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伟,乔英英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71)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作了系列论述。这些论述思想深刻内容丰富,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和经济的急剧增长,以及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交织叠加并进,生产生活空间不断挤占生态空间,有限国土的环境承载力逐渐降低,生态环境呈现螺旋式恶化趋势。适应这一新情况,中国共产党由被动应付转为主动应对,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生态环境。上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被列为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有了基本法律遵循;90年代,生态环境治理逐渐与国际接轨,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普遍共识;本世纪以来,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战略思想相继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被关注,协调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被纳入党和国家的核心议题。
新世纪以来,尽管中国共产党密集地提出了有利于改善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的若干战略思想,但是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而且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这客观上要求反思现有的生态环境治理战略,超越发展理念、增长方式、经济结构等具体方面的变革,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在把握世界文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以及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关系基础上,整体性地看待生态环境问题及其解决。生态文明理念随之被正式提出。早在1996年,江泽民就指出“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1]”,将生态环境质量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联系起来。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及“倡导生态文明”,后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先在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而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则全面阐释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目标和具体措施,标志着党对生态文明的认识逐步成熟。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深刻阐述了生态文明的地位和价值,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家的兴亡、民族的延续联系起来,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2]。据统计,无论在国内主持重要会议、考察调研,还是在国外访问、出席国际会议活动,习近平都强调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有关重要讲话、论述、批示超过60次[3]。这充分显示了习近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
另外,与以往党的领导人表达方式不同,习近平还运用诗性的语言形象地论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他曾经说“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4]”,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5],建设新农村要“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4]。这种表述方式既形象亲切,又微言大义,让人记得住、记得牢,并能够感受到平实语言中蕴含的思想力量。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论述了生态文明在实现中国梦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他指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6],我们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夯实实现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6];改革开放是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涉及“五位一体”的各个方面,“既包括经济体制又包括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7];生态破坏严重、生态灾害频繁、生态压力巨大等突出问题,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大的短板,“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8];“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9],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全党上下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9],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格局中的“新成员”被给予特别关照,完全融入国家战略格局之中。而“绿色化”纳入“五化”范畴、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十三五”规划,更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对策。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否则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生态环境治理的本质是协调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它既涉及到人类社会,也涉及到自然界,既需要尊重自然规律,也需要尊重人类发展规律,更需要遵循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建国后,受现实状况、认识水平的限制,中国共产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对规律的遵循,也有对规律的破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认识的逐渐深化,尊重规律、把握规律成为党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则。新时期,习近平一方面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发现规律、总结规律,进一步深化对规律的认识,另外一方面在新的认识基础上不断掌握规律、运用规律,进一步强化对规律的遵循。
首先,尊重自然规律。自然界有其自身演化发展的规律,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更好地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谋利益,否则便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正如马克思曾经引用的比·特雷莫名言所深刻指出的,“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10]。新时期,一些地方出现了在植树造林过程中盲目引进“奇花异草”的做法,习近平指出这不科学、不可持续,应该探索“一条符合自然规律、符合国情地情的绿化之路”[11]。华北地区缺水问题严重,他认为解决的渠道是从源头做起,遵循生态系统自身的生成规律,保护好涵养水源的森林、湖泊、湿地等生态空间。“这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2]。”这是习近平对自己观点做的最好注解。
另外,自然界本身是一个互相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如果碎片化、孤立地看待自然,将之肢解为彼此分离的部分来治理自然破坏的问题,则违背规律、难以如愿。习近平提出,利用、改造自然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遵循自然界自我演化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要求“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7]”。因此,生态环境治理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在习近平看来,一个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大自然亿万年间形成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破坏。
其次,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工业革命以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曾经一度采用“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结果是经济增长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反思工业文明以来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探索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双赢”策略,并取得了重大成就。习近平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将人类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历史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用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经济发展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第二个阶段是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经济发展兼顾生态环境承载力;第三个阶段是绿水青山本身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势变成经济优势,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浑然一体、和谐统一。“三个阶段”的划分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实际,是科学总结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也曾经过于强调经济增长的数量,忽略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强调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忽略了人民的生态健康需求。带来的结果是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治理恢复成本太大,很难在短时期内弥补。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已经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矛盾、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大障碍、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隐患,生态产品成为当今中国最短缺的产品,生态差距成为我国最大的发展差距[13]。”镜鉴资本主义国家和建国后我国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经验教训,习近平明确提出“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14],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做得不偿失的事情,否则“就有可能进一步向不利方面转化,最后成为干扰因素甚至破坏性力量”[15]。一些地区在新农村建设中提出所谓的“破旧立新”,破坏原来的生态环境在新的土地上盖房子、建厂子,原有生态的美被人为践踏。对这种目光短浅的做法,习近平告诫各级官员不要搞得城市不像城市、农村不像农村,应保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这是“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5]。他希望地方政府要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本世纪初,我们党的领导人就提出:“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16]。”而“两座山”的理论强调“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7],则是对这一思想的形象表达和提升,它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众化、通俗化,更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
最后,尊重生态环境治理规律。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坚持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当前,囿于思想观念、认识水平和现实利益的局限,很多领导干部急于弥补生态“短板”,通过行政手段大搞生态管理运动,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很长时间没有达到的目标。比如,在城市化过程中,很多地方大树进城、开山造地、人造景观、填湖填海。习近平尖锐地指出:“这不是建设生态文明,而是破坏自然生态。对搞‘假生态’、不计成本追求任期内视觉效果变化的地方干部要提出警戒[5]。”实践也表明,这种做法没有看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全局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往往结果适得其反,劳民伤财。习近平提出“科学规划城镇发展,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让城市融入大自然[18]”,并多次提醒,不要急于求成,“解决环境问题要迈出更大步伐,也要有耐心定力”,“要久久为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4]。另外,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现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反映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就是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在城镇化建设中,习近平强调要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提出要注意节水,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他反对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一哄而上、盲目建设的“摊大饼”做法,认为这后患无穷。
建国初,生态环境治理主要靠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比如爱国卫生运动、除“四害”运动、植树造林运动等,偏重于人治的方式。改革开放以后,制度治理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形式,并成为党始终坚持的优良传统。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19],专门提到资源和环境法规的制定。仅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八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法》《渔业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并产生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行政、经济法规和环境标准。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进入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特别是90年代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逐渐被认可,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被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相关制度不断修订、完善。新时期,习近平在继承党的生态环境制度治理传统基础上,再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
其一,更加注重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构建的体系性。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是构建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的过程。这一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基本内涵是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具体而言,习近平认为这一制度体系包括规范性制度和约束性制度两类,前者包括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后者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克服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碎片化、部门化、随意化的倾向,推动政府治理行为的科学化和市场配置资源的规范化,有助于解决表现比较突出、人民反映强烈的水、大气、土壤等重点问题,有利于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转移到党和国家要求上来,主动承担起生态保护责任。
其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引导、规制、激励、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行为,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受罚。但是,要真正发挥制度的功能则必须实现制度的构建和制度执行的有机统一,仅有精良的制度没有配套的执行机制,制度的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习近平特别看重制度执行的效果,提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进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20]。他强调一方面制定制度要有针对性,“牛栏关猫是不行的”;另一方面要保障制度的严肃性,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21]。多年以来,由于受各类主体利益博弈的阻碍,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着制度执行弱化、绩效不高的状况,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始终难以实现预定目标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习近平深谙此弊病,强调生态保护“决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22],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将中央的要求、指示和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很多领导干部把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习近平要求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组织部门、综合经济部门、统计部门、监察部门等联合起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审查,切实做到有责必究、严厉惩戒。
其三,更加维护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的权威性。尽管上世纪80年代初我们就提出“加强环境管理,要从人治走向法治,……,使我们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3]”,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普遍,法律的权威被现实利益所侵蚀。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也包括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习近平还专门提及生态环境治理中法治的作用,指出:“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24]。”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事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到公益诉讼。对此,习近平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生态的权益。
生态环境问题本身没有社会制度的区分,但是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理念和原则则有社会制度的区别。资本驱动下的生态环境治理注重资本家生态权益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被边缘化。资本主义国家生活在平民窟的群众难以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享受到干净的水源,而占有生产资料、操控国家机器的资本家却可以坐在碧海蓝天的办公室优雅地讨论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平性问题,并认为资本对自然的掠夺“无可指责”,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污染输出“理所当然”。今天,在资本主义社会,收入鸿沟和生态鸿沟捆绑在一起,私有制决定的经济地位的不公平派生出生态权益的不公平。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生态权益为全民所平等共享。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治理生态环境的最大优势和特点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并保障人民享有公平的生态权益。可以说,注重人民的诉求是党治理生态环境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尊重人民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党的优良传统。习近平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并结合时代特征、人民愿望作了创造性发展。
当前,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人们群众享受干净水质、绿色食品、清新空气、优美环境等的愿望更加迫切,改变生态环境治理困境的期盼更加强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要求更加明确。“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习近平认为生态环境问题连着民心、民意,是考验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我们不能把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而应该明确“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7]。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7]。”求发展、护生态、保民生是有机统一的,在发展中解决生态和民生问题,在解决生态和民生问题中获得更好发展,在解决生态民生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25]”,这是党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习近平生态环境治理思想的重要特点。在论及区域经济发展时,习近平希望不要为了生态问题而解决生态问题,而是将生态问题的解决与生态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在论及城镇化发展时,习近平认为盲目求大求新的粗放型建设模式,导致扩张的建成区挤占了农田、菜地、绿地,产生“城市病”,要求尽快“把每个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把绿水青山保留给城市居民”[5]。
当然,在发展中解决生态民生问题不应四面出击,而是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以重大民生问题为抓手,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面面俱到而重点问题久拖不下往往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PM2.5)、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问题。对于陕西秦岭北麓山区私建别墅、破坏生态、影响人民生活的做法,习近平还专门做了批示以纠正这种低级错误。
另外,生态环境问题表面上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26]”,“环境问题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便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27]”。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崇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生态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习近平尤其注重维护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能力的发展,这本质上就是一种代际正义。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论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道理,强调不要寅吃卯粮、竭泽而渔,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为子孙积累绿色资本。另外,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财富占有、资源占有和环境权益占有同归属少数人,引致生态权益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分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习近平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是克服代内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人群之间生态权益不公正分配的针对性措施。另外,习近平还多次阐释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建立公平的国际生态环境治理秩序而努力。尽管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那天起,中国共产党就将公平正义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和价值,但是与以往相比,习近平在三个方面有所发展。首先,将对生态环境正义的崇奉和实现结合起来,既强调生态环境正义价值的重要性,将生态环境正义作为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原则,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正义实现的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和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其次,将生态环境正义纳入社会正义的范畴,通过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治国理政能力来实现,为生态环境正义提供领导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最后,将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结合起来,突出了中国的全球责任和历史责任。
首先,各级党员干部要有忧患意识,清醒认识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由于历史欠账太久太多,中国生态环境积累性恶化,“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付出的代价会更大[22]”,不仅生态环境恶化的总态势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而且我们设想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也难以实现。习近平强调,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7],提出“必须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让历史的春秋之笔为当代中国人留下正能量的记录[22]”。他不仅将这种紧迫性提出来,而且还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维护生态完全,规避生态风险,通过倒逼机制约束各级领导干部时刻警醒、不敢懈怠。习近平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2]。”他要求恪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和大气环境承受力红线,当接近这一红线时便及时提出警告警示,并采取断然措施。过去我们党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问题要有充分认识,保持敬畏之心,但是大都停留在口号式倡导层面,而习近平则将理念性倡导和制度性要求结合起来,更加突出了目标要求和责任意识。
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有责任担当意识,为建设美丽中国解放思想。习近平提出,我国的生态环境矛盾有一个历史积累过程,不是一天变坏的,但不能在我们手里变得越来越坏,共产党人应该有这样的“胸怀和意志”[22]。目前,很多领导干部在GDP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艰难选择,害怕因为GDP增速缓慢丢掉乌纱帽或者影响政绩。针对这种心理,习近平提出要给他们去掉“紧箍咒”,强调即使生产总值滑坡但是绿色发展搞上去了,可以“挂红花、当英雄”;反过来,“如果就是简单为了生产总值,但生态环境问题越演越烈,或者说面貌依旧,即便搞上去了,那也是另一种评价了”[7]。这是党的领导人首次明确对“唯GDP”政绩观说“不”,体现了对过去不计生态成本、追求短期效益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反思,表明了新时期党在发展理念方面的重大转变。生态社会主义者萨拉·萨卡曾担心:“如果中国领导人不能迅速做出方向性调整,而继续像世界其他国家一样追求GDP增长的最大化,那么,它将最终导致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崩溃[28]。”实际上,中国已经开始行动了。
再次,制定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各级干部的约束。中国共产党治理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传统,也是重大特色,就是把环境治理与落实党员干部责任结合起来,确定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早在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中就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各级党委、各级领导部门“非抓不可的一件大事情”[23]。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公职人员的环境责任又追加了规定。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党中央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环境治理责任的考核,目标责任制由单纯的企业为主体转向企业、居民、党政干部多元主体。江泽民在上世纪末指出,人口、资源、环境“这三项工作搞得如何,成效怎样,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作出交代,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拿一把手是问”[29]。这是党的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明确提出环境治理“一把手”负责制。自此以后,在党和国家关于环境治理的相关文件中,都会在末尾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但是,真正将领导干部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化则是本世纪以来的事情。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9年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要求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评价体系,把环境保护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再一次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他多次表示要转变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强调如果生态环境指标很差,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表面成绩再好看也不行,不说一票否决,但这一票一定要占很大的权重。“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2]。”2015年8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制度利剑”、“制度屏障”,标志着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责要求完全制度化。
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状况进行了分析,但是并没有对生态环境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特别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进行系统阐释。正如生态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奥康纳所言:“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资本主义发展对社会造成的破坏方面属于一流的理论家,但他们两人确实没有把生态破坏置于资本积累和社会经济转型理论的中心位置。他们低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赖资源枯竭和自然退化的程度。他们不仅没有准确预见资本在‘自然的稀缺性’面前重构自身的能力,也没有预见资本所具有的保护资源和防止或消除污染的能力[30]。”后来苏联建设成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受复杂国际局势和国内矛盾的影响,也没有将生态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之中予以重视。所以,有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与生态学之间缺乏“积极接触与对话”,应承担“同等的生态消亡责任”[28]。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论断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一次飞跃,他改变了西方学者诟病的马克思主义作家注重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人与自然关系的印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人类文明更替和民族兴衰的高度辩证地看待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克服了将人与自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二元对立的认识局限,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诸多方面作了精辟论述。这是习近平把握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大势,立足中国生态国情并吸收中国传统生态智慧和西方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在汲取中国共产党生态环境治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创造性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认识的最高水平。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系列论述不仅是当前中国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理论依据,也是中国贡献给世界的重要理论成果,被国际组织、政府和学者所认可。积极倡导生态文明的美国学者保罗·布伯博士在考察中国之后坦言:“我认为,中国是学习、了解生态文明的好去处,首要理由就是中国政府将这一理念写进了官方规划,即中国将来要超越工业文明最糟糕的方面,建成一个生态文明社会[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的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格局,由过去“四位一体”的格局发展为“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战略高度和特殊地位。具体体现在:其一,生态文明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之中,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构成部分;其二,生态文明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遵循;其三,生态文明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主持起草了十八大报告,报告的内容也体现了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布局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其中地位的系统思考。十八大以后,生态文明完全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格局中的地位得以完全体现。
不仅如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理论方面,习近平也做了创新性探索。比如在过去一个时期,理论上我们将生产力理解为人类凭科技单向度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实践中沿用线性经济发展模式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结果引起了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短缺、贫富差距等系列问题。反思建国后党在生产力发展理论和实践探索方面的经验教训,习近平提出了“两座山”的理论,并强调“我们讲不要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要看全面工作水平,就是说要按照生产力发展规律去发展,而不要违背规律蛮干。我们要正确运用生产力标准,推动实现物质的不断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15]”。这一方面将生产力的物质维度、人本维度、环境维度统一起来,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产力概念界定的本来面目,廓清了人们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将解放和发展物质生产力、生态生产力同实现和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更好地推动协调、共享、绿色发展理念的实现。
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具有强烈的历史意识、问题意识、忧患意识和全球意识,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极大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性发展的典范。
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系列论述是他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且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他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基本理念和基本方法。在思维方式方面,体现了强化规律遵循、持续改革创新的战略思维,把握主要矛盾、推进共赢共生的辩证思维,注重制度约束、增强执行绩效的法治思维,恪守生态红线、强化主体责任的底线思维;在基本理念方面,体现了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结合的思想,突出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本方法方面,体现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法。
当前,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观点无疑是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环境治理的基本遵循。它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深刻体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布局、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牢固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深刻把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从一味追求“GDP”增长、注重经济效益的传统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将人口再生产、物质再生产和生态再生产统一起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结合起来,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保护协调起来,全面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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