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之善与权力合法性的内在契合

2018-03-08 08:22:46马晓星
理论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合法性正义民主

□马晓星

(重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331)

权力是人类政治实践活动的重要中介工具,是主体依靠强制力使客体服从自己,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支配力与影响力总和。权力合法性是被权力客体认可的权力主体占有与运用权力的正当性与道德性。历史上的政治统治者无不在寻找与确证着自身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以期能够获得民众认可从而获得永续的统治权力。而政治思想家们则从神权、契约、民主与公平等多个维度追问着权力的合法性。但是,却忽视了权力合法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向度,即权力之善。事实上,权力之善与权力合法性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契合,其从形式和实质性双重维度佐证了权力的合法性,有效弥合了传统权力合法性佐证范式的局限性。

一、权力之善的内在意蕴

权力之善是权力的设置与运行有益于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诉求的政治现象,是政治权力与道德之善的有机融合,本质上属于政治价值范畴,表征着权力的善与文明。权力之善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人类政治实践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扩大与私有制的产生,国家与市民社会逐渐分离,国家开始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作为国家表征的权力逐步异化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权力本身的工具理性不断张扬,而权力内在的价值理性却不断贬损,日益压制着人们的政治生活。面对这种恶劣的政治现实,人们产生了对于权力的道德即权力之善期待,人们希望权力能够沿着正义与善的道路前行,以实现良序政治生活。

首先,权力之善是对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彰显。权力之善是人们面对严酷的政治现实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反思,权力之善是对于权力之恶的扬弃,是权力内在的道德属性的复归与彰显。权力是否拥有道德属性,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伦理政治学家认为政治等同于道德,权力与道德是同一的,权力拥有道德属性。道德在权力政治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内圣”方可“外王”。以马基雅维利为代表的一部分思想家则认为,政治与道德是无涉的,是两条平行的线条,互相不能影响对方,否则将不利于政治实践正常展开。现代行为主义政治学流派坚守所谓的“价值中立”原则,主张将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之中,认为政治研究不能受到个体道德因素的困扰,否则将会影响对于该政治现象的政治分析结果。

从权力发生学维度审视,权力一开始就存在着道德属性,这并非人们主观臆想的结果。权力最初的道德属性是通过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而展现出来的,权力最开始就是为社会共同体服务的产物,而不是统治者的私有物。权力私有化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之后的产物,而不是先在的。“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来就与一定的政治思想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它除了直接影响权力外还可通过经济影响权力。从这个层面而言,至少说明权力与道德是密切相关的,而不是非道德主义的,更不是反道德主义的。”[1](p16-19)从人类政治实践发展史来看,权力在本质上没有割断与道德的关联。即使是在权力异化的阶级社会,权力本身仍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为社会服务,这也是权力统治职能发挥的基础。所以,从实然和应然维度看,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存在是确定的。权力之善范畴的提出是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彰显,是对权力工具理性的超越,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善与文明。

其次,权力之善是政治回归生活世界的表征,是政治主体对于政治有效性的实践诉求。生活世界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统称,是人的存在空间。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得政治日益远离人们的生活世界,忽视了人的现实政治生活诉求。在政治主体视阈中,远离生活世界的政治是无效的,是没有价值的。从本质上看,政治是生活世界的产物,是人的一种生活样式,古希腊政治学就是从生活维度审视政治的内蕴的。“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行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2](p3)可以说,人是一种广义上的政治性动物,人需要政治去改善其日常生活样态,以更好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权力之善是政治回归生活世界的表征与结果,权力之善要求权力的设置与运行必须有益于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和人民的各种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生态利益等等,而利益的本质是诉求,日常生活世界本身就是由这些利益诉求构成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诉求实现的过程,也是建构权力有效性的过程。脱离生活世界的异化的权力只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忽视了政治主体对于权力的各种利益诉求,导致权力的无效。面对这种无效的权力生活现象,人们提出了权力之善的政治价值诉求,希望权力能够回归生活世界,这些价值诉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系统。

再次,权力之善是对政治人本性的确认。长期以来由于工具理性的泛滥,人们对于政治的理解是相对局限的,如:政治是关于权力的学问,政治是关于阶级斗争的学说,政治是经济的反映等等。事实上,从价值理性维度审视,政治还有其人本属性。“政治始终是人的政治。人是什么样的,必然决定政治是什么样的。”[3](p40-45)政治的人本性意味着政治是来源于人的政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权力之善本身是对政治人本性的确认,一方面,权力之善是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彰显。权力内在的根本道德属性即是人民性,是为民服务的,而不是奴役民众的统治工具。从这个维度上讲,人民性也是权力之善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权力之善是政治向生活世界回归的产物。生活世界本质上就是人生活的世界,人是生活世界的中心。没有人的存在,也就没有所谓生活世界了。政治向生活世界回归也是向人的世界的复归,是对人的价值的张扬,所以生活世界维度的权力之善也是政治人本性的表现。

二、权力合法性的基本佐证范式及其局限性

权力合法性关涉被权力客体认可的权力的正当性与道德性问题,是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权力合法性的基本佐证范式总体上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人民同意理论;二是正义的公平原则。人民同意理论将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人民自主同意的基础上,没有经过人民同意的权力不具有合法性。而正义的公平原则将权力合法性锁定在制度正义与人们自愿接受利益两个层面。但是,人民同意理论与正义的公平原则的内在理论局限就存在于两者的“默认的同意”与“自愿”选择的理论预设之中。

其一,人民同意理论。根据西方政治哲学的解释逻辑,权力合法性来自于民主政治,只有实行了人民统治的民主国家其权力才具有合法性。民主政治主要有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两种类型。其中直接民主的权力合法性问题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人民自己统治自己,这本身就具有合法性。而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中,因为所有社会公民不可能都直接参与国家治理,从工具理性角度出发,为了更有效地增强国家治理效率,就需要选择少数部分人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中,权力行使主体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必须对人民负责。人民授权给部分人行使权力的前提是自愿的同意,而不是强迫的。这就意味着只有经过人民同意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人民同意佐证着权力的合法性。

人民同意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权力合法性的基本表征因素。霍布斯认为要想摆脱“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就要“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4](p131)。主权者必须保障与维护立约者的安全,之后民众才有服从的义务。洛克指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5](p61)。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为了过上更舒适、和平的生活,便放弃自己的自然自由与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当一些人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国家就形成了。国家形成的过程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放弃自身部分自然权利并将其让渡给共同体的过程。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6](p20)。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前提是人们自愿并同意将自身权利交给共同体。人民同意理论认为,国家或权力合法性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没有人民的同意,任何国家或权力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

其二,正义的公平原则。罗尔斯在人民同意理论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了修正与补充,建构了正义的公平原则以佐证权力的合法性。他认为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在于两方面:“首先,这一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即它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次,一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7](p112)一方面,权力政治制度需具有正义性。罗尔斯认为权力政治制度的正义要符合两个原则:一是平等的自由,即每个人平等地拥有其他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的视阈中,权力的合法性首要的是源于其制度设置的正义,权力制度应该能够保障与维护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同时,权力应当能够在尊重个人差别基础之上为每一个人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条件。权力制度正义的提出,有效弥补了人民同意理论的不足。因为即使一个专制国家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人民的同意,如果权力制度不是正义的,那么它也不是合法的,人民也没有服从其统治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力客体对利益的接受是自愿的。自愿和义务是关联的,在罗尔斯看来义务是人们自由行动的结果。在一个人自愿接受权力政治制度所带来的各项便利并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他就有服从这种权力政治制度的义务。权力客体对利益的自愿接受原则修补了人民同意理论的不足。对于人民同意而言,所有人都同意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而在现实政治实践中,让所有人都明确表达出自己的同意是不可能实现的。政治哲学家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同意,就提出了“默认的同意”这一理论预设。而“默认的同意”本身又是对少部分人权利的侵害。“默认的同意”的局限性在于缺乏所有权力客体的自愿性确认。

其三,权力合法性基本佐证范式的局限性。人民同意理论和正义的公平原则是西方政治哲学论证权力合法性的基本理论范式,但是这两种理论存在着内在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自身解释的无效。一方面,人民同意理论的局限在于其“默认的同意”这一理论假设。“当同意是通过保持沉默或不行为的方式被给予时,就叫做默认的同意。同意理论中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将居留在某国领土范围内看做对其政府表达了默认的同意。”[8](p58-63)洛克曾经指出,只要一个人占有政府的任何一部分领地,则他就对政府的法律表示了一种默认的同意。这显然是将默认的同意的条件大大放宽了。一个人没有对权力发表意见,可能是默认的同意,也可能是默认的不同意。另一方面,正义的公平原则中的“自愿”具有局限性。该“自愿”原则认为人具有独立自主性,能够自由选择各项权利。如果他们愿意选择来自国家的利益,那么该国家权力就具有了合法性。“一个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国家的利益,也可以选择接受某些利益而拒绝另外一些,但是他无法选择国家。”[9](p46-55)对于一个人出生的国度而言,多数人是不能选择,因为这是“生而入其中”,再次选择的机会成本太大。这就使得正义的公平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理论漏洞。

三、权力之善与权力合法性的内在契合向度

由于权力合法性基本佐证范式的局限性,人们不得不从新的维度重新建构权力合法性的理论之基。而权力之善从外在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在的实质合法性双重维度契合着权力的合法性,成为了权力合法性的崭新来源,有效弥合了传统权力合法性理论的内在局限。权力之善不但从现实基础和有效性维度契合了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同时还从内在的正义维度契合了权力的实质合法性,实现了权力的形式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

一方面,权力之善契合了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是指通过一系列以保护人的权利为宗旨的契约来确认权力是否被客体认可为正当的范式,也叫程序合法性。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关注权力运行的程序与结果,属于工具理性范畴。权力之善作为权力与道德之善有机融合的范畴,从现实基础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契合着权力的形式合法性。

第一,权力之善奠定了权力的形式合法性的现实基础,契合了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各种政治主体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政治利益,利益就是政治实践活动的目的与原初动力。但是由于利益资源的稀缺性,实际上并不能满足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导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全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既有同一层面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有不同层面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10](p103-109)。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需要权力这种第三方力量来调适与整合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质上,权力之善就是对各种利益关系有效调适的结果,意味着表征公共属性的权力必须能够有效整合社会主体利益,缓和利益冲突。权力之善对于利益关系调适的核心在于公平对待各种利益诉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利益关系的调适的关键在于公平。只有公平对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才能有效调适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增强政治主体的权力认同感。从发生学维度看,权力认同感增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权力形式合法性产生的过程。总体上,权力之善是权力认同感生成的基础,奠定了权力的形式合法性的现实基础。

第二,权力之善从有效性维度契合着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权力的形式合法性的核心在于权力能否有效维护人的权利与利益,即实现有效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11](p55)权力之善不仅是一种伦理学上的评价,更是一种实践性评价。权力之善意味着权力的设置与使用有利于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这就从实践结果的有效性维度界定了权力之善的特质。权力之善是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得以提高与优化的过程,权力的实践有效性反映着权力在运行中对于国家或社会的绩效水平。权力之善与权力形式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权力之善从有效性维度契合了权力的合法性。“现代政治是利益政治,是肯定人们的世俗经济活动合理的世俗政治,效能符合指导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特定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维系是与其经济绩效密切相关的,能给相关的人们带来经济效益是公共权力存在的合法性的坚实物质基础。”[12](p43-47)通常情况下,权力主体都会在执政期间通过权力的高效运作以实现更多的执政绩效,从而以此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在日常政治实践中,如果某一政体的权力有效性长时期亏空,即长时间不能满足社会民众的各种需求,则民众对于该政体的认同感就会下降,同时该政体的权力合法性程度就会降低。

另一方面,权力之善契合了权力的实质合法性。“实质合法性理论形态的主要特点在于,统治的合法性不是取决于民众通过一定形式的认可和自愿服从,而是取决于是否符合某种伦理价值或道德规范。”[13](p140-142)从形式上看,权力之善不仅能够有效调适各种利益关系,还能增强权力运行的有效性,表征着权力的形式合法性。从实质层面看,权力之善的关键在于其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正义,其契合着权力的实质合法性。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4](p225-226)。公共理性与个人理性相区别,它是公共领域的理性,关注的是公共善的实现及其制度建构。公共理性的目标是政治正义,是权力之善的精神内核。人民主权理论从本质上限定了权力的属性,即权力不是无限的,是在人民授权基础上为公共事业服务的中介工具,这是权力合法性的基本判断标准。在现代民主政治范式中,权力必须接受公共理性的节制,以正义为其首要价值目标。“如果说,正义原则表达了民主社会基本结构的实质性内容的话,那么,公共理性则是民主社会的公民们决定正义这一实质性原则是否正当合适,是否是最能满足他们的社会政治要求的理性推理规则和公共‘质询指南’(the guidelines of inquiry)。”[14](p604)

正义是权力之善的首要价值目标。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与文化形态中的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存在着差别,但由于正义指向公共善,所以其能够成为首要的政治价值并引导着政治实践的方向,故而成为了权力之善的价值要求。“正义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文化和人类高贵的道德品质,而且还是一种充满着强烈人性尊严的政治精神。权力的公共性质,注定其逃脱不了受正义制约的命运。”[15](p29-33)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城邦的“百德之总”,是最理想的德性。罗尔斯指出,“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7](p3)。正义是人类对于权力价值性的应然性追问。自从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以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权力异化为国家权力,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人们成为了权力支配与奴役的对象,过着一种严酷的权力政治生活。人们始终盼望权力能够回归其原初的道德属性,继而实现权力的正义,并最终过上一种优良的权力政治生活。权力正义的实现意味着权力之善的生成,表征着权力的实质合法性。

四、权力善治:权力之善与权力合法性的实践联结

如上所述,权力之善与权力合法性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契合,权力之善从形式和实质性双重维度佐证着权力的合法性,弥补了传统权力合法性的理论不足。而权力之善的实现是通过权力善治而展开的,权力善治意味着权力能够有效回应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诉求,并建构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权力善治是权力之善与权力合法性的实践联结。权力善治要求正义返魅,重新张扬权力的价值理性。同时,要以协商民主推进权力善治,以更好地调适社会利益冲突,实现权力之善。最后,要以权力文明建设推动权力善治,特别是注重权力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实践。

其一,以权力的正义返魅推进权力善治。正义是权力之善的价值内核,佐证着权力的实质合法性,权力善治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力的正义返魅。近代以来以理性为主体的现代性不断形塑着权力的表现形态,改变着权力的运行方式,其中以马克斯·韦伯指出的科层官僚制为代表。理性附魅之下的权力有效推动着资本主义的政治实践,保障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稳定运行,从根本上改变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整体样貌。但是,近代以来的权力理性化过程实际上是权力的工具理性的附魅过程,是对工具理性的盲目依赖。“理性曾经成功地祛除了世界的神秘性和形而上学之‘魅’,但理性自身也染上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痼疾。”[16](p45-50)权力的工具理性的泛滥,导致了权力价值理性的迷失,背离了权力最初道德意蕴,最终引发了各种形态的权力合法性危机。

正义是权力治理的道德品格,有助于推动权力新道德理想主义的建构。正义返魅是对纯粹理性主导的权力政治范式的反思,是对工具理性支配下的权力异化的超越。在日常政治实践中,权力的正义返魅需依托于道德治理而实现。其关键在于发挥道德在权力运行中的引导与规制作用,实现权力的善与文明。道德治理是“一种强化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17](p90-93)。但是由于道德治理缺乏强制力的保障,往往导致治理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就意味着道德治理需以法律治理为基础条件。正义等道德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稳定的社会法制秩序。只有依靠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治为依托,才能建立良好的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秩序环境。从政治哲学维度看,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是辩证统一的。有效的道德治理需通过法律治理而实现,理想的权力治理应当是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统一,这也是权力善治的内在要求。

其二,以协商民主推进权力善治。权力之善是权力公平地调适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与结果,权力善治是权力之善实践与生成过程的总和。在现代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能够有效调适各种利益关系,增进权力的善治水平。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等范式,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范畴。协商民主的首要特征在于其广泛的政治参与性,广大民众能够进一步有序地扩大其政治参与范围,是一种更加广泛的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单一注重政治的代表性相比,协商民主更加注重政治主体的利益相关性与协同性。“它承认并接受利益多元化的现实,强调理性的讨论、审议、交流与协商,主张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不是就单个人利益讨价还价。”[18](p63-68)协商民主的本质是政治主体自主协同与调适利益关系的过程,其目的在于达成利益的共识。协商民主与权力之善有着共同的价值目的——调适各种利益关系。从政治实践层面审视,协商民主能够增进权力的善治水平,同时也佐证着权力的合法性程度。

以协商民主推进权力的善治,需实现人民民主和有序的政治参与相统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点就在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度的扩大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正如佩特曼指出的那样“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19](p9)。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调适各种利益关系的关键原因在于其能够调动民众的政治参与性,使得各阶层之间的利益主体能够展开广泛的自由协商,拓展了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各方理性的讨论与协商,最终达成利益共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涵盖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治协商与人大协商等多元协商形态,能够在我国国家治理政治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其调适利益关系的作用,最终实现权力的善治。

其三,以权力文明建设推进权力善治。“权力文明是人们在实践改造社会、完善人类自身的权力实践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积极的权力成果以及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进步状态。”[20](p165-169)权力善治意味着对权力的科学控制,在权力的授予、配置以及运用环节中需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同时,还要最大程度地激活社会活力,充分运用一切合理资源,取得最大程度的权力治理效果。权力文明是权力善治的内在要求,推进权力文明建设的过程也是实现权力的善治过程。以权力文明建设推动权力善治,主要包括权力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两个层面。

一方面,实现权力的民主化。权力民主化是摒弃权力的暴力性,建立和谐权力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力公开化、透明化的过程。它要求权力要以公共利益为实践归旨,同时还要对于权力的实践过程进行规制。权力民主化的途径主要包括权力公开与权力参与两个方面。权力公开是权力参与的前提性条件,要求权力运行所涉及的除国家秘密以外的信息都应向社会和民众透明、公开,包括权力决策、执行与监督等环节。而权力参与意味着在权力公开的基础之上,民众可以通过各种环节参与权力决策等实践过程。民众参与权力实践的过程也是对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与规制,能够确保权力的公共性价值方向。另一方面,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在现代民主政治实践中,权力文明建设的本质在于权力法治化,以法律规范约束权力的配置与运行。一要加快推进法律体系建设,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完善权力的法律制约体系。二要“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21](p1-5)。三要加快建设权力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文明建设也是权力的配置、使用与监督形态的协调共生过程,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等监督体系,从而有效避免与纠正各种权力违法行为,保障权力的文明与法治化运行。

总之,权力之善从形式和实质性双重维度佐证着权力的合法性,是权力合法性理论的崭新解释范式。权力的合法性并不必然生成权力之善,而权力之善却一定表征着权力合法性。当然,权力之善是一种历史性与相对性的概念,不同历史时期与不同阶层的政治主体对于权力之善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但是,权力之善所传递的权力内在的正义与德性是一直存在的。在当前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从权力之善维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够有效强化权力合法性基础、增强民众政治认同感并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环境。权力之善呼唤着权力的正义返魅,在正义这一政治制度首要价值导引下,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权力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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