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琴
【摘要】政府简政放权是社会组织发展的良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观念转变困难、既得利益阻碍、制度生态制约、自身能力不强等问题。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就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由管制向服务转型,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并构建“政府—社会—公民”联动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简政放权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当今,简政放权成了改革的“当头炮”,社会组织则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合作伙伴,是市场经济走向深化的动力源,是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强力引擎,对于协同公共服务、引领社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极具时代意义的重要课题。
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简政放权堪称社会组织发展的“催化剂”。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目的,是要厘清国家、市场、社会的关系,是为了调动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从现实来看,简政放权的提出,在以下几个方面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打破了长久以来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最大瓶颈,即登记门槛过高。早在2013年,民政部就表示,要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要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这些举措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了便利的制度环境。
行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不少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明显,长期处于政社不分的情况,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制约了其发展活力。近年来,加快实施政社分开乃大势所趋,应繼续努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改革,在组织机构、具体职能、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
一些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中央政府正在逐步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各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与此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在相关立法、政府有关规划、相关公共政策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方面发挥更多作用。
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
一是路径依赖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诺思认为,路径依赖(PamDependence)指的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影响制度变迁。由于延续多年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手段的惯性,政府“一手包办”的“家长制”作风仍根深蒂固,这对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尤为不利。
二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目前来看,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在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成为既得利益者,社会组织的依附性会为其带来充分的资金来源和诸多行政权力。一些政府部门愿意把有隶属关系的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的附属物,以监督指导的名义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而直接的干预。
三是制度生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制约。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队伍不足、工作方式上信息化程度较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是管理中后续制度缺乏。传统的审批程序已经取消,新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导致社会组织管理中的制度体系并未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由于受过去经济社会体制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总量不够丰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偏弱,整体而言尚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政放权背景下的社会组织发展策略
理顺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结构。政府和公众都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国家、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的理念。一方面,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制型治理思维,这种思维一度曾将社会组织视为社会稳定的隐患,认为其不利于社会管理。要认识到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可以对社会稳定、经济繁荣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民众需要转变观念。传统中国社会的管制模式造就了普通民众根深蒂固的固定思维,因此,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同时,也需要公民转变思想观念。
推进政府职能由管制向服务转型。努力向社会释放简政放权信号,鼓励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只要政府给予空间和充分的尊重,社会组织的活力就会进发出来。现阶段,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快职能转变,既要鼓励或放手将一些社会服务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委托给有能力、有动力的社会组织承担,又要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明确政府职能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界限,以及明确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
营造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要加快推进政府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还要扩大税收优惠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支持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形成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相互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打造自律、自主、自治的组织文化。既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资金运行、定期检查、违规查处以及退出等制度,又要引导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树立信心,增强自律、自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的文化和理念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人才建设机制,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保障制度体系,使社会组织从业者没有后顾之忧。
建立“政府一社会—公民”联动监管体系。要建立“政府一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联动机制,建立共同监督的监管体系。政府要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既要适当放权,又要负担起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监督的职责。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严格遵循自律原则。承担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尤其应做到信息充分公开,运作足够透明。信息公开机制应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包括承接公共管理事务性职能的社会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专项业务考核标准的制定和考核的要求、全部信息的及时公开披露、监督救济渠道的畅通等。尤其要注意在各个工作环节都要保证各方平等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全体公民和大众传媒要发挥作用,监督社会组织行为。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制度与文化研究所成员)
【注:本文系2014年河北民政政策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制度性障碍及其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4HBMZKT(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李克强:《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5月12日。
②【美】诺思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年。
③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9期。
④王名、朱晓红:《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创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
⑤崔月琴:《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契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9期。
⑥葛道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从社会主体到国家意识——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对意识形态构建的影响》,《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