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
1947年,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首次提出“差序格局”这一术语,对我国传统文化、人际关系、社会结构的特点进行了形象的概括,深刻体现了我国社会的本质,在国际社会被广泛使用。在文中,他提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就是差序格局。黄光国(1985、1986)则延伸了费孝通之意,指出中国人的差序格局由内至外有三层关系,每一层都适用不同的交换规范,分别是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和两者皆有的混合性关系,或称之为家人、熟人和生人,其互动规范分别适用需求法则、人情法则和公平法则。杨国枢(1993)也强调“关系”的强度是从家人、熟人至生人循序而降。
根据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和雷丁的同心圆理论,民营企业主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关系网络有两种:一是根据血缘关系形成“我—亲人—熟人—外人”这样一个序列;二是根据主观关系即心理认同的距离,形成“我—自家人—自己人—外人”的序列。差序格局以同心圆形式向外扩散,按照不同的关系形成不同的圈子,不同的圈子适用不同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最内层的圈子是自己,以自己的喜好和利益为判断中心。下一个圈子是亲人或自家人,是由具有血缘、姻缘、亲缘关系的家族人组成,这种关系是最亲密、最稳定的,信任度最高。再下一个圈子是熟人或者自己人,是由老乡、同学、朋友、同事等地缘、业缘、血缘关系构成的圈子,遵照“人情交换法则”,其特殊信任是通过频繁的人情交换建立起来的。最外一个圈子是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既不是亲人也不是熟人,有可能认识也可能不认识,认识也仅限于知道,不存在人情交换,这种关系是与自己最远的,信任度也最低,需要正式契约的约束。
民营企业主选择经营者时,首先考虑的是与自己关系非常亲密的家族成员,由血缘、亲缘、姻缘关系联结的家族成员是最值得信任的。Sun(2002)认为家庭成员的信任关系支撑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家族成员作为经营者,与企业主彼此信任,并且有一致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企业主和企业非常忠诚。这种天然的信任使得家族成员采取无私奉献的利他主义行为,亲缘关系所形成的终身契约有利于降低外部不确定性,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减少高级管理人员流动给经营造成的冲击,有利于家族业主长期控制企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Litz,1995)。家族化治理也可能在某些方面加重委托代理问题,如搭便车和偷懒、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不公平(Schulze,2003)。虽然一些家族经营者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侵害企业和股东利益,但家族业主的权威可以将家族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连燕玲等,2012)。
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局限于家族成员的经营者选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优质管理资源的稀缺。首先,维持血缘、姻缘和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次,在这些有限的家族成员中有能力的经营者资源也是有限的。这种家族成员资源的天然局限性,使得民营企业将经营者的选择圈扩大到熟人区域,从熟悉的老乡、同学、同事、朋友中去选择合适的经营者。民营企业主通过感情、人情、交情等方式将具有地缘、业缘、学缘关系的熟人经营者变成自己人,将家族外部人士家族化,以泛家族化形式、家族化的手段经营企业。这些熟悉的“自己人”固然不是“自家人”,其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自己人”化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期间存在大量的情感性和工具性交换。这种交换是有较高成本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不会轻易地去破坏两者的关系,关系一旦破裂,会给企业主和代理人都带来很高的隐性损失。所以,通常熟人经营者也是忠诚的、可信的,只是信任成本高于家族成员。
当民营企业的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者实现了跨地、跨业经营时,就需要更专业的经营者,如职业经理人。外部职业经理人拥有比家族成员和熟人经营者更专业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拥有更广泛的社会网络和资源,能够带领民营企业走出家族主义发展的瓶颈。外部职业经理人与民营企业主交往的时间有限,少有人情来往,缺少特殊的“关系”资源。正因如此,缔约双方彼此了解不深,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经理人可能存在隐瞒能力的道德风险,加上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声誉机制缺失,民营企业主对外部职业经理人普遍不信任。在信任缺失的情况下,企业主只能通过与外部职业经理人签订正式代理合同来减少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关系信任的缺失,加上制度信任的不健全,民营企业主对职业经理人往往缺乏信任从而对职业经理人过度监督和干预,导致代理成本较高,也束缚了职业经理人能力的发挥。
民营企业主即大股东在选择经营者时往往按照关系的差序格局来选择,因而将关系嵌入了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了传统委托代理模型中完全经济人和完全理性人的假设前提,参与人的社会化和关系的利他主义等因素将对委托代理行为产生影响。经营者与大股东的关系嵌入强度决定了二者之间的信任程度,继而会影响经营者的代理行为和大股东的监督行为,会对股权代理成本产生影响。而经营者与大股东行为模式的变化,也会影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对大股东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产生影响。
倪得兵等(2011)的模型将关系理解为一种外生于显性激励问题的隐性合同,从关系网络中抽出两个个体的私人关系嵌入委托代理模型,建立了一个将显性激励问题“嵌入”关系维持过程的三阶段模型。他们将每个行为人视为“差序结构”中的节点,每个行为人会受到差序格局节点的影响。关系基础是先于关系双方行为存在的,关系相对于行为是外生变量,合同双方不能改变关系的性质,但可以选择不同的关系行为。本文借鉴上述思路,将民营企业大股东与经营者关系嵌入委托代理行为中,看这种差序格局的关系嵌入对二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以及这种关系嵌入对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从而判断其对代理成本的影响。
1.模型假设。为描述大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嵌入的差序格局关系对双方策略性互动行为的影响以及这种关系对第三方(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经营者的显性业绩生产函数为y=ηe1+ε。其中:y为可证实的产出;e1≥0为经营者用于生产显性业绩的努力水平;η>0代表经营者的能力(即努力的边际显性产出);ε为随机扰动项,服从正态分布,即ε~N(0,δ2)。
假设2:大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某种关系已经建立,但该关系基础需要双方共同实施努力e2才能维持(强化),从而获得关系利益G=ke2。其中:k代表差序格局,衡量的是关系嵌入的强度,k越大,表示差序格局越远,关系越不亲密,关系双方从中获取的关系利益越少;e2代表经营者建立并维护关系所需付出的努力水平,即维持关系的努力水平。经营者得到的关系利益分成比例为λ,大股东得到1-λ。
假设 3:经营者的精力是有限的,e1+e2=1。经营者工作努力水平的成本为,维持关系的努力水平的成本为c2e2。其中,c1、c2(c1>0,c2>0)分别代表工作努力和关系努力成本的边际效应。
假设4:经营者获得的显性业绩支付为W=α+βy。α为固定工资,β为经营者可证实产出的线性提成比率。则大股东获得的显性业绩支付为(1-θ)[(1-β)ηe1-α],中小股东和债权人获得的显性业绩支付为θ[(1-β)ηe1-α],θ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分成比率,中小股东和债权人为θ,大股东为1-θ。
假设5: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是风险中性的,经营者具有常数绝对风险厌恶系数(CARA)的效用函数。
2.模型推导。
(1)对股权代理成本的影响。由假设1~5可知,经营者获得的确定性等价效用为:
一阶最优条件为:
由于λ>0、c1>0,可得
由上述推导可得命题1:最优工作努力水平与差序格局(关系嵌入程度)呈反比,即差序格局越大,关系嵌入越弱,经营者利益最大化时所需付出的努力水平越低。
根据代理成本理论,经营者的努力水平越低,给企业和股东带来的代理效率上的损失越大,从而导致股权代理成本越高。由此,得出推论1:差序格局越大,关系嵌入越弱,股权代理成本越高。
(2)对大股东代理成本的影响。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时的效用函数模型为:
将式(3)、(4)代入目标函数(2)可得:
其中,A为与k无关的系数。
可知,无论关系利益的提成比例以及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分享系数为多少,k的系数都为负,可得命题2:最大化股东利益时,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越弱(差序格局的层次越远),大股东得到的效用越小。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大股东得到的效用越小,大股东从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攫取的利益越小,从而使得大股东代理成本越低。由此可得推论2:差序格局越大,关系嵌入越弱,大股东代理成本越低。
(3)对债务代理成本的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时的效用函数模型如下:
将式(3)、(4)代入目标函数(5)可得:
可知关系利益的提成比例影响了其他利益相关者(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效用,k的系数要分情况而定,可得命题3:当λ>1/2时,即经营者关系利益分配比例超过大股东时,随着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嵌入越弱(差序格局的层次越远),其他利益相关者(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效用越大。当λ<1/2时,即经营者关系利益分配比例低于大股东时,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嵌入越弱(差序格局的层次越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得到的效用越小。当λ=1/2时,即经营者关系利益分配比例等于大股东时,其他利益相关者(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与关系嵌入无关。
根据股东与债权人的委托代理理论,债权人的效用越小,说明其被侵占的利益越多,反之,其被侵占的利益越少。由此可得推论3:当λ>1/2时,差序格局越大,关系嵌入越弱,债务代理成本越低;当λ<1/2时,差序格局越大,关系嵌入越弱,债务代理成本越高;当λ=1/2时,差序格局的关系嵌入与债务代理成本无关。
本文通过分析差序格局关系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用模型推导出差序格局关系对三类代理成本的影响机理。
在我国,关系以差序格局的形式嵌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差序格局的关系嵌入形式也深深地影响了企业的委托代理行为,差序格局式的用人机制导致了公司监督机制、报酬机制以及信任机制的差序格局。经营者作为经营决策的实施者,其行为动向决定了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大小和收益分成。经营者到底是谁的人,代表谁的利益,取决于其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嵌入强度。
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差序格局关系嵌入越强,经营者越倾向于更努力地工作,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越强,从而节约了股权代理成本;反之,随着大股东与经营者关系嵌入强度的降低,股权代理成本升高。
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差序格局关系嵌入越强,当大股东想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时,经营者采取配合大股东的态度的概率越大,从而使得大股东代理成本越高;反之,随着大股东与经营者关系嵌入强度的降低,大股东代理成本降低。
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差序格局关系对债务代理成本的影响要依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利益提成比例而定,当经营者的关系利益提成比例高于大股东时,随着二者关系嵌入强度的增大,经营者倾向于与股东合谋,侵占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从而债务代理成本高;当经营者的关系利益提成比例小于大股东时,随着二者关系嵌入强度的增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侵占债权人利益的概率变小,从而降低了债务代理成本。当经营者的关系利益提成比例等于大股东时,债务代理成本与关系嵌入强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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