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国公司通过利润转移进行跨境避税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2016年8月,欧盟认为,由于爱尔兰与苹果公司(Apple Inc.)达成的税务安排使得该公司在2003至2014十几年里,就其欧洲利润的实际纳税率不到1%甚至趋于零,因此苹果公司需补缴130亿欧元的税款。经验研究也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例如,Egger et al. (2010)[1]研究发现,在欧洲高税率国家,跨国公司的纳税额一般比当地企业低约32%-57%①关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与利润转移的经验文献,还包括如Swenson(2001)[2]、 Bartelsman和Beetsma(2003)[3]、Clausing(2003)[4]等。。我国作为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也面临着严重的跨国公司利润转移与税基侵蚀等问题,2017年1月苏州希捷工厂的关闭就与此有关②相关案例还包括,如谷歌(Google)将利润转移至百慕大群岛,以及亚马逊将利润转移至卢森堡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利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从而最小化全球税负。除了利润转移,不完全竞争背景下,转移价格还起到战略性作用,即跨国公司通过制定较低的转移价格使关联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Schjelderup和Sorgard,1997)[5]。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不仅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也会使得较高税率国家的税基受到严重侵蚀。为此,各国政府实施相关转移定价规则,以控制利润转移,保护税基。目前,这些规则之中应用最广泛的是OECD提出的公平交易原则(Arm’s Length Rule) 。该原则认为,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应与完全竞争市场上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外部交易价格相等(Eden, 1998)[6]。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公平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行为产生何种影响,是否会损害社会福利,就成为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本文从市场结构角度,研究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公平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考虑一个经典国际市场份额竞争的两国模型,模型中,位于本国的跨国公司决定通过出口或者FDI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除了成本收益权衡以外,税率差异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选择FDI还可以获得制定转移价格的机会。通过分析公平交易原则实施前后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选择以及社会福利,可以发现:第一,无公平交易原则约束时,即使东道国没有任何优势,跨国公司也有可能进行FDI,以实现其利润转移与战略性竞争动机;第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公平交易原则会造成市场扭曲,降低跨国公司进行FDI的积极性,并且有可能导致税基减小,社会福利降低。
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关于公平交易原则效应分析的。最早Harris和Sansing(1998)[7]考虑了垄断市场的情况,指出公平交易原则会使跨国公司在外包与一体化组织形式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前者。在此之后,Bauer和Langenmayr(2013)[8]认为由于外部市场交易价格对产品边际成本的偏离,跨国公司即使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也有机会进行利润转移。Behrens et al.(2014)[9]则利用垄断竞争模型,发现无效率的公平交易价格会降低跨国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积极性*根据Behrens et al.(2014)[9]的研究,对应的有效率的公平交易原则意味着公平交易价格等于产品真实的边际成本。。除了利润转移,Devereus和Keuschnigg(2013)[10]认为公平交易原则还限制了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影响关联企业借贷能力以及投资活动的经营性目的,因此会带来市场扭曲。这类文献的共同点是,认为公平交易原则是无效率的,即外部市场交易价格会偏离产品的边际成本,因此会对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选择造成扭曲,进而影响社会福利。
第二类是关于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相关文献发展已比较成熟。一般认为,就近—集中权衡原则(Proximity-concentration Tradeoff)是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基本准则(Horstmann和Markusen, 1992[11]; Brainard, 1992[12])。相对于出口,跨国公司选择FDI会获得就近收益,即位于市场内部从而节省运输等贸易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FDI也会产生一次性投资固定成本。如何选择,取决于跨国公司在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权衡。另外,Helpman et al.(2004)[13]从企业异质性角度分析认为生产效率较高的企业选择FDI,生产效率较低的企业选择出口*相关的文献综述请参见Neary (2009)[14]。。
在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与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相结合的研究文献中,Amerighi和Peralta(2010)[15]利用两国模型,假设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个国家进行FDI,然后通过出口供应另一个市场,此时全部利润按子公司所在国税率承担税负;或者在两个国家进行FDI来供应当地市场,此时虽然增加了FDI投资成本,但可以获得利润转移的机会。该文利用的是垄断模型,并没有考虑转移价格的战略性效应,也没有分析公平交易原则的影响。
本文贡献:第一,分析了公平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与以往文献认为由于公平交易价格偏离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扭曲不同,本研究发现,即使公平交易原则的约束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也可能会造成市场扭曲;第二,利用寡头竞争模型,考虑了转移价格的战略性竞争效应,发现公平交易原则会带来市场扭曲的另一个原因。
目前,国内关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与公平交易原则的研究文献,多是对利润转移及相关政策规则的解析(曲晓辉和杨金忠,1999[16];杨斌,2003[17];姚蕾蕾,2003[18]),或转移定价规则的国际比较(杨斌,2001a[19],2001b[20])。鄂立彬(2013)[21]同样考虑了转移价格的战略性作用,他利用寡头竞争模型分析认为,无论我国企业是否具有成本优势,都应该进行对外投资,以获取战略性转移定价的机会,但该文并没有涉及公平交易原则。
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模型设定和模型分析,在完全垄断和寡头竞争情况下,构建模型,得出相关结论;第三部分对结果进行讨论并总结。
考虑两个国家:本国与外国,其税率分别为th与tf。现本国的跨国公司(M)决定通过出口或者FDI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如果选择出口,那么跨国公司将为每单位产品支付运输成本t。此时,模型只进展一个阶段,即跨国公司选择产量最大化利润πM。跨国公司全部利润将留在本国,按th承担税负。如果选择FDI,跨国公司在外国建立子公司(企业1),会产生一次性固定成本F,但可以节省运输等成本,并且同时获得制定转移价格的机会。比如,子公司每生产一单位产品需要向跨国公司支付m价格的生产技术许可费等*或者中间产品,以及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产生的费用等。。此时模型进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m,最大化总利润πM;第二阶段,子公司在给定m情况下,选择产量最大化子公司利润π1。如何选择,则取决于跨国公司的成本收益权衡。
假设外国市场的需求函数为p=1-q。首先分析跨国公司为垄断厂商的情况,由于此时转移价格只有利润转移效应,没有战略性竞争效应,可以更清楚地理解模型的作用机制。再进一步分析寡头竞争,即外国也拥有一家当地企业(企业2)的情况,它以相同的边际成本生产无差别可替代产品,与跨国公司在外国市场进行数量竞争*文章第三部分讨论了价格竞争的情况。。为简化分析,在不影响结论的前提下假设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c=0。
先分析无公平交易原则约束时的情况。如果跨国公司选择出口,那么模型只进行一个阶段,即跨国公司选择q最大化利润:
如果跨国公司选择FDI,那么根据逆向归纳法,在模型的第二阶段,子公司在给定转移价格的条件下选择q最大化利润:
可得:
由上式,当th
接下来,假设运输成本t=0*文章讨论部分将放松此假定,且该假设不影响本文结论。。根据以往文献,如果F=0,此时跨国公司的出口与FDI利润应该相等。然而,该情况下:
可见,Δπ并不一定等于零。这意味着,即使东道国没有任何优势,跨国公司也有可能进行FDI。原因是,在税率差异化背景下,除了节省贸易成本,跨国公司选择FDI还可以实现利润转移的目的。当th=tf,即m*=0时,由于此时利润转移动机消失,因此Δπ=0。从而得到命题1。
命题1: 考虑垄断市场的情况,税率差异化背景下,即使东道国没有任何优势,即当t=0以及F=0时,跨国公司也有可能进行FDI以实现其利润转移动机。具体来说,如果th>tf,跨国公司选择FDI;如果th 命题1含义为,当t=0以及F=0时,如果th>tf,利润转移动机促使跨国公司选择FDI,通过制定低于边际成本的转移价格,即m*<0,将利润从较高税率的本国转移到较低税率的外国,从而减小税负;而如果th 进一步分析公平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FDI收益,即Δπ越高,代表跨国公司可承受的FDI成本越高,从而越倾向于选择FDI。因此,本文通过比较Δπ与ΔπAL来判断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变化。 命题2: 垄断市场中,公平交易原则由于限制了转移价格的利润转移作用,使得跨国公司进行FDI的积极性降低。 接下来,分析公平交易原则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社会福利包括消费者剩余、企业利润以及政府税收,即W=CS+π+R。 先讨论公平交易原则不会改变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情况。当跨国公司选择出口时,公平交易原则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此时社会福利保持不变。 对于外国,垄断市场条件下,社会福利只包括消费者剩余与政府税收: Wf=CS+tfπ1 由上式可见,转移价格对外国社会福利的影响是反方向的。公平交易原则约束下,随着转移价格的提高,消费者剩余与子公司利润降低,外国社会福利也将降低。 命题3: (1)当公平交易原则不会改变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时,那么出口情况下,两国社会福利不变;FDI情况下,本国税基不变,社会福利提高;外国税基减小,社会福利降低。(2)当公平交易原则使得跨国公司从FDI改变为出口时,那么本国税基增大,社会福利提高;外国税基减小,社会福利降低。 寡头竞争条件下,假设外国拥有一家本地企业(企业2),与跨国公司在外国市场进行数量竞争。无公平交易原则时,如果跨国公司选择出口,子公司与外国企业同时选择产量最大化利润: 当跨国公司选择FDI时,在模型的第二阶段,子公司在给定转移价格条件下,选择q1与外国企业进行寡头竞争: 由一阶最优条件可得子公司反应曲线为: 外国企业目标与出口情况下相同。数量竞争时,两企业产量之间为战略性替代关系,双方都希望向外移动自己的反应曲线,增加自己的产量,降低对方的产量,从而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当跨国公司选择FDI时,它可以通过转移价格来操纵其反应曲线。如果转移价格为负,反应曲线向外移动,跨国公司产量增加;如果转移价格为正,反应曲线向内移动,跨国公司产量减少。 退回到第一阶段,跨国公司选择m最大化总利润: 由一阶最优条件可得均衡时的转移价格为: 命题4:相比于完全垄断的情况,寡头竞争条件下,由于转移价格的战略性竞争效应,跨国公司选择FDI的动机进一步增强。这表现在,当t=0以及F=0时,即使东道国的税率高于母国的税率,跨国公司也有可能进行FDI。 寡头竞争条件下,转移价格同时起着利润转移与战略性效应。后者促使跨国公司选择较低的转移价格,而前者对转移价格的影响取决于两国税率。当th>tf时,利润转移动机促使跨国公司制定较低的转移价格,此时跨国公司选择FDI可以同时实现利润转移与战略性动机,这对应th>0.3的情况。而当th 命题5: 寡头竞争条件下,公平交易原则由于限制了转移价格的利润转移与战略性作用,使得跨国公司进行FDI的积极性降低。 图1 寡头竞争下,公平交易原则使得企业更容易选择出口 下面分析公平交易原则对社会福利的影响。首先,考虑公平交易原则不会改变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的情况。当跨国公司选择FDI时,与垄断情况同样的道理,公平交易原则使得本国社会福利提高,税收保持不变。对于外国,其社会福利为: Wf=CS+(1-tf)π2+tf(π1+π2) 可见,转移价格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反方向的,与垄断情况的结论一致。因此,公平交易原则约束下,随着转移价格的提高,外国社会福利降低。另外,由于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动机会进一步降低转移价格,因此,相比于完全垄断的情况,当公平交易原则使得转移价格由更低的负值上升到零值时,税基减小与社会福利降低的幅度会进一步扩大。 命题6:(1) 当公平交易原则不会改变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时,那么出口情况下,两国社会福利不变;FDI情况下,本国社会福利提高;外国社会福利降低;并且,由于转移价格的战略性效应,相比于完全垄断的情况,此时外国社会福利降低的幅度将会扩大。(2) 当公平交易原则使得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从FDI改变为出口时,那么本国社会福利增加,外国社会福利有可能降低,也有可能提高。 本文主要研究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公平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结论是,基于完全竞争假设的公平交易原则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实施,会造成市场扭曲,降低跨国公司进行FDI的积极性,并且可能导致社会福利降低。 该结论背后的原因是,公平交易原则限制了转移价格的利润转移及战略性效应,而跨国公司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其生产是有弹性的。因此,在多寡头模型中,随着企业数目的增多,转移价格的战略性竞争效应下降,从而公平交易原则导致市场扭曲的程度也将减小。同理,当放松假定,考虑t>0的一般情况时,由于运输成本的出现不会影响结论背后的作用机制,因此公平交易原则使得跨国公司进行FDI积极性降低的结论依然成立。并且,随着出口成本的提高,FDI的吸引力将提高,从而公平交易原则扭曲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决策的范围也会扩大。换句话说,贸易自由化会降低公平交易原则对市场带来的扭曲。 另外,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相对于数量竞争,当企业进行价格竞争时,公平交易原则也可能会使市场产生扭曲的幅度缩小。这是因为,价格竞争情况下,两企业价格之间是战略性互补关系,这种战略性效应会促使跨国公司选择较高的转移价格。因此当公平交易原则使得转移价格由较高的负值上升到零值时,外国社会福利的降低幅度将会缩小。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投资,不仅可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就业,还有机会带来新的生产、管理等技术。虽然公平交易原则控制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行为,但由于降低了跨国公司投资的积极性,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结合本文的结论来分析苹果公司与爱尔兰的案例,也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当欧盟裁定苹果需向爱尔兰政府补缴税款时,苹果公司对此有异议,爱尔兰政府也不愿接受此裁定。 [1] Egger, P., Eggert, W., Keuschnigg, C.,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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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果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