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欣言,符晴苗
(湘潭大学 哲学系,湖南 湘潭 411105)
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离婚潮,离婚率逐年攀升,以美国为例,到现在为止,美国社会中约50%的婚姻是以离婚结束的。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家庭并没有随之减少和消失,因为大部分的离婚和丧偶者选择了再婚,重组了家庭。在美国,每年有1/3到1/2的新婚夫妇是再婚的(夫妻中至少一方是再婚)[1]。但是再婚、重组家庭*再婚家庭(Remarriage)与重组家庭(Stepfamily)这两个概念是略有不同的,前者的范畴比较大,只要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曾有婚史,便属于再婚家庭;重组家庭则是属于再婚家庭的一种类型,即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带着前一段婚姻的子女继续生活的再婚家庭。的特殊压力会使得其与初婚家庭相比,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更高的解体风险[2]。于是,一些婚姻家庭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开始意识到对再婚家庭(Remarriage),特别是重组家庭(Stepfamily)给予更多的关注、帮助和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3]。
在美国,婚姻家庭教育起步较早,但是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针对再婚和重组家庭方面的教育项目却非常缺乏,也鲜有针对服务于再婚家庭的专业人士的训练。于是,当时的许多学者们指出,要想使婚姻家庭教育能够真正地满足参与者们的需要,必须照顾到初婚和再婚家庭在发展模式上的差异,还要更细致地考虑到无子女的再婚家庭与重组家庭之间的差异[4]。因为学者们都一致认为重组家庭要比初婚家庭更加复杂,所以再婚者需要比初婚者为婚姻和家庭做更多的准备和努力,如果想通过有效的干预促进重组家庭的夫妻关系的话,必须关注和强调这些特殊因素。基于此,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建议采取再婚教育项目,针对再婚家庭成员需要具备的认知、情绪和技能等方面的准备进行相关培训[5],通过这样的预防性介入来应对再婚、重组家庭所需要面对的潜在压力和挑战[6]。
生态系统理论是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简称,由Bronfenbrenner于1979年在他的《人类发展生态学》一书中正式提出,该理论把人类生存成长的社会环境(如家庭、机构、团体、社区等) 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态系统,强调生态环境(人的生存成长系统)对于分析和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性,注重人与环境间各系统的相互作用及其对人类行为的重大影响[7]。该理论在不同学者的共同努力之下,综合各种不同的理论来源,建构出了一个综融性的生态系统论框架,成为了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之一。1980年,Germain和Gitterman提出了“生命模式”,这是生态系统理论应用于社会工作实务的干预模式,它强调人的发展是持续与其环境的不同层面进行交换并适应的过程,人们与生态环境之间是互惠的关系,即通过交换而彼此影响;人们按照自身独特的生命历程进行运动,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体验到了压力,这些压力源自于生活转型、人际关系紧张和环境等;面对压力,人们首先评估压力的严重性,然后寻找应付问题的资源,资源包括关系性、效能、能力、自尊、自我观念、自我引导等,利用这些人际资源的能力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而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生活压力,增加个人和社会资源,提高人们对所处环境的适应度[8]。该模式很好地解释了个体对环境的应对机制,问题产生于应对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案主的污名化[9]。
生命周期、人际关联、胜任力和生活中的问题等是生态系统理论的核心概念[10]。生命周期是一个随着个人、家庭和历史时间而变动的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过程,人际关联就是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胜任力就是个人在与环境互动的经验中建构起来的有效掌控环境的能力,生活中的问题就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失衡。
再婚教育项目的理论假设也是围绕这几个核心概念展开的,即:再婚重组家庭的问题和脆弱性来自于其特殊的家庭结构、发展规律和社会环境给其带来的特殊压力。学者们都一致认为重组家庭要比初婚家庭更加复杂,比如亲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需要协商各自所扮演的家长角色[11],前夫或者前妻可能会影响家庭内部决策[1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必须得到发展[13]——这些问题对于初婚、无子女的家庭来讲都不会存在;同时,再婚、重组家庭也比初婚家庭更容易遭遇到污名。Mason就曾总结过,大多数研究者认为,重组家庭中的各种危机和问题,基本上都是因为重组家庭的特殊性和发展规律造成的,而不应归因于家庭成员个人的或人际关系方面的缺陷[14]。因此,他们认为大多数的重组家庭更需要的是教育而非治疗[15]。在Whitton等人综述的从1978年到2007年的20个重组家庭干预项目中,有85%(17个)是预防型的再婚教育项目,治疗型的干预项目只有15%(3个)[16]。前者是一种帮助家庭成员构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机制,而后者则是帮助家庭成员修复关系的途径。也就是说,再婚者需要比初婚者为婚姻和家庭做更多的准备和努力,如果想通过有效的干预促进重组家庭的夫妻关系的话,需要帮助人们增加资源,提高应对潜在压力和挑战、适应环境的能力。
Morales 和 Sheafor将生态系统分为五个层面,即个人、家庭、文化、环境—结构、历史,每个层面都套叠在下一个层面之中[4]。个人层面主要指个人拥有的生理、心理、社会禀赋,比如沟通技巧、态度信念、抗压能力、学习能力等。家庭层面主要是独特的家庭生活方式和家庭内部互动的特定文化方式,比如家庭关系、经济支持、情感表达方式等。文化层面主要指文化价值观、信念体系、社会规范、文化渊源等。环境—结构层面主要指增加或引起个人、家庭、群体或社区的心理、社会问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性要素。历史层面主要指个人或群体在历史经历中的正面或负面因素等。
再婚教育项目也试图将再婚者和再婚家庭的问题置于一个多层面的社会生态系统当中,其内容尽可能地覆盖了个人、家庭、文化、环境—结构和历史这五个层面,具体表现为:明确重组家庭的发展规律,建立现实的预期;确认不利于重组家庭的社会文化规范,讨论社会支持网络的建构策略;提供如何建立具有优势的夫妻关系、积极的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良性的前任关系(与前妻或前夫的关系)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策略、技巧。
1.明确重组家庭的发展规律,建立现实的预期
在发展得较好的再婚关系中,夫妻双方一般都对重组家庭的发展持有比较现实的预期,特别是会把新的家庭角色的构建和家庭运作模式的确立视为一项长期的工程,拥有足够的耐心[13]。一般的研究都认为:重组家庭在开始的几年会比较混乱,也最具风险。Clarke 和Wilson认为在再婚之后的第一个五年中,离婚的风险是最大的[17]。Bray和Kelly在100个重组家庭的样本中观察到一种重组家庭的“三阶段循环”的发展模式:从“无序”到“调整”,然后“出现新的混乱”[10]。Hetherington和Kelly则通过对更大、更具代表性的重组家庭的样本获得了一种被认为更普遍的和具有预测力的模式:“第1~2年的无序状态”和接下来“1~3 年的稳定状态”[18]。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成功的重组家庭往往是缓慢而逐渐地进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构建的,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基于这些发现,不少再婚教育项目中都将促进参与者对于再婚家庭发展规律的理解当作一个重要的内容。特别是让参与者们了解到最初几年可能会遭遇到的无序与混乱,能够帮助再婚者持有比较现实的预期。比如在再婚教育项目“The Personal Reflections Program”中[18],其主要目标就是将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自己关于再婚和重组家庭的一些不现实的期望,并通过反思、自我洞察、沟通讨论等方式使其得以改善。而在一些比较系统的再婚教育项目中,也基本上都包括了构建现实性再婚预期的内容,比如:“Designing dynamic stepfamilies: Bringing the pieces to peace”[19]和“Smart steps for adults and children in stepfamilies ”[20],等等。
另外,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实际上不存在一种所谓最佳的、最“应当”的、固定的运作模式,许多研究者们都认为所谓“成功”的重组家庭应该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敬如宾并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1]。只要夫妻在家庭和父母角色上达成一致,便能有效减少夫妻冲突,带来更高的婚姻满意感。所以在重组家庭中,为了能在家庭运作、教养策略以及其他家庭问题上获取共识、达成一致,同理心和协商技能也显得十分关键。这些技能的提升往往能够改善再婚夫妻的沟通,增加相互理解。因此,同理心与协商技能也几乎被所有的再婚教育项目视为重要的训练内容之一。
2.确认不利的社会文化规范,讨论社会支持网络的建构策略
许多研究都指出,相对于初婚家庭,重组家庭会更容易遭遇到污名,也不太容易获得家族成员和朋友们的支持,同时还缺乏相应的社会政策和法律的承认与保障[13][14],这些都被认为是不利于重组家庭的和谐与幸福的。另外,在重组家庭中,夫妻双方是否在财务管理方面达成一致,拥有发展成熟的规范也会关系到家庭的稳定[21]。因此,在一些再婚教育项目中,主持者会与参与者一起讨论这些问题,一方面,对他们感知到的污名、社会支持的缺乏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确认;另一方面也会帮助他们讨论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策略:比如如何形成自己的支持网络;倡导学校在政策的制定及实践中要多考虑到对重组家庭的承认等[22];同时,在这些再婚教育项目中,往往还需要介绍和讨论到一些关于如何协商经济方面的争议、建立共识的知识和技巧。
3.建立积极的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
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将会对夫妻关系和婚姻质量产生重要影响。Hetherington 和 Kelly认为:在初婚家庭中,家庭生活幸福与否主要取决于夫妻关系是否令人满意;好的夫妻关系可以促进积极的亲子关系和更和谐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而在许多重组家庭中,这种因果关系被倒置过来,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对整个家庭的和谐和幸福来说是关键性的[18]。与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质量相关的因素包括:父母的教养行为、继子女的性格特点、继子女的行为方式。研究一致认为,在一个重组家庭中,如果继父母一开始是担任次要的家长角色*他们不会立即要求担任具有充足权威的家长角色,而主要给予配偶与继子女温暖和支持。的话,会更容易获得满意的亲子关系[13]。
因此,美国的再婚教育项目常常会包括一些关于如何建立积极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信息和实践策略,比如:以一种轻松的姿态慢慢地进入角色;对于年龄较大的继子女,不要太过期待建立紧密的亲子关系*孩子的年龄也被认为是影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紧密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孩子还比较小,会比较容易对继父母产生需要,也会更容易接受继父母。,等等。另外,儿童心理发展和行为管理方面的知识与技巧对于继父母来讲也是非常有帮助的,特别是通过让重组家庭的父母了解不同年龄段(成年的与未成年的)的子女在心理发展方面的差异,尤其是明白这些差异会如何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以提升再婚者对于与不同年龄段继子女相处的潜在困难的认知,从而促使重组家庭中的家长(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均能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以减少潜在冲突。
4.建立具有优势的夫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会直接影响到重组家庭的夫妻关系,这可以证明在重组家庭中,相较于存在血缘联系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是很脆弱的。因此,使婚姻关系优先、建立具有优势的夫妻关系在重组家庭中显得尤为关键,这一点在临床工作中也得到了验证[15]。因此美国的再婚教育项目也常常会向参与者们介绍一些关于重组家庭夫妻关系脆弱性的研究和发现,并且会介绍一些常用的加强夫妻关系的知识和技巧(比如建立友谊、冲突管理等)。
5.建立良性的前任(与前夫或前妻的)关系
再婚群体中大部分是离婚者,丧偶者只是其中非常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实证研究显示,与前任的关系也是影响再婚、重组家庭婚姻质量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与前任的关系过于恶劣,或者联系过于紧密都会对新的夫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23]。Weston & Macklin就曾指出,对于一段健康的再婚关系而言,结束与前任的感情纠葛,并建立合适的界限非常关键[24]。而更多的研究则关注到,在重组家庭中,如果孩子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与前任关系恶劣,常有冲突,对孩子的影响是不好的,并且容易引发孩子的负面行为,对于新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建设来说都是不利的[25]。因此,大多数的再婚教育项目中都会包含一些如何与前任发展出合作、务实的关系模式的理论与技巧介绍,包括:非防御性倾听和非对抗性沟通的训练,如何与前任进行有关孩子的行程、需要等事务的讨论,特别会关注到那些应当避免的、容易引发冲突的行为与策略。
以上五个方面的主题是美国的再婚教育项目的核心内容,有的项目可能专注于其中的一个方面,也有一些项目几乎对所有主题中各方面的内容都有所涉及*比如:“Designing dynamic stepfamilies: Bringing the pieces to peace”(Taylor & Taylor,2003);“Smart steps for adults and children in stepfamilies ”(Adler-Baeder,2001;2007);“Stepping together”(Bosch,Gebeke,&Meske,1992)等,参见:Adler-Baeder, F., & Higginbotham, 2004, The implications of remarriage and stepfamily formation for marriage education[J],Family Relations, 53,448-458.。总体来看,尽管再婚教育的核心内容是相似的,但是早期的教育项目关注的问题更窄,而越近期的研究在内容上会更全面,并且包括清晰的理论、基础和结果目标[26]。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再婚教育项目的主题尽可能地涉及再婚家庭所处的社会生态系统的各个层面,但其干预的对象与落脚点仍然是以个体为主,而非环境;主要目标为提高个体能力,而非改善环境。再婚教育项目主要扮演着赋能、教导和推动的角色,着重于提高人们控制情绪、解决问题和争取资源的能力;而在推动、创建支持性社会环境方面着力较少。
美国再婚教育项目针对的对象为准备再婚者和重组家庭成员,以针对重组家庭的夫妻为主。在Whitton等人综述的从1978年到2007年的20个重组家庭干预项目中,其中16个项目都是针对处于同居或者已经再婚的夫妻;有4个项目的参与者是以整个重组家庭作为单位的,也就是既包括夫妻,也包括孩子[16]。对于选择什么样的再婚、重组家庭作为项目参与者,不同的项目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定位:很多研究会关注在发展时间阶段上处于高风险期的再婚家庭,一般将参与者定位为打算再婚者或者再婚时间不长的重组家庭成员,比如Webber,Sharppley和Rowley(1988)的项目中,29对参与的夫妇均是处在刚刚同居阶段到再婚7年以内的;Mandell和Birenzweig (1990)和Michaels(2000;2006)的项目的参与者都是再婚5年内的重组家庭成员;Fausel(1995)的项目中的52对夫妇则是正在打算再婚和再婚2年之内的;还有一些研究则会关注具有特殊家庭结构的重组家庭,比如,Henderson(2001)的项目针对的就是未成年犯罪者所在重组家庭,Trone(2002)的项目则是针对孩子在14~17岁之间的继父家庭,Forgatch,DeGarmo,Beldavs(2005)和DeGarmo,Forgatch(2007)的项目针对的对象是刚结婚不久(<2年)的继父家庭、有1个年龄在从幼儿园到小学三年级之间的孩子,且孩子身上已经表现出行为问题的早期迹象。
不同于治疗型的干预,大部分的再婚教育项目是以团体授课和训练的方式进行的,美国的再婚教育项目的参与者的规模在30对夫妻以下的居多,特别是Pill(1981)、Ellis(1984)、Mandell和Birenzweig(1990)、Duncan和Brown(1992)、Michaels(2000;2006)的项目的参与者都在10对夫妻以下;参与者涉及到100个家庭以上的项目比较少,比如Trone(2002)的项目的参与者有132个家庭,Forgatch,DeGarmo,Beldavs(2005)和DeGarmo,Forgatch(2007)的项目的参与者有110个家庭[16]。许多研究都报告说以团体的方式来组织参与者参加教育项目有一些好处:首先,许多再婚教育项目的主持者也报告说以团体和小组为单位开展的再婚教育项目要比针对一对夫妻的单独辅导更有效率[27]。更重要的是,团体和小组的组织方式能够帮助参与者认识到其他的再婚、重组家庭也同样遭遇到了和他们一样的困难,并在想办法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他们目前的问题和压力都是重组家庭发展中常见的、必然会遇到的问题;[28]并且参与者们也报告说,当听到小组中其他夫妻在诉说和讨论自己的问题和困扰时,他们会意识到重组家庭都有着很多的相似性,这有助于减少他们的孤独感[29]。因为许多的重组家庭都需要面对社会隔离(Social isolation)的问题,这往往是再婚者痛苦的来源之一,因此孤独感的减少对于再婚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30]。
早期的再婚教育项目的评估基本上都建立在参与者对该项目的满意度和研究者的观察上,后来的研究*比如:“Designing dynamic stepfamilies: Bringing the pieces to peace”(Taylor & Taylor,2003);“Smart steps for adults and children in stepfamilies ”(Adler-Baeder,2001;2007);“Stepping together”(Bosch,Gebeke,&Meske,1992)等,参见:Adler-Baeder, F., & Higginbotham, The implications of remarriage and stepfamily formation for marriage education[J].Family Relations, 2004, 53, 448-458.在方法上有了不少进步,开始采用前—后测的、准实验的和实验的设计[26]。Lucier-Greer和Adeler-Baeder使用元分析(meta-analysis)的方法对按照特定标准挑选出来的14个关于再婚教育项目的循证研究进行分析,认为这些再婚教育项目总体来讲是具有显著效果的,并且随着项目的参与,在对整个家庭和子女教养方面的影响效果更大。在这项研究中,研究者也提出对于再婚项目效果的循证评价,需要更多设计更严谨的实证研究——要能够针对具体的项目;覆盖不同经济、文化等背景的参与者;测量的指标比较全面,能够涉及家庭、子女教养、夫妻关系和个体各方面[31]。Lucier-Greer等人对再婚教育项目“Smart Steps: Embrace The Journey Curriculum”的循证研究就是这样的一个尝试,研究者使用准实验的设计,样本多样(但均为关系不太稳定的夫妻,比如那些考虑过分居或离婚的夫妻),评估再婚教育项目的影响时考虑到了多层面的指标;研究结果发现:这个项目的参与者在个体增能、夫妻关系质量、家庭和谐和亲子效能感方面都明显高于那些没有参加项目的被试[32]。
Whitton,Nicholson和 Markman从现有文献中获得了从1978年到2007年的20个再婚教育项目,检查了这些再婚教育项目的循证研究的背景、内容和结果,通过一种“计票”式的方法(Vote count),列出每一项研究结果中的指标是否显著来总结项目的有效性。同时他们也总结了当时的再婚教育项目的循证研究在方法上所面临的困境[16]。
第一,样本量比较小。Whitton等人统计过当时20个再婚干预项目,平均样本大小为29.8对夫妻。较小的样本量严重地限制了评估结果的代表性,同时也难以组织控制组,因此许多项目的循证研究都没有设计控制组进行对比。另外,普遍缺乏随访数据,在仅有的5个做了随访评估的项目中,有4个都是短期的,基本上都在项目结束以后的2个月以内[33];唯一一个做了较长时间随访的项目评估了项目结束之后6个月和12个月的结果*比如Brady,&Ambler(1982), Duncan&Brown(1992),Michaels(2000)等的项目,参见:Sarah, W. Whitton, Jan,M. Nicholson, &Howard, J., Markman, &Pryor,Jan. (Ed.), Research on interventions for stepfamily couples: The state of the field[J].Th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stepfamilies: Policy and practice in legal, research, and clinical environments, Hoboken, NJ: Wiley, 2008, 455-484.。
第二,测量工具也存在问题。许多的研究仅仅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性的评价或者顾客满意度量表的打分。还有许多研究使用的是一些非标准化的量表,往往是研究者们自己开发的[16],这些测量主要是针对参与者在信念、认知、技巧等方面的改善情况;主要涉及家庭、子女教养、夫妻和个体四个方面的影响。家庭方面一般使用家庭凝聚力、冲突、组织和接受度、和谐度方面的测量;子女教养方面主要评估家长对孩子的支持、与孩子的冲突、教养行为、父母共同教养质量(coparenting quality),以及亲职效能感(parental efficacy);夫妻关系主要通过调整、沟通、承诺、信任和稳定性方面的量表进行测量评估;而个体层面的作用则通过对抑郁、自尊、应对能力和个人增能(individual impowerment)的测量进行评估。但是几乎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研究测量的是同一个变量或使用同一个量表进行评估,因此很难对不同的项目的效果进行有效的比较。Whitton等人提出,未来的研究应该会从一系列标准化的结果变量和统一的测量工具当中获得更有效的循证评价[16]。
再婚、重组家庭的增多与其面临的特殊压力不仅仅是西方社会的问题,同样也是今日中国社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与此相伴随的是再婚群体的扩大与再婚、重组家庭的增加。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内地居民再婚登记326.68万人,约同年离婚登记295.73万对的55.23%,而在1990 年中国的再婚人数仅有 78.24 万人。目前,再婚已占同年结婚的12.50%*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全国妇联2010年发布的《中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婚姻指导和咨询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的重要需求和期盼,农村居民尤为重视。国务院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首次将“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作为中国妇女工作发展的一个目标。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专门针对再婚、重组家庭的教育项目比较少见,因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的再婚教育项目的实践与探索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西方的再婚教育项目是一种基于生态系统论的预防性介入模式,迄今为止发展了三十多年,并且也逐渐成为了一种较为严谨的“循证实践”(基于证据的实践)。因此,我国要开展再婚教育,也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再婚者和再婚家庭所处的社会生态系统,探索更具本土特色的再婚教育模式,并对这类再婚教育模式的效果开展研究。
一方面,中国的家庭生态系统比西方更加复杂,不仅仅涉及核心家庭的夫妻、亲子关系,还会较多地受到姻亲关系(比如婆媳关系等)的影响;同时,子女对于整个家庭关系和家庭幸福的影响更大。因此,结合我国文化和家庭关系的特点,再婚教育应增加对子女教养合作和姻亲关系的认知、行为指导[34]。
另一方面,中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中国人在公众场合讨论私人的情感和困扰可能会有些困难,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可以加强自助型再婚教育项目的开发,以避免这方面的顾虑。美国的再婚教育项目以面授型的为主,但也有自助型的,即通过为参与者提供方便自学的材料,通过自学或者邮件授课的方式,基本无需面授。有趣的是,这种自助类型的干预项目在减少儿童行为问题和抚养冲突上的效果与直接进行治疗干预是相当的。[16]这一结果预示着将来这种自助型的教育项目可能会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因为准备再婚的夫妻往往更愿意使用自助型材料,而不是接受咨询[35]。而对于我国而言,这种自助型的教育项目更有用武之地,除了比较契合中国的文化环境之外,也能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受益群体较面授型的教育项目更大。
美国最早的婚姻家庭教育项目是从19世纪开始的,当时美国政府意识到为人们提供一些有效的知识和资源对于提升家庭环境、增进社区建设,以及提高整个社会的福祉来说,都是有价值的。这些关注家庭教养,家庭经济管理等主题的项目通过合作推广体系(Cooperative Extension System) 开展起来,其中包括大学、社区和民间组织等[36]。直到2010年前后,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AFC)——一个隶属于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联邦机构——设置了专项基金,专门用来资助以社区为基础的婚姻伴侣关系教育项目(CRE)。这项基金是为通过技术性教育改善婚姻和夫妻关系而做的努力。因此,现在的美国再婚教育项目以政府主导为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宗教团体、社区和民间组织发起的公益项目,以及一些盈利性质的收费项目*参见:Adler-Baeder, F., & Higginbotham, 2004, The implications of remarriage and stepfamily formation for marriage education,Family Relations,53,448-458.附录中就列举了从1982年到2003年美国盈利性再婚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社工、心理学家、牧师、精神病医生、律师和家庭咨询员等都参与其中。
根据美国的经验,政府的推动对促进再婚教育项目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政府的参与和推动,特别是在舆论宣传、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推动尤显必要[37]。与此同时,鼓励和组织多方协同、共同参与也非常重要,妇联、民政部门、社工组织、宗教团体、高校和科研单位、企业、社区等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再婚教育项目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专项基金等形式,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益性质的再婚教育项目,同时也可以鼓励个人和一般的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商业化的再婚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