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望红,张丹丹
(1.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2.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在与贫困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处于全面贫困的状况,国家主要通过大力发展工业化提高国民经济水平,降低贫困发生率,但状况不容乐观。改革开放以后,依靠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制度和就业制度的改革,形成了一定的制度红利,大量贫困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1]。此后,市场化改革迅速改变了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国家综合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贫困问题逐步被纳入了国家的治理视野。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贫困人口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的连片贫困地区,以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区、黄土高原区、地方病高发区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性。1984年,国家确定了331个贫困县进行重点扶持,随后每年都会确定贫困县。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2013年底,由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确立了建立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在《意见》中再次指出,要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相比于个体贫困的治理,区域贫困治理面临基础设施落后、就业机会贫乏、市场适应不强、返贫率高等障碍。因此,当前我国扶贫的重点和难点是区域性贫困治理问题。
在区域性贫困治理上,国家、市场和农民等主体的作用不容忽视。学界对于国家在扶贫攻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形成了一致认识。国家的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制度,完善政策体系,营造公平与效率并存的社会氛围[2];二是采取具体的扶贫措施,投入扶贫资源,供给公共产品[3]。由于政府过多介入、承担责任过多,容易产生贫困人口的依赖心理,影响扶贫效率和效果,从而出现“政府失灵”[4-5]。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引入市场机制,以提高扶贫的精准性和效率。
市场是最具活力的因素,运用好市场机制,不仅能够拓展扶贫开发的资源,更能破解片面依靠行政手段、政府资源推动减贫与发展的低效率难题[6]。宫留记认为扶贫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市场的分散化决策系统能够将千家万户联结在一起,以充分调动贫困人口的脱贫积极性。然而,市场同样不是万能的,依然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向德平清醒地指出,市场机制不会自动惠及贫困人口,甚至不确定的市场条件往往对脆弱的贫困人口带来诸多风险[6]。
脱贫攻坚的真正主体是农民自身,贫困治理中的关键力量。覃志敏从宏观层面将贫困治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外源性扶贫,一种是内源性扶贫。他从发展的视角强调后一种模式的重要性,认为要以人为中心,在脱贫过程中强调贫困者及其社区在发展话语与权力上和发展过程中的主导权[7]。钟晓华则采取更为微观的视角指出贫困者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可行能力的视角讨论,可行能力既强调从“功能”层面改善贫困者外显的生活质量,更认为要消除贫困必须向人的主体性回归,即通过提升“能力”而达到自我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8]。
国家、市场和农民三者之间并非孤立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贫困治理的重点是经济贫困,即设法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从财富来源来看,财富来源于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可以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换而实现。那么,治理贫困的关键在于打通农民与市场二者之间的障碍,促进农民与市场建立有效联系,国家的功能即在于疏通二者之间的关联。换言之,贫困的有效治理即在于建立起国家、农民与市场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从国家、市场与农民三者关系角度来看,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区域性扶贫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道路:第一条道路是由中央主导的资源直输式贫困治理;第二条道路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资源整合式贫困治理;第三条道路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资源反馈式贫困治理。三条道路在实践理念、实践绩效和实践困境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表现在国家、农民和市场三者关系的配置上的不同,本文将对三种治理模式和道路进行阐述与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中,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
解决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的主要治理目标与责任。在扶贫开发规划之下,国家一直通过资源输入等方式对贫困地区进行定向扶持。在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以后,国家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资源直输式贫困治理,是以中央为主导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输送资源,进行直接地贫困救济,不需要资源竞争。资源直输通常以项目制的方式向下输送资源,规定了资源的用途[9],中间政府只对资源进行转接与分配,避免了地方政府对于资源的转换与吸纳。
在这一模式之下,国家作为资源供给者,农民作为资源承接者,二者建立了直接的沟通关系,前者试图通过资源供给强化后者的生活生产能力与市场融入能力,后者只需要一个贫困人口的身份认证即可获得来自前者的救助与扶持。在国家、农民与市场三者关系中,国家与农民建立起实在的联系,但国家的资源注入并不构成农民与市场建立有机联系的充要条件。
在精准扶贫战略中,产业扶贫和金融扶贫是中央层面最为典型的两种扶贫方式,主要针对有劳动力的贫困群体,支持他们培养生产能力脱离贫困。
产业扶贫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对贫困户需求的判断,向他们投入物质资源,进行产业上的扶持,典型的如种养殖业。产业扶贫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个体为单位申请产业支持,从而获得资金、种苗、技术等支持;一种是以村庄、地区为单位进行整个区域内的产业发展,集中投入各种资源。在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多是通过一村一品、一地一品的方式进行。之所以如此,在于政府希望通过在生产上形成规模效应,积累冲破市场的能力,从而实现农民致富的愿望。在具体实践中,产业发展的效果却差强人意。一方面,农户在面对行政指令下的产业发展时,存在着生产技术上的障碍,不一定能生产出合格或高价值的产品;另一方面,即使产品能够生产出来,也面临产业销售等市场风险。马楠在民族地区调研特色产业时发现,大部分农民无法准确辨别有效市场信息,只能依靠“模仿”或者“经验”,造成“一哄而上”和“一拥而上”的市场现象,市场发展极不稳定,返贫现象时有发生[10]。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构成了产业扶贫的两大阻力,从而影响了贫困户依靠产业脱贫的积极性。
金融扶贫是国家动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贷款,为贫困户提供生产基金,支持他们进行生产,以培养他们的内生发展能力的扶贫方式。金融扶贫的政策不仅限于贫困地区,在非贫困地区的贫困户也可以申请,但贫困地区的这一政策力度更大。金融扶贫指向的同样是产业,即国家向农户投入资金,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产业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两大与政策意图相悖的现象:一是由于贫困户还款能力弱,金融机构不愿将贷款发放给贫困户;二是存在大量贫困户将国家的金融扶贫政策看作是国家的恩惠,存在着“不贷白不贷”的心理,往往将依靠金融扶贫贷得的资金用于生活性消费,而非投入到生产中创造财富,贫困户将钱用完后就再次返贫,而不考虑还款问题。
国家针对贫困地区进行直接的资源输入解决贫困问题,但这种贫困治理的方式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在国家不断加大资源输入解决贫困问题的情况下,贫困农户日益加深对于国家的依赖,更加不愿参与市场竞争以摆脱贫困境遇。二是贫困资源出现严重的使用错位,一方面是发放到贫困户手中的扶贫资源,被贫困户花费掉,并未发挥“造血”的功能;另一方面是贫困资源被区域内的少数精英所吸纳,用于进行生产与投资,出现资源的“精英俘获”[11]。三是国家资源投入多,但资源使用无效或低效,贫困现状迟迟得不到改变,从而引发贫困户对于国家的不满,国家投入资源扶贫反而产生贫困治理内卷化等问题[12]。
中央试图通过资源的直接输入增加农民进入市场的资本,以建立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着重点在农民身上。这一举措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农民有没有能力进入,国家将资源单向地向农民输入,农民是否有能力承接是一个重要问题。资源承接能力包括文化素质、思考能力、行为能力等。简言之,即农民自身的主体性[8]。二是农民是否愿意承接,即农民是否按照国家的理念愿意主动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由于长期以来处于贫穷状态,自然环境逐步形塑出一套贫困的文化体系,农民们在物质匮乏的生活环境中,往往能够更加团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构建一套相互关联的生命价值体系,人与人之间会更加依赖,并日益习惯村庄社区范围内贫乏但温暖的社会生活。相反,贫困地区的村民们对于外界心生恐惧,惮于闯荡,不愿参与各种竞争获得物质收益。因此,即使国家注入资源“输血”、“造血”,村民们对之热情也不高。笔者在黔西南调查时发现,当地70后的村民由于教育水平低、不会说普通话等原因不敢外出打工,而80后、90后的村民,他们接受了基础教育,能够与外界沟通,仍然不愿外出打工,他们认为在村里生活舒服,环境好空气好人好,他们宁可吃青菜剩饭,也不愿意外出打工。政府支持各种种养殖项目,他们能够获得直接的补贴就种,否则就不种。由此看来,农民自身缺乏脱贫意识与脱贫能力,国家亦很难帮助农民挣脱出来。
从国家意志上来讲,中央试图通过直接的资源输入建立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扶持关系,进而增强农民与市场之间的对接能力,以此促进农民脱离贫困。实践证明,中央通过资源输入能够勾连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但并未促使农民与市场之间有效对接,农民自身发展的动力与能力不足,完全依靠国家资源的输入,必然严重制约贫困地区贫困问题的彻底解决。
地方政府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在执行国家的扶贫政策过程中,他们能够直观感受到直接输入政策资源的问题所在。在国家资源直接输入的模式之下,政策资源无效或低效使用现象突出。一些地方主政者意识到问题以后,通过转换扶贫策略进行贫困治理。资源整合模式下的贫困治理,是以“曲线扶贫”的方式,将国家投放的资源整合利用,通过建立地方市场以改善整体的扶贫环境,为贫困人口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一思路旨在建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建成地方市场后,能够为当地农民创造就业条件,因此自然能够建立起农民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存在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地方政府政绩的考虑,通过制造亮点获得上级的青睐,不论是对于官员自身还是地方政府都具有正向政治绩效。二是试图依靠资源整合,开发地方性市场,解决贫困农户的就业问题。在国家、农民与市场三者关系的处理上,此模式试图建立国家与市场二者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但并非真实有效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同样不真实。
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乐于通过开发旅游资源的方式完成脱贫任务。一方面,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生态环境良好,拥有一定的资源基础和开发潜质;另一方面乡村旅游扶贫在国家政策层面获得了支持。《意见》指出,要加强贫困地区旅游资源调查,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依托贫困地区优势旅游资源,发挥精品景区的辐射作用,带动农户脱贫致富。国家计划在2015年,扶持大约2000个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到2020年,扶持大约6000个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一些省份积极响应,如贵州省于2011年专门下发《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意见》,积极推动将扶贫开发与乡村旅游有机融合。在地方资源基础和国家政策支持下,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和动力整合资源,开展乡村旅游开发扶贫工作。
由于贫困地区的内生资源有限,而国家投放的资源往往是以专项资金的形式下达,在乡村旅游区初步形成之前,地方政府不易获得政策资金支持。因此,一些贫困地区的主政者试图通过整合扶贫资金进行前期的旅游开发。为了避免与扶贫政策发生冲突,地方领导往往戴着扶贫的帽子开展旅游开发工作,比如国家投入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支持农户发展产业,但地方政府将产业发展的思路纳入到旅游开发规划中,果树被置换为景观树,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专项基金,被地方政府用来建设旅游绿道、游步道等,而非农户急需的生产生活道路。
贫困地区通过整合扶贫资金开展乡村旅游景区建设,一方面由于基础条件差,景区打造的成本高,而整合资金远不够打造一个优质景区,大量打造的景区质量不高。衣传华早已指出,由于缺乏市场理性和市场规则,导致我国的旅游景观存在大量重复建设和质量不良的现象[13]。另一方面,贫困地区是整体性的贫困,就近城市居民的消费能力往往也不足,地区市场的需求有限。结果是,不仅乡村旅游建设的经济效益不高,无法通过地方性市场带动贫困人口就业,而且还消耗掉大量扶贫资源,延缓贫困地区基础建设与贫困改善的进程。
扶贫资源是用于直接扶持贫困户脱离贫穷困境的资源。在地方政府的眼中,将扶贫资金进行整合之后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建设,培育地方市场,进而解决地方人口的贫困问题,实行的是“曲线扶贫”的方式治理地方性贫困,并不与国家扶贫的大方向相背离。这一方式是先建立国家与市场之间的联系,而后再解决市场与农民之间的联系。
问题在于,乡村旅游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具有两大特性:一是自发性,每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行为具有不确定性,政府参与市场行为,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根本无法全面掌控市场的运转状态;二是竞争性,市场主体都具有营利冲动,不同主体之间为利益获得会产生竞争,在激烈的博弈中,部分主体获益,部分主体受损。也就是说,通过资源整合、再造市场这一方式建立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在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范围内,市场形成相对均衡状态,自发进行资源配置,并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若地方政府试图再造市场,一方面无法掌控全局以左右其他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政府介入到市场后,自身已经成为一个市场主体,也受到市场规律的左右,同样无法左右自身的行为。因此,地方政府借助扶贫资金再造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极大地风险性。
地方政府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建立地方市场的问题;二是市场的建立是否与农民脱贫有关的问题。市场自有一套运行规律,由不同的市场主体共同促成市场的运转。政府一旦涉入市场,自身行为就不受自己控制,而受到市场控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能是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而非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显然,地方政府难以建立起地方市场,反而会被卷入到市场中难以自拔。即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引入各种市场要素,建立起地方市场,也难以帮助农民实现脱贫。原因在于,市场运行的关键力量是资本,当地方市场一旦建立以后,资本必然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进入到市场中谋利,而穷人同样难以进入。如果说,新建立的地方市场能够为穷人提供岗位,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从而解决村民脱贫致富的问题。然而,相比于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的全国市场,地方市场不仅配置效率低,而且收益低,风险大。对于贫困户而言,依靠本地市场脱贫的功效不大。
总而言之,由地方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不稳定,在此情况下,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必然也是不稳定的。一方面不确定能否成功建立起地方市场,即地方市场是否能够为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和获利机会;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建立地方市场,这一市场是否能够与全国市场相抗衡,即不确定农民是否愿意与地方市场进行积极互动。在一系列的不确定之下,国家、市场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处于虚空状态,由地方政府进行资源整合的方式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与偏离。
资源输入与资源整合都是以抽象的国家作为主体,国家一方面主导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把握扶贫的方向。由于上述两种方式都忽略了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并未激发他们的脱贫动力,培养他们的脱贫能力,以至于贫困主体在贫困治理中缺位和失责。因此,在资源使用的效率与方向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扶贫效果大打折扣。从贫困地区的调研情况来看,农民之所以贫困,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进入市场时面临着各种障碍,包括心理障碍、资金障碍、能力障碍等。因此,政府的责任在于摸清贫困主体的脱贫意愿、脱贫能力与脱贫需求,进而根据不同主体的情况进行回应与支持。
资源反馈模式将农民、市场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有机勾连,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建立为目标,以国家资源输入为条件。在农民主动融入市场遭遇障碍时,国家根据他们反馈的信息与需求提供帮助。与当前精准扶贫的思路相反,这一思路是将主动方从国家变为贫困者,当后者向前者寻求援助时,国家根据他们的合理需求给予帮助。如此,不仅能够提升国家资源的投入精准度和使用效率,同时能够极大地调动贫困者自主脱贫的积极性,提高脱贫的彻底性。
资源反馈式贫困治理模式中,实际上存在两大主体,农民是脱贫的核心主体,政府是辅助主体,由于农民缺乏整体脱贫的宏观视野,在具体实践中,仍旧需要政府注入力量进行贫困治理,但目标指向建立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以此降低自身在扶贫中的治理难度,提升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这一模式不同于资源直输式贫困治理方式的粗放,也不同于资源整合式贫困治理方式的曲折,而是立足于贫困主体自身的实际脱贫需求,有针对性地回应农民的脱贫需求。具体来讲,这一模式和道路的实践路径如下。
一是激发农民自身脱贫意愿,引导农民表达脱贫需求,建立需求表达系统。在贫困地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当地贫困文化对于农民脱贫意愿的束缚。由于农民长期居于一个稳定的环境中,他们形成自己的“活法”和“地方性文化”,对于贫困丧失敏感与知觉,无意去改变现状,并形成贫困的代际传递[14]。此外,由于他们文化水平有限,缺乏对于自身状况的分析能力,故而不懂如何去对症下药。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引导农民形成贫困认知,寻找致贫原因,认清改善贫困状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当农民在自主脱贫过程中遇到客观障碍时,可以主动向政府需求援助,政府通过建立需求表达系统,及时搜集贫困户的需求意见。成都在使用公共服务资金时依靠村民议事会建立了有效的需求表达系统,村民议事会根据群众的意见进行统计排序,最后根据需求强烈程度择定项目[15]。在治理贫困问题时可以借鉴成都经验,村民可以向村民代表或村干部直接表达脱贫需求,由后者集中向政府转达,或由乡镇干部定期搜集村民的需求。
二是理清和确定农民客观的脱贫需求,形成贫困改善的“一篮子”计划。所谓客观需求,是指这一需求不是人为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个体自身无力改变的障碍。由于国家扶贫能力有限,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讲,国家不可能为农民的主观贫困买单,比如有些人不愿意劳累,不习惯异地生活等,宁可回乡过苦日子也不外出打工。在贫困地区,存在两种客观障碍,一种是外在环境因素,比如基础设施条件太差,水电路不通,不仅生活条件差,而且与外界几乎隔绝,难以沟通。另一种是外在条件塑造的内在能力因素,比如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条件太差,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低,以至于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能力都比较弱。
贫困改善的“一篮子”计划应当包括两块,一块是地区性的贫困改善计划,一块是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的贫困改善计划。前者主要是硬件设施上的投入,由政府总体上把握、规划和建设,提升当地整体的物质生活生产水平。后者由贫困者根据自身的需求,提出帮助申请,政府根据他们的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帮助,此一帮助并非毫无边界,而是以引导和支持贫困人口融入市场、增强他们的自我脱贫能力为指向。
三是整合各类资源形成资源储备,及时采取行动、投入资源以回应农民的迫切需求。中央为实现全面脱贫、如期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向下输入了巨量资源,但资源使用效率和效果不佳,一些地方政府自发进行了资源整合,但许多政府整合的方向错误,最终导致资源严重浪费。地方政府对于国家扶贫资源的整合,所要回应的是农民脱贫的迫切需求,而非地方政府自行理解并附加的需求。在资源反馈中,地方政府要建立一套身份识别和需求识别系统,避免出现“精英俘获”的现象。
在贫困治理中,政府是资源投入主体,但并非处于主导作用。主导意味着责任,政府一旦主导一切,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就难以得到发挥。政府的责任只在于把握和回应农民的需求,通过恰当的资源输送,改善农民的脱贫环境,调动贫困主体融入市场、自主脱贫的积极性和主体性,从而实现国家、农民与市场三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高效循环。
突破
以农民为主体的资源反馈式贫困治理中,农民和政府分别是行动主体和支持主体,市场是客观存在。理想状态下,农民能够依靠市场融入状况把握自身需求,政府能够回应其需求,支持农民融入市场获得劳动价值。在具体实践中,这一模式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困境,但这些困境都容易突破和克服。
一是治理时间的问题。中央通过精准扶贫着力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旨在加快扶贫力度,在202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因此,中央对在地方扶贫过程中的治理时间提出要求。但在实践中,不同农民存在着不同的需求,政府与之对接的形式是一对多,干部在扶持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多。此外,由于需求具有持续性,在不同阶段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因此治理的时间会被拉长。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需要转换治理思路。无论何时,贫困问题都无法消灭,因此,扶贫开发工作将是持久战。在进行扶贫开发过程中,需要建立稳定而持久的机制,时刻回应贫困人口的脱贫需求,而无需为了抢占时间而降低工作完成的质量。
二是地方政府整合资源的合法性问题。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上级政府都以项目的形式下发资源,地方政府若要根据差异化的需求进行资源反馈,将改变上级的资源使用途径,缺乏合法性,存在被惩罚的可能。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上级政府在贫困治理上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操作空间,允许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治理,但不能超越贫困治理的范围,防止资源被挪用或低效使用。
治理区域性贫困问题是当前我国扶贫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单纯依靠国家进行资源输送并不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把握贫困治理的方向,寻找到有效的方法。就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扶贫思路来看,以中央为主导的资源直输式扶贫之路旨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但贫困者在其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他们自身的脱贫动力不强,甚至高度依赖国家的资源输入,农民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并未有效勾连起来,无法提高脱贫的彻底性。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资源整合式扶贫道路虽然旨在改善资源直输的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地方政府多采取市场风险极高的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试图通过建立地方性市场创造脱贫机会,而贫困者在其中处于绝对被动的地位,国家、市场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都不稳定,国家资源使用效率存疑,脱贫效果同样不佳。
国家具有保障社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公平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就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国家还只能解决起点公平的问题,脱贫还需要贫困主体自身的更多努力。因此,在治理贫困过程中,要以贫困者为脱贫主体,政府根据贫困者的实际需求进行资源反馈,引导他们积极努力融入市场,才是最为有效的脱贫道路。这一思路,不仅强调了政府的治理责任,同时强调了农民自身的脱贫责任。政府有责任建立贫困者的需求表达系统,通过反馈需求引导贫困者增强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能力,农民自身亦有责任努力融入市场,通过在市场中劳动创造价值。只有在国家、农民和市场三者的合力之下,才能彻底解决贫困问题。
[1]李余,蒋永穆.中国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35.
[2]赵曦,成卓. 中国农村反贫困治理的制度安排[J]. 贵州社会科学,2008(9):59-64.
[3]李乐为,岑乾明. 连片贫困地区公共产品区域协同供给研究——基于湘鄂龙山、来凤“双城一体”反贫困的新思路[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153-158.
[4]刘辉武. 精准扶贫实施中的问题、经验与策略选择——基于贵州省铜仁市的调查[J]. 农村经济,2016(5):112-117.
[5]宫留记. 政府主导下市场化扶贫机制的构建与创新模式研究——基于精准扶贫视角[J]. 中国软科学,2016(5):154-162.
[6]向德平,黄承伟.中国反贫困发展报告[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5:3-9.
[7]覃志敏. 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治理转型:内源性扶贫——以滇西北波多罗村为例[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11.
[8]钟晓华. 可行能力视角下农村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实现困境与完善路径[J]. 学习与实践,2016(8):69-76.
[9]方劲.中国农村扶贫工作“内卷化”困境及其治理[J].社会建设,2014(2):84-94.
[10]马楠. 民族地区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研究——以中药材开发产业为例[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128-132.
[11]邢成举,李小云. 精英俘获与财政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研究[J]. 中国行政管理,2013(9):109-113.
[12]邢成举. 村庄视角的扶贫项目目标偏离与“内卷化”分析[J]. 江汉学术,2015(5):18-26.
[13]衣传华. 旅游景观大量重复建设的经济学分析[J]. 经济师,2003(7):132-133.
[14]张乐天,方煜星. 文化脱贫:一个贫困治理中的难题[J].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50-55.
[15]杜鹏. 村民自治的转型动力与治理机制——以成都“村民议事会”为例[J]. 中州学刊,2016(2):6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