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规制微信舆情传播

2018-03-08 21:08黄亮
人民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规制隐私权舆情

黄亮

【摘要】微信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互动性改变了当前网络舆情传播格局,也带来了舆情传播法律规范方面的挑战。要在把握舆情传播特点的基础上治理微信舆情传播,通过强化网络立法、严格网络执法、推进全民守法进行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使微信信息实现健康传播。

【关键词】微信舆情 著作权 隐私权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微信的便捷性和互动性使其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阵地,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达到8.89亿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传播信息已然成为公众重要的生活方式。不容忽视的是,借微信传播谣言、诈骗,以及过度营销等现象不但侵害了微信用户的自身利益,也不利于网络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转。微信舆情传播在网络时代的地位举足轻重,对其在法律、伦理层面加强规范和引导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如何用法律有效规制微信舆情传播是当下亟待破解的时代课题。

微信意见表达与社会责任的界限、与隐私权和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微信意见表达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界限。适当的意见表达可以加强公民对政府机关的监督,还可以让公众的思想和观念得到有效表达,从而减少社会冲突。依托微信平台,公众可以利用数字化信息手段了解新闻事件,随时发布自己的意见与评论。微信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对社会事件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并影响着事件的处理结果。然而,微信使用者的教育层次和自身素质存在差异,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有着很大的个人主观性,可能会出现非理性、片面的意见,加上内容可以随意编辑,其个人观点被标签化后很容易被肆意扩散。这种缺乏约束的发声,一定程度干扰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正性。公民通过微信平台发声,应当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言论承担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一些非法言论应予以坚决抵制。

微信意见表达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微信等自媒体工具的出现,让公民的传统隐私权得到了延伸,这种延伸的隐私权也需要得到保护。公民在利用微信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目前微信等自媒体信息的传播不需要严格审查,这就造成很多侵权信息被传播,而当被侵权者发现并提交侵权证据后,事态往往已发展到无法弥补的阶段。自媒体时代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资料,都非常容易被人搜集传播,部分公众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它们在对信息进行收集和传播的过程当中,往往没有考虑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这些方面都需要加强管理。

微信意见表达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个人作品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传统媒体的发行和出版都会在公民的著作权上严格把关,但是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的内容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把关。自媒体信息的传播使得公民也能成为作品的发行人,有人将他人的作品不加标注随意进行发布,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益。另外,微信自媒体平台的信息更新怏、互动性强,著作权人对于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证据保全的成本也过高,这都易让著作权人放弃维权。

微信舆情传播需要法律规制

提高立法层次,完善微信传播的法律体系。微信的信息发布是公民意见表达在网络虚拟世界的延伸。针对微信等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之前一般都是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自媒体的意见表达加以规范。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该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出原则性规定。从现有法律规范可以看到,在微信舆情领域的立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空白,亟需对微信舆情传播领域进行立法规范。第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网络基本法。应该考虑现有互联网传播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关系,结合我国网络发展情况,尤其是微信传播的网络舆情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网络基本法。对于网络传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网络舆情和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进行明确的界定,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舆情传播区分开来,另外还要鼓励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第二,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的工作程序。首先,要坚决杜绝对网络舆情的压制、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互联网监管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制。其次,赋予公民合理的救济途径。法治社会的救济手段以法律手段为主,应当明确舆论暴力事件的可诉性,以立法或司法实践的方式确立舆论暴力的司法救济手段,确立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必须结合微信传播的特点。当前,微信信息传播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和著作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亟须针对侵权行为专门立法。要结合微信传播特点,制定实践操作性强的法律。第一,针对在微信平台上侵犯著作权的特殊性,改变以往对著作权人损害的判断标准模糊状况,制定新的标准加以明确。一般可以通过微信的评论数、转发量、阅读量来评估损害事实的大小,进而确定不同等级的惩罚标准。第二,对微信舆情进行专业化规制。政府部门应当成立网络舆情的规制部门,并建立合理有效的联动机制。联动机制是指政府各部门围绕事件的分析所进行的一系列预防、协调、规制机制。它的建立有助于控制负面、偏激的网络舆论,防止网络舆情引起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

健全网络监督机构和行业自律体系

基于微信等自媒体的传播特点来分析,需要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的保护体系,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制加以补充,才能有效促进网民知法守法。第一,完善微信运营商的服务机制。微信运营商应该积极配合信息产业部制定有关微信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起到把关信息传播的作用。微信运营商可以利用其技术优势检测和引导微信信息舆情传播,另外还可以对信息进行分级和过滤,屏蔽敏感词。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信息还需要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做好舆情传播的引导作用。第二,提升微信用户素养,重塑网络道德体系。微信用户数量众多,对其实行全面的监管从技术上很难实现,这就需要微信用户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规范自身的行为。第三,完善用户举报制度。网络时代的特征使得舆论引导功能分散到各个不同主体,各大网络媒体可以向网民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对于公民发布的信息,运营商需要进行引导和监督,特别需要强化管理员的审查责任,更要设立相应的举报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公民在浏览信息时发现重大侵权行为可以随时向微信平台进行举报,平台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要保全证据向司法机关举报。

微信信息的传播,让一些事件变得复杂,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微信网络空间不是法律的真空世界,我们深信,随着实践层面的发展,相应法律法规将在微信舆情世界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确保微信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后)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重大招标项目“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路径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VEA150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史晓原、张玮华:《微博、微信的舆情监督与引导研究》,《文化与传播》,2016年第2期。

②吴玉霞:《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传媒》,2016年第4期。

③张艳梅、安平:《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舆情妥处机制研究》,《当代传播(汉文版)》,2015年第2期。

责编/陈楠 赵橙涔(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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