 音乐演奏

2.2.1 民歌

2.2.2 器乐

2.2.3 舞蹈音乐

2.2.4 戏曲音乐

2.2.5 曲艺音乐

2.2.9 其他

2.3 舞蹈

2.3.1 人生礼仪舞蹈

2.3.2 生产习俗舞蹈

2.3.3 生活习俗舞蹈

2.3.4 岁时节令习俗舞蹈

2.3.5 宗教信仰舞蹈

2.3.9 其他

2.4 戏剧

2.4.1 民间小戏剧种

2.4.2 少数民族戏曲剧种

2.4.3 曲牌戏曲剧种

2.4.4 板腔体制戏曲剧种

2.4.5 曲牌板腔体制戏曲剧种

2.4.6 祭祀戏曲剧种

2.4.7 傀儡戏曲剧种

2.4.9 其他

2.5 曲艺

2.5.1 说书

2.5.2 快板

2.5.3 小品

2.5.4 相声

2.5.5 唱曲

2.5.6 谐谑

2.5.9 其他

2.6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2.6.1 体育

2.6.2 游艺

2.6.3 杂技

2.6.9 其他

3.传统工艺美术[9]

3.1 工艺

3.1.1 雕塑工艺

3.1.2 煅冶工艺

3.1.3 烧造工艺

3.1.4 木作工艺

3.1.5 髹饰工艺

3.1.6 织染工艺

3.1.7 编扎工艺

3.1.8 书画工艺

3.1.9 剪刻工艺

3.1.10 其他

3.2 美术

3.2.1 绘画

3.2.2 书法

3.2.9 其他

4.传统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7]84-87

4.1 生产知识与技能

4.1.1 农业

4.1.2 林业

4.1.3 牧业

4.1.4 渔业

4.1.5 商业

4.1.6 工业

4.1.9 其他

4.2 生活知识与技能

4.2.1 服饰

4.2.2 饮食

4.2.3 居住

4.2.4 交通

4.2.5 医药

4.2.9 其他

5.传统节庆与仪式

5.1 节庆

5.1.1 汉族节日

5.1.2 少数民族节日

5.1.4 其他

5.2 仪式

5.2.1 人生仪俗

5.2.9 其他

“实际上,任何对象、任何事物的分类问题,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能够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也不存在某种唯一正确的划分方法,”[3]282况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具有民族独特性、传承流变性、表现活态性、形式综合性的特点,对其分类并非易事,这也正是现行分类体系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缘由,笔者在分析几种主流分类体系的同时,借鉴了文献信息学的分类理论,参考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邻领域的专业分类法,尝试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进行了梳理,相信随着专家学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会日臻完善。

[1]张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D].杭州:浙江大学,2010.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3]俞君立,陈树年.文献分类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17-10-11].http://unesdoc.unesc.org/images/ 0013/001325/132540c.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1-2.

[6]曹树金,罗春荣.信息组织的分类法与主题法[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64.

[7]杨红.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8]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7.

[9]程世宏.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种类[EB/OL].

[2017-09-30].www.sxgongmei.cn/html/newslist-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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