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 716000)
为动员全国最广范围内的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解放女性、充分发挥女性的革命积极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但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大部分的女性无法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就无法自发地参加革命斗争。现实情况决定中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力量,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来启发、引导广大女性参与革命斗争。
1937年全民族抗战爆发后,为动员边区女性积极参加抗战,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解放、动员妇女的方针政策,包括制定婚姻法,成立妇女组织,动员妇女参与选举、参政议政等,这给边区的群众运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随着生活环境的革命化、先进化,边区女性的思想观念不断觉醒,在当时产生了极强的示范效应。
陕北地区位于黄土高原,这里由于气候、土壤、人口等多方面的原因,生产力十分低下,再加上常年对外封闭,落后的思想习俗十分盛行。因此,妇女长期生活在家庭和社会的最底层,受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这四条绳索的支配,已经完全异化为“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至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品”[1],过着封建式的愚昧生活。
第一,没有经济独立的权利。由于地处偏远,妇女解放的浪潮对陕甘宁地区的影响十分有限,该地区的“缠足之风乃非常盛行,两三岁的女孩就马上把脚缠上”[2]。这就限制了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使其从根本上失去了独立的经济权利而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依附地位。
第二,没有文化独立的权利。“女子无才便是德”这种传统观念在陕甘宁地区尤为严重。在中共到达陕北之前,陕甘宁地区的文化教育水平相当落后,普通民众尤其是妇女绝大部分是文盲,如“盐池县100个妇女中仅有两个识字的,华池县200人中只有1个,平均起来,认识字的仅占1%”[3]。广大农村妇女的识字率则是更低。最基本的文化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决定了女性无法自主接受先进文化的影响进而进行革命斗争。
第三,没有独立的人格意志。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男尊女卑的现象十分普遍。“儿凭爷娘虎凭山,婆姨凭的是男子汉”“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等民间话语深刻反映出男女之间的强烈差别。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劳动,使得女性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意志,“他们的脑子自然是混一点,每日除侍奉翁、姑、丈夫,抱小孩外,无所事。最不人道的,十四五岁的女孩就嫁出去,生育非常之早,一生有养过十六七个小孩的。他们幼年经了缠脚与生育的摧残,他们的身体自然个个都很体弱、黄瘦、弯曲的了”[4]。
第四,没有独立自主的婚姻。受封建族权和父权的束缚,陕甘宁地区传统的婚姻制度,例如:童养媳、换亲、转房、站年汉、招夫养父等包办、买卖婚姻形式根深蒂固,实际上是将婚姻转换成了一种利益交换的形式。这样的婚姻习俗,严重摧残了女性的身心健康,给许多女性的婚后生活带来不幸,也给地区的社会治安留下了不稳定因素。
女性的生活状况,随着陕北土地革命的开展而有了初步的改变。但由于那时敌我力量的悬殊对比,军事斗争是主要矛盾,因此妇女工作的成效十分有限。直到陕甘宁边区成立,这一状况才有了根本改变。
进入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大量青壮年男性奔赴抗日前线,女性历史性地承担起陕甘宁边区生产、建设的部分任务。“然而由于性别压迫的枷锁极大束缚着妇女鲜活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妇女的动员与组织不能不以松动或某种程度摆脱这一枷锁为先决条件”[5]。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解放女性、锻炼女性,使女性取得独立地位便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建立妇女组织,开展妇女运动。1937年9月,中共陕甘宁边区委员会作出了《关于边区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指出要改造与扩大边区妇女代表会组织,使妇女组织能够充分动员各界妇女积极参加一切经济、政治、肃奸、国防建设的斗争,摧毁一切封建束缚。这一决定与1938年边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章程》章程一道,开启了边区妇女运动的新时期。这些建立健全起来的妇女组织,在宣传妇女政策、组织妇女生产、组织冬学和妇女识字组、解决妇女婚姻和家庭困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动员女性参与民主选举。1937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获得通过,其中明确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这是边区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妇女所拥有的这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边区妇联、妇女组织的动员下,在陕甘宁边区的第一次民主选举中,参选女性占女性选民总数的15%左右[7]。在以后边区内各地选举中,女性的参选率不断提升,女性参议员的人数有了很大提高;同时,女性不仅能够参加选举活动,而且不少女性还敢于在选民大会上“议政”,大胆地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由此看出,女性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第三,开展反缠足运动。反缠足运动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那时的苏维埃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放足委员会领导这一运动。在抗日战争时期,放足运动有了法律上的保障。1939年8月1日起,陕甘宁边区开始实施《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条例规定凡是年龄在18岁以下的女性,自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凡是已经缠足者的女性,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必须一律解放,并规定过了相应的违反处罚条例。在这之后边区政府又通过颁布训令,组织突击委员会、宣传队,利用漫画、戏剧、歌剧等方式开展放足运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加之女性的切身感受,放足运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第四,规定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利。婚姻自由也是女性的一项重要的权利。1939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婚姻要遵照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禁止包办及买卖婚姻;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原则及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于宣传及其他各项配套措施得力,一般乡村女性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女性在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方面的事例越来越多,边区女性主动申请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多,其中1943年马锡五公断封芝琴婚姻上诉案在当时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流传至今,这反映出当时边区女性的婚姻观念确实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五,开展妇女文化教育。抗战初期边区的文化教育水平十分落后,边区“文盲达 99%,学校教育,除城镇外,在分散的农村方圆几十里找不到一所学校,穷人子弟入学无门”[8]。文化教育是女性观念解放的重要保障,不接受文化教育,妇女的自觉意识、革命斗争、民族意识等就无从谈起。鉴于这一情况,边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妇女教育运动。中央妇委指出要达到解放妇女动员抗战的任务,就要着力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准、政治觉悟和培养女性的工作能力。边区在《关于群众的文化教育建设草案》中明确认为社会教育是边区成人教育的主要方式,妇女是接受社会教育的主要群体。边区教育厅1938年6月印发的《社会教育概论》中也明确指出边区的教育要特别注意到女性。妇女教育得到了边区的高度重视,女性取得了应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动员女性参与抗日救国的各种生产、社会活动。这是锻炼女性,提高女性独立意识和自觉意识的基础。女性是革命战争时期的后备力量。为了支援前线保卫边区,女性在后方担任了大量的生产、警务、通信、运输、建设和维持治安工作,成为保卫边区的重要力量。在社会劳动中,后方生产的大部分任务均有女性承担起。她们或者在家进行生产为边区政府缴纳公粮,或者进入工厂从事社会生产。总之,由于当时边区党群关系密切、军民融合的良好社会生态,女性的生产劳动明显具有“生产社会化”的性质。在这一过程中还涌现出许多劳动模范,成为生产的主力军。这些措施,在提高女性在家庭、社会和政治上的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
经过长期努力,边区女性的思想观念得到很大改变,从消极转而进入积极的状态。
首先,开始追求独立自由发展。在生产方面,女性开始独立自主进行农业、纺织等生产活动,在实质上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了不少女性劳动英雄,部分人之间还开展了劳动竞赛,这反映出女性的独立意识有了空前的高涨。在婚姻方面,女性开始反对买卖、包办婚姻,追求婚姻自由。在接受教育方面,女性开始积极参加边区政府、妇女组织举办的各种文化教育组织、机构和活动,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来提高自己的眼界,摒弃落后的封建思想。在工作方面,女性开始独立建立相应的组织,以维护自己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在这期间,女性开始注重利用向妇女组织求助、向边区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实际上是她们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初步觉醒。
其次,开始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边区女性开始积极参加各地区的选举活动,通过选举女性代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不少女性针对社会事务在公共场合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开始展示自我的价值和愿望,实际上是边区女性政治意识的觉醒。
最后,边区女性的国家、民族观念有了很大提高。由于革命战争的特殊背景,中共在对边区女性进行宣传教育时总是结合以国家、民族的现状和未来,这就使得边区女性意识到自己的社会活动是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进程是息息相关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边区女性母送子、妻送郎上战场,“宁肯自己吃稀些,也不能饿着战士”[9]的行为举动。
总体来看,延安时期边区女性的思想观念确实发生了重大转变,女性获得了普遍的解放,这也为维护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执政地位和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内而言,边区女性努力发展生产,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保障边区供给、维护边区稳定、支援抗日前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抗战路线正确性的重要表现,也是 “兵民是胜利之本”,“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等论断的生动体现。对外而言,妇女工作成为中国共产党向外界展示边区执政成果的 “软实力”,成为打破外界对边区执政非议的突破口之一。这也同非解放区内的女性解放运动形成对比,指引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女性解放运动的前进方向。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中共陕西省党史研究室,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陕西妇女运动(1919—1937)[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3]甘肃省社会科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四辑)[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4]崔兰萍.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改革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96-99.
[5]新中华报[N].1937-05-28.
[6]陕西省地方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陕西省志·妇女志[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7]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M].北京:中共当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
[8]张秀丽.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妇女思想意识的变迁[J].广西社会科学,2004(9):145-147.
[9]全国妇女联合会.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