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校内课后服务 为家长排忧解难

2018-03-05 19:13
广西教育·D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劳务教职工意见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该《意见》是根据今年3月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切合本土实际。

明确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原则

《意见》明确了校内课后服务的四点工作原则。一是量力而行原则。中小学校应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二是自愿参加原则。学生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三是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免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地方,鼓励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四是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简析】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是为了避免条件有限的学校盲目提供校内课后服务,给本校的资源、管理和教师增加负担。坚持自愿参加原则,是为了避免个别学校强迫家长参与本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借此从中牟利。坚持公益惠民原则,体现了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属于公益性质和惠民性质,而非盈利性质。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是为了让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在阳光下运行。

明确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和内容

《意见》指出,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鼓励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坚决防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校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简析】《意见》明确指出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主要体现了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明确了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范围,要求学校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延长到晚上及节假日,防止变相从中牟利。二是明确了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以提供食宿、辅导学生做作业、开展课外活动为主,坚决防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成“补课”。三是鼓励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引导学校将课后服务作为日常教学的有益补充,丰富学校的教育方式。

明确校内课后服务的收费规定

《意见》指出,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等方式解决经费来源,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

【简析】学校提供校内课后服务是为了解决家长下班后接孩子的困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实现公益性与普惠性相结合。为此,《意见》明确了校内课后服务的收费规定,要求各地各校严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方式解决除食宿外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经费来源。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另一方面是为了减轻家长负担,体现公益普惠的原则。

明确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

《意见》提出,全区各地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專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学校举办的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财政安排的校内课后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教职工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学校内开展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简析】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一个重要体现当然是保障其获得相应的合法报酬。《意见》明确了相关劳务报酬的来源及列支要求,并提出“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有利于激发教职工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实施该项工作的压力。

鼓励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意见》提出,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要积极发挥校外机构(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与中小学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

【简析】鼓励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必须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除了做好相关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管外,还要将安全监管放在重要位置。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小学校和相关机构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充实校内课后服务人员队伍

《意见》要求,全区各地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建设,广泛动员优秀教师和人员,吸纳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五老”人员、大学生志愿者等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中小学及相关机构要对参与人员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人员混入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队伍。

【简析】此处提到的吸纳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是对上文提出的安排学生参与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的一个呼应。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教职工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能给学生提供更专业的指导,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发展学生的特长,可谓一举多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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