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涛
(中山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前言
中国传统社会拥有一个特殊的社会模式,这个模式以族群化聚集为基础,以族长的绝对权威为特点。这种族群化模式在农村社会表现的更为明显。中国宗族社会起始,就存在家庭内部模式不断转变的过程,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家庭的裂变,这种裂变也被称为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在当今被更为通俗的称为“分家”。分家则主要表现为子辈从个体家庭中分裂出去,家庭规模变小,子辈独立,建立与父母本家对应的单元家庭。中国历史上所有分家析产中的主角几乎都是男性,女性并没有直接的话语权,然而这些女性特别是家庭内部男子所娶女性对家庭裂变的走势和单元家庭未来的构建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诸子分家”的家庭内部权力和经济的调整制度,如商鞅在其变法中就颁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210的法令。唐代是分家析产制的关键时期,中央通过颁布具体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分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如《唐律疏议》就对分家析产的内容和原则做了具体的规定[2]。唐朝的法律奠定了分家析产的制度基础,并为后世延用。对分家析产的研究,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民国时期,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在涉及家和户概念的基础上谈到了分家析产的情况,费孝通在《乡土中国》和《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中均有涉及中国社会家庭裂变的情况。国外汉学界方面,20世纪20年代,内田智雄的《中国农村的分家制度》对分家析产有较为详尽的阐述,50年代汉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中讲述了东南地区的家庭裂变以及权力和财产的继承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王跃生等学者在对家庭结构的剖析的同时,对分家析产这一现象进行解释并分析这种现象对家庭结构所产生的影响;麻国庆在《家与中国的社会结构》以人类学的角度探究了分家析产这一社会现象。但是,对女性在家庭裂变中所产生影响的研究极少,大部分涉及女性的内容多是关乎财产的继承和丧偶后的新家庭的组合。本文通过对岭南乡村女性在分家析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的分析,探究乡村女性发展和乡村社会建设。
分家析产不仅是一个家庭结构变动的社会现象,也是家庭伦理规则不断被破坏和不断愈合的结果,还可以被看成家庭成员主次位置转换和角色改变所带来的变化。家庭析化的原因众多,主要有政治法律、财产继承和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被政府确定下来,一是因为国家需要保证赋税的充足和多样,二防止地方势力过于庞大和臃肿,以威胁中央统治。商鞅变法时期,为了开垦更多土地、增加更多的税收,国家鼓励分家,要求成年男子必须同父亲分家,“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1]211。“七国之乱”后,汉武帝在景帝平定叛乱的基础上颁布了推恩令,以解除封国对中央皇权的威胁,规定“诸侯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名号”[3],要求分封诸侯将自己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割给子孙,以达到削弱地方的效果。到了清朝,仍有保护地方分家析产的政策。清朝律令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4]65这部律法既适应了古代中国维持家族完整的传统儒家文化传统,又适应了大部分乡村社会分家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分裂和正当的财产继承,维护了乡村居民的平稳过渡,保障了劳动力的延续和国家赋税的连续性。家庭分裂的仪式和处理规则已经成为一种村落文化,“而村落文化呈现为双重的运动:一方面,村落家族文化受历史运动总态势的推动,另一方面,村落文化是重要的变革地之一,是社会政治体制对村落共同那体的渗透,并出现以公共权威为基础的正式结构”[5]。古代的府衙、民国时期的甲保、新中国时期的生产队和当前的村民委员会都会对分家析产产生一定的影响。政策法律允许正常的家户析化和新家庭的建立,这不仅是古代也是当前社会分家析产的政治前提,因为只有拥有独立家庭的户籍才能表明分家析产的成功和新家庭的正式建立。此外,政府默认家庭分裂的政策和态度也是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即使当分家涉及到财产的时候会有一定的经济矛盾,但财产分割会释放这种矛盾,它将人群聚集时产生的纠纷逐渐减小和弱化。
经济的集中和分化是分家的核心问题。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家庭规模会不断扩大,等到了家庭子辈中有人达到婚姻嫁娶的阶段时,子辈中会存在几个单元家庭,然而大家依然会住在一起,组成一个个体家庭。家庭分裂就是将这个大的家庭拆散开,这个要求大部分是家长提出来,也可以是儿子们提出来。“分家不仅仅是家庭的析分,还是灶和土地的正式分离和分化。”[6]很多时候,家户分裂被认为是各个小家庭女性配偶之间或是女性配偶与家长之间的矛盾激化所导致的,然而这种女性之间的斗争只是一种表面“假象”,从财富权力的角度来讲,家户中每一个儿子所拥有的财富权力都是平等的,家户财富的掌管权在家长的手中,家长拥有对财富分配的绝对权力。《礼仪﹒丧服传》讲到“父子一体也,夫妇一体也,昆弟一体也。……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说明财产是家庭共同拥有的,儿子们的财产权利是被家长所控制的。单元家庭从家户中独立出来,其潜意识中就是对属于自我的那部分财富权力的公开占领。即使保持家庭和睦的儒家观念在强化家庭的稳定,但是财富的稳定结构一经打破,财富就会受到抢夺;即使没有打破,也会存在潜在的竞争。妇女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家庭分裂的主要原因,而只是在分裂过程中的一种表象而已。
分家析产的表现主要是大家庭的分裂、小家庭的独立以及共同财产的继承与分割。分家主要是发生在一个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拥有年迈父母、已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和女儿。未分家之前的居住形式主要是共同起居,分家后的家庭变成几个单元家庭,个体家庭实质上就不存在了。在财产分割和继承上,各个儿子都拥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古代的平等析产原则在各个朝代的律令中均有体现,虽朝代有异,但原则大致相同。如清朝律令:“嫡、庶子男, 除有官荫袭, 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脾生, 止以子数均分。”[4]69所以,在古代中国社会,古代农村家庭分家析产的本质是儿子之间对自己平等财富权力的占领和行使,待出嫁的女儿或是已婚女儿不被纳入财产继承。在当今社会,已婚女儿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力,但在现实析产中会有不同情况产生。
已婚妇女在未分家的家庭中促成了个体家庭的形成。单元家庭会从个体家庭中分离出来并独立成新的家庭,这个体家庭的成员一般都是已婚娶的人群,并且成员的婚娶一般都是在家庭未分离出家庭之前。家庭中外族妻子的到来,首先是添加了人口,而外族妻子的生育则完善了个体家庭的人员结构。
女性的婚嫁对家庭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实力雄厚的家庭之间的联姻不仅是一种权力的结合,也是家庭自我声望的一种提高。婚嫁的财产往来以前被看做女子在夫家所处地位的象征,但是它也有利于扩展本家庭的人脉,由于联姻使家庭的内部规模扩大,外部亲属圈扩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户财产的稳固。此外,家庭成员的婚嫁和外族女子的到来,一定程度上也巩固了家庭的辈分等级模式,家庭中家长的称谓和角色有一定的改变,传统的家长向父母和婆婆公公的双层角色转化,家长的主体化特点由外部人员的融入变得更为巩固。在家庭析化之前,家户都会经历一段家庭凝聚力增强的阶段,不过在这一阶段后期,矛盾会显示出来,潜在的析化可能性就不断转变为现实。
妇女通过婚姻形式嫁入夫家,在前期对家庭的稳定和延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问题的暴露和男子对自我财产权利的主张,妇女在家庭分裂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这种辅助作用主要是激励了男子自我权利主张的欲望。
中国集体主义原则从宗姓兴盛之时便快速发展起来。血亲关系使人员累计有一定的先后等级,这种等级也是在祖先崇拜的观念下影响发展起来的,不管是单姓村落还是主姓村落,都以自我宗族事务为中心,宗族法则和宗族传承都需要各个家户和房支保持内部稳定和本族伦理的合理运转。这要求男子需要保持家庭的完整,并通过个人努力来保持家庭经济和等级的稳定。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观念上还是事实上,家庭财产不归为国家或是个人,而是归结于两者之间的家庭[7]588。作为继嗣群体,在家庭分裂之前特别是未婚之前,男子的自我权利意识还处在潜意识阶段,未被激励。[8]
女子的婚嫁使女性来到一个异族群内,除了丈夫,家庭和宗族的人员都将女子看成外户人士。但是在汉族的婚姻体系中,丈夫会强烈的将已婚妇女的利益等同于她在新家庭中的其他女性,而且赋予她与娘家之间具有正常的经济联系,这就迫使她卷入已经证明实际上是她丈夫和兄弟之间的竞争。[6]在宗法和父权的家庭机构体系中,女性的角色被设定为基本家庭内,对家族事情处理是没有权力的,他们的发言权仅仅局限在小的基本家庭中,所以女性也会对本家庭的权力和利益据理力争。《无常经讲经文》中说到:“才亡三日子早安排,送向荒郊看古道。送回来,男女闹。为分财务不停懊恼。”[7]587在男子经济权利的继承中,妇女会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参与其中,这样看来,在析产的时候发生在妇女之间的矛盾就不难被理解。
古代宗族社会中妇女在家庭分裂中所产生的作用,主要是以维护自我和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的,个体家庭的完整已不是已婚妇女所考虑的第一要素。家庭分化前后,妇女和丈夫基本处于同一战线,他们都要为家庭的前途作出努力。妻子来到夫家后而实际并未被真正接纳,她们将感情寄托在丈夫身上,所以家庭裂变这一社会变故,对单元家庭的感情强化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妇女将自己的感情牢牢捆绑在个体家庭内成员上(主要是丈夫和孩子),同时丈夫对家庭成员的感情也会逐渐转移到妻子和孩子身上,这个小团体的凝聚力在这时会得到强化。妇女在家庭分裂的过程中虽然没有发言权,但是在个体家庭中她却是最重要的成员之一,她们的言行和营造出的家庭氛围对丈夫有着很大的影响,丈夫在家户析化时,多多少少会考虑到妻子的感受和小家庭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单元家庭在家族分化过程中获得的财产最大化。家庭分裂和小家庭的建立,是对族群文化的一种背离和挑战,在乡村伦理观上,这是不为群内文化所接受的,但是分家析产这一普遍发生的现象说明了这一矛盾爆发的不可阻挡性。矛盾的剧烈性使这一事件的发展需要突破意识形态的桎梏,这也是家长和家庭成员对现实妥协的结果。
在农民工浪潮影响下,当前“男工女耕”的社会现象很明显,女性在经济领域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农村家庭的角色转换频率加快。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女性的话语权也极大地提高了。但是,儒家的伦理纲常仍然是乡村家庭运转的法则之一,这也是中国文化的核心。传统观念会随着家庭的传承而传播开来,家庭需要稳定,就需要这种文化的维持,文化对人物角色的定位和限制也安排的十分明显。所以不管是从家庭分裂中女性地位和作用来看,还是外界对乡村女性的评价来看,当前乡村妇女的社会地位仍然是受传统父权社会的影响和制约的。
但是这种父权文化体系下女性角色的固定性正在被不断打破。父权文化中女性社会地位低下不仅仅是因为文化的限制,还因为女性难以掌握家庭经济权利。据统计,2005年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已经达到7350万,2011年为8619万,2013年接近1亿,女性在流动人口中的比例基本保持在34%左右[9]。女性相继进入城市劳作,经济地位得到提升,带动家庭地位的上升。而未出城务工的女性主要是维持家庭和种植农业,其独当一面使家庭可以保持稳固的状态,在家中的农业收入也是其提高自我地位的重要依据。尽管女性在家庭事务中的地位提高并未受到家族的普遍认同,但在单元家庭中女性的能力得到了锻炼,社会声望也提高了,这对父权视野下女性地位的僵滞是一种突破。
国家意识形态通过乡村政治组织来传达,但是具体实施却是乡村的各个宗族和房支,这就出现了族群组织和政治组织之间的矛盾,矛盾的实质是外来文化的冲击和自我的反抗。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一系列政策,要求女子独立自由,成为社会独立的劳动个体,以促进社会向现代文明发展。当前社会,女性在家庭裂变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女性的个人能力对家庭的改变和解构使他们更加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但是政治文化对族群文化的改变大部分只流于形式,深层次的父权和宗法仍然是国家难以调控的,毕竟社会的基础是家庭,家庭人格又以成员人格为基础,成员人格又受家庭和家族文化所制约,所以政治文化对族群文化的冲击是有一定限度的。20世纪30年代,作为政府教育委员的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县开展乡村建设运动,其中一项就是禁止缠足。县政府建立了放足督查办处,每个乡属学设立“放脚委员会”,其中户籍室还按户登记名册,检查乡村落实妇女的放足情况,对屡教不改的缠足者施以罚款、游街等惩处。邹平县的缠足现象得到一定改善,但是仍存在大量的缠足女性,因为当地宗族文化中的重婚传统以及买办婚姻仍然支配着女性的价值观[10]。女性在政治改革和族群文化的夹击下,逐渐被边缘化,但是国家强制力的落实,也在不断地改变宗族文化的抵抗力,女性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
心理学派将人格的形成定位于于育儿风俗和育儿习惯,认为人格是人与生俱来的生理因素和后天环境共同影响而成的。其中后天的文化环境在对人物的塑造占据重要位置,而后天环境中的育儿教育又是最重要的。[11]中国传统社会对人的教育,女性是按照“服从型”模式来培养的,男子是“独立型”模式来培养的。宗族中的女性多以男性附庸的角色存在,女性在家庭分裂中不应有过多的发言权,分家析产更多的是彰显男子人格。进入近现代社会,教育观念发生改变,女性的自我意识逐渐觉醒,同时由于家庭生活和经济角色的改变,女性逐渐改变了作为男性附庸的局面,不断挑战男性权威,表达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意愿。它们在家庭裂变中的变现是:女性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家庭事务的处理不再是男子的特权,女性对家庭分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结语
当前乡村社会,大家族观念逐渐弱化,单元家庭的观念得到强化,家族和个体家庭在经济和文化中的调节能力不断被削弱。随着单元家庭主体地位不断突出,妇女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在分家析产中妇女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变革必然为未来乡村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