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惩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路径思考

2018-03-10 21:13马增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马增民

摘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面临案件受理难、管辖权确定难、证据获取难、效力认定难、案件定性难、处理难等打击防范方面困境。检察机关应重预防,提升舆论宣传引导能力;重学习,提高预防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专业化水平;重沟通,提升与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能力;重指导,从横向、纵向两方面保障案件快速有序办理。

关键词电信网络 新型犯罪 检察机关 快速办理

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信息化新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表现出动态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等特征。犯罪类型呈现新特点,犯罪手段日益多元化,犯罪空间跨度大,涉及受害面广,手段隐蔽性强,破案难度加大,犯罪成本低等,使电信网络犯罪呈现多发频发的新态势。

一、检察机关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主要做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互联网+检察工作”研讨会,会议强调,当前网络犯罪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新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电信网络犯罪的新形式、新特点,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条件下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坚决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敲诈勒索、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201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的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并要求检察院机关要依法快捕、快诉,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检察环节均采取了专业化打击和预防策略,如大连、北京等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处室或组建了专业化办案组,成功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福建、江西、四川等地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网络犯罪集中宣传月”、“惩治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专项活动,积极发挥反信息网络诈骗中心的职能作用,有效遏制和减少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网络安全。

此外,为解决电信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指导意见。

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存在的困难

(一)案件难受理

实践中,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存在个案涉案金额较小、空间距离跨度大,办案难度增大、办案成本高、办案周期长等突出问题,侦查机关出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考虑以及办案质量考核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被害人的报案会以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或者以案件管辖难以确定不予受理,即使网络诈骗犯罪案发后,被害人第一时间报案,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展开侦查,丧失了侦查取证、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为以后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困难。

(二)管辖权难确定

网络犯罪多为网络空间的非接触式犯罪,由于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化手段具有超时空的特性,涉及面广,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电信网络犯罪的实施者、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现实中的物理空间关系错综复杂。以网络诈骗为例,嫌疑人在网络中发布一条诈骗信息,或者设置一个虚假的购物网站,受害人可能遍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属于按照行政管辖“条块分割”,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所以在实际中,何地公安机关具有立案管辖权常常难以确定。

(三)证据获取难、效力认定难

近几年,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五花八门,纷繁复杂,手段和方法更新速度之快超于以前任何时代。各类社交软件与移动互联网结合,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犯罪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极强的更新性和多样化,致使电信网络犯罪不易被普通大众发现和识破,也正是因为利用高科技的伪装,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变换网络身份、变换网站注册域名、变换银行账号等手段干扰、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大大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侦查机关难以追查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取证十分困难。此外,基于网络时空压缩化特点,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便利,境外取证申请时间长、手续多、审批难,导致电子证据流失,侦查机关错失取证时机。电信网络犯罪多表现为电子信息形式,很容易被犯罪分子销毁,造成证据提取难、固定难,及时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办案条件。即使成功提取电子证据后,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让电子证据在办案庭审中“说话”,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服务保障公正司法,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四)案件定性难、处理难

电信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犯罪特特点,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犯罪手段隐蔽化、多样化,犯罪对象的广泛性、不确定性;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对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网络犯罪的新态势,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虽制定和出台了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有些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比如网络犯罪中的财产损失的认定、虚拟物品的价格认定、案件定性、罪与非罪等问题,解释的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办案中难以起到指导作用,以致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存在认定标准差异和认识的不统一,难以形成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影响了“全面、稳定、一致”打击网络犯罪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机制的思考

(一)重预防,提升舆论宣传引导能力

反观已经发生的电信网络犯罪案件,都是和受害人防范意识较低、麻痹大意分不开的。为达目的,犯罪分子会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和同情,拆破受害人的警惕墙和防范壁。

对此,检察机关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的主阵地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广泛利用廣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醒公众不要有“贪图便宜”、“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要自觉守法,规范网上行为,清洁上网环境,在网络社交、经济往来中需谨慎,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报案。

(二)重学习,提高预防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网络新型犯罪行为隐蔽,与现实环境下的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实施犯罪的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犯罪后果等都表现为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加之网络虚拟环境的不稳定性,导致犯罪活动难以防范,难以确定发案时间,难以侦查取证。2016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各级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超前的眼光、创新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把提高现代科学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核心战斗力来抓,善于把新技术运用到预防打击犯罪实践中,确保与犯罪分子较量时占得先机、赢得主动。

为此,检察机关要树立科技强检意识,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条件下严厉打击犯罪和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执法办案中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带来的技术优势,办案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和了解各种计算机信息网络技能,提高其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能力。有条件的检察院可效仿大连、北京等地做法,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处室或办案组,人力薄弱的检察院则可指定专人办理该类案件,以此保障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快捕快诉。

(三)重沟通,提升与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能力

电信网络犯罪信息留存于电信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等多个领域,打击此类犯罪,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与公安机关、工商、金融、文化、电信、移动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快速反应、情报信息通报等制度,统一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形成行之有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协调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定期查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第一时间了解案发情况、犯罪手段、获赃渠道等案件信息,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引导取证、侦捕诉衔接等机制,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理盲点,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四)重指导,从横向、纵向两方面保障案件快速有序办理

一是注重对公安机关的横向指导,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侦查,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诉讼效率;加强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此外,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输,不受现实地理空间距离的限制,没有犯罪现场,任何一台入网计算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犯罪分子借助发达的信息等手段,实施跨地区、跨国、跨境犯罪活动,侦查管辖权出现争议,入罪标准无法统一。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帮助、协调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统一入罪标准,保障案件报捕、起诉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注重检察系统的纵向指导,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上级院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督导,及时帮助解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案件定性、证据认定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确保打击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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