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问题探究
——对湖北省黄冈、孝感新型农业主体的调研总结

2018-03-17 15:59王栋坤顾露露
四川农业科技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政策

王栋坤,陈 军,顾露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在2012年之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名词在中国只存在于一些政策研究的文章之中,自2012年以来,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官方文件当中,在12年底举行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相较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大、生产技术高、管理水平先进等特点,从而可以形成标准化的生产模式产和自创的品牌销售。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了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但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迫切,缓解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困难问题也成为了目前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问题。

课题组成员继续赴黄冈(黄州市、罗田县)和孝感(安陆市)开展实地调研。继续深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服务。

1 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黄冈的黄州市、罗田市和孝感的安陆市,共2个地级市3个地区。

黄冈市历来为湖北省的农业大市,其农产品广受国内外市场欢迎。作为全国重要的优质粮油基地和湖北省三大粮棉油、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生产基地之一,黄冈市的粮食、中药材、油料、茶叶、棉花、蚕桑、畜禽等大宗农产品的产量稳居湖北省前列,其中油菜、茯苓、花生、板栗、淡水珍珠、蚕茧等产量更是位于湖北首位。

湖北省孝感市是久负盛名的鱼米之乡,刁莲、焦湖藕、太子米、银杏、板粟和乌桕等名特优农副产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已先后建成了11个国家级商品粮、优质棉、“两高一优”示范区和名特水产品、畜禽、林果生产基地,培植了孝感麻糖米酒、安陆银杏、汉川水产、南大市场等十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

本次调研的形式为现场座谈以及问卷调查。现场座谈的涉农企业包括省级和地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共计25家,收到194份有效问卷。涉及蔬菜水果种植、水稻、药材、生态园、蛋鸡、生态能源等行业。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中所遇到的问题

因为区域禀赋差异,黄冈、孝感地区的涉农产业和课题组之前调研的十堰、襄阳等地有很大不同,所以这些新型农业主体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有所不同的。

2.1 选择种植难

信息和销售渠道是农产品从地里走向市场、在市场实现价值的重要环节,市场信息不对称、销售渠道不完善是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1]。一般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大多都是自发种植,这种条件下难以形成种植规模,也难以形成产业链条。农民要想提高收入,就要按照市场动态选择农产品的种类来迎合市场需求。本次调研中,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在为种什么而发愁,他们的信息来源比较单一,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缺乏敏锐度,而且极易产生从众心理,今年市场上什么卖的最好,他们来年就种什么,从而造成产品滞销问题。

2.2 政策脱节

许多支农政策从上级部门逐条下达到县级部门后,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与实际情况不匹配,政策间有时会出现不协调。从政策制定到实施,中间所经历的层级和环节越多,政策执行所遭受的利益筛选就会越多,政策的实际效果就会降低[2],而且会产生明显的滞后性,政策成本较高,效率低。我们从收到的19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填写的问卷调查结果中得知:享受的政策补贴占总投资额比例不足10%的有161家,所占总体比例达到83%;享受的政策补贴占总投资额的比例10%和20%之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为27家,所占总体比例为13.9%,综上所述,补贴比例不足20%的企业占比高达96.9%,用农民朋友的一句话来说:“天上掉下的馅饼,只能咬一小口”,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

2.3 保险保障水平不高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但是自然灾害频发,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增强农业抗击自然损失能力、保障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与中央财政补贴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3]。目前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险品种数量相对有限,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粮食作物、棉花等,已基本得到较好保障,但是其他经济作物以及养殖业等保险保障水平较低。目前湖北省的农保理赔金额普遍偏低,例如2017年出台并实施《湖北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规定每亩水稻的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80元,达不到农民基本的物化投入,打击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在接受问卷调查的19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仅有88家够买了保险,而且保险全部覆盖成本的只有19家,仅占9.7%,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投保意识不高。

2.4 成本回收周期较长

许多新型农业主体在座谈中都提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所需要的前期资金投入比较大,而且后期的维持资本水平也是很高。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本身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存在着回报慢、成本回收周期较长等问题。在政府金融支农的政治任务压力下,各大银行机构只是将工作做在表面,没有落在实处。在与涉农业部门签订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合作协议中,银行机构所给予的授信额度都是很可观的,但是在实际发放的支农贷款却少得可怜。而且这些贷款没有考虑到农业经营主体相较于一般市场化主体的特点,在贷款期限上存在缺陷:以水稻合作社为例,大多数水稻合作社两年才能回归成本,但是银行对于大多数的新型农业主体的贷款周期通常都只为一年,贷款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会被收回,重新贷款的程序和第一次贷款一样繁琐复杂,隐性成本较高。

3 意见和建议

3.1 种植不仅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也是他们发家致富的手段,解决农民种什么的问题尤为重要

在中国,即使经过了这么多年的高速发展,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也主要在城市,农村用户规模和城市用户规模相比差距悬殊,因此政府建立起相应的机构,专门从事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乡镇一级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帮助农民们了解市场行情,因地制宜地选择有经济效益的农产品项目,,承担起为农民们种植提供信息咨询的责任,指导农民搞好种植减少盲目生产。

3.2 要增强政策设计的科学性

不仅看政策的收益,还要看政策执行的成本;不仅要看政策的当前作用,还要看政策的长远作用;不仅要看政策对执行对象的影响,还要看政策的执行对整个农业农村的影响乃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4]。要增强上下政策间的紧密性,逐步减少政策下达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减少或明确地方配套标准,畅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对接,形成通畅的政策下达体系;还要统筹政策的执行,要把各支农部门的任务和职能统筹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合并,从而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效率,节约政策执行成本,实现惠农政策效益的最大化。

3.3 农业保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自然风险的一张大网,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上,政府财政积极扶持农业保险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湖北是农业大省,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所以更有必要推动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政府的财政补贴要依据农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增加相关保险险种,扩大政策惠农覆盖面;而且要参考一些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做法,不仅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而且还要对保险机构给予经营管理上的补贴以及再补贴,这些都会极大的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5];同时也要依照农民的实际投入,提高赔偿最高额度,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保热情。

3.4 扩大银行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项目的广度和深度

银行机构应该改变之前“不进乡、不下田”的工作模式,着眼于农业生产活动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选取合适的信用评价指标,建立一套专门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的信用评价标准。在增加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种类的同时,也要根据行业特征、产业规模等相应提高贷款授予的额度,延长贷款周期,降低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简化贷款手续,把惠农落在实处。

4 结论

习近平同志把“三农”工作定位为治国安邦的重中之重、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十三五期间,如何更好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融资难、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不仅需要自身的不断发展改善,同时也需要金融、保险、政府、企业等多部门的有效捆绑,共同作用。只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了,中国的现代农业才会强势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才会得到发展,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那样——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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