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型规则意识

2018-03-07 13:23吴恒波岳翠云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权利规则法治

吴恒波,岳翠云

(1. 贵州师范学院 经济与政治学院,贵阳 550018; 2.贵阳市第八中学,贵阳 550001)

从1978年改革开放算起,中国的法治建设已有40年了。从纵向时空维度看,法治建设成就巨大。从与西方法治国家的横向对比来看,差距仍然很大。近几年新闻媒体报道的高铁“扒车门”、“中国式过马路”、动物园伤人事件、中国人海外旅游形象问题等大量负面信息,无不折射出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基础——民众的规则意识比较弱,法治中国任重道远。说到规则意识,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法治意义下的规则意识。然而人类社会已经产生数千年了,近代才从西方国家开始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总共不过数百年的法治史。那么,数千年的传统社会就没有规则意识吗?传统社会也有规则,按照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也应产生相应的规则意识。否则,没有规则意识的支撑,以前的规则是怎么得到实施的?难道完全靠国家强制力吗?显然不现实,因为成本会高到任何一个政权都无法承受而遭至失败,“一个只靠武力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政府,必然迅速灭亡”[1]。所以,传统社会也有规则意识,只不过与现代社会的规则意识不同而已,当下中国正值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现代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意识,培育现代社会所需之规则意识的关键在哪,笔者拟从规则意识的结构入手,就这些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规则意识的结构及其与规则的相互关系

从意识的具体内容来看,意识是知、情、意三者的统一。那么,规则意识就是规则知识、规则情感、规则意志三方面的统一。规则知识包含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宏观内涵指人们对规则的内涵、本质与规律的基本认知,微观层面指与具体规则内容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比如与环保规则密切相关的环保知识。规则情感是人们对规则的感受、评价与心理体验,是价值观对规则的评判结果。规则意志是对规则的执着追求与遵守规则的自我控制力,是规则意识的内在体现。对规则的基本认知,是在实际体验中通过一系列反复的心理感受形成的,由此产生对规则的爱憎好恶等主观态度,奠定了遵守规则的意志力,规则意志的形成是从规则体验、感受到规则知识产生的阶段。规则情感与规则意志建立在规则知识基础之上,规则知识最终通过规则情感与意志得以体现。规则知识在规则意识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决定着规则情感和意志的取向。因为在规则意识与规则的相互影响过程中,主要通过规则知识与规则的实践互动关系予以展现——规则知识对规则来说起着基础性作用,规则在实践中制约规则知识,二者相互支撑、彼此制约。

第一,知识对规则的基础性作用

规则是知识的化身,人类对规则的认知决定了规则的具体内容,即规则是规制化的知识。知识通常表现为观点、思想、学说、理论、观念、信念、意识形态等多种形式。在规则知识中,以观念形式存在的规则价值观居于核心地位。因为价值观念是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观念,直接塑造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规则价值观是人们对规则及规则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公民个人的行为选择,主要是根据自己在长期的生活体验中所形成的规则价值观来决定。

第二,规则对知识的实践制约

知识来源于实践,是对现实经验的总结,以及在经验总结基础上的创新。人类的实践不能随意而行,必然受到现实既有规则的规范与约束。人类获取知识的具体过程,也是个人被社会化的过程。教育是人类学习知识与社会化的基本路径,教育规则首先就构成了对知识的选择、确认、否定的制约。建立公共教育规则体系,就具有通过灌输关于规则合法性的知识,达到降低规则运行成本的目的。合理的规则,有利于知识增长与知识创新;反之,则阻碍知识增长与知识创新。

第三,知识与规则的实践互动

一方面,知识对于规则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则对知识具备实践制约性。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知识也必然分化,发生冲突。规则是社会达成的共识,共同知识是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共同知识何以产生,必然依托合理性规则。知识与规则在实践中相互支撑、彼此制约。“同样的条件、同样的对立、同样的利益,一般来说,也应当在一切地方产生同样的风俗习惯。”[2]117

二、社会变迁引发规则意识转型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社会转型的巨变导致人类生活出现了不适,产生了所谓“现代性”的问题。很多学者都对“现代性”进行了反思,涂尔干提出了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的概念。传统社会属于农耕文明,以自然经济为主,现代社会是工业文明,以市场经济为根。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与生活方式,促使社会以血缘和地域为纽带组成了一个个共同体。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则颠覆了原来的生产与生活模式,工业化与市场化必然促使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打破了血缘和地域的束缚,从真实而有限的时空发展到了相对无限与虚拟的时空。因此,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变迁,意味着原来建立在相同地域、信仰、习俗的人类共同体,因为社会分工化和专业化产生分化与解体。但是社会分化的同时,社会也在重新整合。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生产导致生产的专门化与技能的单一化,人们不可能实现自给自足,必须依靠别人才能生存发展,人类相互之间因而更加彼此依赖。现代社会以自由平等为基本价值观念,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满足各自的需求,通过自由协商达成协议以实现自己目的的方式就是契约。契约作为交流、交换的主要手段,成为人类社会重新整合的工具。契约能否被遵守,需要建立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则,以保护契约自由为目的而构建的一整套规则体系,促使人类社会发展成为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因此,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社会转型,既是社会结构的变化,也是治理规则的转换,暨从伦理规则转为法理规则。

存在决定意识,现实生活中有效的社会规则,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体现为适应有效规则的规则意识,“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2]72。社会规则从伦理规则转为法理规则,必然导致反映伦理规则的礼治型规则意识,变为支撑法理规则的法治型规则意识。法治型规则意识与礼治型规则意识在规则情感和规则意志方面受制于不同的规则观,都愿意遵守各自认可的规则并有极强的自我控制力,能把遵守规则的意愿外化为行为习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规则知识不一样,对规则的认知不同,即对规则的内涵、本质与规律有着迥异的见解和感受。法治型规则意识认同以法理为基础的法律规则的形式有效性——普遍、明确、公开、一致、可行、稳定、惩戒与最高权威,尊重法律至上的信念扎根心底、意志坚定,在现实生活中让人自然而然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问题,达到知行合一的状态。礼治型规则意识则受制于伦理规则的情感性、多层次性、等级性、高度地方性、族群性和自治性而难以确立规则的最高地位,在实践中习惯性地以利益、关系为中心思考和处理问题,对规则的情感与意志因人而异、因景而别,不同阶层、不同范围适用不同的规则,导致人格分裂、知行脱节。

三、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内涵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给法治型规则意识下个定义了。法治型规则意识指受法理规则规制的自觉遵守规则的约束意识。人们日常生活所说的规则意识,实质上就是指法治型规则意识。那么,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内涵具体有哪些呢?规则之所以被社会自觉遵守,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规则的产生体现了民主性,是通过人们所认可的民主程序产生的,“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3];二是规则实质上体现了社会的普遍利益,获得了人们对规则的内心认同,“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4]。据此,笔者认为法治型规则意识由两部分内容构成:对规则形式合法性的认同意识与对规则实质合理性的认同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正当程序意识、规则至上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基本要素构成了对规则形式合法性的认同意识;自由与权利意识、义务与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核心要素则是对规则实质合理性的认同意识。法治型规则意识完成了形式合法性认同意识与实质合理性认同意识的统合。

(一)形式合法性认同意识的主要内容

第一,民主参与意识。规则同时具备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意味着规则必须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这就需要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主动参与规则的制定,表达自身的诉求,达成共同的利益,民主参与是形成共识的最有效形式。思想决定行动,意识促成行为。只有具备民主参与意识的公民,才能认识到民主参与的重要性,并积极诉诸行动。民主参与意识是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基础要素,是建构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前提条件。

第二,正当程序意识。正当程序是良好规则生成并有效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就规则生成而言,不仅需要公民的民主参与,而且需要正当的程序,以确保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理性、平等、民主,才能达成各利益主体的最大公约数,保证规则的公正。就规则的运作而言,程序是规则运行的具体方式。通过正当程序,规则从规范形态转为现实状态,向社会各领域渗透,既防止滥用权利,又有效规制权力,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实现规则实体上的正义。正当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正当程序意识为法治规则适用过程和最终结局的有效性与稳定性提供了基本保障。

第三,规则至上意识。规则是配置权利义务、定分止争的制度安排,没有规则,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秩序前提。规则要发挥功效,必须排除权力、情感等的非法干扰,树立规则权威、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即规则至上意识。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以法律规范为核心规则,规则的最高权威就意味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意识促使行为主体自觉形成法治思维,养成法治方式,进一步筑牢法治型规则意识。

第四,积极守法意识。行为唯有发自心底,才能产生稳定的、持续的效果。与被动守法意识不同,积极守法意识不是因外在强制力所迫,而是源自内心自愿。内心自愿建基于法律规则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基础上。既然法律规则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其尊严。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意愿,积极主动行使法定权利与履行法定义务的精神,成为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应有之义。

(二)实质合理性认同意识的基本内涵

第一,自由与权利意识。自由是人的生命追求的根本价值,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而权利是自由理念的现实安排,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实现人的权利与自由的途径正是法治。所以,法治与权利相比,法治是手段,权利是目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法治作为一种约束性制度力量予以保障和规制。权利是法治的原点,正是权利意识的觉醒,才会促使人类寻求法治这样一种规则安排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权利成为法治的规则基础。权利意识是人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精神,其追求自由的动力,能促进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孕育与生长,促成正义规则的生成与执行,正义规则所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第二,义务与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身权利的认知,二是对他人权利的认同。为实现自身权利,希望他人履行相应义务。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要求自己履行应该尽到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比,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义务带有强制性,只能教化人们被动遵守,不仅无法激发人们内心对规则的渴求,恰好相反,只会让人们厌恶、憎恨规则,从而逃避规则直至破坏规则。因此,权利是本位,义务通过权利表现自己的价值。但光有权利意识也不行,因为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实现规则所保护的权利,必须依赖于对应义务的履行,没有规则赋予的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所以,在权利本位基础上,必须强调义务意识。义务带有强制性,是外力所迫。而责任是内生的、自愿的,作为义务的升华,是自觉担当而发展成为内在需求的义务。责任意识的担当,就是清楚责任所在并自觉履行之。责任意识将遵守规则的义务内化为了自身需要,因而责任意识的生长有助于强化法治型规则意识。

第三,诚信意识。法治型规则意识是一种自律意识,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无外在强制的状况下,还能否谨守内心信念,遵规守法。这一内心信念就包含着诚信意识,诚信是法治型规则意识的道德之基。诚信即诚实守信,“仁”“义”“礼”“智”“信”等五常之一,是我国传统道德的基本要素,作为行为主体的内在品质发挥着道德规范控制社会的功能。在现代社会,诚信已发展成为法律的重要精神与原则,作为私法的“帝王法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在法治运行中,诚信是降低社会交往、市场交易成本的无形资产,助推规则执行之效率,产生规则贯彻落实后的良好社会效果。诚信的缺失,其一表现为失信于自我,违背内在品质,损伤自我人格,也就意味着无法谨守内心信念,难以形成法治型规则意识。其二表现为失信于他人,如果惩戒力度过小甚至没有,导致失信成本极低,必然影响他人规则意识的建构,全社会也就难以形成法治型规则意识。“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5]

第四,社会公德意识。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领域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属于道德的组成部分,体现着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意识就是对社会公德的稳定而持久的认知、情感和态度。法治乃规则之治,法治之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德,恰是法治规则的道德根基。因此,具有社会公德意识的社会成员,才会真正意识到体现众人意志的规则的重要性,才会孕育和生长法治型规则意识,为规则之治筑牢思想基础。

四、法治型规则意识培育的关键因素

规则意识来源于反复的相同的规则体验,在反复的相同的规则体验中,规则的权威性才可能在人们的心里树立。一次性、非经常性的体验不易产生诚信与责任,所以不可能树立权威性。“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在多次重复的博弈之后,就会形成对大家都有利,或至少不损害任何人的制度安排。”[6]法律规则的权威性首先来源于规则体验中的畏惧心理,这是由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惩戒性所决定的。惩戒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通过专设的机构进行,针对严重违规者;一种通过舆论进行,针对轻微违规者。其次来源于规则体验中的同化心理,这是由规则的形式合法性所导致的,正如心理学家皮亚杰所言:“在服从命令的时候,也在不知不觉中就全部吸收了这些规则的感情和思想。”[7]最后来源于规则体验中的敬重心理,这是由规则的价值合理性所导致的。规则意识是规则体验中畏惧与敬重的结合,“当国家同时确保以下两者时,法的规范就具有有效性:一方面,国家确保对这种规范的平时的遵守,必要时用制裁来强迫遵守;另一方面,国家保障这种规范的合法产生的建制条件,从而随时都可能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法律”[8]。大多数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规则知识主要来源于父母的言传身教、学校教育、书本的学习等方式。通过学习而来的规则知识如果与自己的实际体验一致,则知行合一,规则意识强;反之,则知行分离,规则意识弱。

法治型规则意识建立在现代社会以法理为基础的法律规则上,然而任何一个社会,法律规则都是少数,日常生活中人们遵守的是大量的习惯、习俗、道德等传统规则。那法律规则起什么作用呢?既然法律规则以法理为基础,也就意味着以法理为基础的法律规则必须具备公平正义性,“合法性表示一种态度,在其他情况相等的情况下,这个态度影响人们的举动,人们遵守合法的法律”[9]。法律是人们的底线预期,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线。法律规则的主要任务是守住底线,这条底线是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底线。通过底线规则的坚守,影响和制约着日常生活的所有规则,这是法治型规则意识建立的关键。法律规则既有权利类规则,也有义务类规则,权利类规则强调自愿遵守原则,主要靠公示、宣传等手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义务类规则需要执法机关严格执行,对于违规者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应坚守底线。确保底线不破,才能引导道德向善。现实生活中,突破规则最典型的领域都与金钱密切相伴,利益是核心。政府权力过大,控制大量资源,约束机制又不健全,权钱交易不可避免,权钱交易规则作为潜规则成为事实上的显规则,由此产生的潜规则意识——一种特殊的礼治规则意识成为官场与商界的主流,随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的传统路径影响整个社会,破坏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孕育与生长。所以对腐败必须零容忍,坚守廉洁底线。在一个正义规则缺失或者具备正义规则却无法实施的社会,即使你有能力理解正义规则,试图成为一个信奉正义原则的人,也很难有超强的规则意志,培育出法治型规则意识,产生尊重与实践正义规则的能力,做到遵守并且运用正义原则。一言以蔽之,坚守正义规则底线,是培育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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