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花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妇女就业是妇女发展的基本条件,关系到社会效率与公平,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能有效提高妇女地位,也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党和政府一向重视妇女的经济参与和贡献,通过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等途径,为妇女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环境,妇女就业取得了多方面进展。但鉴于多方面原因,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市场—用人单位、家庭以及女性自身等各层面做出改变,以更好地破解妇女就业难题。
参与经济是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为此,国家出台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措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经济参与权,包括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同工同酬、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障等各项就业权利。
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是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原则,国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形成一个相对完整,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了以妇女发展纲要为重点,包括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决策性文件在内的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体系。
1.保障妇女公平就业权利,禁止歧视妇女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涉及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过程、退出劳动力市场各个环节,包括就业机会、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职业培训与晋升、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和健康)、特殊生理保护和生育保障、退休、就业支持、婴幼儿照料等各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劳动就业、妇女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有关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对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原则,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产假以及生育保险等方面进行规定。就业促进法设立专章规定公平就业,第三条规定: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还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了违法责任和救济。劳动合同法则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出明确规定。
有关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设专章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做出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时期的工资待遇进行明确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以有利于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各地在实施细则中都对父亲育儿假和女职工奖励假进行了规定。
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为维护妇女经济权利、保障基本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保险法把生育保险作为独立章节,明确规定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如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为了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障功能,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并规定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2.制定国家规划,促进妇女就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纲要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和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也被纳入其中。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篇“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中,设“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专章,规定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切实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权益保护,公平参与并更多分享发展成果。强调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等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加强妇女扶贫减贫、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生育关怀、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工作。要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改善妇女发展环境。
作为妇女发展国家宏观政策和规划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妇女与经济放在优先发展领域,提出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提高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提高女性劳动者技能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等目标,并制定了系列措施以保证实现这些目标。
致力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实际享受人权水平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促进实现妇女权利包括就业权利放在重要地位,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规定,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消除性别歧视,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性别歧视。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3.制定特别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
党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政策和采取特别措施解决妇女就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关于男女同龄退休制度,2015年3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关于退休年龄的通知》,明确规定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与男性同龄退休,进一步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劳动权益。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国办发〔2013〕35号、人社部〔2013〕41号、教育部〔20135〕号和教学〔2015〕12号要求各省区市教育厅和人社厅,坚决反对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通过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为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包括“放宽女性申请青年科学基金年龄到40岁”,“在各类项目评审中,注意把握在同等条件下女性科研人员优先”,“明确女性可以因生育而延长在研项目结题时间”,“逐步增加专家评审组中的女性人数”等促进女性科研人员成长的一揽子政策。为给妇女就业、创业创造条件,2009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从2004年起,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妇女在非农领域的就业创业。自2011年启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以来,每年新增残疾妇女就业人数约10万人。2017年2月初至3月下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在全国共同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促进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4.妇联组织建立约谈制度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为妇女就业创业争取资源支持
为促进女性公平就业,2016年全国妇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妇联章程,制定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办法下发后,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约谈机制,落实约谈办法,通过干预典型个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同时推动出台地方配套制度,促进女性公平就业,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彰显了妇联组织敢于维护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拓展了维权工作的新领域、新空间。例如,2016年9月,黑龙江省妇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妇联组织联合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2016年11月,针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务员招录信息中,在派出法庭、执行等部分岗位做出了“适合男性报考”的说明,北京市妇联和某区妇联迅速与该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指出了该法院在招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该法院表示感谢妇联及时指出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希望妇联对人民法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并与区妇联约定联合举办性别意识培训班,强化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妇联组织启动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开展各种电子商务培训、创业教育、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成果展、“互联网+”巾帼创业创新竞赛,以及巾帼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广大妇女在新产业新业态中创业、就业创造条件。截至2016年底,共开展妇女双创培训550多万人次,提供创业指导96万人次,创建巾帼创客空间、孵化器、创客服务平台3200多个。数百万妇女投身电商创业。①参见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砥砺奋进——中国妇女儿童事业5年发展成就展》,2017年10月16日开展。
在2014年国家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后,为更好地帮助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女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为女大学生精心选择创业导师,建设创业实践基地,推荐创业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女大学生提供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助推女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到2015年,全国已创建各级各类女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13000多个,女大学生获得就业、创业服务50万人次。妇联还创建5000多个手工编织基地,从业妇女330多万人,辐射带动就业困难妇女居家灵活就业1000多万人。①参见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砥砺奋进——中国妇女儿童事业5年发展成就展》,2017年10月16日开展。
1.妇女就业规模扩大,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比例有所回升
2015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口总体规模约为3.32亿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2.9%,超过妇女发展纲要规定的40%的目标。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规模不断增加,2015年达到6527万人,比2010年增加约1665万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女性占比在经历起伏后小幅回升,见表1。
表1 历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性别构成
2015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人数为58.3万人,规模虽有些微上升,但所占比例比2014年下降30.8%,见图1。
图1 2010—2015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性别构成(%)
2.职业层次提高,就业结构有所改善
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增加,2015年达到1457.7万人,比2010年增加188万人。其中,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万人,所占比例37.5%,比2010年提高了2.2百分点,提前实现了纲要目标。[1]452016年这一比例进一步达到38.3%。②同上。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比例也都有所提升,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比例则明显下降,见表2。
表2 2010、2014年全国就业人员职业构成 (%)
表2也反映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女性增加,妇女非农就业率提高。1990年、2000年、2010年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分析结果也充分反映了这一变化。2010年,在18—64岁农村在业女性中,主要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业等非农劳动的占24.1%,男性为36.4%。与2000年相比,女性和男性的非农就业率分别提高了7.94和3.56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2.10和15.44百分点。
3.女性社会保障程度不断提高
2016年,3.28亿女性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2011年增加1.2亿;8020万女性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7712万人,比2010年增加2653万人。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为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女性同步享有新农合和基本养老社会保障。2016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参保人数达40243万人,其中女性人数为18507万人。①参见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砥砺奋进——中国妇女儿童事业5年发展成就展》,2017年10月16日开展。[2]45
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提高。2015年,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达74%,比2010年提高了19百分点,见图2。
防治措施:在播种之前可以选择40%甲基异柳磷、35%呋喃丹、50%辛硫磷,根据种子的重量,按照1∶50进行拌种,这样可以在初期避免地下害虫啃食玉米种子。另外还以按照每亩4公斤麦麸与90%晶体敌百虫掺少量水拌成毒饵,在傍晚害虫活动期播撒在玉米苗边,进而达到除虫的目的。还可以使用50%辛硫磷乳油48%毒死蜱乳油按照每亩一公斤的配比量进行随水灌溉到田中,起到杀虫作用。
图2 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
4.女性自主创业者增多,成为妇女就业新的突破点
在快速增长的新经济领域中,女性创业者所占比例正快速提升。中国就业促进会2014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全国网络创业、就业总体规模接近1000万人。在这些创业者中,网店店主男性占61.7%,女性占38.3%。另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领域的女性创业者已达55%,有46%的大淘宝平台交易规模由女性创业者完成。[3]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全国累计发放妇女创业担保贷款3221.05亿元,获贷妇女588.62万人次,扶植和带动了千余万妇女创业、就业。②同上。妇女就业身份发生了变化,自主创业者增加。2014年,女性就业者中雇员的比例占46%(男性52.9%),雇主占3.1%(男性 5.5%),自营劳动者占 46.3%(男性40.6%)。[2]43
1.妇女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下降
尽管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但近年来女性在劳动力参与率方面处于持续下降的趋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女性因工作与家庭角色的冲突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人数不断攀升。根据2010年、200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2010年女性在业率比2000年下降了16.1百分点,而男性仅下降了6.3百分点,在业率的性别差距由2000年女性比男性低6.5百分点,扩大到2010年的16.3百分点。特别是50—59岁女性在业率下降幅度高达20百分点以上,而男性仅下降了5百分点左右。[4]154已婚者劳动参与率也体现出明显的性别特征,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20—54岁已婚城镇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72.07%,比其丈夫低17.16百分点。③参见刘爱玉、佟新:《制度、机会结构与性别观念:城镇已婚女性的劳动参与何以可能?》,载于《全面二孩背景下的育儿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7年9月16日。人口普查数据也反映出我国就业率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而女性的下降幅度远远大于男性,见表3。
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2015年,男性劳动参与率比2010年下降了3.3百分点,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则下降了6.3百分点。2014年和2015年,男性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比女性高约10百分点。①数据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发布的《2016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引自《女大学生就业遭遇软歧视 有的先结婚生子再求职》,新华网,2016年12月2日。劳动力市场中女性的退出,不仅导致劳动力的巨大缺失,对于女性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具有长远的影响。
表3 1990、2000、2010年分性别在业率的变化 (%)
2.招聘歧视问题严重,女大学生就业困难更加突出
在劳动力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受经济效益最大化驱使,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既存在“仅限男性”和“男士优先”等显性的性别歧视,又存在以不同方式排斥女性求职者的隐性歧视。2013年12月,《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开展的就业性别歧视调查显示,有超过九成网友表示,自己或身边朋友在求职中遭遇过性别歧视。2014年的一项调查发现,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有64.1%的女大学生遭遇过5种及以上的性别歧视。[5]近几年出现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如曹菊案、黄蓉案、马户案等[6],无一例外都与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有关。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5—2016年“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与妇女就业”调查结果显示,不少用人单位排斥已婚未育或有二孩生育意愿的妇女。近半数(49.1%)用人单位招聘时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遭遇结婚、生育歧视的比例分别为53.8%和45.4%。67.7%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自己的培训或晋升机会,47.4%的妇女认为生育使得自己的工作岗位变差。还有部分妇女不得不因生育中断工作。另有12.5%的妇女由于各种原因在生孩子前辞职或被辞退,不但没有机会休产假,更没有机会获得产假工资。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很多用人单位由于担心女性生育二孩而提高用人成本,女性就业难度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可能加重。调查显示,遭遇生育二孩歧视的占17.1%。为此,很多想继续就业的女性不得不放弃生育或者推迟生育时间。②参见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全面两孩政策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载于《妇女研究内参》2016年第4期。
4.收入性别差距和职业性别隔离依然难以破除
1990年、2000年、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男女劳动收入差距由1990年的女性劳动收入占男性劳动收入的81.7%,下降到2000年城乡女性劳动收入分别占男性的70.1%和59.6%,再到2010年女性劳动收入仅占男性的67.3%和56.0%。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发布的《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女性的平均工资收入约为男性的78%,6.65%的女性在工作中遭遇了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女性收入低于男性有主观原因也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如生育、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职业和行业性别隔离的影响,等等。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调查发现,64.4%的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个人收入,其中44%的妇女产假工资不到产前收入的一半。
调查统计结果普遍表明,女性较多地集中在低收入职业和非正规就业,即便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也比男性普遍偏低。2014年从事农业和商业服务业的女性占65%,比男性高15.6%。[2]43单位负责人的女性比例为1.2%,比男性低1.8%。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同为各类负责人,来自社会团体及基层自治组织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21.8百分点,而来自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女性比例分别低于男性1.7和2.1百分点。女性和女性聚集的职业中,如种植业生产人员、住宿餐饮服务人员,纺织、裁剪、缝纫人员等职业层次偏低的占65.0%,职业层次较高的医疗卫生和教学人员等占35.0%。2010年城镇女性在业者中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已达51.6%,比男性的相应比例高5百分点。[4]158,170-171这些情况表明,女性在社会资源、社会权力和职业声望较高的单位就业比例明显低于男性,反映出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
5.工作与家庭角色冲突对妇女就业影响显著
工作与家庭角色冲突主要是指妇女从事社会物质生产与家庭人口生产及其妻职、母职和公职职能的冲突。由于在家庭性别分工中女性更多承担家务劳动和照料与养育等主内的责任,势必造成职业女性时间和精力的紧张,对其工作和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也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使用和培养,从而影响女性的职业生涯发展。在2014年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构成中,女性料理家务位居第一位,为37.9%,比男性高34.1%。[2]44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家中有婴幼儿的妇女在业比例为68.5%,而没有婴幼儿的妇女为81.9%;城镇家有婴幼儿的妇女就业比例为62.0%,低于农村的73.6%。83.3%的未就业女性不是不想工作,而是由于照料3岁以下子女而影响了工作选择。若妇女因生育中断就业,其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可能会减少。调查数据显示,有22.4%的妇女表示曾因结婚生育、照料孩子中断过工作,她们目前的在业比例为71.58%,而没有这一经历的妇女的在业率为87.7%。①参见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重视照料支持对妇女平衡就业与生育的积极影响》,载于《妇女研究内参》2016年第1期。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由于国家婴幼儿服务体系不健全和家庭育儿支持政策的缺失,生育二孩会显著降低城镇妇女就业的可能性。[7]
此外,女性劳动权益受损情况依然存在,仍然有很多城镇女职工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工作场所基于权力的性骚扰严重影响了女性的职业安全和就业稳定性,对职业女性构成很大压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不健全,缺乏刚性的、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在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与传统性别文化共同作用下,性别成为聘用、裁员的标准。而女大学生就业难动摇了素质说的解释力,妇女更多承担生育养育和家庭照顾影响了工作效率、增加了人力成本,造成一定的统计性歧视,影响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使用和培养。再加上社会和家庭支持体系不足,过度依赖或相信市场在建立社会公正中的作用,而造成国家干预措施一定程度上失灵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呈现弱化现象。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讲话中强调,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消除性别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帮助妇女释放生育潜能,既有利于妇女发展和家庭幸福,又有利于延长人口红利期,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2017年3月召开的联合国第61届妇女地位委员会,将主题定为“妇女在不断变化的劳动世界中的经济赋权”。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就业,不仅对于女性经济赋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会带来显著的性别红利,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鉴于中国妇女就业问题的严重性和原因的复杂性,解决妇女就业难题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需要进一步在强化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家庭责任和个人责任上付出更大努力。
一是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明令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禁止并惩处歧视行为。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并将就业性别歧视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内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判断标准与处罚标准。加大促进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与司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有效监管和联合执法与打击力度,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成本。
二是制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如放宽女性项目和奖励申报年龄界限,促进青年女性高层人才成长。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率,加大妇女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在全面落实“二孩政策”的重要配套制度中,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社会为补充、家庭为基础、依托于社区的多元立体的3岁以下托育服务体系。发挥家庭的基础性功能,在顶层设计时将隔代照料纳入社会服务体系,弥补社会托育服务不足。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满足有家庭照料责任的养老服务需求,减轻家庭照料者的照料负担,减少工作与家庭的冲突。营造先进的性别文化氛围,打破僵化的性别分工观念,鼓励男性承担家庭责任。
三是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积极行动支持妇女就业和关爱女职工。国家对女职工聚集企业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应适当予以财政补贴和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鼓励企业实施家庭友好型人力资源战略,加强企业效益、家庭福祉、女职工发展正向关联。
只有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外化为公民道德素养,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妇女就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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