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敏芳,司 茜
(1.武夷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2.武夷学院 人文与教师教育学院,福建 武夷山354300)
儒家思想在古代中国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对案件的审判有颇深的影响。有些刑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通过自己所接受的儒家思想对人民进行教化,以改变世风,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宋代是一个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朝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人民的义利观发生巨大变化,诉讼活动频繁。对于诉讼活动,宋代刑官注重法律准绳的同时,也很重视儒家思想的教化作用。蔡杭在任江东提刑时,为民锄奸除恶、断案精明,所到之处,无屈不伸,在他的判词里,很明显地表现出了儒家的传统法律精神。
蔡杭(1193-1259年),字仲节,号久轩,南宋理学家。蔡沈次子,蔡元定孙,是福建建阳蔡氏家族“五代九儒”之一。他幼承家学,博通经义,理宗绍定二年(1229年)进士,在宋理宗时官至参知政事,谥“文肃”,著有《久轩集》。
所谓“礼治”,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有严格的区别,形成贵贱有分、尊卑有差、长幼有序、亲疏有别、下不犯上、卑不凌尊的封建秩序。“礼”有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前者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后者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蔡杭在司法实践中,引礼入法,维护长幼之序、尊卑之别,重义轻利以维护人伦,依礼而治。
长幼有序是指年长者和年幼者之间的先后尊卑。蔡杭在《恃富凌族长判》①中曾说:“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即以上下有别、尊卑有序,下不可犯上、卑不能犯尊的封建等级秩序作为处理纠纷的原则。家庭关系最重要的就是父慈子孝,家庭和谐,不可为利伤情。在《恃富凌族长判》中,范宽凭借着富有去欺凌侮辱贫穷困苦的同宗族的叔叔,动不动就以“服绝”为言,蔡杭认为如果都像这样,那么宗族里的长辈都可以用“服绝”来侮辱了!范宽这样就严重挑战了长幼有序的原则。蔡杭认为范宽不懂得宗族骨肉之间的情义,因此判处他“捶楚二十,以为恃富凌族长者之戒也”。在《子未尽孝当教化之》中,彭明乙偷了他父亲的牛,“罪当笞,至于不孝一节,本州当有以教化之,岂可便行编管。”因此仅“将彭明乙枷项日程,仍令日设拜其父,候父慈子孝,即与疏放”。在这个审判中,蔡杭主要针对的并不是彭明乙盗牛这一犯罪事实,而是在盗牛这个犯罪事实背后表现出的对父亲的不孝顺挑战了儒家思想中的长幼有序的原则,因此,他让彭明乙每天对自己的父亲进行跪拜。当达到父慈子孝的目标后,就给予疏放。在《出继子卖本生位业判》中,出继的儿子余自强盗卖亲生父母的产业,违背了法律伦理,因此,被判处杖八十。《读孝经判》中,“子之于母,自宜孝顺,余母所敬亦敬之,而况所谓外公者乎。”要求孩子不仅要对自己的母亲孝顺,而且要对母亲所敬爱的人也要怀有敬爱的心情。外公是母亲的父亲,是母亲敬爱的人,因而也要孝顺。“田业家产故不可逼卖,至于一二家事之类,亦何足道。”“监下替彭宣教读《孝经》一月。”蔡杭对于逼卖田产的诉讼用“固不可逼卖”一笔带过,所判处的主要是不孝顺外祖父这一情节。下不可犯上,晚辈必须要孝敬长辈,要尽孝道,不可打破长幼有序的原则。由此看来,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一旦违反了儒家思想中的礼,就会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思想的内核,也是用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基础。从先秦到清朝整个封建统治时期,士、农、工、商,都是有尊卑贵贱之分的。而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成社会秩序的稳定。蔡杭判词中对官员、宗室成员以及士子的优待,就是其强烈的尊卑意识的体现。
在《虚卖钞判》中,“程全、王选以县吏同谋创方印,印卖虚钞作弊入己。”县丞身为朝廷命官,却知法犯法,监守自盗。在今天看来,这本是重罪,但是蔡杭因为“本邑贤厚贵寓曾谓其明敏可任。人才难得,不欲玷其素履,姑免申奏”。蔡杭免于申奏,“以期远大。”他寄希望于通过宽恕去感化教育,使人知耻而改之。在宋代的法律中,路级官员对他们的罪行需要对他们向中央机构进行申奏,但是蔡杭并没有进行申奏,而是进行了从轻处理。由此看来,在整个司法实践过程中,他对官员犯罪宽容有加。
从公天下变为家天下以来,皇室的地位和权益都是不能被撼动的,因为只有宗室利益得到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才能不被动摇。这也是儒家尊礼复古的内涵之一,要求维护等级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蔡杭作为一名新儒家,受尊卑有别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他对宗室子弟犯罪进行了完全的包庇。在《僧为宗室诬赖判》中“宗室久据寺居,无赖骗挟,何所不至”,宗子赵保义等人久据寺而居,无赖骗挟,并且让小婢骗走方丈,用奸事诬赖方丈。蔡杭只是要求对方丈进行调查,若察其果无罪,以一般寺院两易。几乎没有对违法犯罪的赵保义等宗室弟子进行惩罚。在《捕放生池鱼倒祝圣亭判》中,赵时渚身为宗子,聚集凶徒,百十为群,操持兵器,劫取放生池鱼,又喝令方百五等八人拽倒放生亭,打破祝圣石碑。蔡杭认为其行为是“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凡有血气,孰不愤骇,非大不恭而何”,但是也仅仅是将他们“送案具检,并申大宗正司取指挥”而已。由此可见,蔡杭对涉案的宗室大多给予优待。维护宗室不仅表现在对宗室中人物犯罪的包庇对身份的优待,还表现在对假冒宗室的严惩上。在《假冒宗室官爵判》中,一个犯罪团伙中张喜僧、叶庚、周三二娘与假冒宗室有关,林伸、叶佑、林庆与假冒宗室没有关系,蔡杭对他们的判处截然不同,“以上除林伸、叶佑、林庆牒州先行断遣外,张喜僧、叶庚、周三二娘三名,帖两狱牢固枷禁,伺候宗司行下,即行照断,不许计较脱放。”
自施行科举制后,士人可以通过读书科举走上做官的道路,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员,因此,他们的地位历来都是比较高的。但士人通过科举走上仕途的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士人混迹于民间,不过他们作为读书人阶层(士人阶层)依然高于普通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旧享有一定的地位,假若犯罪了,大多会因为他们的士人身份而受到一定的优待,这在蔡杭的判词中时常可见。《士人充揽户判》中,士人操舜卿充当揽户,他既任性逞强久欠不还官家的物品,又高声大叫对县官不循礼法,且不知悔改还匿名报复,本来应该重重惩罚,但是因为他是士人身份,读了一些书,所以,“姑与押下县学,习读三月,候改过日,与捶毁揽户印记,改正罪名。”《引试判》中,胡大发不仅仗势欺人,作为边地官员,竟然敢乘轿出行,仪卫前呵后殿,喝令行人让道,而且轮流威吓胁迫,用手段欺骗而获得钱财物品。按照律令,本来应该勘杖一百,编管邻州,但是通过引试,发现他文理粗通,于是就免去堪断,从严究办用竹片责打二十。《又判》中吴敏中按照法律条例本来应该判处徒配,但是通过引试,发现他也文理粗通,于是“姑与免受大杖,改决竹篦二十”。《讼师鬼官判》中,当事人“犯军债之条,勘八十”,因为其是真士人,于是“从轻决竹篦十五,以为借吏钱、放军债之戒”。这些当事人在被认定为士人之前,多被判以位于五刑之列的杖刑,在这些人通过引试,被认定为士人之后,蔡杭对他们的判罚都给予了一系列的减免,大多判处为竹篦、学校听读,而这些判罚并不在传统的五刑之列,看起来就像是对违反学规的人的判罚。总的来说对这些士人的处罚是按照在校就读士人的处罚进行处理的,虽然在事实上他们是被处罚了,但是在法律上他们仍旧是无罪的。
“利”在中国古代儒家知识分子看来与“义”有时是势不两立的。在孔子那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按照孟子《鱼我所欲也》中的观点,当义利冲突时,就要舍利而取义;到了宋代理学家那里,私利更无异于是侵蚀人心灵的洪水猛兽,必须要“存天理,灭人欲”。总之,对利的追逐可能会导致君臣不睦,家族失和,兄弟反目,它简直是一切纷争的根源,是对儒家伦常的极大威胁。宋代物质文明达到了较高水平,商业繁荣,民风好讼。因此,蔡杭在处理财产争夺与人伦关系的维护上,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以维护伦理亲情为重。重义轻利,就是对他处理人伦关系与财产纠纷案件原则的概括。在《兄弟之争判》中,蔡杭处理黄居易兄弟三人争财一案,“欲惮息讼,以全天伦。”他不仅动之以情,劝导黄居易应当想到兄弟之间的亲情关系,骨肉相连的情谊,杜绝划分疆界、彼此阻隔的心思,周济抚恤自己的二弟,使兄弟和睦相处。而且还用法律条例进行劝谏,告诫黄居易兄弟,如果不听从劝导,那么“父母在,无私财,索契送狱,自有条法在,毋贻后悔”,就是说如果继续争夺财产,将会产生人财两空的后果。《互诉立继家财判》中,女婿、儿子、母亲三人为了财利而起争执,母子成隙,兄妹反目,三人皆有罪可罚。蔡杭主要是教化他们,希望他们各尽其道。在《同业则当同财判》中,李春五、李春六居住在宽大的房屋,拥有众多的牲畜,而同祖的牛俚却居住在小茅屋,身无他物。蔡杭因此判决“春五、春六当念牛俚乃同祖之亲,既已同业,必当同财”,不可为了财产破坏人伦。《假伪遗嘱以伐丧判》中,国家大臣去世,尸骨未寒,族人在外人的教唆之下,群起而吞并他的钱财。像范瑜这种败坏风俗、骗取钱财,重利轻义之人,令人痛心疾首。蔡杭认为“不行重惩,无以戒后”。因此,“范瑜勘杖一百,编管邻州。”对于那些人情淡薄,追逐利益的,“所有范朝奉垂绝之际骗去钱物人,牒府第具姓名申来,以凭追问。”从这些司法实践实例之中可以看出,蔡杭在处理财产争夺与人伦关系的维护上,教导人民重义轻利,不仅以礼细心教导他们,并且在礼先行的情况之下,运用法律进行规范。
儒家思想讲“仁”与“恕”,因此,蔡杭对案件的判决常体现出先教后刑,体恤弱势的特点。
儒家主张以道德去感化人,教育人,认为人性的恶是能够通过道德教育转善的。这种教化方式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而且往往是法律制裁所不能够达到的。孔子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以礼为主,礼刑并用”的政治主张,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如果不对犯罪之人进行教化劝谏就直接处罚或杀死可以称得上是虐杀,即主张对罪犯施以教化。[1]蔡杭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都体现出了儒家这种先教后刑的思想。
蔡杭在一些案例中,往往先对被告进行劝谏教诲,如果能够改过,则予以告诫就好。“果能消争融隙,变阋为怡,此正当职之本心。”(《俾之无事判》)在《俾之无事判》中,蔡杭在对待兄弟叔侄交争兴讼,复审三兄弟的诉讼时,坚持“委曲劝谕,导以天理”,要求各个兄弟之间不要争讼,要退下去各自好好反省静下心来思考,最后让他们三兄弟按压合同文字和不再争讼的诉状,息讼结案。为了防止程氏三兄弟日后后悔,再次争讼,蔡杭还对他们进行了告诫:“若再来紊烦,必将无理之人重真典宪。”在这里,蔡杭用规劝来制止争讼,用天理来进行劝导,用法律来为和谐做保障,以使民风淳朴,社会和谐。在《取悦知县为干预公事之地判》中,状头被哗徒蛊惑,取悦知县,干预公事。蔡杭在查明真相之后说:“状首不过为哗徒所使耳,姑与责戒励一次。”先利用劝诫教诲来教化人们,而不是首先就动用刑罚。在《背母无状判》中,许万三作为养子,盗窃遗嘱,背弃母亲,允许妻子慢待小姑,违背情理,蔡杭要许万三和其妻与母亲王氏同居侍奉,如再有不孝顺的事情发生,一定将他们治不孝之罪。先以德感之,如若未能达到目的,再以法绳之。蔡杭如此不遗余力地去教化百姓,就是希望百姓可以成为知礼之民。
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精神,一直是儒家思想的深刻内涵。《礼记·礼运篇》云:“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告子上》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一个社会再富足,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也永远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蔡杭在他的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保护、体恤弱势的特点。
《诬讦判》中记录了蔡杭这样的一句判语:“杨梓年老免徒,断编邻州,以为诬讦者之戒。”杨梓因为年老体衰,因而免除了徒刑,这是对年老者给予宽待。《对移贪吏判》中,由于县丞对所追狱吏、丞厅吏“占护不遣”,蔡杭“便合按奏,以有亲老,且从轻对移本县县尉”。县丞所犯之罪,按照法律来说应该申奏,但是因为县丞有年老双亲需要侍奉,因此蔡杭只是对他做了对移,进行了降职处罚而已。在《背母无状判》中,许文通无缘无故干预孀妇的家事,又为出继男入词,带着别人的儿子诉讼他的母亲,不仅违背伦理道德,并且违背法律,并且孀妇在公庭,仍旧被他擒纽欺撼。蔡杭目睹其之无状,心甚恶之,为了维护孀妇的利益,对许文通施以刑罚,勘杖八十,严惩了这欺负孀妇的无状之徒。在《父子非亲判》中,夏达并非徐明的亲生儿子,于是徐明就对他不好,在夏达生病的时候,将他寄养在别人的家中。蔡杭认为如果强行将其归到徐明家中,未必不速其死。为了保护这个弱小的孩子,蔡杭就将这个孩子暂且养在别人家,等待病愈再让父亲认领。蔡杭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可见是如此的煞费苦心。同时代的法官刘克庄也如此,在他的《乐平县汪茂元等互诉立继事》案件中,王茂元身为同族亲属完全没有怜悯孤儿的心意,却把心思放在图谋人家财产上,因此,刘克庄判决王茂元杖责一百。这一判决体现了刘克庄关心弱势群体的精神,这也是宋代名公共同的执法理念。
《论语·学而》:“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礼记·儒行》也说:“礼之以和为贵。”从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墨子的兼爱非攻,到今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和谐的追求一直都是生生不息的。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宋代明公们,一直把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自己的终身奋斗目标,以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为自己的终极价值目标。蔡杭在他的司法实践中也时时显露出儒家的这种价值诉求,在惩治妄讼,严厉打击犯罪等方面为维护社会和谐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儒家认为安分守己、与世无争才是为民之道,若民有争心则对统治者是极为不利的。频繁的诉讼不仅是民有争心的充分体现,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和谐。[2]在宋代,因为经济繁荣,人们争利之心盛起,不仅民风好讼,而且出现了专门以教唆词讼为业的社会人群。蔡杭痛恨这些扰乱社会和谐,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人,对专以挑词架讼为能事,从中渔利的讼师、讼棍,无不视为罪大恶极,均给予严厉的惩处,以期消除人们的争讼之心,实现社会的和谐。
在《教唆与吏为市判》中,成四百本是街头小夫,后来充当茶食人。他教唆煽动他人打官司,当他人还没有起争讼意思的时候,他就教唆煽动他人使其争讼,而且是非不分,曲直不辨。于是蔡杭严厉判处他“决脊刺配,以为哗徒之戒。以其所供,父系武弃,姑从引荫末减,勘杖一百,编管衙州”。《哗鬼讼师判》中,婺州金千二与钟炎二人,多次搬弄是非,教唆哗徒,胁取财物,为民之大害,蔡杭不遗余力地对他们进行惩处:“并合黥配,以为将来之戒。”蔡杭希望通过严惩这些为了蝇头微利而引发社会动荡,影响社会和谐之人,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除了对于哗徒鬼官的妄讼之外,蔡杭也对其他诬奸之人进行惩处,在《撰造公事判》中,哗徒张梦高本是一个小官吏的儿子,却冒充张氏,承袭奸吏的旧习,专门欺公冒法、教唆词讼,欺诈他人。因此蔡杭给予严惩:“判处脊杖十五,刺配台州牢城。”在《诬奸判》中,方福因为杨曰之死,平白生出事端,唆使怂恿,蓄意陷害方三,试探府台。蔡杭判处方福脊杖十二,编管五百里。《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判》中,吴庆乙受到他的兄长吴大三的教唆,将阿吴收藏隐匿,背后嫁给了外州的人,却到官府诉讼他的女儿下落不知,以此嫁祸胡千三,经过勘明之后,蔡杭判处吴庆乙免罪,而由煽动他妄诉的哥哥吴大三反坐。严厉惩处这些教唆煽动他人诉讼、蓄意陷害他人的人,突出反映了蔡杭追求“息讼”、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思想。
惩治妄讼不是蔡杭所专有,与蔡杭同一时期的胡颖也是如此,与蔡杭在息讼方面的追求是一致的。在胡颖的《先治教唆之人判》中,彭才富是乡间小民,本来不知道如何诉讼,也不敢诉讼,但是有两个人教唆煽动他诉讼,并为他办理一系列的事情,于是就将一些琐碎之事诉讼到官府。胡颖于是将教讼的两人“勘杖一百,市曹令众半月。两争人并锢身押下尉司,照先行钉界,不许稍有涉私曲”。他一样对这些妄讼之人毫不留情,绝不姑息。
蔡杭在任之时,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的利益,他不仅对横行乡里的恶霸豪强进行惩处,还打击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地方胥吏。
在《霸渡判》中,有人豪据一方,呼朋引伴,啸聚一方,大肆劫掠,强取豪夺,以致在渡口往来的人被其苦害、不能伸诉者何可胜计。对这样强取豪夺的豪强,蔡杭严厉打击,施以刑罚:“决脊杖十五,配一千里,以为霸渡害民者之戒。”其中对争夺据渡的人,也施刑杀鸡儆猴,以儆效尤,“朱再乙名为诉郑再九,而所争正系争夺据渡,累代豪占,决非善良,抢取渡钱一节,尤爲非理,勘杖一百,放。”在《豪横判》中,齐千五家富而横,对齐万念五拳打脚踢,导致齐万念五自缢身亡,又将齐万念五的尸体先后移到后园和山头,将尸挂在松树上,全然不以人命为重。对待这样丧心病狂的暴徒,蔡杭判决将齐千五脊杖十二,编管二千里,以为民除害。在《罪恶贯盈判》中,骆省乙凭借掠夺他人财产达到富裕,以权势独断独行,威逼恐吓以获取别人的钱财,欺骗人家的田地,欺负孤儿,欺凌寡妇,然而又善于公讼,巧于行贿而使官司枉断。蔡杭在书判中一一罗列他的罪行,不仅仅“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即使“县寨亦畏之,莫敢谁何”。按照法律,“所当徒断黥配,为奸民之戒。以系修武郎之孙,姑从末减,勘杖一百,编管南康军。”在《铅山赃吏判》中,百姓交相诉讼铅山县配吏程、徐、张、周四人,他们凶狠毒辣残酷暴戾的程度,不啻于狼和老虎,为除此曹,安百姓,培国脉,蔡杭将徐浩、周厚、程伟三人“徒配,脊杖十二,加配五百里,拘锁外寨,张谨一人,未经徒配,暂且押赴永丰县狱,逐项彻底查究”。后来程伟、张谨贿赂狱卒,逃走到临安,蔡杭认为“狼虎不除,民害何时而可苏”,于是加重对他们的惩处,判决程伟脊杖十五,流放一千里,永远拘禁在棠阴寨;判决张谨脊杖十七,流放二千里,永远拘禁在利阳寨。并且按照法律对两人“刺逃走字”。在《违法害民判》中,孙回“累经编管,伪冒置充吏,首占县权,自号立地知县”,“收拾配吏、破落鄕司,分布爪牙,竞无苛虐”。率领弓手二十多人,以迎神的名义,擒拿词人。官府追捕他,竟然敢拒而不出,在娼楼酣饮,扬扬自得。蔡杭毫不手软地将这个割剥人民膏血,导致人民怨声彻天的恶贯满盈的吏人判决“脊杖二十,刺配惠州牢城”。此外,蔡杭在《籍配判》中对王晋,在《奸赃判》中对余干县典押陈闰,在《慢令判》中对戈阳县吏杨宜、彭信等不法害民之人,都依法进行了严惩。蔡杭对横行乡里的恶霸豪强和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地方胥吏的严惩不怠,突出表现了他为民除害的愿望和决心。
蔡杭作为南宋大臣,著名的理学家,他在地方为官数载,儒家思想极大地塑造了他的审判风格。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一直贯穿于他的司法实践之中。虽然今人在法律上人人身份平等,蔡杭判决中明尊卑、别贵贱的做法已不得今人认可,但是他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的其它方面的思想,如教刑并用、体恤弱势、惩治不良、追求和谐等,对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来说,仍旧有许多地方值得今人去体味与借鉴。
注释:
① 本文判词均来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