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洁琦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 511483)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和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合作教育制度[1],其核心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和企业在获得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个共同利益基础上,基于契约关系共同投入,联合培养人才,最终实现职业教育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的融通。2015年教育部在全国165家单位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拉开新一轮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幕。2017年教育部再次提出加快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在全国遴选203家单位开展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进一步推动和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进程。作为横跨教育和产业不同领域的人才培养制度,现代学徒制参与主体多元且复杂,相互之间存在各种法律关系。由于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政策层面,对于各主体的参与资格、权责划分、产权分配等尚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指引,给实践中的试点单位带来很多的困扰。当务之急是要厘清各方参与主体的关系,系统协调各方利益和权责分配,使现代学徒制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化发展[2]。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任何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3]。这揭示了契约和契约精神在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内核作用。契约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基于交换或协作达成的合意,据此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平等、尚法、守信等法治精神的体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学徒制演变也是沿着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轨迹,从早期强调师徒身份依附关系的技能传承,演变为现代的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迅猛发展,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不少职业院校开始尝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但是在推进过程中,现代学徒制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较为混乱,严重地阻碍了现代学徒制的深入开展。据此,2014年我国专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现代学徒制试点要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学徒制最主要参与主体是学校、企业、学生(徒)和师傅,四方主体交互存在关联和法律关系。
从上文可知,现代学徒制包括学校、企业、学生(徒)、师傅四方主体。本文的重点主要是分析学校和企业、企业和学徒、师傅和徒弟之间的契约关系。
1.校企契约关系。现代学徒制的主要内容是校企实质性的联合培养,学校和企业基于合作办学建立契约关系,并通过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或合同等形式明确合作内容、双方权责、利益分享等。校企契约合作的主要特征:一是共同投入。基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目标,校方投入资金、师资、教学场所与设备等;企方设立技能岗位,投入企业师资、生产设施设备、资金等[4]。校企共同投入打通联合培养通道,协同育人。二是共同管理。校企对人才培养实施共同管理,体现为联合招生(招工)、共同确定人才培养方案,交替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共同实施学生(学徒)考核和评价等。三是共同获利。追求利益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动力。学校希望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企业希望获得人力资源储备并实现经济利益的增长、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改良。
2.企徒契约关系。现代学徒制“联接”了企业和学徒,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直接对接劳动力市场。企业为学徒提供顶岗和实习实践的平台,学徒有望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企业和学徒形成培养契约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最核心的内涵,权责对等的合作才具有可持续性。企徒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为:一方面,现代学徒制的本质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承担学徒技能培养的主要任务与责任,拥有一定的“培养产权”,包括甄选与招工的权利、参与学徒培养的全过程、学徒劳动力的使用权以及学徒留用的权利。企业的义务是为学徒提供具有教育性、职业发展性和较高技术含量的岗位,为学徒配备企业师资,并保障学徒用工期间的薪酬、休息、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中,学徒作为受教育者和用工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其中,学徒有获得企业师傅培养、实践岗位以及其他方面应有的劳动保障(包括报酬、保险和相应福利待遇等)的权利。同时,学徒也有遵守企业制度和纪律、服从企业岗位安排、接受企业考核等义务。
3.师徒契约关系。传统学徒制中,徒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在师傅的指导和影响下习得技能和工艺,师徒之间属于私人关系且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身份关系,正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现代学徒制最根本的要素是基于稳固师徒关系的技能实践能力的学习方式[5],职业知识附着在工作过程中,师傅寓教学于工作,传授显性知识,如工作技能、规范、流程等,通过言传身教让学徒领悟隐性知识,如职业操守、工匠精神等。现代学徒制则是职业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的产物,师徒关系演变为以契约为基础的分工合作关系,并且从分散无组织的私人性质过渡到集中有规范的公共性质。根据现代学徒制的特点,长期、稳固的师徒关系使得师傅的作用不再拘泥于偶尔的点拨,而是理论与实践、技艺与道德等多方面、全方位、长期的指导[6]。
表面上,校企合作关系中的两方主体为学校和企业,但实际上涉及多方利益,如政府、教师、学生(徒)、企业师傅等,只有这些利益主体的关系、权责利在校企合作中得以明确,校企合作关系才能顺利建构,人才培养才能落到实处。教育部下发的《意见》明确规定要签好学校与企业、学生与企业两个合同。因此,校企合作协议作为现代学徒制实施和校企契约制度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要系统协调各参与主体关系和利益,明确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施教方和受教方行为;另一方面在设计上要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联合培养工作机制的确立、学生(徒)遴选与招录、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校企课程衔接、企业师傅遴选、学徒用工制度与保障、日常管理与考核、合同纠纷与解决等。然而,在现实中很多试点单位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合同规范化管理意识,或者只在大的框架协议上笼统规定学校、企业和学生各方关系和责任,缺乏详实的实施办法,或者是在校企培养协议、企徒用工合同上流于形式,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和约束各方权责。
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在我国尚处于试点和探索的阶段,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上位法也未对其进行界定和规定,在立法上尚属空白。在我国现代学徒制开展过程中,有些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实行“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模式,学徒被赋予双重身份,企徒契约兼具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属性。目前学徒在企业的用工行为如何界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国现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政策上也没有具体明确。现代学徒制作为跨界教育制度,其施行涉及教育、劳动、劳动合同、就业保障、工伤保险等法律的调整与对接。学徒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直接导致劳动部门无法为在校的学生(学徒)建立人事劳资关系,也无法建立社保账号,企业更无法为学徒购买“五险一金”。更有甚者,个别企业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将学徒当成廉价劳动力,这给学徒的用工保障带来极大隐患。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学徒的法律身份,厘清校企在人才培养中的职责,落实企业和学徒在用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学徒的合法权益和救济保障,实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
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在于通过师傅带徒弟双向沟通的“做中学”模式实现职业知识在学生头脑中的完整建构,从而使学生获得能够胜任岗位需求的职业能力[7]。企业师傅的胜任力和参与意愿、稳定的师徒关系对人才培养的效果至关重要。基于价值理论,师傅参与现代学徒制是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即薪酬待遇和稳定的劳资关系。如何让师傅愿意教、乐意教绝不是学徒可以激励的,也不是靠企业一家之力就可以的,而是需要国家在实施现代学徒制的顶层设计中统筹考虑。在现实中,师徒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一方面,师傅对学徒职业技能的培养至关重要,学徒对师傅有依附需求;另一方面,人才培养是企业师傅的附属职能而非主要职能,如何激励和保障师傅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学徒的培养质量。
现代学徒制的法治化进程需要一步一步走,而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和利益平衡却刻不容缓。正确认识各利益主体的诉求,构建有效的契约关系来明确学校、企业、学生(徒)、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促进现代学徒制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实施现代学徒制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并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审核备案,是现代学徒制各方主体互惠合作的主要举措,也是各实施主体平等地位的保证。第一,构建基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议体系。现代学徒制往往通过校企双方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或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学校和企业的办学权利和义务。但现代学徒制的参与主体是涉及多方利益的群体组合,特别是作为核心主体的学校、学生(徒)、企业、师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调整和权责分配,需要在总协议的基础上分年签订校企、企徒、师徒之间的补充协议,进一步细化人才培养内容和事宜。据此形成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协议体系,明晰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另外,对未成年的学生(徒),还涉及法律监护人一方的参与。第二,规范契约的内容管理。现代学徒制的联合办学协议作为组织内部的管理章程,一经各签约主体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其约束,其内容设计必须详实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协议中要明确校企联合培养的机制和模式,将招生招工、教学实施、学生管理、学徒用工和评价考核等规定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协议要在合理界定校企协同育人责任、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基础上,明确学校、学生(徒)、企业、师傅等四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合同的纠纷处理做出约定。第三,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制度建设。现代学徒制的契约关系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关系到现代学徒制度建设、实施和人才培养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对联合培养协议的审批备案制度,可以出台规范的合作协议文本,用于指导各试点单位落实好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法治化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也是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属性[8]。从域外现代学徒制发展来看,其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当前,现代学徒制的推动和保障主要来自政府政策层面,如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出台的《意见》以及各省市出台的相应文件是其主要依据。这些政策文件对政府、高校、企业等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提出了要求,指引了方向,但政策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无法对现代学徒制办学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时效力不足,同时也无法为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现代学徒制从探索试验到推广,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实践中暴露的各级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国家应逐步将政策推动机制转变为法律保障机制,即通过立法活动逐步推动现代学徒制的法制化进程。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专门条款,对现代学徒制度做出界定和规范,修补学徒准劳动者身份的缺漏,落实学徒的用工权益和保障。在将来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出台现代学徒制的单行法规或条例,如《现代学徒制促进条例》或《学徒劳动保护办法》等[9],调整现代学徒制开展中所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明确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规定学徒在用工期间的薪酬、休息、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
另外,要制订师傅制度。纵观国际上现代学徒制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大多从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上建立了完备的师傅制度。如德国颁布《企业教师资质条例》,从法律上对企业教师资格做出规范;英国政府1567年出台《工匠徒弟法》,对学徒与师傅资格做了统一规定[10],并成立了学习与技能委员会,作为专门实施师徒制的监管机构。作为师傅的管理方,企业首先应该根据联合办学协议和人才培养要求,按照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双重标准,严格筛选企业师资。其次建立师傅薪酬劳资激励制度,并对师傅的工作稳定性提出相应的承诺,消除其“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顾虑。最后,开展师傅专项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升师傅的教育教学水平。当然,要真正实施规范化的师徒制,保障学徒培养质量,在国家层面出台企业师资资质条例或任职指引势在必行。
现代学徒制是国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的战略选择,构筑有效驱动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制度和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是试点工作的关键。在目前现代学徒制度建设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情况下,从现代学徒制利益主体的契约关系入手,通过组织内部管理章程规范学校、企业、学生(徒)、师傅的权利和义务,以期从制度内在衍生层面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进而推动立法工作,为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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