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
[提要] 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的受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和“互联网+”计划的提出,消费金融和互联网两个行业间的融合程度逐渐加深。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准入门槛低以及放贷快速等特征,很快就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但由此而来的大量风险对行业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吉林省金融风险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吉林省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其原因,并给予风险防控建议。
关键词:吉林;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4日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理论概述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及特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如下几种:一种是基于广义消费金融的概念来定义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媒介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活动,如通过网络进行消费支付、个人储蓄、信用贷款以及投资风险分析管理等;另外一种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定义来自金融所,其定义为针对不同层次的消费者,依托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信贷等业务。
简而言之,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拥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或其他企业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的服务模式,是因特网和消费金融叠加融合后对传统消费金融服务模式的一种延伸。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如快速、高效、数字化等,通过互联网对消费者进行金融服务的效率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
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征可以总结为如下三个:高效、年轻、多样化。(1)高效便捷。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消费者无需亲自到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而且网络化和电子化的办公模式也大大提高了相关机构审核审批的效率,因此无论是消费还是贷款等金融服务,去掉了舟车劳顿和人工结算的时间,几乎可以瞬时完成。但恰恰是由于这种特性,在贷款时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不会持续太长时间,因此对于小额信贷业务是比较合适的。小额信贷平台上每天上万笔的小额贷款业务,每笔业务从申请到完成的时间大约为几分钟,也说明只有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才可以完成如此大的业务量;(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多为年龄不大、收入不高的消費者群体。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等低收入人群,他们的购买能力有限,但是购买欲望强烈,也很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吉林省的大学生网络消费规模为1.47亿元,而到了2016年这个数值就达到了45.3亿元,预计到2020年消费规模将达到100亿元,因此可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半壁江山是由这些年轻人撑起的;(3)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场景的多样化。由于不需要在各地设立实体的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就可以覆盖全省甚至全国,各行业均针对本行业的消费特点,针对特定人群通过互联网进行定制的金融服务。如二手车分期贷款、租房分期消费,以及针对旅游和装修等的消费金融平台。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有电商平台、银行线上金融、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P2P平台等四种运作模式。(1)电商平台金融模式是指电商基于自己的网站平台对注册用户在本网站上的消费提供小额贷款或分期付款等服务。这样的好处是即有助于提高电商平台自身产品的销售额,又可以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简而言之,就是消费者向电商平台借款购买电商出售的商品,这样对于电商平台来说,既卖了东西又收了利息,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在可以接受的利息范围内,提前获得其目前无力购买的产品,是一种双赢的模式;(2)商业银行的网络金融模式,其实就是传统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网络化。在没有互联网之前,商业银行针对个人的金融业务比较单一,实体银行网点在空间和效率上比较受到限制。随着网络的普及,商业银行针对个人的金融业务可以得到很大的扩张,如小额贷款等,且由于其在金融业的传统地位,比较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银行业务的延伸必然容易受到其传统思维的影响,会出现创新能力和市场反应速度的不足,无法满足当前消费金融的互联网思维;(3)互联网金融公司模式。指经过银监会批准为消费者提供小额消费贷款服务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这样的机构民众对其接受程度不高,但其审核标准更为宽松,放款速度更快;(4)基于P2P平台的消费金融模式,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是个人,而平台本身并不提供任何资金,平台的作用是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并收取相关的费用。
二、吉林省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吉林省互联网消费金融现状及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开始逐渐发展起来,到2015年“互联网+”计划出现以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到了飞速提升,随之而来的加大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央行也开始针对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各大商业银行和大型网络公司也开始瞄准互联网金融这块蛋糕。到了2015年底,吉林省的互联网金融开始加速发展,从2013年的不到10亿元左右一路猛增到2016年700亿元。但在这种高速发展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还存在行业发展不均衡、风控能力较弱、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对其自身的金融风险能力缺乏认识等诸多问题。
随着吉林省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未来几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同时也要求更加有效更加精确的风控管理方式。传统商业银行在线下市场的稳定地位为其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基础,它们纷纷积极开展网络金融业务,针对个人客户,甚至将传统信用卡和网络金融相结合而推出“贷款+消费+信用卡”的混合金融模式,而电商平台尽管没有线下客户基础,但是却拥有远超商业银行的线上客户群体,也纷纷结合其传统电商业务推出各种消费金融服务。总之,未来的吉林省网络消费金融市场,将有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而各参与主体将面临更加残酷的竞争。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在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审核和审查策略与流程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高效快速的需求。因此,对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的主体和个体也提出了新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是风险管控还是金融监管,未来将更加高效精准,以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下的消费金融市场。endprint
(二)吉林省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风险
1、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还远未完善,对于吉林省的征信体系更是初步阶段,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信用环境都很不好,这就给在虚拟网络平台下的消费信贷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等机构虽然可以借助身份证明以及信用记录等信息判断客户质量,但所得信息有限,主动性不强。而线上的电商平台等机构可以通过客户在本平台上的消费记录和交易信息等对客户质量进行判断,但对于忠诚度较低的客户此类手段显然效果不佳。因此,无论对于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都面临客户信用风险判断不足的情况,导致诸如冒用他人身份骗贷或恶意违约等现象时有发生。
2、监管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等还不健全。仅有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表达对消费金融领域支持的指导意见》等与互联网金融实际业务中面临的某些问题有有限关联的政策法规。很多时候,在换联网金融业务中出现问题时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吉林省也在2016年5月4日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严禁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
(三)形成风险的原因
1、监管体系和征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新型金融,即涉及到传统的消费金融,又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多个方面,因此对其监管策略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方式和法规还不成熟,相关政策也会出现反复。对于电商平台所属的监管部门还不明确,相应的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细则也没有出台。目前,监管部门还是按照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监管模式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监管,而且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权限有交叉,各部门的监管方式、方法以及策略也不是很健全。
尽管各金融主体如银行和电商以及金融公司等均有各自的方法和信息来源以判断客户的信用质量,但总体来说征信体系还是非常不健全,而且各金融主体之间处于竞争状态,其客户信息也不可能做到共享共用。而对于个人的信用审核和还款能力等的判断,需要收集各种信息,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可行的体系来实现。
2、虚拟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存在安全隐患。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载体是互联网。确保在虚拟环境下金融交易的安全,其技术含量之高、投入之大是任何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都无法完成的。针对互联网所需的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大多供职于网络安全公司,因此交易平台可以寻求同这些网络公司合作,以减小交易平台所面临的网络风险。另外,由于所有交易信息都在虚拟的互联网上,非常容易造成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这样既有可能损害消费个体的利益,也有可能由于缺乏对贷款人的信用记录和收入情况的了解而导致金融机构的损失。其实,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网络安全隐患,也是所有基于互联网的任何行业或业务等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只是如果风险发生,对于金融行业的冲击之大将无法估量。
三、吉林省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控的启示
(一)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参考借鉴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填补吉林省目前已有相关法规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等。针对参与到互联网金融里的各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和功能化监管,各部门积极进行分工配合,并且设立专门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直接监管部门,不断积极引导本行业的创新发展,促进行业繁荣。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采取创新的监管方式,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资深的发展形势和特点,及时调整政策以避免金融消费平台被动违约。吉林省应积极组织各个相关部门,建立多元化的征信体系,不止需要各个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征信信息,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也需要积极配合,逐渐完善征信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征信信息。同时,也要建立起有效的惩罚机制以对失信者进行有效威慑,这需要公检法等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保护好消费个体的利益,严防网络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挪用资金等产生资金链断裂对消费者个体造成的利益损失。
(二)构建高效安全的平台风险防控体系。首先要形成先进的管理理念,积极借鉴已有的先进的管理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制度。但一定要注意严守法律程序,要做到交易平台的每一步动作都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既要提高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识别能力,又要提高处理不良资产等问题的能力。
积极引入专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人才,这些人才应该同时拥有扎实的消费金融相关基础知识,也对互联网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对互联网消费有深度的理解。
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吉林省应更加注重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组织,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配合、引导并鼓励推动此类行业协会的成立,并为之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政策。
(三)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个体,即消费者或借款人,由于个体能力和信息有限,再加上网上交易平台鱼龙混杂,容易被高利息所吸引而进行风险很大的交易,继而承担如P2P平台资金链断裂所造成的惨痛损失。吉林省政府也在2016年发文严禁小额借贷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股权众筹。作为消费者,应对所投资的平台进行充分了解,并且主动学习互联网、金融等相关知识,也应该全面了解合同中的各种规定的利息、手续费、管理费尤其是违约条款等。
四、结论
吉林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迅猛。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相应的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监管方式方法和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和消费个体的抗风险能力较低,政府应积极研究,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后金融业发展的大方向之一,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必将成为将来主要的金融服务方式。因此,尽管目前有各种问题暴露出来,我们也不可因噎废食,各方面应该共同努力,互联网消费金融必将成为吉林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新的增长点,为振兴东北经济提供有力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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