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旋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南宁 530003)
引言:中越两国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不断扩展,同时中越两国尤其是边境地区涉外法律争端频繁发生,使得司法文书翻译需求急剧增加。司法文书翻译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执行,对中越两国关系会产生重大影响。司法文书属于实用文体,用语及行文格式都有固定的模式,翻译涉外司法文书,译者不仅要熟悉中文司法文书的特点,还要知晓对象国司法文书的特点,才能使译文更准确且符合行文规范。目前关于法律文书的翻译研究多集中于对中英法律文书的翻译,而专门研究中越司法文书的文献较少。本文通过研究中越两国司法文书的特点,结合实践经验,通过例证提出切实可行的翻译技巧,以供参考。
从各个视角观察司法文书,其特点不尽相同。从司法文书的制作、使用、效用等方面考查其特点,主要有:
1.1.1 制作的合法性。司法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是指文书的制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作。例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作的。有关非诉讼事件文书的制作,同样应当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比如制作公证文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见,合法性是司法文书的生命。
1.1.2 内容的规定性。司法文书的内容是由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1.1.3 形式的程式性。所谓程式,就是一定的格式。司法文书是属于程式化的文书。因此,制作某一具体司法文书时,应当掌握该文书的特定程式,按照格式样本制作。程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结构固定化。司法文书的组织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成因和案件源头等。正文由案情事实、处理缘由和规定、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等组成。尾部一般包括署名、日期、盖章、附注等。
(2)用语成文化。即明确规定文书格式样本,不得修改。比如统一某些文书的案件成因和案件源头,交代上诉权与结束语等部分的写作标准。例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交代上诉权的用语基本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3)称谓标准化。司法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与其标准相一致。以刑事裁判文书为例,当事人称谓可以是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当事人称谓可以是原告人与被告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申诉人等等。
1.1.4 使用的实效性。所谓实效性,即通常所说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例如,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法律规定,为司法文书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1.5 语言的专业化。司法文书语言的专业化,指法律术语大量存在于文书中,司法文书在制作时严格要求不能以其他词语来替换应当使用的法律术语。如,刑事裁判文书中的罪名必须与我国刑法以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有关决定相一致,如贪污罪、盗窃罪、非法买卖弹药罪,等等;刑罚种类主刑分别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分别称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1.2.1 高度准确性。越南司法文书首先体现出高度准确性。法律是一个国家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现出高度的规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征。司法文书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这就决定其功能要求和行文风格明显有别于其他文体,具有高度准确性的特征。
越南司法文书高度准确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通篇大量使用法律术语。如,tội có ý giết người(故意杀人罪)、tội cướp giật tài sản(抢劫罪)、判决书(bản án hình sự)等。这些法律术语词义单一且特定,适用对象和支配范围都由越南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越南司法文书中每一个法律术语都可以视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
1.2.2 正式庄重性。越南司法文书是越南司法工作中使用的文体,是该国法律信息的载体,其语言正式庄重,文风朴实简练,避免使用土话方言、行话俚语以及修辞手法。据越南学者对该国司法文书用词的统计显示,越南司法文书较多使用汉越词。越南司法文书的汉越词所占的比例高达80%。
1.2.3 客观公正性。越南司法文书主要用于叙事、举证、说理,是该国法律的体现,因此,越南司法文书必须遵循法律客观公正的特点,文风简洁朴素,实事求是、逻辑严密,举证客观,说理公正,通篇不得使用富含感情色彩的词语。
直译法是一种既保持原文内容,又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尤其适用于陈述性内容的翻译,是实用文体翻译中使用最为普遍的翻译方法。司法文书正式性程度高,使用语言规范、平实,采用直译法可以使译文尽可能保持原文本色。如,刑事判决书尾部理由部分将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判决结果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法律运用的集中体现,具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语言表达严谨,因此,只能采用直译法,严格遵照司法文书原文的格式、内容翻译。
例: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Theo sự thật phạm tôi, tình tiết, tính chất và mức độ nguy hiểm cho xã hội của bị cáo, Căn cứ vào Quy định khoản 1 khoản 3 điều 6, điều 264, điều 23 và điều 52, điều 53 của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và , quy định điểm a, khoản 1, điều 5 <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giải thích những vấn đề khi tòa án áp dùng luật pháp xử lý vụ án trộm cắp >, kết quả xét xửnhư sau:
所谓顺译法就是按照原文的顺序组织译文。从结构层次分析,越语与汉语存在一些共性,主语和谓语、宾语排列顺序与汉语基本一致。因此,在翻译句子时可以采用成分分析法找出句子中的主、谓、宾语成分,然后进行顺译。在司法文书中,当陈述的事实是按照时间或逻辑关系排列起来的一连串动作,我们可以将这类长句按照顺序译出,与汉语的表达方式较相似。如,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固定的体例表述为“经审理查明,……(具体描述案件经过)”,这部分内容适用顺译法。
例:经审理查明,阮XX携带10包汽弹乘坐车牌号为桂F93820从水口镇到龙州县城,当到达叫堪边防检查站时,遇见边防检查,边防公安检查车尾时在阮XX的袋子里发现10包汽弹,一共9436颗。边防公安取样送检,检验报告确定含铅量为94.43%。
Qua điều tra theo luật pháp, rõ: 9:00 sáng 2011/12/29, Nguyễn XX mang 10 gói đàn súng hơi đi xe BKS: Quế F-93820 từ thị trấn Thủy Khẩu sang huyện Long Châu, khi đi đến đồn BP CKQT Kéo Khan gặp công an kiểm tra, ở cuối xe túi Nguyễn XX phát hiện 10 gói đàn súng hơi, tổng cộng 9436 viên. Công an lấy mẫu đưa đi giám định, kết quả giám định có thành phần Chì 94.43%.
在翻译实践中,如果司法文书中的法律术语不多,篇幅较短,译者仅仅凭借记忆就能快速准确地将法律术语译出。但是,如果司法文书法律术语繁多,篇幅较长,翻译工作量较大,译者仅凭对术语的记忆,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地完成达数千字的译文。若是译者采用建立术语表的方法,平时分类积累,翻译时就能极大地提高翻译的效率和质量。
建立术语表首先建立一个空白Excel表格,再根据工作需要命名,然后将不同分类的术语输入不同的工作表内,最后保存所建Excel文档,日后不断的补充内容即可。
司法文书翻译是应用翻译学的一个分支,涉及语言学、法律学、翻译学等诸多领域,对翻译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翻译方法做基础,势必会影响译文的质量。由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笔者仅仅根据工作实践,通过分析中越两国司法文书的特点,总结出中越司法文书的翻译技巧。骐骥本文能抛砖引玉,在司法文书翻译研究方面的未尽之事,日后可以由躬耕一线的汉越语法律翻译人员取得新的突破。
[1]梁远,温日豪.实用汉越互译技巧[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
[2]阮文康,罗文青.现代越南语中的汉越词及其变异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