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曼曼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230031)
诸多关于徽州社会研究的徽学著作对于该地区的评判都认为这是一个好讼的地区,大量徽州诉讼文书的出现,更是印证了这一点,以至于社会上普遍认为徽州是一个健讼的社会。徽州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十分强烈,徽州人对于诉讼的偏执超过其他地区。卞利在其文章中引用了大量的诉讼文书、地方志和一些古籍资料[1],就这些资料来看,徽州的确是一个好讼、健讼的社会。虽然偶有学者对此论断方式和结论存有质疑,如韩秀桃在《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里提出两点疑问[2](P121),一是判断徽州人健讼的标准不明确,因为健讼是相比较而言的,如果没有一个不健讼的地区衬托,则徽州的健讼就无从说起。二是徽州诉讼文书在整个徽州文书中所占比例不明确,徽州文书类型多样,其中有诉讼类并不奇怪,但是对于这类文书所占比重的问题不明确的话,也无法证明在诉讼问题上徽州有何特色,但是徽州人健讼依然作为学界一个基本的结论被认可。
然而,近来在翻阅《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时却意外发现,许多族规家法里明确提出“禁讼”,这让笔者颇感惊讶,既然健讼是徽州社会的风气,因何族规家法里会出现与社会风气相悖的内容?是否存在时间差的问题,即健讼风气形成和持续的时间与宗族禁讼规定出现的时间并不在同一时期?想要解决这个疑惑,就得清楚两者分别出现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禁讼的规定由族谱可知多为明清时期,那么健讼是何时形成的呢?这点可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寻得些许线索。王亚军指出:“中国古人的好讼意识早在春秋时期就初见端倪,明清以来好讼之风愈演愈烈。”[3](P69)这是就整个中国范围内的社会风气而言,但若具体到不同区域,情况则会有所区别。对于徽州的健讼风气的起源,卞利认为,早在两宋时期,徽州就已经出现了“喜讼”的社会现象,到了明朝中后期,这种风气更加浓厚,形成“累讼不止,不胜不休”的局面[1]。由此可见,宗族禁讼的规定是在这种风气极为浓厚之时出现的。按照一般的理解,健讼并不是一件坏事,一方面它能够彰显徽州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徽州人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对国家律法的尊崇。那么为何宗族会对此加以禁止?徽州是一个宗族社会,族规内容与社会风气相悖着实让人费解。笔者以为若要知道宗族因何“禁讼”,需要了解健讼本身。
何为健讼?清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中给出了一个定义:“擅兴词讼:讼也者,鸣己之不平,而亦人情之不得已者也。可已不已,谓之好讼;反复诘告,谓之健讼”[4](P149)。
上文中已经说到了好讼之风兴起的时间,接下来我们应该试图了解健讼形成的原因和争讼所争的具体内容,以及它对当地社会产生的影响。卞利分析认为,徽州健讼之风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徽州移民之始,士家大族为维护自己的土地等利益,逐渐形成好争、好斗的习惯;二是随着经济重心南移,南方商业经济更为发达,复杂的利益纠纷日益增多。三是徽州人重视教育,人口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4]。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健讼之风得以形成。且在形成的具体过程中,除了普通的劳动者这个群体之外,徽商和宗族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徽商崛起之后,徽州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突出,随之而来的就是争执不断,而打官司向来就是一个十分耗费财力的事情,一般家庭或难以承受,徽商则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予以支持。另外,宗族尤其是名宗大族为了保护本族的利益,动辄号召全族出力以求赢得官司。不同于卞利从经济、文化、社会等角度的深刻分析,徽州当地人从另一个角度给出了一个解释,清光绪《绩溪县南关许氏惇叙堂宗谱》在家训第八条——息争讼里说道:“我新安沐朱子遗泽,称文物之邦,而讼风反甚于他处,大抵为风水居其半。”[4](P39)这种看似矛盾的分析却揭示了争讼的实质内容。徽州人深信风水之说,赵吉士的《寄园寄所寄》,傅岩的《歙记》等史料中均提到徽州人对风水之说的崇尚,而今人贺为才的著作《试论古代徽州造宅观》中引用的史料也透露出徽州人对风水的重视,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诸多纠纷。因为地块风水直接关系到家族的前途好坏、兴旺与否,占有并保护一块风水宝地,不管是从家族前途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维护宗族颜面的角度来说,都显得至关重要。如此看来,“风水居其半”的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
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宗谱、家谱等可以得知,值得徽州人利用司法程序去争取的主要是关于田地,坟地,婚姻,继嗣,租佃制度等在生产生活中重要的事件,而非任何细微小事都诉诸公堂。韩秀桃根据大量的徽州民间契约文书整理出了一张民间纠纷原因统计表[2](P61),阿风通过整理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机构收藏的徽州文书和部分徽州家谱中所记录的诉讼案件,制成了徽州诉讼文书一览表[5](P306-309)。两份表格都是关于诉讼原因和内容的,数据显示徽州人争讼的内容多是关于山地、田产、先祖墓地等,韩秀桃认为山林和墓地的纠纷体现徽州特征。从徽州的族规家法中我们也可以探知争讼所争的重点,即哪些事情在他们看来是需要极力争取,不惜走上诉讼之路的。清宣统《仙石周氏宗谱》石川周氏祖训十二条中的第九条为息争讼:“如果已葬祖茔被占而讼,尚属万不得已。”[4](P78)明崇祯《休宁叶氏族谱》有息争讼以保家:“或关系祖宗、父母、兄弟、妻子事情,私下处不得,无奈何,亦只从直告诉。”[4](P130)之说。清咸丰《湾里裴氏宗谱》直言劝释词讼:“惟事关伦纪,或祖茔、祖山,万不获己,则不得不然。否则,断勿片纸入公门。”[4](P153)相关规定较多,此处不一一列举。这些家规家训给出了十分鲜明的态度,小事不必结讼,可私下解决,大事可至不死不休的地步。卞利在《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中对于这些争讼的内容,结合徽州文书做了详细的介绍,可资参考[6]。
正如部分家规中所说的那样,徽州人的争讼已达到不死不休的地步,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胜利的目的不择手段,说谎、贿赂、伪证已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采取自杀、械斗等极端方式,这种非正常诉讼行为和手段通常称之为“缠讼”。“缠讼的特殊意义在于缠讼行为本身,而非作为讼由的纠纷事实。”“缠”的目的在于将事情闹大,以便事件获得官府的关注或者是胁迫官府在审判时倾向于自己[3](P126),双方的互不相让与非正常诉讼手段,使得原本简单的事件审理起来愈发困难和费时。无休止的官司和不良争讼一方面增加了官府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对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破坏,因而徽州被地方政府视为难以管理之地。出于职责所在,地方政府若想治理好这个地方,必然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无疑“争讼”便是罪魁祸首,官府自然会对这种“不良风气”加以禁止。官府一方面发布告示,希望通过道德教化的作用来减少诉讼行为,抑制健讼之风;另一方面把矛头对准了他们认为的此风形成的有力推动者——讼师,正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挑唆当事人,为其“出谋划策”,增加审理难度,因此官方发布禁令打击讼师。除此之外,官府亦从整顿吏治和革除司法积弊方面入手,力求根除这种陋习。官府这样做,除了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和谐,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邓建鹏对此做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健讼影响了既有的政治与司法局势,案件的增加意味着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来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放任民众的诉讼行为不予约束,则相应的司法机制需做调整,国家既不愿意面对一个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的社会,也不愿意改革司法制度,因而一方面限制私人自由出入官府递呈诉状的道路,一方面以息讼作为官方态度,试图从整个社会营造出人们在观念意识上都疏离诉讼的心态[7]。
不仅仅官府对健讼风气加以抑制,许多宗族在族规家法里也明文规定“禁讼”“杜松”。明嘉靖《绩溪积庆坊葛氏重修族谱》:“一,争讼事不可轻举妄动”,原因诉讼颇费财,贪官污吏颠倒是非,难以取胜,除非是“事体不可已者”,其他小事应当加以忍让[4](P3)。明万历《休宁茗州吴氏家记》记有“戒竞讼”一条,“戚属有是非,只与族长白之,毋得径恃健兴讼”[4](P203)。明崇祯《休宁叶氏族谱》:“息争讼以保家”,原因是诉讼要奔走,要盘缠,会被状师,歇家,胥吏欺骗,几经周折方能见官,既坏心术又害及子孙[4](P129)。明万历《休宁范氏族谱》:“争讼当止”,原因是诉讼有害无利,要费盘缠,受到歇家、胥吏的敲诈勒索,容易受到讼师棍党的教唆,付出钱财却给自己招来祸患[4](P258)。
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包括很多清代的家谱、宗谱,在此不一一列举。总的来说,宗族禁讼的原因就是诉讼一方面费用颇高,一般家庭财力经不起这样的消耗,其他涉事人员,包括官府人员,又多会颠倒是非黑白,不能够实事求是,自身又易受到讼师挑唆,胥吏、歇家的呵斥。另一方面就是见官难,几经曲折之后,冤屈未必能得到申诉,反而惹得自己一身祸患。也有人认为诉讼非盛德之事,有伤体面。许多人相信《易》经之言,认为“讼”“中吉终凶”。民国《鱼川耿氏宗谱》、明崇祯《休宁叶氏族谱》、明万历《休宁范氏族谱》的族规家法部分都提到《易经》讼卦的内容,诉讼的最后必定是凶,即使是赢了官司,也未必是件好事。宗族认为一般的处理矛盾原则,应当是在族内解决,以调解为主,能忍则忍,除非事关娶亲、祖墓这样的大事,或者是经过调解问题未得到解决,不得已走上司法程序,也不应纠缠不休,应适可而止,否则便会应了讼卦“终凶”的卦辞,不吉利。侧面可以看出宗族的作用,或者说是宗族规定的一般的诉讼程序,即先通过宗族再到官府。按照这个原则,大部分小的纷争是在族内解决的。宗族是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 然而宗族的调解并不一定都是成功的,加之案件数量的庞大超出宗族所能承受的范围,宗族在审理时未必能做到绝对公平,因此许多案子还是地方政府进行审理的。“资料显示,明清徽州大量的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件是在县衙甚至府衙解决的”[8](P235)。宗族毕竟只是一个亲缘关系组织,地方政府既已表明态度要禁讼,宗族没有与之抗衡的理由和能力,所以即便曾是健讼之风形成的推动者之一,时移世易,宗族组织也不得不顺势而为,利用宗族的教化功能,以图抑制这种风气,维护地方和谐有序。
宗族之所以禁讼,原因主要可以归于三大方面:传统的无讼思想的影响,诉讼本身的弊端太多,官府的教化作用。首先,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崇尚和谐有序的,而诉讼本质就是争端,这与传统思想是相互矛盾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诸多纠纷,矛盾不可避免地激化,为了争夺利益,宗族不得不卷入其中。然而徽州是一个深受理学思想影响的地方,维持地方稳定的观念是深入徽州人骨子里的。其次就是众多族规家法的条例中言明的诉讼弊端太多,耗费钱财自是无须多言的,程序烦琐,申冤、彰显正义十分困难,反倒极有可能惹得自己一身是非,更容易坏了心术。再次就是地方政府为了打击健讼行为,除了自身的宣扬教化,以德育民之外,联合宗族,利用宗族的约束作用。徽州毕竟是一个宗族社会,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易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且结合官府的指导,理论上来说,效果应当是好的,然而,事实却不尽人意。据众多学者的研究和资料显示,明清时期的健讼之风并没有因为官府和宗族的抑制而有所收敛,反而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