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书所见国家制度在边疆地区的推行
——以罗城仫佬族地区文书为中心

2018-03-07 10:35胡小安
文山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罗城契约广西

胡小安

(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一、罗城仫佬族地区经济文书概况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隶属于广西北部河池市,境内有大苗山余脉,河流丰富,山区与平坝交错,从地理位置和民族分布来看,该地应该属于“南岭走廊”或“古苗疆走廊”之一部,今有汉、仫佬、壮、苗、瑶、侗等多个世居民族。今天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是1953年由原罗城和天河两县合并而成。据民国《罗城县志》记载,清代的罗城县分东一、东五、东九、平东上、平东下、西一、西七、西九、平西、高元一里、高元二里、高元三里、布政、安祥、乐善等17里,里下设冬。道光二十年(1840)清廷饬令地方办团练,罗城全县置东南西北四乡,17里、24团。宣统二年(1910)奉令筹办地方自治,罗城设中前左右后5区,42团。中区辖本城、安良、安宁、忠和、人和等11团,今分属东门、四把、黄金等乡辖区;左区辖登平、英俊、英彦、翠灵4团,今属龙岸乡辖区;右区辖英勇、英杰、乐善、安祥4团,今分属黄金、宝坛等乡辖区;后区辖保善、得胜、保安、安正、公义、合义、公正、义合、同心等18团,今分属融水县中寨、三防、杆洞等乡辖区。各区之团又可以组成联团。民国20年(1931)中前左右后五区改称一二三四五区,团改称乡,全县辖5区45乡,民国22年(1933)全县编为3区20乡,其中三防区设公义、怀宝、吉羊、杆洞4乡,同年北龙乡并入龙岸、西龙二乡,民国34年,西龙乡并入龙岸乡,全县辖15乡,150街村,此建置一直沿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公室在该县龙岸、东门和黄金镇收集到大量经济文书,有买卖契约、典当借贷契约、分关书、赋税文书等共800余件文书,时间从嘉庆初年一直到1949年,这些文书已经整理为《仫佬族地区文书古籍影印校注》,即将由广西教育出版社出版。这些地区都是罗城交通较为便利的农业大镇,其中东门镇是罗城县城所在地,交通便利,商业繁荣;龙岸镇历史悠久,隋朝以前地属潢水郡,古称龙州,明朝以后称龙岸,地处九万大山南麓,位于罗城东北部、武阳江畔,是罗城聚集各民族最为多元化的地区,据笔者调查,该镇自明代到民国时期,除早期世居民族外,有福建、湖南、广东及区内的各族人民大量迁入,龙岸现有汉、壮、仫佬、侗、苗、瑶、水、毛南等11个民族,汉族又有说桂柳话、福建话、麻介话、艾话、土拐话、阳山话、五色话、粤语等各种方言的人群。黄金乡自清代以来也是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境内物产丰富,水利设施较优良。两地民国时期直至解放后都是罗城一带产粮供粮重要区域。

二、征税文书所见国家赋役制度的实施

著名社会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指出:“过去中国田赋史的研究,多以正史和政书为限……除了书本上的材料以外,还有一类很重要的是史料,过去不甚为人所注意的,就是与田赋有关的实物证据,如赋役全书、粮册、黄册、鱼鳞图册、奏销册、土地执照、田契、串票,以及各种完粮的收据与凭单都是。”[1]遗留在民间的各项文书实物同样是观察国家制度在边疆地区推行和运行的重要材料。罗城仫佬族地区新发现的大量清代民国时期赋税征收与缴纳由单就是这样的材料,对探讨清代民国时期的广西赋税史非常重要,也是国家赋税制度在边疆地区推行的最好例证,因为目前广西留下的原始资料并不多见。

我们以往仅仅从朝廷、国家有关《赋役全书》、会典有关记录,发布的文告、地方志中才能见到相关正式规定,很难了解一个地方实际征收情形。比如李炳东、弋德华编著的《广西农业经济史稿》[2],左金国、李炳东等编著《广西农业经济史》[3],对清代以来广西的赋税制度均只根据传世文献,笼统指出与全国情形相同,唐源《清代广西田赋征收与农民负担》[4]对清代广西田赋进行了新的全面研究,取得很大进展,但其主要资料还是运用政书、方志和官方档案,没有赋税征收原件,导致有些问题仍然存疑,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民间资料的缺乏。新发现的文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试依年代先后举几例赋税文书以资说明。

例一:罗城县正堂,为征收钱粮事。今据高元三里一冬花户石维藩,完纳道光九年分银△拾△两六钱五分八厘。

合验此照收执,须至执照者。 柜吏。

道光九年九月十八日给票①

例二:罗城县正堂,为征收地丁银两事。东上里七冬户丁吴永康,完纳光绪三年分银0两0钱一分七厘。

光绪三年十月廿三日给票②

例三:罗城县正堂,为征收兵粮米石事。东上里七冬户丁吴永康,完纳光绪三年分,米0石0斗0升九合。

光绪三年十月廿三日给票③

例四:罗城县知事刘,为征收丁米银两事。元三里一冬石雅明户,完纳癸丑年分地丁银0两三钱二分七厘,兵米0石一斗七升三合△勺。

二共实征银二十一毫四仙0厘,连同耗羡规费平余在内。

中华民国二年十一月 日给票④

例五:兹据罗城县何左区龙岸联团户名石烺轩,完纳六年分粮赋,各项合给执照为据。

计开

一田赋实征银七角

一地赋实征银

一串票实征银贰分

总共征银

中华民国六年十一月廿九号给⑤

例六:罗城县政府为收粮赋事。今据四区七乡大蒙村 甲业户杨振林,完纳二十二年度粮赋,各项合给执照为据。

计开

正赋实征国币:一元八角

附加五成团枪费国币:

附加三成省教育费国币:

附加二成义务教育费国币:

附加三成银行股款毫币:

串票费征国币:二仙(照正额收百分之一附加,不论其不足一仙者四舍五入)

总共征国币 :百 十 元 角 仙 厘 又毫币 拾 元 角 仙 厘征粮局所经收人签名盖章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发给⑥

从上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清代到民国年间的地方赋税交纳具有很大的继承性,也有若干变化。田赋征收时间、方式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与地方志之记载大体相同,所以新发现的文书必须与之互相印证对勘,才能更清楚地呈现历史真实。民国《罗城县志》之《经济·田赋》篇中关于罗城田赋制度之沿革记曰:

县属田赋在前清道咸后每年实征民米二千七百八十七石二斗零,其征收制度一曰地丁,一曰兵粮色米,均由民米伸算,每石民米无闰征地丁一两零四分,遇闰加六分,则一两一钱,又由民米伸出色米,每民米一石征兵粮色米五斗五升,闰年不加。至于民间完纳即照每地丁一两纳制钱三千二百文,色米一石纳制钱四千六百四十文,譬如民米一石纳地丁一两零四分,以三二乘则该三千三百二十八文,遇闰则该三千五百二十文,又民米一石纳兵粮色米五斗五升,以四六四乘则二千五百五十二文,此外又民米一石加纳地丁、色米丁粮票两张,钱二十文,合计每民米一石应纳地丁、色米粮票共五千九百文,遇闰即六千零九十二文。

又征收地丁银分上下两忙。上忙每年二月间开征起,至四月底止,应纳地丁一半,名曰完编;下忙由八月开征起,至十二月底止,连同兵粮色米一并完纳清楚,名曰完粮。

大致说明了地丁银和兵粮米征收的额度和具体时间,且基本符合《大清会典事例》卷162《户部田赋科则》之国家规定:“广西民田每亩科银二分四毫至二钱一分二厘二毫零不等,米三升七合至五升三合五勺不等。猺田每亩科米三升至五升三合五勺。獞田每亩科银九厘至二分二厘三毫不等,米三升七合四勺至五升三合五勺不等。”说明国家赋税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推行的整体一致性。

但实际征收凭单在地方志中往往是缺乏的,因此我们必然会进一步追问:各种赋税交纳凭证的印制是否与全国一致?地丁银摊入有着不同赋役传统的各村落、不同田则等级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国家规定的一些制度到底在地方实行了没有?比如税契纸不得收钱、过户税不得超过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的规定执行了没有?只有看到原始收据凭单才能清楚,而今天这些原始契税凭证和纳粮执照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史料,必将会深化我们对清代民国时期官府在地方实施政策和社会经济管理的研究,如果将之与大量地方碑刻、地方志结合起来解读,一定会有更新的认识。这不是小问题,而是国家权威和制度在地方落实,从而了解大一统中国的“一统”和“差异”运行的大问题。

从已有赋税征收文书来看,清代在罗城当地纳地丁银的执照和兵粮的执照一般是分开的,也有合为一张串票的,既有印制单也有手写单。从众多田土买卖契约过户契尾中也可看到每坵田地既有纳银又有纳粮米(或兵粮)的记录,应该是摊丁入亩以后的情形,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当时边疆地区税粮种类有很大帮助。

关于清代广西地丁银的全面征收,一直没有原始实物资料,只有地方志的记载,这次的发现弥补了空白,为数众多的地丁银征收执照是说明这一制度在广西普遍实施的最好证据。同时通过材料的仔细勘对,也会发现不少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据民国时期广西清理财政局编《广西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记载云:“广西田赋科则大别为三类,有仅征地丁者,有并征兵米者,有就兵米一部分划出若干征折色,称为丁米折并征者。”纳钱粮既然有地丁、兵粮、民米三类,那么是否每户既要纳地丁、兵粮又要纳一般民米?或者只纳其中一种?又或者兵粮米其实与一般粮米是一回事?以罗城文书来看,三者确实是分开的,因为同一时期(集中见于清咸丰、同治和光绪年间)官府印制的执照中有“征地丁银”“征兵粮”“征粮米”三种类型,可见最初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在罗城找不到一户是既要纳兵粮同时又纳一般粮米的,一般写做“征收兵粮米石执照”,说明兵粮米就是一般本色粮米。至于执照中的不同写法则是习惯叫法不同而已,因为所谓兵粮米其实也未必仅仅只提供给军队兵丁,实际上一般公职人员也有需要,所以有时候完整写成“征收兵粮米石执照”,有时候简化为“征粮米”。

而地丁银是与粮米同时交纳的,说明这是必须缴纳的不同类型的赋税,正可印证民国《罗城县志》之《经济·田赋》的记载,乾隆二十四年以后罗城只征收地丁银和兵粮本色米两项,其他各类差役均已折入地丁银:“自前清道咸以后,每年实征民米二千七百八十七石二斗零。其征收制度,一曰地丁银,一曰兵粮色米,均由民米伸算:每石民米无闰征地丁银一两零四分,遇闰加六分,则一两一钱;又由民米伸出色米,每民米一石征兵粮色米五斗五升,闰年不加。”

纳兵粮的由来,可能与明代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有卫所兵或俍兵屯驻有关系,据明代万历初年两广总督修纂的《殿粤要纂》记载,明代罗城驻有耕兵数十人,另有卫所旗军守城兵(正规军)数十名,清代乾隆《柳州府志》卷19“兵防”记载,清代罗城驻有正规军融怀营兵115名、分防通道汛兵118名,其他另有民壮、弓兵等民兵,堡兵200多名。兵粮的缴纳是供应地方正规军的。据民国《罗城县志》记载:“兵粮米一千一百零九石三斗七升一合四勺四抄二撮五圭三粒八粟,除存支本城及通道汛兵丁月粮外,余候拨解融怀营分防兵粮。又八月征收兵粮米,当时亦只内六里(东隅、东一、西七、西一、西九、西上等里)各大户以米完纳,用升斗斛量征,所收储藏之粮米,亦仅一百数十石,以备罗城汛千总之粮饷,其余均折钱完纳。至光绪二十四年绿营汛兵奉裁后,即不征粮米,一律改为折钱完纳。由清道光至光绪中叶,县属钱币不一,内六里花户以卯钱完粮,外十一里花户则以制钱完纳。当时制卯所定之银价低昂不等,迨至光绪三十年,县知县张绍元始将情形禀准上宪,将罗城丁米一律改征花银及毫银,计民间所完纳一石之民米,需银六元九角零。”[5]

民国初年,罗城田赋的征收方式和种类与清末一脉相承,印制的征收单都几乎一致。但到了民国五年以后,征收单项目细化,如民国六年(1917)《石明科完纳粮赋执照》(档案目录号200806079),田赋附加费出现在征收单上;民国十年(1921)左右,征收方式可能又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笼统的“田赋”一项,几乎全部缴纳货币,田赋附加项目进一步增加,如民国十五年(1926)《何文锦完纳粮赋执照》(档案目录号200911017);到抗战初期,除以货币缴纳田赋外,政府以征购的形式取得实物粮食,到1942年,全部田赋征实,即征收实物粮食,并按比例附加借征部分,这是与抗战时期的形势相适应的,因为粮食作为重要的国计民生和战略物资,政府不得不严加控制。这些政策的变化,在各类赋税征收文书里都有体现。

民国初年与六年以后的不同,反映出国家赋役制度的若干变化,即赋税名称的变化,不再称“地丁”“兵粮”,而统一以田亩为基础征税,符合近代化税收理念以及征收技术提高的趋势。在一定时期内田赋附加多项税费,说明在工业落后的广西,田赋仍然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民国初期国家尚未真正统一的情况下,赋税征收单格式仍然由国家统一颁发,说明国家制度依然可以在地方推行,深入研究这一点或许对当时地方与中央关系有新的认识,并可以丰富民国初年经济的认识。

根据已有文书,关于新收田土完粮的具体规程,一般应该是一并在买田户内征收,但是又须说明其与原田主的关系,比如道光十三年(1833)十一月高元三里石天爵收共米三斗六升二合五勺,这些米粮是收石维印、石明显、覃显华、石英、石士□、石维藩等人的(档案号200812104)。道光十八年(1838)十二月《梁翰章收石天爵、石胜章成米字据》(档案号200806059)云:“高元三里一冬石天爵原米四斗八升二合五勺,收本冬石胜章米一升五合,共成米四斗九升七合五勺。”道光十六年同样由梁翰章经手的石天爵收石明科、石维印民米亦同,一直到民国时期还是如此,比如民国十九年(1930)左区联团新立石朝松户收蓝永藩户谷贰拾肆石(档案号200806107);左区联团韦敬德户原谷壹拾肆石,收韦正伦户谷六石,共成产谷二十石,(杨玉卿割单,档案号200812103)等等。

另据多张民国时期征收赋税执照,确实有几户交纳了赋税而只写在一张单据上的情况,比如民国五年(1916)《石玉成、运南等5户钱粮执照》(档案号200806087),这些民户为什么能够合并交纳?合并交纳的原则是自愿和任意组合的,还是之前在一个总户之下方可?考虑到这些边疆地区每户收粮不多且交通不便,往往由里书手统一征收开票签字,有利于节约成本,也是乡村民户所乐意的。此外,为什么同一时期可以既有兵粮、地丁银单开收据,又有钱粮合写于一张单据之中的?是征收程序不一样还是仅仅为了省事而列于一处?但是这可能会带来什么新的问题?这些细节问题都值得思考,关系到国家制度具体运行的问题,亦即学界提出研究“活的制度史”的问题。这是在看到实物资料后才能够联系起来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只单看官府留下的材料很难有启发。

三、民间契约所见国家制度的推行

罗城仫佬族地区文书中有大量田土、山林、宅基地买卖契约,从契约的书写、过户的程序和红契的作用可以窥见国家制度对边疆民族社会的极大影响。兹举一件较为典型的买卖契约以做相关分析。

立卖断田契字人潘浩喜,情因家缺少正用钱文,无从出处,不得已兄弟合家商议,自愿将手置之田,土名坐落□村屋贝大小二十坵正,粮系高元三里潘进会户,民米一升,以行出卖。先问六房兄弟叔伯人等,无人承买。后请中登门托到石印蕴珍,应言承买为业。当中三面踏验田坵清楚,回家面议价银一十四两正,包山六房押字概在田价支拆(折),不干买主之事。即日当中银交契立,二家甘愿,并无逼压、货物准拆(折)等情。自卖之后,任由买主子孙管业,收冬、割户、完纳编粮,是年不得坐累卖主事。如有来力(历)不清,言论反忄悔祖(阻)挡者,即在中人卖主一力承当,照契见一赔十,自甘罪累。恐后无凭,立卖断田契字,存照为据。

天理仁心

在场人胞弟 浩明 年寿

中人 韦景成

亲笔人 韦景春

光绪十四年戊子四月十二日立契⑦

由上可知,契约的基本形式包含有买卖原因、具体坐落、价格、证词证人、画押方式,甚至语言写法均有固定的套路,与大多数同时期其他地区的买卖契约高度相似,并以绝卖契为多,说明地方经济运行与民族地区财产所有权观念方面已经与汉族地区并无二致了,而且由于要保存契约以便官府确认,或者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由习惯法以至诉讼解决,说明大家更加认识到纸质契约的重要性,其格式则必须与一般通行格式一致,以便诉讼之际提供详细证人证物。我们知道,自宋代以来,田产房屋交易契纸已经有比较统一的规格形式,并逐渐出现红契白契之分。[6]罗城仫佬族地区契约书写和使用的同质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有一定识字能力的人发挥了主要作用。我们在田野调查中了解到,当时契约的书写基本上都由当事人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比较固定的人员书写,而且看来还有一定的参考模板。

自清代以至民国时期的契约中经常提到“先问六房兄弟叔伯人等,无人承买”,然后才“请中问到某某”出卖,说明从形式上田产房屋的买卖要经过家族成员同意,这一点其实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同一时期广西壮族地区的土地买卖契约中也有如“先通族内无人承受”等类似表达。[7]41-71但是从现有文书来看以及我们的田野采访,发现实际上先由家族内部买卖的并不占多数,或许说明“先问”笔法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书写,交易习惯以市场需求为原则。但是契约中反复提到买卖成立时有“六房在场”、“六房在内”,正是仫佬族的传统习惯。据《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罗城仫佬族的习惯为:分家分地时,必须请六亲前来参场作证,立约写字,六亲画押,[8]并且收取一定费用。这在日后有纠纷时容易处理,也有亲族在不动产交易中优先获得见证费的意思。

所谓“ 既卖之后,任从买主割户、耕业,而我卖主以后不得异言反悔”等词,也不是应景空言,因为结合民族地区一些碑刻记载,确实有卖田之后另索要增加费的。比如据罗城不远的广西龙胜龙脊乡有晚清潘弟湘《补约田契》云:“立翻悔补约人潘弟湘,子学继学府,前因道光八年自将水田土名那徒田一处,卖与潘金才、子学洋承买为业,作价二两钱,价禾一十五屯八秤五斤,收清无异。今又托中翻悔,补中银,又补价禾三屯。”[7]197

假如仔细研究契约文书中的字句,还会发现一些地方特色,比如契约中均有“先问六房兄弟,无人承领”“包散六房在场押字”等字样,“六房”并不实指有六个房族的亲戚,而是泛指血缘亲族,说明买卖与亲族的重要关系;再如文中有“如有此情,受一赔十”的说法、文尾“天理良心(仁心)”的写法非常普遍,这明显看出汉文化的影响,也应该与民族地区赌誓发愿的传统有关系,目前发现壮族地区也有“其田产出黄金或崩成河海,两不追悔”之语,[7]64梁方仲先生《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中华书局2008年)中所引广东民族研究所藏光绪十二年“广东连南县汉族欧阳庆祖等立招户合同”中也有类似表述,而这张合同也是外来汉族与当地瑶族议定的。罗城田土买卖契约中大量固定格式“日后如有异言,契内有名人等一力担当”等语,说明了见证人(担保人)重要的担保责任,与民族地区重视寨老调解的习惯有渊源关系,结合罗城当地俗谣:“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样好。”可以看出做担保人的难处所在。这确实是地方人际关系的真实写照。

卖地契中自民国后还不断提到“粮系某里某冬某户”,如民国十八年(1929)《韦荣林立卖断田契约》(档案目录号200908013)中仍称高元三里六冬韦景成户,应该是乡村的惯习;但是有民国三十一年(1942)“李选明立卖断田契约”(档案号200908018)却写为“粮系某地八十八号门牌”,说明随着当时的基层建置名称发生变化,书写习惯也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早在宣统二年(1910)官府征收钱粮就已经开始,比如宣统二年石玉成完纳地丁银执照(档案号200806057)上就有“左区第三叚第五百五十一号门牌石玉成”字样,可以略见官方影响民间之一斑。

土地买卖与上节考察的赋税征收其实是紧密联系的,因为牵涉到土地的过户和赋税的转移问题,必须有国家的认可。上引契约中“粮系高元三里潘进会户,民米一升”的表述,就是其反映。我们发现有清嘉庆十七、十八年这两年的多张钱粮过户单或契尾(档案号2008003073至2008003083等),而其田土交易则在嘉庆六年至九年,说明是足足十年以后才去过户的。如此,买卖契约中的“自卖之后,任由买主批耕、收冬、割户、输纳编粮,不干卖主之事”的规定,在不过户的情况下是如何运行的?这段时间的税粮和地丁银是否在原田主户下交纳?是否产生过纠纷?

其中“田地推收税契付执”明显是一张过户情况说明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纳税责任的的转移,比如:《吴纯章户买梁万礼田地推收付执》(档案号200803073 )记吴纯章户乾隆五十年买梁万礼户田,“田税一亩四分,应纳饷银四分七厘,粮米四升五合”;《吴凤鸣买梁文刚田地推收税契付执》(档案号200803074),“税六分二厘,应纳饷银二分一厘、粮米二升”,这里的“税一亩四分”是表示该所买田地在官府登记的纳税面积,“饷银”应即地丁银,粮米应是本色兵粮米。其中应纳饷银恰好是应纳税田土数量的三分之一;本色米的交纳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即中上则民田“亩税三升”,饷银的交纳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摊丁入亩”以后的具体问题。另一张“吴凤鸣户买梁文刚户”契尾(档案号200803123)记录了买田一亩三厘,载粮三升三合五勺,用价银八十两,税银二两四钱。这个税银则是过户税,按规定是地价银一两抽三分。两者是不同的,其过户的具体过程值得考究。

便于管理和赋税征收而设置的“里”“冬”基层组织,同样是国家制度推行到民族地区的事实。我们从钱粮执照中发现有分居不同里甲(冬)的同一户名,比如“纳地丁银执照”中有“东上里七冬吴永康户”(档案号2008003013、2008003016、2008003018、2008003019、2008003022、2008003023、2008003025、2008003027、2008003031、2008003032)和“东一里六冬吴永康户”(档案号2008003011、2008003012、2008003014、2008003015、2008003017、2008003020、2008003021、2008003024、2008003026、2008003028、2008003029、2008003030),另有布政里一冬石甫好户和该里二冬石甫好户也在同时代出现。这些应该不是笔误,而可能是原先的同一总户分析出来的子户,或者是不同人户以同一户名立户纳税。不管怎样,都说明国家户籍制度与地方立户分户问题,这往往是地方家族形成与人口变化的标志,值得深入探究。

四、结语:国家制度与民族传统的融合

诚如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前辈学者所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保存有数千年历史文献,关于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记载相当完备,国家的权力和使用文字的传统深入民间社会,具有极大差异的‘地方社会’长期拥有共同的‘文化’的国度来说,地方社会的各种活动和组织方式,差不多都可以在儒学的文献中找到其文化上的‘根源’,或者在朝廷的典章制度中发现其‘合理性’的解释。区域社会的历史脉络,蕴涵于对国家制度和国家‘话语’的深刻理解之中……总的说来,通过实地调查与文献解读的结合,更容易发现,在‘国家’与‘民间’的长期互动中形成的国家的或精英的‘话语’背后,百姓日常活动所反映出来的空间观念和地域认同意识,是在实际历史过程中不断变化的,从不局限于行政区划的、网络状的。”[9]因此从“区域”视角出发,有可能重新解释中国的社会历史。

一般认为,民族地区往往有自己的一套习惯法治理,国家制度的进入离不开官府设治和文教的发展。但是我们从罗城仫佬族地区文书可以看到,自清代以来国家制度的推行已经深入到非常细微的地步,各户如吴凤鸣、石天爵、石甫好、吴永康、苏六和等,是持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户名,而这数姓又是仫佬族的传统大姓,其买卖田土又几乎均在本村内进行。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国家制度在民族地区的推行离不开大族自身利益而逐渐认同国家的过程。教育的传播、汉文文书大量在仫佬族地区使用,也促使地方与国家制度和历史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这就是所谓的“内地化”或“国家化”,⑧是多民族大一统国家形成的基本路径之一。

我们如果能结合更多的材料,将会对罗城仫佬族地区纳入国家体系的历史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认识大一统中国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比如这些人户最后为什么一直收藏着这批买卖契约?有什么考虑?与其他地方比较,与同是仫佬族的罗城其他乡镇比较又如何?买卖的规模和频率程度、买卖的原因有何异同, 假如进一步到当地去考察,发现更多的族谱、碑刻或民间文献的话,我们可以讲出一个个关于地方的人群和族群变化的鲜活的故事。

注释:

① 《石维藩完纳钱粮执照》(道光九年九月十八日),今藏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目录号200812040。以下所引文书均出自该公藏机构,不再注明。在此感谢该机构各位同仁。该文书近期已由广西教育出版社集结点校出版,参见胡小安、韦如柱主编《仫佬族地区文书古籍影印校注》。

②《吴永康完纳地丁银执照》(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档案目录号200803016。

③《吴永康完纳兵粮米石执照》(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档案目录号20080306。

④《石雅明完纳地丁兵米执照》(民国二年十一月),档案目录号200806081。

⑤《石烺轩完纳粮赋执照》(民国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档案目录号200806080。

⑥《杨振林完纳粮赋执照》(民国二十三年五月十六日),档案目录号201010036。

⑦《潘浩喜卖田契约》(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藏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目录号200911033。

⑧参见杨志强《“国家化”视野下的这个西南地域与民族社会——以古苗疆为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陈征平、刘鸿燕《论历史上皇朝中央对西南边疆社会的内地化经略》,《思想战线》2012年第2期;张萍《边疆内地化背景下地域经济整合与社会变迁》,《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岳小国、陈红《不被整合的向心力:民族走廊国家化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13年第2期等。

[1]梁方仲.易知由单的研究[J].岭南学报,1951(2):103-135.

[2]李炳东,弋德华.广西农业经济史稿[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

[3]左金国,李炳东.广西农业经济史[M].北京:新时代出版社,1988.

[4]唐源.清代广西田赋征收与农民负担[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民国)江碧秋.修,潘宝录.纂.罗城县志·第二编经济之田赋[M].台北:成文出版社,民国24年铅印本:134-138.

[6]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

[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8:41-71.

[8]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202.

[9]陈春声.走进历史现场[J].读书,2006(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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