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依
本刊讯 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自2018年3月1日起,山东将施行《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資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按照《办法》,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