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 地理与旅游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五化”(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生态化)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五化”的深度融合、互动发展,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业的粗放经营、农地细碎化等问题日渐突显出来。耕地规模化经营作为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优化配置,把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专业户等手里集中,利用规模扩大产生的规模效益来增加种植业的比较效益,有利于农业现代化技术推广、应用和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劳动者与土地、技术、资金、装备的优化组合,进而对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积极的作用[1-3]。对此,国内外诸多学者从规模经营的意愿、动力机制、适度规模测算、经营主体及运营模式、经营效应等方面展开研究,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
农村的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和资源,农业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农村的土地规模经营。一般而论,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是产生规模经营行为的基础,也是推进耕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众多学者对耕地规模经营的农户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对促进耕地规模经营的实现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耕地规模经营意愿有无、强弱主要受到内部因素(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等)和外部因素(区域经济、政策等)两个因素的综合影响。
2.1 内部因素的影响
农户个人特征对耕地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户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年龄等方面。对不同地区的典型调查发现,农户年龄对规模经营意愿有负向影响,主要是由于当农户年龄过高时,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能力降低,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也随之降低[4]。农户受教育水平越高,接受新事物与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强,决策行为就越理性,进行规模经营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会对规模经营产生正向影响[5]。但也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逆向淘汰趋势,受教育水平高的农户,他们的非农转移的能力与意愿越强,从而阻碍规模经营意愿的产生[6]。
在农户家庭特征方面,家庭非农收入比重较高的农户,他们一般以外出打工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为主,对农业的依赖性降低,对耕地规模经营的意愿也较弱[7];家庭劳动人口规模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也存在区域差异,一方面劳动力人口规模越大,农户规模经营的意愿就越强[4];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降低,老人和妇女就成为粮食生产的主要劳动力,从而导致农户不会因为劳动力人口数量的多少而影响粮食生产规模经营选择的结果[8]。此外,农户家庭耕地资源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以正向影响为主,耕地资源越丰裕的农户,他们的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就越小,农户维持并扩大耕地规模的意愿就越强[9]。
总体看,在农户微观层面,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耕地规模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耕地规模经营的发展。随着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向城镇输送大量劳动力,减少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促使农村人地关系得到缓和;同时,由于农户自身劳动能力和活跃的农地流转市场,为流入土地实现耕地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规模经营实现的可能性。其次,非农收入和规模经营收益的增加为规模经营的实现提供了双重动力。较高水平的非农收入拉动了农村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促进耕地流转,为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提供了拉动力;而耕地规模经营带来的农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劳动生产率、农业专业化、家庭农业纯收入、劳均农业纯收入和粮食产量的提高,形成了提高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2,10,11],为规模经营的实现提供了推动力。
2.2 外部因素的影响
农户规模化经营意愿还受区域经济、政策、农业技术培训等外部要素的影响。国家惠农政策、参与合作社、农户权益的保障、农业技术培训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土地规模经营的意愿,而随着土地调整频率和距城镇距离的增大,农户规模经营意愿受到抑制[7,12-14]。
在宏观层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对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巨大贡献,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技术不断更新,“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模式开始出现农地细碎化、粗放经营等现象。而耕地规模经营对缓解我国人地矛盾、优化耕地资源配置、保障粮食安全、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面临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贸易壁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要采用新技术、新手段、新工具、新组织,而这些都只有在规模经营时才能实现[15],因此国家层面应通过政策手段积极推动规模经营。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力度日益强劲。早在1984年和198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2013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四年提及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真正为我国土地的规模经营寻求一条可行之路。
2.3 耕地规模经营的农户行为机理分析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农户基于规模经营意愿从而决定是否实施规模经营行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农户规模经营意愿受到个人特征、政策认知、家庭收入、劳动数量等内部因素和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政策、社会保障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农户依旧没有规模经营意愿,此时农户会继续保持传统的小农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二是农户在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产生了规模经营意愿,此时由于农户行为符合理性人假设,农户的决策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以上分析,当规模经营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时,农户做出规模经营的决策,选择种植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或两者兼顾的种植结构,并根据当地政策、经济发展和个人情况,选择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进行规模经营;若规模经营不能获得最大利润时,农户便不会再进行规模经营,此时农户会选择是否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便会维持原有的小农生产,而当农户决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时,农户会将现有耕地转出,脱离农业生产,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图1)。
图1 农户规模经营行为机理
规模经营应注重对“度”的把握。现有研究通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等关键性的经济效益指标和农户年龄、收入、劳动力数量等农户自身指标来衡量规模经营是否适度,并给出理论上的适度值或适度范围。在规模经营适度值测算方面,学者们给出不同的规模经营测算结果,有具体的目标值,也有规模经营的适度范围值[16]。例如通过建立模型测得信阳市的理论适度经营规模为劳均0.34hm2[17],山东利津县为1.48hm2[9],而中原地区的理论适度值范围是0.667—1.467hm2[18]。此外,侧重的研究目标虽然相同,但是研究区域、方法等不同,也往往导致研究结果有所差异。同样以收入最大化作为目标,上海市户均适度经营规模为41.867hm2[19],而江浙典型村适度经营规模为1.33—1.67hm2[20]。因此,对同一地区的经营规模适度值进行测算,不同学者仍得出不同的测算结果。例如对武汉市江夏区规模经营尺度进行测算,在人均纯收入最大化条件下,测得江夏区土地最佳经营面积为1.27hm2;而以户均农业生产净收益最大化为测算目标时,测得江夏区农户的人均适度经营规模为0.366hm2、劳均适度经营规模为1.795hm2[14,21]。因此,有学者认为农业经营并没有确切的最优规模界限和最优模式,只有在农作物具体品种水平上进行研究才充分考察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的问题[22]。对此,李博伟等人通过构建利润最大化模型,测得合肥市水稻种植户适度经营规模为8.25hm2[23]。而同样是对水稻进行规模经营适度值测算,湖南水稻种植的适度经营规模为3.333—4hm2[24]。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从农户经营类型[25]或农作物生长周期[26]入手,对规模经营进行了测算,得出适度经营范围。
除了自然因素之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的区域差异,指标的类型、合理性以及权重不同,不同学者的目标取向、使用的数据和采用的测度方法不同等因素,导致适度经营规模测度的标准出现差异。同时,尽管诸多学者采用不同的指标、测算方法等得出了适度规模的数值或区间,但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测算系统来确定区域适度经营规模。即使是对同一地区的适度经营规模的测定,由于数据统计口径、研究方法和视角、研究目标及范围等的不同,最终测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得到统一的结论。此外,在当前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下,对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若没有充分考虑制度、生态、社会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即使测算出的最优规模也很难在现实中实现。此外,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户微观尺度和家庭农场方面,对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经营规模研究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经营主体的界定方面。
目前,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在耕种面积、经营种类、管理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差异,但与原有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相比,耕种的土地规模均有所扩大[27]。张照新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物质装备、管理能力等方面比传统经营主体有所改进和提高,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是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性组织[28]。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目前学术界见解颇多。孙中华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种类型[29];也有学者从适度规模经营角度出发,根据土地流转对象不同,将其分为农业专业户经营模式、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企业经营模式三种模式[30]。总体来看,目前对耕地规模经营形式最普遍的分类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四类。
对四类规模经营形式,众多学者给出了较完整的定义。农业专业大户以从事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实现规模经营[31]。按照从事的具体产业可将专业大户分为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加工大户、销售大户、服务大户等[32]。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3]。其基本特征为:一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二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三是经营的耕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四是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34-36]。而我国家庭农场尚处于发育阶段,主要是由种养大户构成[37]。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一个地区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38]。龙头企业则是指主要从事耕地以外的经营,是以工商资本为基础,以大规模、工厂化方式实施的耕地经营[34]。
针对其功能地位,不同学者对不同经营主体的定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龙头企业能够有效推动中国“五化”的协调发展,应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39];也有学者认为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40];而漆信贤认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是缓解和破解中国农业困境的重要途径[41]。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其适合的发展空间,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地位[32,42]。
综上所述,目前尚未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做出明确的认定标准[39]。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受到政策界定、土地流转、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人才等方面的约束,但是各类经营主体应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合理配置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中,实现一体化整合,从而推动中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现有研究不仅集中在规模经营意愿、尺度、形式和动力机制等方面,在规模经营效应方面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主要体现在规模经营对投入、产出的影响方面。
耕地利用规模化对投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规模大小带来经营方式的变化进而影响不同类型的要素与技术投入。不同典型地区的调查显示,耕地经营规模的大小与农户投工水平呈负相关[43,44]。经营规模对投入类型的影响具有显著差异,对劳动投入有负面效应,对省工性资产投入有正面影响,而对增产性投入却有负面影响[45]。由于土地经营面积小而导致农业机械和劳动力部分闲置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小规模与大规模的土地经营在要素效率利用上没有明显差别;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机械对劳动力的替代,而生化技术的推进是科学技术对土地和劳动力的替代[46]。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加大了新技术的投入成本,进而可能影响农业技术的有效投入[47]。我国江南地区的实证分析显示,兼业程度最高的小规模农户,他们的资本投入较高,并且随着兼业程度的降低而下降,在1hm2以上的规模出现短期资本投入回升[48]。事实上,关于耕地经营规模对投入的影响要将其置于向土地投入资本以增加土地产出的经济过程中考虑,这其中若是产生了对不同经营规模的内在要求,则经营规模的大小与土地产出率必然存在联系。
规模经营对土地生产率的影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它甚至关系到生产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性,而正确研究效率对判断产出增长是否可持续具有重要的意义[49,50]。实践中,既有支持的论据,又有否定的论据。耕地经营规模和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反向关系(Inverse Relationship,IR)最初是由Chayanov在考察俄罗斯农业生产时发现的,随后在对印度农业的研究中也观察到此现象[51-53]。此后,大多数国内外研究证实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是反向关系[54,55],但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正向关系在发达国家和中国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中也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56,57]。由于在实证分析中很难控制好气候条件、距离市场的远近、种植方式、土地质量、基础设施等对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的变量,可能难以得出一致性的结论。但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是“U”型或倒“U”型观点的提出[58,59],则意味着规模经营存在适度问题,要结合具体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规模经营。
与土地生产率的争议不同,当考察经营规模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时,正向关系能得到更多经验研究的支持。无论采取直接分组对比、构建生产函数或回归方程等方法,大多数研究证实经营规模与劳动生产率之间一般是正向关系[51,55,60]。但目前有关耕地经营规模对成本利润率、技术效率、全要素生产率、农民收入的影响关系的研究尚不多,也还没有达成共识。如有研究表明包含劳动力成本(含家庭用工)的成本利润率与耕地规模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但不包含劳动力成本的成本利润率与规模大小无关[51,61]。与省级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结果相似[62],农户层面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每个劳动力创造的农业纯收入增多,有效提高农民的家庭农业纯收入[63]。但也有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随着耕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总体上呈“U”型趋势[44]。总体来看,随着规模经营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仍陷于“反向关系”还是“规模报酬递增”的争论已无太大意义[64]。深刻理解各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差异及其带来的行为响应,努力把握耕地经营规模变化对资源利用与配置方式带来的影响可能成为今后值得探究的问题。
粮食安全是关系发展的重大课题,而规模经营对粮食增产具有重要意义[65],因此有关规模经营的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学术界从过去仅仅依靠对个别地区规模经营的案例进行简单统计分析,发展到目前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阶段。然而,对规模中经营主体的概念界定、适宜经营尺度及评价方法、规模经营的形式、效益等问题的研究,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并且在研究之前也没有对部分问题做出清晰的说明和界定。同时,现有研究主要运用的计量模型多为传统的C-D生产函数模型和Logistic回归模型,在数据方面多以某一特定地区为例,导致数据的代表性不足;或采集数据的地区存在特殊性,数据的统计口径、处理方法不同等,导致研究没有产生令人信服的一致结论。总体来看,有关从农户层面出发对规模经营问题的定量研究和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较多,但有关规模经营中其他主体的研究较少,在适度经营规模尺度测算方面尚未形成一致的测算标准。
鉴于此,关于耕地规模经营的研究具有较大的拓展空间:①继续加强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研究,促进耕地规模经营的有序推进,减少农民的权益损失。②开展对不同经营主体概念的界定和适度经营规模的测算,准确把握不同地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的适度规模,加强对规模经营实现路径的研究。③推进耕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的研究等问题。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但对揭示不同类型农户耕地利用规模化的机理,从微观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化视角理解耕地利用规模化的过程规律、响应机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完善相关土地政策、引导各类微观主体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有关耕地规模经营的农户意愿及其实现路径的研究应成为耕地规模经营研究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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