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泽
(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温州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水网密布,河湖众多,瓯江贯穿其中,另有飞云江和鳌江等江流经温州入海,优越的自然条件使得作为浙南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的温州,“也是水路交通运输的枢纽,航运业历来发达,木帆船、民船是主要工具”[1]。1876年中英签订《烟台条约》后辟温州为通商口岸,同年十月,英籍客轮驶进温州港,开启了温州轮船代替木船的新局面。此后,温州各地发挥自身优势,航运业在温州竞相发展。在当地家族的扶持下,民国瑞安成立多家轮船公司,极大地推动了瑞安及温州内河航运业的发展。
瑞安安平轮船公司成立于1924年,次年该公司增设瑞安城关至平阳坑的内港轮船航线,开始内河航运的运营产业。在运营发展中,瑞安安平轮船公司制订详细的章程细则,并谨遵政府政策导向,体现成熟的运营策略。本文对瑞安安平轮船公司的运营发展进行研究,对探究民国温州航运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水运网络的联结为瑞安发展航运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加之清末开放瑞安为内地港口后,轮船航运业应时而生。瑞安家族的扶持促进了民国瑞安多家轮船公司的产生和温州内河航运业的发展。
瑞安东临我国东海,为温州市代管县级市,处在泛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连接地带,位于我国黄金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国内外航运吞吐的辐射效应,为瑞安提供了广阔的航运贸易市场潜机。同时,瑞安北接温州市区,温瑞间发达的互通网络又为瑞安提供了近距离内河间贸易的广阔市场。此外,水文条件的优越性也推动了瑞安航运业的发展。“飞云江横贯中西,两岸塘河纵联温州平阳,江海河渠形成水运网络,为航运提供良好条件。”[2]瑞安境内平原河网密布,主要由瑞安至平阳的瑞平塘河和瑞安至温州的温瑞塘河组成,皆属飞云江水系。其中温瑞塘河之水系密布在瑞安市的东北部,由20余条河浦与塘河顺坡垂直入注东海,为瑞安内河交通运输的主要通道。瑞安海岸线达20.36km,曲折延绵,这为瑞安充分利用沿海优势发展海洋运输提供了地利条件。
宋代瑞安已被列入温州八大镇之一,但长期以来仍处于半封闭状态。瑞安虽具备航运业发展的自然条件,但由于受生产力的制约,清末近代前的瑞安水运“仅靠大中型木帆船,终因周期长、成本高,又常受气候影响无法适应经济需求”[2]。
清末近代以来,洋货随着外国资本入侵而不断涌入我国市场,致使我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走上加速瓦解的进程。光绪二年(1876年),英国以“马嘉理事件”为借口与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其附件规定将温州辟为通商口岸,英国人把持瓯海关的港口管理、航证管理诸事宜。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政府又制订《内港行轮章程》,被迫接受帝国列强“关于开放内地航行外国船只”的要求,自此准许外国轮船航行于我国内地港口。温州地方政府根据该章程,上请清政府准许开放瑞安、龙湾、磐石等地为内地开放港口,此为近代史上瑞安首次宣布对外开放。
“瑞安开放后,促进了瑞安港航运业的发展,轮船航运业便应运而生,沿海、内河轮船运输线路不断开辟,客货运量递增。”[3]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瑞安首家私营轮船公司大新轮船公司和瑞安永瑞汽轮公司相继成立,这是温州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此前,木船是瑞安城乡往来商品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但其航速与运量均不适应物资交流的需求,因而以快速、大运量和安全为优势的轮船运输赢得了商户的信任,航线不断增辟。
瑞安作为浙南地区历史文化名城,温州近代史学家董朴垞曾称赞其“山川灵秀、磅礴郁积,人物辈出不穷,故有东南邹鲁之称。”瑞安虽非宏阔,但在此却集中了孙氏、黄氏、项氏、林氏、洪氏等望族。这些望族多代人的拼搏史折射了瑞安和温州时代变幻的风起云涌。
甲午战败后,国人无不感受到震惊与愤慨,认识到海上防卫力量的重要性。清政府接连割地与赔款又使国人深刻认识到“落后必定挨打”,危难之际匹夫有责。因此,各地开始效仿西方国家大办工厂,兴办实业,此热潮也波及到了瑞安。瑞安望族为瑞安近代航运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光绪三十年(1904年),项湘藻参与组建大新轮船公司,租赁商船开通瑞安至上海和宁波航线,为瑞安海航开创良好开端。之后项湘藻为便利温瑞内河交通运输创办了瑞安永瑞汽轮公司,催生了温州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民国四年(1915年),项湘藻与堂弟项恕创办通济轮船公司,开辟瑞安至平阳、鰲江等地的内河汽轮航线,给瑞安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黄绍第次子黄增锴赴日留学归国后,深感实业救国救民之重要性,于是与其子黄宗甄等参与组建瑞安安平轮船公司。瑞安望族大力扶持本地航运业发展,通过轮船公司的运营发展获取经济利润,维持家族生活开销,同时扩大家族在民众生活中的社会影响。尤为重要的是,瑞安望族通过扶持航运业发展,振兴地方实业,推动民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崛起。
民国初期以来,温州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日益兴旺,这为温州内河航运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项氏创办通济轮船公司获得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让商界看到了航运商机。1924年李润光等集资1.1万元创办瑞安安平轮船公司,“以行驶小轮于永嘉瑞安间之内河为事业”[4]6。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公司制订详细的章程,并依据公司发展实情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动态修订体现公司与时俱进的经营策略。
公司成立需具备“三要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以及行为要件——公司章程。”[5]“三要件”中可视章程为公司成立与运营的最基本环节。“李润光、林文藻、陈怀、池源瀚,上四人均宣统元年(1909年)”[6]受官府所征召的“孝廉方正”。同年6月19日,《申报》记载李润光当选为浙江谘议局瑞安县代表,十五年后创办瑞安安平轮船公司,李润光此时已具丰富的知识储备、宪政思想和实业经验。李润光建立公司之初,便积极协商公司股东起草章程,“二十年五月十七日股东会修正”[4]6后,并于“中华民国廿一年三月十五日”[4]2经浙江省建设厅交予实业部进行章程审核,公司各股东对章程制定的积极态度可见一斑。
公司章程体现真实性原则及不冲突和不重复规定原则。一是体现真实性原则。在章程中,记载了公司的名称“遵照公司法第四章组合而成,定名曰安平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住所“设在浙江瑞安县城区”,公司的目的“以行驶小轮于永嘉瑞安间之内河为事业”,公司的资本“总额定为银圆二万五千元”等基础且重要的信息[4]6-7。这些章程内容,不仅是公司对外部的信誉证明,同时更是南京国民政府在确保投资者利益基础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督的依据。因此,公司各股东力求章程内容是客观存在、与实际相符的事实。这是瑞安安平轮船公司章程具有绝对效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章程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二是体现不冲突原则和不重复规定原则。强调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章程第一章总则中第八条规定“本公司遵照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条不得将股份收买及收作抵押等情事”[4]7;第三章股东会议中第二十四条,关于代替股东开会事项时规定“股东如有因事不能到会嘱托他股东为代替者,应遵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出具委托书方能委托他股东代理之”[4]10;第六章又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会计事项做了诸多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公司于年度之终结账后,应有董事会应遵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造具财产目录、贷借对照表……”[4]12,第四十条规定“本公司公积金应遵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积至资本总额二分之一为止”[4]13等。对《公司法》中已作出规定的内容,章程谨遵其相关规定,并未予抵触,也未在章程中重复记载。该原则不仅能较好地保证章程内容简洁易懂,防止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权利记载疏漏或存在讹误,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不必要的纠纷,而对于章程本身来说,更有利于保证其内容的整体协调性。
随着瑞安及温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内河运输市场状况的变化及公司自身的发展,瑞安安平轮船公司也必须及时修正自身的经营规模、经营策略,甚至进行合并或分立等,章程的修改则成为必然。一是依据《公司法》和实业部的相关指令对章程进行修改。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四月一日,实业部就章程内容向浙江省建设厅下达了指令意见[4]14,五月一日,在该公司股东会议上便按照实业部所提出的修改指令,对章程中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新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或有总股份二十份之一以上之股东,认为利害必要时,得以随时开临时股东会……”[4]39,与实业部指令规定相符。二是因公司自身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对章程内容进行修改。在民国二十年(1931年)五月十七日公司股东大会制订的章程中,第十三条关于公司轮船规模规定“小轮额定三艘,开业时先置一艘,余二艘续置之”[4]7,后公司自身经营规模扩大,在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一日公司股东大会所修订的章程中,新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司轮船已置三艘,现遵永瑞五机关之决议,依照浙江省取缔内河行驶轮船汽船规则,以二艘行驶,以一艘为预备船,经呈厅转部门备案。如将来经股东会决议增设及行驶艘数变更时,呈请浙江省建设厅核准增设或变更之。”[4]38
章程的动态修订,有利于公司审时度势,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而更新公司发展的具体目标,提升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各股东参与的积极性。“但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5],章程的修改同样受到一些法律原则的制约与规范,应体现不违法原则和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
“章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东西,是公司的控制者的权力来源。”[7]体现章程对于公司的基础性作用,即章程是公司成立与独立人格的基础。一是资本是公司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章程中的资本条款,如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司股东总额定为银圆二万五千元,分作二千五百股,每股银圆一十元一次缴足”[4]7,其目的在于确定本公司资本,使之成为一个确定与具体的数额。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也必须依照股东身份及数量,分解落实到个人,尤其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要由全体股东认足。二是公司为自然人行事主体。章程中公司名称条款记载“本公司遵照公司法第四章组合而成定名曰安平轮船股份有限公司”[4]6,使本公司得以与其他公司相区别。公司目的条款记载“本公司所营事业专以行驶小轮于永嘉瑞安间之内河为事业”[4]6,表明公司人格的限制。章程对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和职员的记载,表明轮船公司组织体的组成及各部分运行的规则,使公司自身具备决策、执行和处理的能力,公司能像自然人那样自主行事。
章程作为公司组织之“宪章”,发挥着公司内部成员关系、内外部交流关系的“连通器”功能,体现章程对公司自身的独特价值。一方面,作为连接中枢的章程,将股东、高级管理者和职工等连接成一个整体,形成了公司组织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上,公司的成立需要以章程在实业部和浙江省建设厅备案为标志,章程又把公司与国家主体连接起来。
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公司内部管理与外部沟通方面都体现出成熟的经营策略,以维护公司自身的发展利益。在公司内外部的权利互动中,体现的是一种“正和博弈”,博弈的结果促使公司运营向前发展。
在公司筹备和发展初期,公司与浙江省建设厅和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进行多次文书审核与批复传达的互动。一是公司章程的备案和修改事项。民国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实业部收到浙江省建设厅所呈送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并点明其修改原因“以瑞安安平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送修改章程未据缮具全章呈部,补选董事之姓名亦有未符。”[4]3同年四月一日,实业部下达批复指令,“呈件均悉查,该公司所报修正章程大殁相符”,“修正章程准予备案”4[14]。二是更选公司董监事项。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日,实业部收到浙江省建设厅所呈送的公司“第七届股东常会修改章程、更选董监、检送股东名册章程议决案”4[30],并附更选董事及监察人清册。同年十月十九日,实业部下达批复指令,要求“该公司增加董事名额,并改选董监,既将原登记事项变更应即依法补缴费银”[4]69。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三月二十日,浙江省建设厅又将公司呈送的税费银上递于实业部。三是核发公司登记执照事项。民国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实业部向浙江省建设厅下达关于公司执照内容意见,“执照一纸仰祈转经具领,惟董事蒋松林之‘林’字册次误为‘龄’字”[4]86,并同意公司执照改正后予以登记备案。同时,浙江省建设厅呈送实业部文件中,皆有“案据瑞安县政府呈称”一语,表明公司向上级部门呈送文书的顺序为:首先上交于瑞安县政府,由其上递于浙江省建设厅,再呈送于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待实业部审核文书后批复文件再按原顺序依次下达。这体现出公司运营中严格按流程办事,与政府部门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这样的互动高效快捷,极大地方便了公司在制度法理层面的高效运行,奠定了公司良好的制度基础。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1931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是一部为较完整的现代中国公司立法”[8]。之后各地公司开始陆续办理登记。浙江省“境内设立之公司办理登记者经两年来之督促,约已办竣十之八九,其余仍在继续查催中”[9]。公司在建备与运营中无不遵循着《公司法》各项法规。一是遵照《公司法》第四章确定公司名称,确保公司独立人格身份。之后对于公司股东事项的规定,要求不能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应遵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出具委托书”[4]10方可委托其他股东代理;对于“变更章程、增加股份、增加轮船、增加航线、公司解散或合并”[4]12等事项,应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以股东总数过半且股份总数过半者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4]12在公司重大决议项上,遵照《公司法》对议项生效的前提做了具体要求。二是公司运营过程谨遵《公司法》的规定。在盈亏方面,“如遇亏折资本达总数三分之一时,应遵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由董事召集股东临时会报告之”[4]11,对公司资产安全底线进行详细规定;在运营财产方面,年终结账后公司依据《公司法》对董事会做义务要求:“应遵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造具财产目录、贷借对照表、营业报告书、损益计算书、公积金及盈余利益分派之议案等件,送交监察人检查”[4]12。这使得公司在年终之时财产盈亏等公司财务情况更为透明化与公开化。
《公司法》为商人阶层提供了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经营理念[10]。公司在建备与运营方面谨遵《公司法》各项内容,一方面为自身的运营正当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实则塑造了公司合法性的身份地位;另一方面谨遵《公司法》,得到了学习南京国民政府标准化的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经营理念,它在与公司自身特点相融合的过程中推动其运营模式发展更加成熟。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正和博弈”。
公司内部各股东间存在着权力的相互博弈与约束,但在有章有法的规章约束之下,各机构人员都在和谐协调的环境中为公司的运营群策群力。一是公司各层职员由上级直接聘请,无权力跨级干涉。“经理一人协理二人由董事会聘请之,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4]12,董事会负责互选董事长,并聘请公司经理与协理。“本公司自经理协理以下各职员由经理另聘之”[4]12,经理又担负了聘请自身下级的任务。这样的任用职员格局保障了上下级间保持熟悉度和默契度,提升上下级间工作传达交接的运行效率;权力无跨级干涉,防止了公司董事会或经理独揽公司聘任之权,保障了公司良好的人员任选体制。同时,公司为董事设立监察人,“监察人二人由股东会就股东中用投票选举法选任之”[4]12,公司利用股东的力量形成了对董事的监察制约,充分体现公司内部人员运营的民主与公平,为公司整体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员构成基础。二是入股公司的堂祀及商号会选择代表人作为其在公司中的责任介质和依托。公司“以堂祀别号及团体商号入股者……由该团体该商号公推代表人之姓名,填入股东名簿以昭核实”[4]8。同样能担任代表人的股东向公司承担个人和商号的双向责任,这更像一种身份的象征。堂祀及商号选取代表人的标准则是名望、身份和股权兼具。如兼为商号淼记、逺记、松记、慧记代表人的黄增锴,为瑞安黄氏家族的代表人物,更在公司中拥有十份股数和权数。公司创始人李润光则担任幼记的代表人。名望与责任兼具的代表人不仅为商号与堂祀带来入股公司事项上的便利性与融汇性,提高自身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更为公司其他股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代表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所奋斗和争取的目标。因此,在健康有序的公司人员组织机制下及股东代表的引领下,公司内部形成了和谐的工作环境,股东间力量的博弈是后进者向上的不竭动力,成为注入公司蓬勃发展的新鲜血液。
瑞安安平轮船公司的成立与发展可谓是天时地利与人和。温州及瑞安在19世纪末的被动开放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本地航运技术的进步,并带来广阔的市场。天然的地理优势和瑞安望族开明的实业思想,为瑞安内河航运业和轮船公司的发展锦上添花。同时,瑞安安平轮船公司自身的健康运营更是基础。公司将章程作为对公司调控的方法与手段。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商讨订立,并据自身发展由多数股东决议修改,成为股东自治公司的良好舞台。股东对公司的积极参与也使章程的连接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公司法》规定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则,间接地介入公司的运营调控,文书的呈送批复实现公司与政府部门间的良性互动。实践证明,公司章程完全可成为国家和股东对公司进行良好调控的手段与介质,这不失为我国目前公司过分重法律轻章程的良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