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 娟
(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西安 710048)
为摸清森林资源本底,准确评估森林植被数量变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成效,进一步推动林业生态建设,青海省林业厅先后组织开展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2004年 ,“二类调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2008 年,“一类清查”)、公益林更新调查(2009 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林地落界调查(2011 年)、新增林地资源专项调查(2012 年)等。 这些资源调查工作由于服务对象和目的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标准、 调查方法不尽相同,调查结果之间的差异也相对较大,容易造成林地资源与利用现状等数据的不一致和数据使用上的混乱,如何协调使用这些调查结果,整合出一套权威、准确、各方普遍认可的林业资源数据,成为当前青海省林业工作面临的难题之一。
2008年青海省开展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工作时,采用系统抽样方法产出调查结果,以北京—54坐标系为基准机械布设样地,覆盖全省共39县(市)5 区3镇。总体面积721.5×103km2,调查样地128 236个。其中第I副总体面积306.0×103km2,在其范围内按2 km×2 km间距系统布设样地76 616个,样地面积0.08 hm2; 第II副总体面积415.5×103km2,按4 km×2 km间距布设样地和调查,共布设样地51 620个,样地面积0.08 hm2[1]。
2012年青海省开展新增林地专项调查时,以西安—80坐标系为基础,采用小班区划调查法,并以2009年公益林更新调查成果为本底数据,最新卫星遥感数据为信息背景, 46个森林经营单位为调查单位,依据当地收集的调查资料,按照林地标准对之进行判读区划,然后对判读结果现地核实,最后制作新增林地资源分布图,建立新增林地数据库,并形成青海省2012年林地资源调查报告[2]。
1.2.1 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结果数据 2008年青海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结果为,全省土地总面积72.1514×106hm2,林地面积6 340.0×103hm2。林地资源中乔木林357.8×103hm2,疏林地67.5×103hm2,灌木林地3 259.6×103hm2,未成林地131.4×103hm2,苗圃地0.8×103hm2,无立木林地325.5×103hm2,宜林地2 197.4×103hm2。
1.2.2 新增林地专项调查结果数据 2012 年青海省新增林地专项调查结果为,全省土地总面积71 748.0×106hm2,林地面积11 207.2×106hm2。林地资源中乔木林569.8×103hm2,疏林地95.9×103hm2,灌木林地4 796.1×103hm2,未成林地334.0×103hm2,苗圃地2.3×103hm2,无立木林地34.6×103hm2,宜林地5374.4×103hm2。
2.1.1 规范叠加数据 将整理、规范后的一类清查样地布设与二类调查中的小班区划调查成果转换为统一坐标系统(西安-80坐标系统),在确保样地位置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对应产出同一位置的两种相同或不同的调查结果,以确保对比结果的准确性。
2.1.2 对比结果差异 对处于同一位置样地的两种调查结果进行对比,提取差异数据。
2.1.3 判读差异地类 采用最新的遥感影像数据,对同一位置存在不同调查结果的一类清查样地地类进行解译,产出拟定地类。
2.1.4 分析差异原因 依据对比分析和解译结果,分析不同调查结果产生的客观和人为原因,确定造成结果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
2.1.5 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2008年连清工作实际,结合与专项调查结果差异的原因分析,提出在2013年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应进行现地调查核实的样地数量及具体样地号及在全省的分布。
青海省2008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结果与2012年新增林地专项调查结果相比,林地面积少4 867.2×103hm2,乔木林面积少212.0×103hm2,疏林地面积少28.4×103hm2,灌木林地面积少1 536.5×103hm2,未成林地面积少202.6×103hm2,苗圃地面积少1.5×103hm2,无立木林地面积多290.9×103hm2,宜林地面积少3 177.0×103hm2。
通过对比两种调查结果,除无立木林地外,一类清查各类林地面积普遍小于新增林地专项调查结果,其中宜林地、灌木林、乔木林、未成林地面积差异较大。由于宜林地和大部分无立木林地属于规划地类,仅凭遥感影像解译很难甄别地类属性,需通过现地调查访问才可确定,比较这两种调查方法得出宜林地面积差异数据现实意义不大,因此着重对乔木林、灌木林林地面积差异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通过对9 916个样地(其中一类清查现地调查样地4 694个)对应的遥感影像图解译判读,及分别与新增林地调查结果、一类清查结果的对比分析,认为造成地类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
调查时间不同是造成调查结果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3.1.1 一类清查结果公布滞后 由于一类清查野外调查和室内数据处理、整理工作量极大,加之受数据处理条件限制,一类清查结果(全省)数据整理完成花费了1 a,全省数据于调查第二年公布,比开始调查的时间推迟了1 a,然而全国数据从调查到公布需要5 a时间。 时间上存在滞后性的影响,两种调查结果存在不可比因素。
3.1.2 一类清查调查时间与部分遥感影像图的时相存在差异 一类清查调查时间为2008年,新增林地专项调查影像时相为2012年,两者调查时间间隔为4 a,在4 a间隔期内,部分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及覆盖度达不到30%的灌木林地已经成林。调查时间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差异性。
3.2.1 对小班地类划分存在理解差异 青海省林地存在多种地类交错分布的区域,部分工作人员在进行小班区划时未将这些地类单独区划出来,产生了部分小班地类与一类清查地类不一致的问题。
3.2.2 对小班界限确定的差异 不同区划人员在小班界限确定时把握尺度不一致,人为扩大或缩小了实际的小班范围,导致两种调查结果在对地类的确定上不尽相同。此类情况是造成一类清查为非乔木林,专项调查为乔木林这一 差异的主要原因。
同一调查内容在技术标准规定的不一致,会极大影响调查结果的可比性。新增林地调查方法和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标准,在地类、林种等方面的划分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如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一类清查规定为0.067 hm2,区划调查则规定为能在基本图上反映出来为准,没有同一数值标准,不同调查者因理解不同会产生地类划分差别,也可能为减轻工作量而人为造成差错。
3.4.1 新增林地专项调查方法的影响 遥感影像的固有缺陷对调查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①遥感影像数据的特性和质量影响地类判定,由于部分地区的小班影像数据存在光照阴影和云层阴影,影响区划人员对小班界限的确定,造成人为扩大小班范围和面积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出现位于小班边界附近的一类清查样地的地类划分与小班区划地类划分不一致。②遥感影像对部分种类灌木和草本的成像差异很小,且灌木盖度很难准确判断,影响了区划时仅靠影像和解译标志判定地类结果的精度[3]。
3.4.2 一类清查方法的影响 一类清查的技术核心是要保持各复查期数据之间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以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内森林资源的消长动态。因此,要求布设的样地、样地内的样木连续固定,并保证一定的复位率。为提高复位率,一类清查的样地、样木一般都设置了明显的固定标志,随着各地 对清查工作的日益重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显性或隐性的“特殊对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样本的代表性,这一现象在青海省较为少见,对青海省的调查结果的影响非常有限。
为较少或避免不同森林资源调查结果的不一致,建议:(1)缩短二次调查的时间间隔,将二次调查时间间隔控制在1 a以内;(2)提高影像分辨率,影像分辨率达到1 m以内;(3)提高调查质量,在进行二次调查时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尽可能组织同一单位或主要调查人员相同的团体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