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2018-03-08 21:10王敏杨兴香
人民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

王敏+杨兴香

【摘要】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另一方面其在我国发展中的变异又隐藏着许多隐忧。运用法治为共享经济护航,既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更需要强化执法,还需要强化普法宣传,只有这样才能让共享经济模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助力。

【关键词】法治基础 共享经济 经济转型升级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共享经济”最早于1978年由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L.Spaeth)提出。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第三方平台为基础,陌生人之间通过暂时的转移物权获得收益,进而实现价值最大化。不同于传统的依靠信息、技术、专利等垄断获取利润,共享经济更加强调通过信息的共享、资源的共享等,实现对产品、服务的最大化利用,进而尽可能地降低每个个体享受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作用,共享单车、滴滴打车等获得了在群众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包括所谓的共享充电宝、马扎等,大家普遍认可这就是共享经济的一部分。但是在学者看来这些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共享经济组成部分。从这种认知的差距中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在我国发生了较大的变异。这种变异一方面是资本的趋利行为所致;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民众和社会的认知有关。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并不是供方和需方之间利用某个平台开展的共享交易,而是公司直接购买自行车投放市场开展的短期租赁行为,只不过这种租赁利用了互联网等方面的技术,使得租赁更加方便快捷。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不是对社会存量资源的有效利用,而是一种新的谋利方式。而从我国民众的认知来看,人们还缺乏法治与规则意识。这种意识的缺乏,直接导致人们对概念背后的本质探究相对不足,进而使得对于方便与决捷的推崇高于对于法律现象的正确认识,最终“用脚进行投票”,影响整个市场的发展方向。

我国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对法治的迫切需求

日趋繁荣的共享经济迫切需要法治的规范。我国的共享经济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态势,而且未来其发展空间依然巨大,要避免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在无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假借共享之名行破坏整体经济健康发展之实的情况发生,就需要加快制訂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共享经济能够实现持续发展提供支持。首先,当前我国的共享经济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良的苗头,例如,在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马扎之类的短租行为中,有一些经营方实际上并不能看到明显的盈利前景,而且大批的共享单车被人为破坏、丢弃,甚至由于乱停乱放而被当做垃圾处理。所谓的共享雨伞和共享马扎也被直接拿回家,市场上所剩无几。但就是这样的项目,却能在共享之名下不断地完成融资。没有盈利预期,主要靠概念实现融资的模式,难免会让人联想到庞氏骗局。其次,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使得共享经济的参与方摆脱了对传统实体经济的严密监管,相当一部分行为主体在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好处和福利的同时,也游走在逃税漏税的边缘。再次,共享经济在大幅降低各个主体参与市场交易门槛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雇佣关系,使得我们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这些现象都需要强化监管,这样才能避免共享经济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使其真正成为造福群众的有效模式。

大数据的累积和使用迫切需要用法治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也为很多互联网公司和企业平台实现盈利提供了新的渠道和途径。他们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分享,挖掘出有用的信息,了解消费者的习惯和需求,进而为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更大价值提供支持。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无疑使得这种大数据的累积和使用更具价值和意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大数据实际上涉及很多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如果不对这种信息给予足够的保护。大数据的使用和积累实际上就是以隐秘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此外,随着共享经济之风劲吹,越来越多的公司投身到了这一行业之中,但是不同企业的技术水平不同,对于消费者信息的保护能力也千差万别,因而更加需要立法和强力执法方面的保障。

法治化是实现共享经济模式更好服务产业升级的必然要求。在技术、政府、民意和舆论四重因素的作用下,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显然是符合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因此,才会有资本略显粗放的介入。但是由于相关法治体系的不完善,共享经济的野蛮生长难免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而且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开展共享,只有在适当的时候向适合的主体开放相关领域,才能确保行业发展不被共享经济的大潮肆意冲击,才能让共享经济的模式更好地服务产业升级。

运用法治促进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途径

加快立法工作,有效规范共享经济准入和运行。规范共享经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我们对共享经济的主体已经基本清晰,那就是网络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以及需求方。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之处,那就是资本的力量。很显然,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规范。网络平台有权为保证交易合法性获取相关的双方信息,同时必须对交易的合法性履行监管义务,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产品和服务供给方要对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承担法律后果,为此有义务向网络平台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同样,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真实信息,要对使用期内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合同约定之外的损失承担必要的责任。此外,为了规范共享经济的有序发展,要强化对共享经济开放领域、准入主体等方面的规范,并对共享经济的牵头管理主体予以明确,进而为监管共享经济模式运行提供法律法规支持。最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共享经济从业者尤其是服务、产品提供者的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一方面强化对非法外包等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避免共享经济最终冲击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执法工作,有力保护各方权益。强有力的执法是规范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回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路,法治的不断完善是我国经济取得巨大辉煌的重要保障。但是我们也能看到,由于执法层面的偏松偏软,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体对于违法犯罪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社会依然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跟风仿制现象仍然严重。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共享经济这样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方兴未艾的新兴经济模式,我们有必要从一开始就以严格的执法态度予以对待,将违法的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首先,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为监控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确立专业的主体和团队。其次,强化对共享经济背后的资本力量的监管,有效打击资本借共享之名开展恶意圈钱逐利的行为。再次,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管理,避免随意占用公共空间来开展共享经济。最后,强化对破坏共享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多方协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强化普法宣传,更好提升共享经济受益者的守法意识。共享经济的益处显而易见,但是要实现从野蛮生长到规范性的健康生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会浇灭一些参与主体的热情,还有可能会引发负面舆论。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要让共享经济不因法治规范而退潮,就需要强化普法宣传,有效提升共享经济受益者的守法意识。一是要加大对共享经济野蛮生长负面影响的宣传,为加快立法工作营造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立法前的调研工作,通过充分调研了解共享经济参与各方的关切,实现相关法律规范性和便捷性的有机结合。三是要针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开展针对性强、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主体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为其既守法又能便捷参与共享经济提供支持。

(作者分别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讲师;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参考文献】

①张玉明、管航:《共享创新模式:内涵、特征与模型构建》,《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年第13期。

责编/宋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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