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报观的历史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

2018-03-07 19:03郑文宝
武陵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侠士伦理道德

郑文宝

(1.南京工程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7;2.黑龙江大学 国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社会层面功利化的客观现实,将人们内心最为原始的道德渴望激发出来。人们在光怪陆离的物欲碰撞中,痛斥、指责人际伦理的功利性,惋惜知恩图报等人际伦理的流失,认为中国当代社会最大的道德伤痛之一便是交往行为的功利性(非伦理性)。“‘报’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1],古代中国秉承以德立国,积累了丰富的知报思想,对照当下功利导向的日趋严重,传统知报思想的历史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日益凸显,合理张扬传统知报精义对扭转社会风气有一定积极作用。

一、传统知报观的基本伦理判断

不忘他人之恩且能知恩图报,是传统知报伦理的核心要义;古人强调在接受他人恩惠后,需要想方设法予以积极回应、回报。传统知报伦理的这一基本伦理判断在历史的演绎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多具体的道德观念。

(一)道德关系的互动性

道德关系至少有两个道德主体的参与,否则便不会产生所谓的“道德关系”。而有了两个道德主体,便会存在两个道德主体之间道德行为的指向问题,即道德义务关系问题。

在传统社会,出于封建宗法政治的需要,家国同构、政教一体的社会发展格局将许多逻辑上本该是双向义务关系的道德行为,变成了单一向度的伦理行为。以“三纲”为例,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实际上就是将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双向的伦理义务关系,通过“纲”的形式变成了实际上单向度的义务关系,而且臣对君、子对父、妇对夫的伦理义务关系远远重于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的伦理义务关系。因为“纲”的存在,使得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妇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由逻辑上的双向走向了实际上的单向。在传统道德系统中,许多伦理关系因为政治统治的需要都存在着类似“三纲”式的单向伦理义务关系,但是传统知报伦理却是一个例外。

在传统知报伦理中,强调的是道德主体之间义务关系的相互性,“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记·曲礼》)。不论道德主体在受恩之时是主动还是被动、是情愿还是不情愿,都需要“礼尚往来”,即传统知报伦理实际上“倡导的是一种互惠互动的双向伦理关系”[2]。

这种互惠互动的知报行为,在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了两种情形:对等和非对等。前者是传统知报观的最低和最基本要求,后者是传统知报观的核心要旨。

知报行为其本质意义是一种回报性行为,这种回报性的互惠互动还涉及回报多少的问题。从非情感性质的逻辑理性上来讲,回报的基本准则是别人如何待我我便如何待人。《诗经》中“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卫风·木瓜》)、“投我以李,报之以桃”(《大雅·抑》)说的就是这种情形。“琼琚”与“木瓜”、“桃”与“李”不是同一事物,但却能承担起“报”的义务,而且“琼琚”与“木瓜”、“桃”与“李”的价值基本可以等同,即:在知报的双向伦理互动中施恩与报恩的最基本道德要求是对等的。进而言之,就是报的恩可以不多于受的恩,但一定不能少于受的恩,这便是传统知报观中一个最为基本也是最低的道德义务要求。

知报实际上是一种“报”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施”的行为,是道德主体在接受到了恩惠之后对施恩者所做的回报。在这一特殊的伦理义务关系中道德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是被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知报行为仅仅停留在回报的层面,实际上就将人性的道德行为降低到非情感认知的机械物理行为,由此可见,对等回报只是一种最低和最为基本的伦理要求。而传统知报观强调的是,在回报时需给予对方更多的报答,尤其是针对那些当自己身处困境之时所受到的恩惠,更应该给予更多的回报,甚至是终身的回报,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对等回报,所谓“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衣人之衣者怀人之忧,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史记·淮阴侯列传),这才是传统知报观的核心要旨所在,也是传统知报观道德自觉的主旨所在。

(二)道德义务的原则性

传统知报观强调的是恩情回报。其实,在这一回报过程还涉及到恩恩怨怨、是是非非的现实问题。对于恩怨、是非,传统知报观主张只认“恩”不记“怨”,对此《论语》中有明确的说法,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孔子在这里明确地指出了对待“怨”的态度,对于“怨”是必须要“知”的,但是却不能以“怨”报“怨”,而要以“直”报“怨”。这是传统知报观的基本原则。

对于“怨”的回报态度,汉人在《礼记》中记载孔子“以德报怨,则民有所知;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礼记·表记》)的言论,有人认为这是孔子支持以“怨”报“怨”的证据。其实,这是对孔子知报观的错误解读。我们审视文献时不能断章取义,须从全文主旨去看,孔子此处是在谈国家的政治统治方略,并不是在谈具体的知报问题;孔子这里的“以怨报怨”是一种政治统治手段,并不是讲的人伦关系的处理方法。

概言之,传统知报观的基本准则是“德必报,怨不仇”(《明儒学案·造化经伦图》)。传统知报行为并不是一种抱怨行为而是一种报恩行为,也不是一种有害的行为而是一种有益的行为——不论知报行为实施者接受的是善行还是怨行,其回馈给对方的都不能是恶行,即“无德不报”(《大雅·抑》)是知报回馈的基本准则。即便偶遇“怨”行,要么不报,如果要报,也要以“直”相待,而不是以“怨”相报。但是对于那些超出“怨”上升到“仇”的层面的道德行为,传统知报观就不再一味地主张以“直”相待,而是主张以“仇”相报。即,传统知报观所言及的“知”,既有“知恩”又有“知仇”的意思;传统知报观中的“报”,既有“报恩”之意,又有“报仇”之意。对于“仇”,传统知报观认为必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见仇弗杀,非人也”(《国语·楚语下》)、“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曲礼上》)、“子不复仇非子也”(《春秋繁露·王道》)。

传统知报观的基本原则除了体现在回报的态度和方法上之外,还体现在道德主体对待恩惠的态度上。传统知报伦理对待他人之恩的基本态度是“不可轻受”。宋人袁采认为如果轻受他人之恩,在自己还未发达、报恩之时便会常记在心,见到恩人便会有敬畏之心理;而对于施恩者而言,因为有恩于人,所以当他见到受恩者时难免流露出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在这种道德压力之下,受恩者便会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报恩,才不会觉得自己不义。即,传统知报观主张“虽一饭一缣,亦不可轻受”(《袁氏世范·处己》)。

二、传统知报观的历史基因分析

传统知报观上述观念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中国历史上形成的独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为中国传统知报伦理的产生不仅提供了滋养的土壤,也提供了必然性的发展路向。

(一)主体基因分析

中国古代的生产方式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农耕文明非常发达,而西方社会则是海洋文明发达。在农耕生产方式之下,人们用人体的自然力同大自然进行抗争,而人的自然力在大自然面前是极为渺小的。所以,中国古代先民出于生存的需要,不得不以互助的方式开展农业生产和农耕生活。而且在中国社会走出蒙昧时代之后,其进化路径是“由家族而国家”[3]的,氏族部落之中形成的天然血缘根基没有被切断,为此便形成了以血亲为基础和纽带的宗法社会结构。正是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所以血亲互助就成为古代中国社会一种客观存在的生产方式。

传统知报观正是在这种农耕社会和宗法结构的现实基础上产生的。知恩必报、以直报怨完全吻合于农耕社会和宗法结构的互助现实,也就是说,农耕社会和宗法结构的互助现实需要知恩必报、以直报怨的伦理价值观来维系,而且这一伦理价值观使得农耕社会和宗法结构的互助变得更加稳固。至于传统知报观对“怨”和“仇”持不同的态度,也完全是出于农耕社会和宗法结构互助的现实需要。“怨”所昭示的只是一种简单性质的摩擦或碰撞,破坏程度并不大,至少没有破坏传统社会所需的互助。但“仇”则是指仇恨制造者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既有的“互助”模式,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维护既得利益,会极力维持既有“互助”模式的稳定性,而维持稳定的最彻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破坏因素彻底清除,所以传统知报观对于“仇”的态度就有别于“怨”了,就要“知仇”,“报仇”。

简言之,农耕社会和宗法结构的互助现实决定了传统知报观的产生,并推动了它的发展。

当然,如果仅仅只有这一客观条件,传统知报伦理体系还不能发展完善;传统知报伦理的诞生和发展还得益于传统文化环境的推动和影响。对于文化环境的重要作用,梁启超在《中国道德之大原》中有过经典论述:

夫人之生于世也,无论聪明才智若何绝特,终不能外而以自立,其能生育长成,得饮食衣服居住,有智识才艺,捍灾御患,安居乐业,无不受环吾身外者之赐。其直接间接以恩我者,无量无极,古昔之人与并世之人,皆恩我者也,国家与社会,深恩于无形者也。[4]13

“国家与社会,深恩于无形者也”,就是说人的价值观念的形成受恩于周围的社会环境,“人若能以受恩必报之信条,常印篆于心目中,则一切道德上之义务,皆若有鞭辟乎其后,而行之亦亲切有味”[4]13。梁启超在此详尽地揭示了地域文化对知报伦理的潜移默化影响与作用。由此可见,中国知报伦理的产生还受益于中国传统文化基因的影响。

知报观念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脉之一。在《周易》中有“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文言》)的报应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知报观念变得更加丰富:“子学时代伦理思想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各家各派纷纷从自己的理论出发提出了社会治理的主张。”[5]诸子百家虽然政见各不相同,但是他们的知报观念却呈现出惊人的一致性:“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墨子·明鬼》)、“福祸随善恶”(《韩非子·安危》)、“天道无常,常与善人”(《老子·七十九章》)。以儒、墨、道、法为典型的诸子思想在知报观上达成了高度一致。

处于中华文明初始阶段的知报理念,由于历史局限性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但都证明了“知报”伦理文化基因在中华文明伊始之时便已定型,特别是儒家的知报观更加具有合理性:“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先秦儒家的知报观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论证:“美事召美类,恶事召恶类,类之相应而起也。如马鸣则马应之,牛鸣则牛应之。帝王之将兴也,其美祥亦先见;其将亡也,妖孽亦先见,物固以类相召也。”[6]286董仲舒在此论证了如同马鸣马应、牛鸣牛应一样,恩仇也是需要对等回报的。“当德而不德,犹当夏而不夏也;当威而不威,犹当冬而不冬也”[6]371,是违背最根本的“天之道”[6]280的。此后,由于儒家学说的一家独大,更由于儒家为政治统治所需要,与儒家知报观相契合的知报伦理便成为当时社会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念。

(二)辅助基因分析

除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现实和传统文化固有价值取向之外,中国历史上其他一些非主体文化基因也对传统知报伦理的形成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比如宗教和侠义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宗教从来就没有作为政治统治伦理存在过,但是在世俗生活层面宗教却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人的性格乃至民族心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过宗教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间接地促成了传统知报观的形成,尤其是宗教思想中的“知报”观念对于中国传统知报观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中国的民俗观中,宗教与封建迷信有着说不清的关系,但是封建迷信并没有影响宗教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在早期道教的《太平经》中,就已经有“天地之性,半善半恶。故君子上善以闭奸。兴善者得善,兴恶者得恶”[7]528的明确的因果报应思想。《太平经》认为天道循环、善恶承负,认定“承者为前,负者为后”[7]71,坚信前世的所作所为决定了今生的福祸。到了晋代,葛洪的《抱朴子》进一步将报应思想发扬光大,并对报应的大小做了界定,指出:“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以夺其算……大者夺纪……小者夺算。”[8]虽然这种表达过于呆板,但是报应思想却因此更加丰富。至于佛教,也非常重视“三世两重”和“六道轮回”,认为“生死业缘,果报自受”[9]、“善恶之报,如影随形,三世因果,循环不失”[10],强调人是在“十二因缘”的循环中因果轮回的。佛教的因果报应理论相较于道家的“承负”学说更加丰富和深奥,佛教出世的价值取向,也使得佛教的报应思想在民众中更具接受度和说服力。

佛教和道家的这种报应理论虽然没有真正的现实性根据,但是相对于民间自发形成的松散、朴素的报应观念则更具体系色彩,也更具感染力和说服力,这便使得宗教的报应观念在世俗百姓心中更加根深蒂固,同时也促成了传统知报观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宗教属于形而上范畴,它是通过影响人的精神信仰来形塑传统知报伦理的。此外,传统知报理论形成的非主体文化因素还有古已有之的侠义思想。

在世界历史上,中华文明从来没有出现过中断,其思想源头对后世的影响巨大,其中先秦思想最突出。在先秦,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特别引人瞩目的群体:侠士。他们恩怨分明,同时恩仇必报,言必行、行必果、诚信、可信等等是侠士群体的标配,以至于司马迁在撰写《史记》时为侠士单独列传,甚至认为侠士就是正义的代表:“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11]3181并且认为侠士“名不虚立,士不虚附”[11]3183。可见,侠士群体在当时民众生活中的影响之大。秦汉统一之后,大一统的帝制决定社会正义只能由政府或者是由政府制定的法律来体现和维护,因此侠士作为一个群体逐渐淡出历史舞台。由于“行侠仗义之人采纳的是自己的一套社会行为准则,有时要高于社会道德所规定的准则”[12],所以虽然侠士作为一个群体消亡了,但是其精神却仍然是人们膜拜的对象,诚信、感恩、有礼等侠士伦理一直以非正式的方式流传下来。历史上侠士的事迹和精神一直鼓舞后人,侠士群体所秉承的诚信、感恩等道德精神也成为传统知报观的当然内容。

三、传统知报观的当代审视

当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较,社会基础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传统文化基因、宗教文化和侠义情节等并未消失殆尽,仍然以适当的形式延续下来,这也决定了传统知报伦理的合理性因素不能被涤荡一空。梳理和传承传统知报伦理中的合理内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积极意义。

(一)知报伦理在当代存在的合理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器物在现实生活中的迅猛扩张,物欲、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已经成为社会方方面面的价值准则,知报、感恩等道德情感性行为在利益性行为面前变得不堪一击,这是当代中国乃至全世界都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

虽然在自由竞争、利益最大化的语境下,传统知报伦理不可能复归,但是这并不代表传统知报伦理的历史合理性和当代价值的丧失。因为,人际伦理关系与单一的物质关系是不同的,伦理关系之中蕴含着更多的情感诉求,而情感积淀是人际利益表达的根基,因此,单一的物物相报只能局限于物的交换,这就使得人的交往情感流失,非器物性的情感无从表达,这便是当下人们在物质财富虽已丰盈却仍然缺乏幸福感的真正原因。换句话说,对物质财富的极度渴望和追求并不是人们的真正目的,人们更希望通过物质财富以实现真正的幸福。其实,真正的幸福并不取决于外在器物的多寡,而在于人们内心的满足。“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13],感恩、知报等情感使人们的灵魂深处充满了德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们达成幸福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感恩、知报等道德要素,而传统知报观可以给我们提供这方面的思想滋养。

(二)知报伦理在当代存在的必要性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经过物欲泛滥的洗礼之后,人们开始寻找心灵的归宿和栖居之所。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人们心灵的归宿和栖居之所莫过于自己的民族精神文化遗产。因此,在经历改革开放40年的兜兜转转之后,国人开始理性地审视传统文化,更加认可和接受传统文化的精髓,其中包含传统知报伦理的合理价值,中小学的感恩教育、族谱和家族祠堂的修缮等就是明证。

感恩教育代表的是国家层面对传统知报伦理合理价值的认可,族谱和家族祠堂的修复代表的是民间层面对传统知报伦理合理价值的认可。这充分说明,传统知报伦理的价值合理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传统知报伦理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知报伦理强调的是情感上的感恩带动行为报恩,这是不需要理性判断和理性计算的,而市场经济强调却是理性判断和理性计算,这便是传统知报伦理在当代复归困难的原因所在。

这里的二律背反在于:传统知报伦理在当下既具有价值合理性又具有历史合理性,但是却不符合市场正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准则虽然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但却制造了人们情感伦理的缺失。针对这一状况,需要我们对知报伦理的当代价值有一正确而理性的判断:“道德品质及其行为应配享幸福,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与人的内心和谐,这是每一种伦理文化自我道德完善的实践目标及伦理信念”[14],也就是说,知报伦理不可能像传统社会那样扮演支配角色,在当代社会它所扮演的是“润滑剂”——但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因为知报伦理在人际交往和道德情感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伦理地位。

而且,知报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加以展示和巩固,包括感恩教育、家族祠堂和族谱的修缮,还应该通过公共媒体宣传、节日习俗等方面的实践强化来实现和巩固,将之深入到人们思想的深处,成为人们日常行为中一种自觉意识,弥补社会因功利化价值导向所带来的道德伤害,推动人们道德行为的合理化与和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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