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市场监管的相关问题及优化措施

2018-03-04 21:51侯旭
经营者 2018年21期
关键词:优化措施

侯旭

摘 要 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土地市场监管工作虽已全面开展,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须国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强化监管。基于此,本文就我国土地市场监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土地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土地市场 监管政策 优化措施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战略性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但当前土地市场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完善与解决。

一、土地市场监管的意义

首先,通过开展土地市场监管工作,搜集、分析土地市场数据信息,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土地市场动态及走势,为政府部门利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必要的数据参考。其次,土地市场监管是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开发利用”全程动态监管的重要组成,通过土地审批、供应及开发的全过程监管,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对违规用地、批而未供、闲置用地及低效用地的预警、反馈及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监管体系,为公平分配土地、科学配置土地及节约用地创造条件。最后,开展土地市场监管,能够促进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效规范土地市场,遏制贪污腐败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土地市场监管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供应开发有违规行为

第一,少数土地供应项目在供应实施前未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及成交公示,或者公告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符,比如公告时间较短、捆绑出售多地块、居民住宅用地超面积出让、毛地出让等。第二,根有部分市县在收缴土地出让金时频频违反该项规定。第三,出让合同的监管不到位。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权责约定的开发日期、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内容开发土地,存在违约开发、土地闲置、违约竣工等问题。

(二)数据报备不够及时和准确

第一,土地征收项目或农转用项目虽经上级部门批复,但未及时录入监管系统,使得建设用地的审批数据不够完整。第二,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土地供应需先在土地市场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再由系统配发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但有些市县未按规定实施供地,填报合同日期晚于实际供地日期。

(三)土地市场监管系统不完善

土地市场监管系统是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的信息平台,但当前的系统难以满足各级国土部门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系统难以动态了解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土地征收、农转用等进度,难以准确反映批而未征的土地情况。第二,市县填报的建设用地信息,存在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第三,对已供土地的监督功能不全,不利于各市县实地巡查工作的开展。

三、我国土地市场监管的优化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

省级部门的职责是组织落实土地市场监管任务,监察土地审批、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市县部门及时整改。市县土地部门则要严格依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时做好土地市场监管数据报备、分析工作。乡镇基层所采取实地巡查的方式,对土地项目是否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工、竣工,是否有土地闲置现象,是否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等情况进行监管。要编制“两清单两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责任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做到执法检查有重点、有效率。

(二)健全监管制度

首先,闲置土地督办。利用土地市场监管系统,对疑似闲置土地及时进行提醒、发函督办,并要求各市县土地部门限期落实整改,避免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出让公告发布工作,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的审查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发布公告的,要求市县土地部门撤销公告,并重新制定出让方案。其次,用地情况通报。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县上报的土地项目、出让合同、土地项目开竣工及土地闲置等相关情况,定期发布用地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不同批次土地批而未用、开发利用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提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市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最后,定期抽查检查。由市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市场监管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省級部门根据市县部门的自查报告及网上复核情况,定期抽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如下内容:第一,供地程序是否规范;第二,是否准确、及时地通过土地市场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工作;第三,是否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项目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开工竣工;第四,建设住宅用地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等;第五,是否低于土地最低价标准来出让土地,是否按要求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然后组织实施土地供应等。

(三)建立动态土地监管系统

整合当前的土地审批系统,打造覆盖征地、土地审批、供应及开发利用等全部过程,既能满足自然资源部要求,又能满足全省监管要求的动态土地监管系统,提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审批、市场监管、土地批后监管、运用适当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其次,可安装监控探头,对重点地区全天候监控,通过科技手段解决发现的问题,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是在基于互联网支持的动态土地监管系统上填报数据,无法录入建设用地的界址点坐标,使得遥感、定位技术的应用受到一定限制,所以,应积极推动主干网建设,确保动态土地监管系统能够在主干网上良好运行。

四、结语

我国土地市场监管存在土地供应开发频发违规行为、数据报备不够及时准确、土地市场监管系统不完善等问题,对此,亟须国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监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国家对土地市场监管的需要。

(作者单位为徐州市丰县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 梅国芳.依托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J].安徽农业科学,2017(27).

[2] 关英辉.浅谈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工作[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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