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教育治理新路径
——基于费孝通小城镇思想的分析

2018-03-04 23:47胡全柱
关键词:民办学校流动儿童

胡全柱

(浙江师范大学 儿童文化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流动儿童是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是附着于以农民①为主的流动人口类型的亚人口类型。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推算,2000年11月1日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102 279 890人,其中14周岁以下流动儿童为14 096 842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3.78%;从流动范围来看,跨省流动儿童为3 386 316人,占全部流动儿童的24.02%;省内跨地区流动儿童为4 928 421人,占全部流动儿童的34.96%;县市内流动儿童为5 782 105人,占全部流动儿童的41.02%;从教育年龄来看,6-14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流动儿童为878万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78%[1]。截至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达2.3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并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人口流动迁移日趋活跃,人口流向由东南沿海单向集中向多向集中转变,由个体劳动力外出务工步入核心家庭整体迁移阶段,流动人口稳定性增强,新生代流动人口成为主体,人口流动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0-17岁流动儿童总量已达3581万人,已占城市儿童总量的1/4,占全国儿童总量的1/8[2]1-4。由此可见,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近十余年增加了一倍之多,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与之相伴的是,流动儿童人口数量也将会继续增加,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人口事实。尽管流动儿童正面临着各种难题,但毋庸置疑,教育问题是“难中之难”。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流动儿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因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至今仍旧是一个未解之题。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转型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流动儿童自身的特殊性以外,还与我们破解难题的路径选择密切相关。鉴于此,本文从教育外部视角出发,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深刻反思,另辟蹊径,提出流动儿童教育治理的新路径。

一、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表征

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始终是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多年来,政府、学界和民间团体一直在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收效有限。时至今日,流动儿童教育治理仍旧是一个急需深入研究的课题。总体来说,流动儿童教育集中表征为三个方面的“问题化”,即“上不了学”、“上不起学”和非规范化的民办教育。

(一)表征一:“上不了学”

“上不了学”,是指在城市社会作为公共产品的教育服务供给被制度性垄断,导致流动儿童不能进入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服务。据抽样调查显示,在北京300多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学龄儿童占3.6%,达10万多人,而其入学率却仅为12.5%,换句话说,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学校之外,上不了学[3]。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也显示:全国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近2 000万,失学率高达9.3%,这意味着全国有近200万流动儿童失学、辍学,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4]。2003年11月5日,全国妇联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北京等九城市6 677户流动儿童家庭的调查结果,结果表明:3-6岁儿童入托比例为61%;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在学率为90%,失学率为9.4%(未上学者占6.9%,辍学者占2.5%);随着年龄的增加,流动儿童中失学比例逐渐提高,在15-18岁的流动儿童中,仅有不到一半的人还在上学,辍学者占21.2%,小学毕业后未继续上学的占30.2%[5]。《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显示:在3 581万流动儿童中,有39%的学龄前儿童未能入读幼儿园,6-18岁流动儿童不在学率为10.9%,并呈现出多子女流动人口家庭子女不在学率较高、跨省流动的儿童不在学率较高、流入东部地区的儿童不在学率较高等特征[2]39-52。经过十多年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努力,仍有很多流动儿童上不了学。这说明,流动儿童上不了学,或者说无学可上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表征二:“上不起学”

“上不起学”,是指在城市社会作为公共产品的教育服务被制度性异化而寻租,导致流动儿童家庭不能承担教育及其衍生费用。简单地说,“上不了学”,指的是在流入地没有公办学校愿意接受流动儿童的问题;而上不起学,指的是流入地的公办学校愿意接受流动儿童,但需要流动儿童家庭承担相应费用,如借读费、赞助费等。尽管公办学校学费不高,但要求流动儿童交付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却数额很高,而且他们往往还要求流动家庭将几年费用一次性交清[3]。一般来说,流动儿童家庭都属于社会底层群体,因此,他们根本无法承担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有数据显示,学龄前流动儿童入读公立幼儿园交纳赞助费在全国各省份普遍存在,近60%的省份中超过10%的学龄前流动儿童入读公立幼儿园需交纳赞助费;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为最甚,例如北京交纳赞助费比例高达38.5%,江苏为20%,广东、上海、天津等比例均超过13%[2]39-52。这就造成流动儿童上不起学的局面。

(三)表征三:非规范化的民办教育

非规范化的民办教育,是指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尚待确立和巩固。正是在上不了学和上不起学双重力量的驱动下,催生了一个民办教育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末,北京的民办学校已达114所,而同期上海的民办学校已近400所[3]。相对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无论在师资力量、教学规范、安全环境、基础设施、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但由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低、办学形式灵活、学生间的高度认同感和地缘特征,使得民办学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城市流动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而且也适合部分城市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满足流动儿童的心理需求[6]。因此,虽然民办学校不够规范,但是民办学校的低收费,这是吸引流动人口的最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民办学校收费灵活,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费,而且普遍允许拖欠学费,甚至有的民办学校对有多个流动儿童的家庭给予照顾[3]。但总体来说,非规范化是这类学校的主要特征。民办学通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校址迁移、教师流动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问题;尤其是尚未被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甚至存在被取缔和关闭的风险,继而学生随时面临失学或转学的风险[7]。由此可见,受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大多数以流动儿童为生源的民办学校都缺乏规范管理,其合法性有待确立和巩固,这是社会的普遍共识。

应该说,“上不了学”、“上不起学”和非规范化的民办教育,是目前流动儿童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正是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化”,也才使得流动儿童教育治理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激发了来自政府、学界、民间等众多官员、研究者以及关心流动儿童教育治理的热心人士为之探索和设计治理路径,也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开启了一扇新的窗口。

二、“去‘问题化’”的治理路径

前述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表征,引导着人们去思考如何探索和设计治理路径,实现流动儿童教育的“去‘问题化”。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这些“去‘问题化’”的治理路径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大概可以分为如下五种:户籍路径、财政路径、教育公平路径、教育政策路径和民间资本/社团路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种路径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我们只是为了叙述和分析的方便,才作如此的划分。实际上,大多数治理路径都涉及到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路径。

(一)户籍路径

户籍观念形成了一种地域自我保护主义[8],它和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共同构成制约流动儿童教育的“瓶颈”或屏障。由于我国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致使地方财政以户籍所在地统计适龄儿童的人数,以此来配置教育资源。如此一来,由于流动儿童离开户籍所在地,导致他们无法被纳入地方财政的统筹拨款与教育资源分配;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占据了流入地的教育资源。因此,户籍是制约流动儿童教育的根本性制度因素。既然如此,在探索和设计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方案时,户籍是首当其冲受到重视的因素。研究者指出,需要挑战属地管理的教育体制,采取居住地管理取代户籍管理的教育体制[9]。进一步说,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建立于城乡户籍制度之上,不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二元的义务教育体制就无法改变;作为户籍制度的过渡,可采取“居住地制度”形式,即实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的登记管理[10]。加快户籍改革步伐,消灭制度排斥[11]。总之,就户籍路径来看,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采取“居住地制度”形式,是研究者们的共识②。

(二)财政路径

除了户籍制度是研究者们诟病的重点以外,教育财政也是他们诟病的另一重点。实际上,户籍制度与流动儿童教育财政问题是一体的两面。现行“两为主”流动儿童教育政策面临许多财政困境,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对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都表现出非常消极的姿态。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流入地政府无法承担流动儿童巨额的义务教育费用;以户籍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划拨方式不合理,流动儿童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后,客观上减轻了流出地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负担,而流入地政府并没有得到流动儿童相应的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流入地公办学校规模有限,经费不足,无法满足所有流动儿童上学需要;各种民办学校尽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财政支持。因此,有研究者利用公共政策理论,提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财政困境的基本思路:加大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明确各级政府财政分担责任;适时引入“教育券”制度;公平对待各类民办学校[12]。值得一提的是,有研究者从儿童福利的角度提出“流动儿童教育资产个人账户”概念,通常由政府机构或儿童家长在金融机构开设,儿童本人或家长及其他资助者为账户共同存入资金以应对儿童长期发展的要求;账户资金限于与个人长期发展相关的教育项目支出,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制度性激励措施鼓励儿童和家庭存储和积累资产[13]。总之,关于流动儿童教育财政的治理路径,基本上都强调国家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财政分担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思路。

(三)教育公平路径

教育公平是人们一直追求的目标。有研究者从文化资本的角度,探讨了流动儿童教育公平化的策略。主要是利用布迪厄的文化资本概念,分析了具体文化、客观文化和体制文化分别对流动儿童教育的影响后,其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实现流动儿童教育公平化:首先推进社会公平,促进农民工家庭文化资本建设,具体包括改善制度环境,为农民工的城市化提供服务以及为其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其次,从教育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非家庭的文化资本,具体包括政府加大对儿童早期教育的投入,以及通过非公共组织提供教育服务等[14]。从现有文献来看,此种治理路径并没有引起极大关注。

(四)教育政策路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了我国的教育战略目标,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据此纲要,有研究者将2010-2020年定性为过渡阶段,认为从“能上学”到“上好学、好上学”的转变是过渡阶段的政策目标,提出了过渡阶段目标实现所需的体系设计和制度的保障建设,建构了国家办学、地方兴学与社会助学的三大体系,以及流动儿童教育权利、学籍管理、教育经费、教育教学和教育监督五大制度保障,从而促进现有流动儿童教育制度从二元向一元过渡[15]。这显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设计,但从流动儿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种自下而上的政策设计,这就是根据流动儿童的教育需求来选择教育政策。有研究者认为,流入地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策略、分担不同责任以回应流动儿童多元化教育需求;有些教育需求,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有些教育需求,政府应当有限介入[16]。值得一提的是,有研究者提出公立民工子女学校的主张,认为这种性质的学校是破解流动儿童教育难题的新路[17]。

(五)民间资本/社团路径

这里的民间资本/社团,主要是指民办学校以及各种民间社团对流动儿童教育的参与。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最大的问题是不够规范,缺失办学合法性。有研究者发现,尽管教育部在十多年前就出台了关于流动儿童就学的暂行办法,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地方政府在对待民办学校时容易走入两种极端:要么不管不问,要么统统取缔;因此,首先应该明确承认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其次建立公正的教育标准、责任计量以及教育监督,采取灵活和符合实际的措施[3]。也有研究者认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保证教学质量;在保证基本师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场地等条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使其逐步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合作交流制度,积极营造流动儿童与城市儿童互帮互学的良好氛围和环境[10]。还有研究者认为,在教育市场中存在不同的办学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公平对待民办学校,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教育财政的利用效率[18]。总之,规范民办学校,公平对待民办学校,确立民办学校的合法性,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社团参与流动儿童教育,是民间资本/社团路径的主旋律。

(六)简短评述

针对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表征,我们归纳了五种“去‘问题化’”的治理路径,涉及到户籍制度、教育财政、教育公平、教育政策以及民间资本/社团办学等,其中,户籍制度、教育财政以及民间资本/社团办学问题,是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确实,流动儿童教育治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呈现出复杂性、系统性和结构性特征,它涉及但不限于上述治理路径所关涉到的各种因素。我们注意到,上述治理路径的设计思路基本采取了同一种视角,即教育内部视角,也就是从教育内部来看待教育问题的产生和解决。这种教育内部视角,倾向于将教育视为一个自我指涉的系统,当系统内部某一或某几部分出现问题和紊乱时,人们就会在系统内部寻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试图恢复系统均衡。

无疑,这种教育内部视角是有益的,也是必须的。然而,我们不应忽视还有另一种视角,即教育外部视角,这是一种将教育系统和其它系统关联起来的视角。因此,教育系统的问题,不仅仅是教育系统自身的问题,它已和其它系统密切相关,而且同构于更高级别的社会系统。由此看来,教育系统的问题及其解决,需要内部和外部的双重视角,才能得到更科学、更合理的分析。鉴于从教育内部视角的研究颇多,也很有意义,我们着重从教育外部视角,分析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这种治理视角的转换,是反思和超越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

三、治理路径的反思:“后果”抑或“原因”——迪尔凯姆研究范式的应用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③在其名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提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我在这里之所以要用功能一词,而不用目的或目标等词,正是因为一般说来社会现象并不是为了它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而存在的。”“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19]。仔细分析迪尔凯姆的观点,他实际上告诉我们:第一,一种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该社会现象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故需要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④;第二,这种社会现象造成的后果有正负之分,关键取决这种后果是否有利于社会机体的普遍需要;第三,对社会现象原因的寻找必须到先于该社会现象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同样地,对该社会现象功能的分析必须到后于该社会现象的社会现象中分析,即原因、社会现象和功能是依序发生的。迪尔凯姆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提供了经典的研究范式,但实际上这种研究范式为我们反思既有流动儿童教育治理研究成果,超越惯性思维,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框架。

(一)作为功能分析的后果

正如前文所述,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表征及其各种治理路径,基本上都是采取了教育内部视角。这些基于教育内部视角的治理路径虽然有益而且必须,但对解决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的现实有效性并不理想。究其原因,这是教育内部视角的局限性使然,因为它无法突破和超越教育系统的视域。然而,当我们转换视角——采取教育外部视角时,我们就可以把关注点聚焦在流动儿童教育的“流动”特性上。因为“流动”,才会导致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表征为上不了学、上不起学和非规范化的民办教育等;此时户籍制度、教育财政、教育公平、教育政策以及民间资本/社团才会被卷入其中,也才会出现许多分门别类的治理路径。按照迪尔凯姆的研究范式,流动儿童的“流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事实,而这种社会事实导致的一系列后果,就是前文所谓的诸多“问题化”表征,也逻辑地包括一系列针对这些表征而被设计的治理路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既有的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的研究成果,基本都是停留在对流动儿童的“流动”所造成的后果的描述和呈现上,而尚未触及其“流动”的原因探讨。换句话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基本都在进行流动儿童教育治理的“流动”社会事实的功能分析,而没有进行原因分析。在迪尔凯姆看来,对社会事实的原因分析比功能分析更为重要,因为有此原因,才会导致有此后果[19]。因此,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需要从教育外部视角对其“流动”社会事实展开原因分析。

(二)作为原因分析的归因

我们现在需要追问的是流动儿童的“流动”原因。对于“流动”原因的追问,无论如何我们绕不过中国的现代化、城市化以及城乡关系的话题。早在上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就在《乡村·市镇·都会》一文中论述过城乡关系,认为城乡关系有相成和相克两种看法;从理论上说,城乡关系应该相成,城市和乡村是共存共荣的关系;但从当时中国国情来看,城市的繁荣并没有带来乡村的繁荣,反而出现城市衰落(因为抗战)乡村繁荣的景象。费孝通认为这两种看法都是正确的,相成论说明了正常经济结构中应有的城乡关系,而相克论说明了当时中国的特殊的城乡关系[20]。虽然费孝通是在论述近百年之前的中国城乡关系,但其观点至今仍旧没有过时。换句话说,中国的现代化和城市化的道路选择,说到底就是建构和发展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而和谐的城乡关系。在城乡关系的语境中,我们来追问流动儿童的“流动”原因,才是有解的。那么,当前的城乡关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性质和状态才会导致流动儿童的“流动”呢?答案是当前城乡关系的亚健康和亚和谐的性质和状态,突出地表现在城乡差别过大。事实证明,目前我国城乡差别不但未“显著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21]。邓小平曾从战略高度认识城乡差别问题,认为不合理的城乡差别对社会发展具有负面影响,必须通过高度重视农业发展、改革农村经营体制、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工业化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等途径予以解决[22]。然而,当前的城乡关系,并没有得到科学合理地发展,乡城流动可能愈加频繁。在这种城乡关系语境中,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可能会更加凸显和棘手。因此,建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而和谐的城乡关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发展规划。

综上,在反思既有流动儿童教育治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从教育外部视角,按照迪尔凯姆的研究范式对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功能分析和原因分析。我们发现既有研究成果基本属于对流动儿童的“流动”社会事实的功能分析,而缺乏对其原因分析。鉴于此,我们深究了流动儿童的“流动”原因,认为亚健康和亚和谐的城乡关系是其“流动”社会事实的根源。那么,如何建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而和谐的城乡关系呢?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追问,既是反思既有治理路径的逻辑使然,也是超越既有治理路径的现实选择。

四、治理路径的超越:反思之后的选择——城镇化

在前文的论述中,针对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我们预设了这样的逻辑前提:“流动”导致了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不流动”,则解构了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假如这个逻辑前提成立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让流动儿童“不流动”,也就是如何建构和发展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而和谐的城乡关系来消解流动儿童——准确地说,是消解流动儿童家庭的“流动意愿”,从而使得他们在家乡也能接受教育、得到全面发展。实际上,这里涉及到深层次的几个相关问题就是:第一,在城市化进程中,乡村生产方式能否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第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方式;第三,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儿童的教育权利如何实现。这几个问题是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离开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建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而和谐的城乡关系,进而无法有效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治理问题。

(一)“不流动”的类型学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两种“不流动”类型,即主动不流动与被动不流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于1958年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加以明确区分。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其它生活资源的供应制度、人事与档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制度,在农村与“公社制”紧密配合,在城市与“单位制”紧密结合,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置于行政控制之下,从而严格地限制了城乡间的社会流动。这种户籍身份制度明显地具有先赋性,并限制了城乡居民的职业范围。1978年之前在这种严格的户籍制度约束下,农村家庭的“不流动”属于被动不流动类型,因为在主观上,农村家庭希望能自由流动,尤其在城乡差别巨大反差的背景下,这种流动动机更加强烈。1979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有了生产与分配的自主权,农民的自由活动空间有所拓展,开始出现了农民向城市流动的新现象[23]。农民的流动动机得到满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这种农民的流动动机被大大激发和满足,从而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一代、农民工二代甚至农民工三代的说法。在这种充分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出现了早期农民工“单身进城”向现在农民工“家庭进城”模式的转变。也正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流动儿童教育才被“问题化”。因此,如何让农村家庭主动留在农村,无需流动,也能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那么这种“不流动”就属于主动不流动类型。这两种“不流动”类型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在宏观层次上就在于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所谓的“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24]或城乡关系,而在微观层次上就在于消解农村家庭的“流动意愿”,进而有效解决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

(二)“不流动”与城镇化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离土又离乡,而且当前是“家庭式”离土又离乡,那么,如何让农民离土不离乡呢?在中国这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何发展农村,繁荣农村经济,是费孝通毕生为之探索的人生目标和追求。“志在富民”,是对其人生追求的高度概括。在1983年9月20日召开的“江苏省城镇研究讨论会”上,费孝通发表了题为《小城镇 大问题》的长篇讲话:“要使农村里的知识分子不到大城市来,不解决小城镇问题就难以做到。如果我们的国家只有大城市、中等城市,没有小城镇,农村里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就没有腿。可见中央领导早就看到了小城镇问题的意义,要把小城镇建设为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人口出路的一个大问题。”[25]198这里虽然谈论的是知识分子进城问题引起当时中央领导的顾虑,进而提出引导知识分子“不进城”的小城镇建设问题,但其中“阻止”知识分子进城的逻辑与“阻止”农民进城的逻辑是一致的,即通过小城镇建设将知识分子和农民留在乡村。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留在乡村”的动机,不是政府动员、制度约束的结果,而是知识分子和农民主动地、积极地、乐意地“留在乡村”,因为在乡村,他们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能够满足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能够顺利实现代际流动,其中就包括子女的教育。在谈到小城镇如何成为乡村教育中心时,费孝通指出:“生产力不发展,教育普及不了。从这个角度去研究当前农村的教育问题,也会看到目前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不仅提出了普及教育的要求,也提供了普及教育的可能性。怎样才能满足农民对教育的需要呢?那就有赖于我们提供怎样的教育内容了。”[25]231因此,费孝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要研究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发展小城镇,这样中国农村才有希望。换句话说,小城镇建设好了,农民也就“不流动”了,流动儿童也就“不流动”了。

(三)城镇化模式:工业下乡

熟悉费孝通先生的人都知道,在其成名作《江村经济》中,他就提出了乡村工业思想,并指出农村企业(乡镇企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措施[26]。此后在一系列文章中都丰富和拓展了乡村工业思想,例如《现代工业技术的下乡》、《分散在乡村里的小型工厂》以及《乡土工业的新型式》等[20]。上世纪80年代,当他获得了第二次学术生命时,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他认为中国的工业化并不是把农民赶到城市里去受现代化的洗礼,以致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出现相当大的城乡差别,而是把工业送进农村,或送到离村很近的镇上,把生活各方面的现代化也送进了农民的家里[25]384。因此,中国的城镇化模式,就是工业下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这种城镇化模式不仅可以繁荣农村经济,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使得“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可以兼顾工业和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这样,工业下乡,可以实现城镇化,同时又促进了农村经济繁荣;而城镇化和繁荣的农村经济又将农民及其家庭“固定”在农村,从而使得农民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愿意生活在农村。这是乡土中国的现代情结。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提出了建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而和谐的城乡关系的框架思路,从而为有效解决我国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提供一种新路径。具体说来,通过小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化,在乡村留住农民及其家庭,使其主动而且乐意地消解乡城流动意愿,进而实现流动儿童从“流动”向“不流动”的转变。

五、结 语

流动儿童是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是附着于以农民为主的流动人口类型的亚群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儿童发展的基础权利,流动儿童的教育被“问题化”了,表征为“上不了学”、“上不起学”和非规范的民办教育。对此,诸多“去‘问题化’”的治理路径如户籍路径、财政路径、教育公平路径、教育政策路径以及民间资金/社团路径,被设计提出。但遗憾的是,既有治理路径基本采取教育内部视角来看待流动儿童教育治理问题,因此无法突破和超越教育系统的视角局限而提出有效的治理路径。

从教育外部视角看,根据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研究范式,前述治理路径基本属于对流动儿童的“流动”社会事实的功能分析,而尚未触及到“流动”社会事实的原因探究。由于“流动”是流动儿童教育的“问题化”根源,因此,“去‘问题化’”的关键就在于实现流动儿童从“流动”向“不流动”的转变,而以工业下乡(乡镇企业)为主要模式的城镇化为这种转变提供了主要途径,进而成为流动儿童教育治理的新路径。

注释:

①“农民工”一词并不准确,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农民进城后的劳动方式都具备正式或非正式的“雇佣”关系,例如城市拾荒者。

②参见吕邵青和张守礼的《城乡差别下流动儿童教育——关于北京打工子弟学校的调查》,载于《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4期第95-108页;罗建河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探析》,载于《教育科学》2002年第4期第25-27页;程福蒙和柯洪霞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再审视》,载于《教育探索》2006年第8期第42-43页;韩嘉玲的《流动儿童教育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98-102页;刘鸿渊的《多元利益格局下的城市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研究》,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191-195页;黄敏红和肖诗来的《流动儿童教育困境的反思与对策》,载于《思想理论教育》2009年第16期第21-24页。

③也有译作涂尔干。

④在迪尔凯姆的语境中,社会事实的“功能”跟我们通常理解的功能不一样,它是指社会事实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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