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性量刑

2018-03-08 02:38丽安张朝彬
现代职业安全 2018年1期
关键词:阿尔伯泰特量刑

珍·丽安|文 张朝彬|译

罚款和监禁是针对职业安全违法的有力处罚,除此之外,一种新的量刑模式,在加拿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

2014年1月,森科能源公司(Suncor)的一名工人坠入尾矿池后死亡。尾矿池位于麦克默里堡(FortMcMurray)附近的油砂田。由于尾矿管泄漏,导致该处地面松软。法官对森科能源公司处以30万加元的罚金,并根据阿尔伯塔省《职业安全健康法》(OHSA)中的创新性量刑条款,判定罚金的95%用于资助阿尔伯塔大学的尾矿池安全工程研究。

阿尔伯塔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研究员雷纳托·马奇奥塔·普里希谈到这项资助时表示,“我们将研究出加强现场安全健康风险管理的方法,解决潜在的地面风险。”

尽管传统处罚仍是法庭量刑标准,但审理工作场所安全违法案件时,创新性量刑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法律专家苏珊·麦克罗里说,“这是法院系统中加强事故预防的强有力工具。”它不仅用于违反环境相关法的案件,还用于纠正职业安全方面的错误行为,森科能源公司案恰好说明了这点。

创新性量刑是罚款和监禁之外的一种非传统处罚方式,将惩罚性措施与提升安全健康结合起来,使用职业安全相关法所规定的不同处罚选项,纠正违法一方的行为。

早在1993年《环境保护促进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Act)颁布后,阿尔伯塔省就开始运用创新性量刑审判环境相关的违法案件。该实践在工作场所安全方面的应用,可参照阿尔伯塔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41.1部分。该部分规定,法律允许法院要求违法一方建立或完善与职业安全、培训和教育相关的政策。《刑法》(Criminal Code)中也有条款要求违法一方发布公开声明,开展额外培训,完善政策和操作程序,还要参与案例研究、社区服务,向法院提交报告。

新斯科舍省《职业安全健康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对于违法的个人和企业,除了罚款和其他常规惩罚之外,法院还可要求其公开违法的相关事实,资助工作场所安全项目,如公共安全教育和社区服务。如今,创新性量刑在新斯科舍省越来越普遍。

安大略省的创新性量刑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形成向非传统处罚发展的趋势,并且会持续下去。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种创新性量刑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近几年,阿尔伯塔省对几家公司试用了这种处罚方式。尼多巴建筑有限公司(Needoba Construction Ltd)是该省第一家接受创新性处罚的公司。2016年,该公司被判处200 h的社区服务和1万加元的罚款。这种量刑源自2012年的一起事故。当时,一名工人从6.6 m高的地板空隙中坠落后瘫痪。事后公司承认未能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作为处罚一部分,公司代表同非盈利机构一起开展社区服务,为行动不便的人员修整房屋。

这种处罚有创新性,初衷值得称道,但也有人担心它的执行。创新性量刑的核心是,在资助项目与违法行为间建立关联,在罚金与犯罪行为发生地之间建立关联。由于各案件大相径庭,各有特点,关联的建立非常困难且无规律可言。另外,从调查阶段到判决阶段,量刑所需时间可达数月之久。

量刑涉及大量工作,有一定风险。这是一种新方法,人们采取新方法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

起源

加拿大的创新性量刑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雷吉娜诉肯诺山矿业公司案”。处理该案时,当地的首席法官巴里·斯图尔特意识到,主要通过高额罚款来处罚大型企业的违法行为还不足够。他提出要有多种量刑手段,并整理出一系列称作“附加措施”的处罚方式。斯图尔特法官在最终判决中表示,希望“其他法官能够比我更有创造性,更勇敢地探索新的量刑方法。“创新性量刑”因此得名。

针对过失违法行为的传统处罚主要是罚款和监禁。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梅特龙建筑公司案”(Metron Construction Case) 是一个典型的因违法被判处监禁的案例。2009年在多伦多一处公寓建筑工地上,工人在14楼的平台上作业,后因平台超重垮塌,有4人坠落身亡。项目经理因存在多种过失违法行为,被判处3.5年监禁。梅特龙建筑公司及其各位董事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经济处罚和定罪。

梅特龙建筑公司事故中作业平台垮塌

“梅特龙建筑公司案”唯一幸存者马鲁波夫一年后走在事故大楼下面

与之不同的是,创新性量刑更关注赔偿和恢复影响和名誉。它之所以行之有效,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公开通报。“这种羞愧感有很大的作用,”阿尔伯塔大学的莱弗斯拉德教授如是说。他还强调了弥补过错的重要性,“应用创新性量刑时,接受处罚的必须要有弥补过错的能力和吸取教训的能力。”

根据安大略省劳工部网站内容,适用创新性量刑的情形包括:需要赔偿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破坏;需要制定政策、标准和流程,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需要公布上述政策、标准和流程的实施情况;需要宣传违法一方为预防下次错误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探索有意义的处罚方式

创新性量刑遵循3个原则:公开谴责、威慑和恢复影响。公开谴责也是刑法的量刑原则,它向公众表明违法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接受惩罚也是公平合理的。惩罚的目的是杜绝再次违法。而恢复影响指的是恢复违法一方的名誉。

有意义的量刑应让受害方感到公正,并给其树立信心,让他相信将来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对雇主而言,创新性量刑是一种弥补错误的方式。他们并不想自己的员工受伤或死亡,有些雇主因此出现精神创伤,再也不想担任这样的职位;有的甚至改变自己的事业规划,转而从事其他行业。

阿尔伯塔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员阿黛尔·泰特说:“与企业代表共事,让我对公司背后善良的人有了更多的同情”,有时,事故并非是某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源自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精心设计的量刑能提升违法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文化。通过惩罚措施,开展新研究,在行业内共享研究成果和培训材料,整个社会都可能因此受益。

泰特提到了一个案例。一名建筑公司工人在碎石传送带附近作业时被移动部件击中死亡。事故公司承认未能使用防护装备将机器的移动部件与员工隔离。该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加元,缓刑2年,并要向阿尔伯塔建筑安全协会(Alberta Construction Safety Association)资助20万加元,用以制定良好作业管理,针对年轻工人举办安全活动,并为砂石行业设立培训课程。

为避免让外界认为这种量刑是一种庭外和解或宽大处理,量刑标准要比常规更严格。因此,判决前要查阅公司的违法记录,看其是否属于多次违法?是否下达了停工指令?是否能证明自己已经从事故中吸取了教训?创新性量刑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处罚是否明确清晰,执行是否到位。

相关争议

创新性量刑是对传统处罚方式的一种建设性补充,但有评论者一直质疑它的有效性,怀疑它是否能为违法一方提供一种更好解决方法。首先是因为这种量刑涉及大量工作,须开展大量研究;其次,不存在一种适合所有案件的处罚方式,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行业与行业之间情况也不同,这让创新性量刑的相关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最后,还要考虑受害者家属的看法,他们很可能不同意这种处罚方式,甚至认为资助研究项目、社区服务等只是表演性质的宣传噱头。

法律专家麦克罗里认为,选择资助项目,确定接受资助的机构时,一定要谨慎、警惕。“罚金必须用到经过仔细选择、有切实意义的研究项目上”,有些公司推荐的资助项目背后是自己受益,或者将资金用于自己喜欢的研究项目上。

保障资金分配不仅要考虑到违法一方,还要考虑接受资助的一方。泰特提到一种可能的情况:违法一方向某机构支付了30万加元的研究费用,但该机构并没取得计划中的研究成果。“法庭仅对被控告人有审判权,对资金接收机构却没有。因此我们必须要建立选择机制,做足工作,精心挑选,评估执行机构是否有能力开展所需研究。如果最终事实证明它不具备能力,那我们则会遇到很多麻烦。”

判决前的信息调查

为确保创新性处罚兼具实际意义和公正,有益于工人安全,得到行业认可,泰特强调,量刑前要进行调研,回顾引发事故的具体情形,确定违法行为与量刑结果之间的关联。回顾检查时还要以宏观视角识别出整个行业或部门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评估行业整体所拥有的安全工具和资源,判断是否存在知识认知缺口,如果存在,应如何填补。

作为调查员,泰特的职责就是考虑到所有因素,准备量刑前的报告,为法官和辩护律师提供量刑建议。但有时“事情总是不尽人意”,辩护律师或法官可能不愿采纳量刑前报告中的提议。

尽管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泰特认为量刑前报告能够让法院在最大程度上做出有意义的判决。她说,“如果我们在判决前做好这些工作,就能制定出有意义的处罚方案。但如果我们袖手旁观,让法官解决所有问题,那判决结果可能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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