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虚拟网络犯罪率也迅速上升。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温床。例如利用计算机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网上诈骗、非法传销等案件日益增多;更严重的是随着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率也在急速上升。网络造谣、网络诽谤、使用网络泄露国家情报、网络诬告以及通过网络鼓动国家以及民族分裂等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不可轻视的。
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实名制度是一种将网络使用者的身份与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相对应联系的制度,能对传统的网络匿名表达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引导社会舆论以及保障电子商务等方面成效显著,而被世界部分国家采用。网络实名制度的立法,作为对线上社会生活进行管束的第一步,困难重重。毋庸置疑,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但正当的限制却是自由的保障。
网络实名的背后隐藏着“言论自由”、“舆论监督”、“避免公权力侵害”、“因言获罪的担忧”、“个人信息保密与维护”等众多法律民生问题。时至今日,网络已经成为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实名制进程,将会对公民既存的网上言论高度自由的体系造成改变,难免产生冲击。
私权利与公权力
政府推动实名制,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民选择实名或匿名在网络上发言,属于一种私权利行为。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必须有正当且必要的理由。实名制之利在于社会公益,可以有效杜绝网络谣言、誹谤,净化网络环境等;实名制之弊在于缩减了公民的选择权,将个人信息更多地暴露于公权力的监管之下。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认为,利弊衡量标准应以社会公益为先。就行政机关推动实名制的本意而言,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其目的是正当的。然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根源在于民意基础,应符合公民全体或绝大部分的意愿。
近年来,我国网络侵权纠纷的数量呈不断增多的趋势。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网络侵权纠纷时,往往侧重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被告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因此有学者认为,在网络实名制度的设计中可以借鉴外国司法措施,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匿名表达权保护制度。法院立案时,对被告的网络言论是否涉及公共事务先进行审查,然后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立案标准:对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网络纠纷,法院的立案标准适当降低;而对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匿名网络言论,法院的立案标准应提高。也就是说,只有对原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超过了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价值时,法院才予以立案。通过立案标准的改变,来实现对网络匿名表达权和网络犯罪受害方权益的平衡与协调。
网络社会必须规范
网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与现实社会日益密切的联系。一个规范的网络社会,它必然紧密地参照于现实社会的格局与逻辑。在现实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和身份以方便整个社会的管理,方便每个人在人际社会当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我们要建设的网络社区,也应当是既能够方便每个人的自我展示和社会交往,又能够方便管理。实名制则是不二途径。不难想象随着实名制的实施,未来每个人的网络账号与他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联为一体,网络手段最充分地融入到我们的生活,成为人们生活空间的自然延伸。
我们要建设的网络社区,应当是既能够方便每个人的自我展示和社会交往,又能够有力有度进行管理的平台!
作者简介
何 平 就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沈阳军区总医院,研究方向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