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6000)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能源资源类企业逐渐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增加投资,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基础构建能源贸易通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作用,实现能源资源的供销生态系统,在此过程中,中国能源类企业需要充分识别当下能源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投资风险,才能获得长远稳定的发展。
中国能源现状基本呈现多煤贫油少气的特点,矿产类资源产量较大但人均拥有量较少,当下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需求较大,加之国内能源资源供销矛盾凸显,使得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较高。其中所谓的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和转换而取得的各种有用的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也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由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投资主要是常规能源的投资,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常规能源。
在国际产能合作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带动下,我国采矿业(能源类矿产属于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显著增加,占比提升。由图1存量角度来看,我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逐年上升,2012—2013年上升幅度较大,从2014年开始呈现增速逐年下降的趋势,2017年增速仅为3.48%,这是由于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低迷的影响,创下2005年以来中国企业对该领域投资的新低。由图2流量角度看,中国OFDI总体持续增长,采矿业流量波动明显,2016年降幅最大,较2015年下降82.85%。但仍然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行业之一。2017年流向采矿业的投资首次体现为负值(-37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境外企业归还境内投资主体股东贷款(即收回投资)金额增多,2017年,中国政府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的审査,在此之后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更趋成熟和理性。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增速放缓,结构进一步优化。
图1 2010—2017年中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及增速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整理。
图2 2010—2017年中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及占比(亿美元)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整理。
图3 2017年中国对各大州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亿美元)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整理。
2017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7个国家,约3000家境外企业累计投资201.7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2.7%,较2016年增长31.5%。主要投向东盟、中亚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如图3所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对亚洲国家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高达795.2亿美元,其次则为欧洲和大洋洲,存量约为224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行业的投资额占中国对“一带一路”所有国家总投资额约一半,说明能源是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中亚、东盟国家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我国对这些国家的能源投资优势互补,将更加符合中国和东道国共同的发展利益。
表1 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排序中国非金融类跨国公司前10名
数据来源:《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7》。
从投资主体角度来看,由于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大多规模较大,项目从投入到运营的周期较长,因此采矿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具有较大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小型企业较少在境外投资能源行业,由此大型国有企业成为该行业OFDI的主体。如表1所示,2017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排序中国非金融类跨国公司前10名中,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中国化工、中国中化和中国铝业均是国有大型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自身具备一定实力。
虽然境外能源行业投资主体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业,但是由于能源行业的特殊性质,加上企业自身对于风险的认知和把控具有一定局限性,使得我国企业在对外能源投资方面会面临较为复杂的风险问题。
1.政治风险
能源行业的特殊性就在于该行业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伴随能源境外投资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政治风险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在跨国能源投资活动中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政府干涉投资、政权变动以及经济管制等。由于能源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以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传统能源的供需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东道国对能源产业投资非常重视和谨慎,政府对境外投资者的能源投资方面进行干预,这往往给我国投资者形成巨大的准入障碍,后期的运营过程也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能源资源海外投资风险影响较大且复杂多变。
2.政策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能源行业的外资管制非常苛刻,除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限制外,还可能通过征用税收、取消权益等制定不平衡性合约和条款来对外资进行干预,给能源投资者制造障碍并可能形成损失。我国能源企业如若投资这些国家,了解这些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是前提条件,不同国家具有差异性的法律体系也增加了企业的准入难度和成本。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我国能源国情决定了国内矿产资源的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显。如以铁矿石、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能源行业对外依存度逐年升高,尤其是铁矿石和石油,必须通过外部输入才能满足国内供应,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呈加速趋势。能源安全是维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保证,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使得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必须要考虑国家能源安全问题,在追求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国家安全利益。
3.经济风险日益突显
(1)产权风险
在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日益深化的同时,面临的产权风险也日趋复杂,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时间较短,企业缺乏产权保护经验,企业内部研发人员储备不足,很多国内企业过多地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企业长远的发展,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和专利,仅将产品销量、营业额等数字化指标作为衡量经济效益的标准,不进行专利检索和前期的准备工作就选择到境外进行投资,加之对国外产权制度缺乏了解,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不足等原因,国内企业往往在海外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2)汇率风险
能源行业投资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时间长、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中国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投资过程中会涉及不同国家和币种,对于能源行业的投资金额较大的前提下,汇率风险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因此对各国的投资和结算中的币种选择是相当重要的。企业应当机动地选择结算货币,比如当人民币升值而东道国币种贬值时,企业在境外选择人民币投资和结算,可降低资金的汇率结算成本;反之则选择外币结算。可以明确的是,当汇率波动较为频繁时,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产生的外汇风险相对于用外币结算来说要小得多,企业要时刻关注相关国家的经济指标的变化。
(3)信用风险
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投资虽然存在巨大的机遇,但也需要直面投资的重大信用风险。根据穆迪报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42个国家(62%)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Ba区间或以下)或不在穆迪评级范围内,意味着潜在的投资风险较高。“一带一路”国家中仅38%的财政和经济实力较强。根据数据统计,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针对中国企业或可能对中国企业产生影响的贸易救济调查达215起,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
1.政府OFDI管理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缺乏完善的、专门针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我国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很难得到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其次,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海外投资保险政策,缺乏境外政治保险服务,以及对境外投资的相关金融与财税政策支持。已有的鼓励能源企业“走出去”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审批手续较为繁琐,不利于企业获取技术、拓宽销售渠道、从事境外投资,未能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2.企业内部有效风险管理机制欠缺
落实能源行业“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由于企业走出国门将会面临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其根据不同市场环境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能否机动性调整就会成为关键性问题。在投资决策方面,由于我国与东道国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企业能否正确融入新的市场环境将成为巨大挑战,加之部分企业在投资前对东道国的具体情况缺乏考察和了解,对外投资经验不足,一些企业在对东道国情势不明朗的状况下盲目投资,决策失误难以避免。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些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人才储备不足,致使其预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导致自身很难与高速发展的对外直接投资状况相匹配。
应继续促进与能源投资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制定对外投资协定和公约,强调双边区域投资贸易的合作要严格建立在双边投资规则中,不可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违背公约内容,确保本国对外能源投资企业在“一带一路”东道国的利益。当前,参照美、日等国家的经验,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尝试:一要建立为企业提供海外投资担保和保险制度,为企业走出去和面临的政治或经济风险进行适度赔偿,以减少海外企业遇到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二是健全海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适当对政治、经济不稳定地区的投资者进行税收补贴,来降低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首先,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经验,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其次,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要针对不同投资东道国制定不同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做到灵活应对。同时设立专业部门进行实时监测风险状况,及时规避风险。在投资的不同阶段需要制定不同措施,具体来说,企业在投资前应注意政治风险、政策法律风险和能源投资安全风险,不仅要加强与国际信息咨询公司的合作以增加获取信息的渠道,还要经过实地考察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中期应密切关注各个利益集团的反应,及时调整战略布局,关注汇率变动、产权保护等;投资后期注重文化风险和内部整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