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亮
在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期,国家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给予了高度重视,2016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此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高校加强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开展学术诚信教育。然而,以单向度规训为主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已成为目前高校较为推崇的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惯习”。这种治理方式由于缺乏多元主体参与、忽视惩戒的教育性与程序合法性以及合理惩戒的边界,造成学术治理的工具性与价值性的错位,导致基于专业学术判断的学术治理走向了工具主义的一面,甚至陷入漫长的司法审判困境。基于合作与承认关系下的多中心善治为矫治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新的借鉴视角与方法论指导,将矫治场景还原于“和谐共生”“多元公平的去中心”“互动交往”的多中心治理生态之中,以期实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善治愿景。
多中心治理由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为解决政治学界中的治理失灵现实问题而提出[1]。在全球化治道变革与学科交融的信息化大数据时代,多中心治理成为盛行理论界的跨学科理论,逐渐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并应用到公共管理、公共政策等领域。美国学者麦金尼在前人对“治理”以及“多中心”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多中心治理”的核心要义[2],认为多中心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有效方式,它是基于一定的集体行动规则,建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自治行动在内的各治理主体,形成为不同社群提供公共服务的行动体系[3]。多中心治理是在相互承认的场域空间内,依靠多种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中形成的一种自发秩序。这种自生自发秩序区别于人为设计的秩序,场域内的社群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能够适时调整各自的定位,进而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最终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基于对多中心治理内涵的理解,其内容主要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关键旨要:①多中心的治理在于通过互惠沟通的方式构建合作秩序,基于承认政治知识的共识关涉公共事务治理,体现一种“共和文化”的合作价值观念。②多中心治理的目标在于彰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与公正性,倾听社会场域中的多元声音,实现多元主体利益的表达与整合。③多中心治理的功能在于整合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以治理共同体为轴心,确保公民参与社会性治理的合法性,实现从身份规训到角色合作的“他在性自我”转变[4]。④多中心治理的规则倡导以公民与社群自治为主,多方权力共同制约与博弈,突出权力与权力间的多向度性,排除“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确保治理的多中心性与共在性。⑤多中心治理的实现结果在于重塑社会公共服务,营造协商、善治的多元公平的非中心民主氛围。
多中心治理观照下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具有学术自治公权力的性质,不能排除国家公共权力的影响。它是基于共意承认的法权,高校、学术共同体、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等多方学术主体共同着眼于研究生学术公共治理的场域对话实践活动中,本着平等参与、对话协商、合作承认的价值信念,形成集体行动的研究生公共学术治理网络体系,塑造研究生学术规范行为的多方话语行动机制,凸显善治、共治引领下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规约的“可治理性”①可治理性(governability):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和欧洲,与“良好统治(bon gouvernment)”的条件、深化民主的条件密不可分。其主要是指表达国家、政府或公共部门在回应和满足不同社会阶层需求或以这些需求为基础制定政策时折射出的能力与结果,与善治联系紧密。参见:袁东振.可治理性与拉美国家的可治理性问题[J].拉丁美洲研究,2007(5):3-5,让—皮埃尔·戈丹.何谓治理[M]. 钟震宇,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5.价值取向。基于此,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多中心治理关怀应具有契约性、教化性、共生协商性以及反思性特征。具体来说,契约性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达成基本的“承认”治理共识提供共意指向,教化性与共生协商性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方向目标,反思性是多中心治理的各主体在互动、协商基础上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修正与总结。
契约精神是大学学术生命得以常青的内生性基质,也是学术人与学术共同体成员展开学术交往的自生自发秩序,彰显一种相互承认与信任的多元伦理责任。亨利·梅因曾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契约关系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基于公共道德承诺,民主合意、权责承诺、公益互助、平等自由已成为现代社会法权的核心内容。多中心治理的各主体对研究生群体在学术场域中频频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矫治也是基于学术组织内的学术章程契约,形成保证治理主体与学术人双方正当学术利益的保护墙。以内在学术契约为指向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功能旨在明晰多中心治理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职责权限与权利内容,建立相互信任与承认的矫治模式,促使研究生群体产生由内而生的学术抄袭、剽窃的羞耻感。作为共意表达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应凝聚学术场域多元主体对矫治的信任感与承认感,以学术公共服务与公共责任为理念,摒弃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 “一手遮天”的单向度工具主义弊端,实现大学内部多元结构治理的责任配置契约愿景。多中心治理结构关系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契约性实则是信任的再生产,意味着双方信任关系的延续,合作关系建立并得以维系的基础。这种约定俗成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研究生个体形成共在的学术“他我”关系,凝集“善”的学术惯习与共通的学术责任伦理,共同排斥学术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构成社群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成员按照特定的方式追求共同的善,或者说追求公共利益。”[6]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也是出于对学术社群的整体利益考虑,以共同善为指向,形塑研究生群体对学术规范的自发认同感,促使研究生群体按照学术场域内的游戏规则参与学术交流与对话,实现学术治理清单式共同善态契约的表达。
教化是精神的引导和创造的结合,强调以自然的方式、在尊重个人自由基础上对人的理性和德性的培养[7]。集体行动的研究生学术治理网络体系倡导呼唤研究生学术灵魂的向善转向,根植于研究生学术道德的内省式启发,以人本主义理念关照研究生群体的学术不端行为问题的矫治过程,而非依赖工具主义主导下的训斥、强制与灌输,一味追求外在治理效果与面子工程。研究生作为学术场域中的学术新星,同时也是社会场域中的道德主体,需要通过苏格拉底“产婆术”教化善的方式来感悟、顿悟、觉悟,使他们知晓哪些学术行为是规范的、哪些是失范的,实现作为社会场域中的人辨别善恶行为的能力。高校一味对研究生群体的学术不端行为采取“短平快”的应景式惩罚,将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治理态度混同为“杀无赦”,导致类似“于艳茹案”、“甘露案”等教育行政诉讼案的发生,这种方式显然不能成为长久治理之计,因为“一种非内化而仅独立于主体主观意识之外的具有强迫性质的道德教育方式,使得接受主体不但没有自觉吸纳教育内容的动机,反而有产生逆反心理的可能性。”[8]恩斯特·卡西尔指出:“人的行为受意志的支配,人是一个对理性问题能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人的知识和道德都包含在这种循环的回答活动中。正是依靠这种基本能力——对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9]矫治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是出于对人性善假设的考虑,希冀通过道德教化感悟的方式建立起基于相互尊重、承担公共责任基础上的规制,唤醒研究生群体对学术本质的体认。2016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也旨在强调高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公共责任分担的合作体制,这种合作体制是在多主体共同协商的互动交流中形成并运行的。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旨在澄明:交往旨在创生一种平等、自由的“生活世界”,在这种包括主观世界、客观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的“生活世界”中,人与人处在主体间性的和谐共生生态环境中,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建立共在的协商行动规则。盖伊·彼得斯指出:在当代政府治理变革中,有些运动使得管制过程变得更具有开放性和协商性,其主要策略是“协商制定规则”[10]。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机制是学术场域中的治理主体以及社会场域中的第三方评价主体在共生开放的“学术生活世界”中以平等、互动、协作等方式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具体事项展开协商式辩论,在理解、交往中增进双方对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结果的信任与认可,突破固有的单向度霸权垄断治理的“中心—边缘”命令服从模式。布尔迪厄指出:“一个学术场域,交流渠道越是畅通,越是能够把各种不可名言的动机通过‘争执’转化为科学的学术行为,也就越发具有科学性。”[11]学术共同体在开放、互动、协商的多元声音中形成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共治性承认,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利益表达和整合。汉娜·阿伦特指出:“在公共空间里,一切对于平等性和相互性有可能造成破坏的‘活动’,是绝不能被允许的。”[12]学术场域对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规范也是出于优化学术环境、塑造良好学术秩序的共意考虑,双方是学术场域中的互动行动者,在平等协商交往的解释中获得彼此对规则的尊重与信任,达成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责任追究方式的认可。
实践反思是多中心治理的各主体通过参与对话活动对研究生在学术场域中出现的常见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治理方式进行协商、交流的共生改进策略。基于反思的协商对话,对学术治理本身而言是一种进步与提升,“实践—反思—场域”的公共治理轨迹润染着整个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也是保证“真实、真诚、正当”的学术互动行为能够在不断反思与总结中得以改进的基础。反思性也是印证哈贝马斯提出有效交往三个维度——真实性、正确性与真诚性的关键,交往理性知识的生成需要在反思中前进、在反思中获得认可、在反思中消除交往障碍。面对研究生出现的诸多学术不端行为,规范与矫治是必须做的,但这种“必须”应是一种必要善,以包容开放的态度兼顾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凝聚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行动反思力、权利救济反思力、程序评估反思力,避免冤假错案、确保矫治的公正性。反思是公共协商后的结果行动力,评价多方主体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与矫治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甄辩高校规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本文,做到在实践中反思、在反思中成长。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多中心治理的各主体将改变研究生学术治理单主体的困局。多中心治理规避高校行政权力独大的单向度技术治理取向,告别技术合理性保护统治合法性的旧有模式。其一,确保主体来源多样化。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多中心治理的各主体包括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高校、社会第三方评价组织、社会媒体、用人单位、研究生以及研究生作品的阅读者和使用者。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机构,有权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法进行治理,高校内部组织机构如校(院、系)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等是协助高校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委托主体,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组织(各专业学会组织)、社会媒体、用人单位、研究生以及研究生作品的阅读者和使用者形成多元理性交往治理主体。其二,确保主体地位平等、民主化。多中心治理各主体之间是以平等、民主的身份参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摒弃单一霸主权威控制地位,建立安德森(Benedict O. Anderson)所言的“想象的治理共同体”,基于理性的共同信念,将“主体—客体”关系变为“主体—主体”间性的共在交往关系,人人都有话语权,共同参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矫治场域,进而能够确保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在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置、救济等层面达成交往共识,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民主化发展愿景。确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主体来源多样化,主体地位平等、民主化是实现多元共治和彰显治理公共精神的基础[13]。
当下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出现“有口号、无目标”的尴尬局面,缺乏明确的治理目标与问责内容细则,造成低效治理的局面。确保研究生学术行为得到合理规范与防止矫治行为肆意妄为是确定矫治学术不端行为协商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要旨所在。皮埃尔·卡蓝默(Pierre Calame)指出的正当性治理具备的品质也是基于共同体认可的协商价值目标的考虑,协商目标是包容、公共开放的,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的内在强制,进而实现多中心治理的“可治理性”。为了能够实现这一愿景,相关利益主体要明确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目标不仅仅是提升高校的学术研究质量、建设一流大学,更应是一种建立在教化、感悟基础上的研究生学术灵魂的呼唤,规制、钳制虽能取得一时的短视效应,但并不能让研究生群体产生对治理的认同感,远非现代社会中学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与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其一,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应以研究生的发展为本,基于人本关怀的指导理念,认真做好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的教化工作,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来感化研究生群体主动讲述产生不端行为的心理动机,运用专业的量表,帮助其分析原因,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这种惩戒应理解为康德所言的遵循教育中的法则的必要强制,不得损害研究生的人格,也非奴役性的单向度霸权惩戒。其二,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应在矫治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的公正原则。具体而言,首先,高校及高校内部的二级行政单位作为研究生的重要培养场域,负有矫治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教育、监管等职责,应不断完善并改进告知、通知送达、事中申辩、事后救济等程序。其次,社会第三方评价组织主要负责审查高校矫治的结果是否正义、合理,建立证据收集合法性程序监控机制,从外部层面保障矫治程序的正义性。再次,社会媒体、用人单位、研究生以及研究生作品的阅读者和使用者等主体负责协助高校矫治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实名举报、听证以及当事人权利保护等程序起着监督作用,与高校形成矫治合力。各主体负责的每个程序都要保证各自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在矫治程序的不断完善中启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交杂造成的有碍学术专业判断的权力寻租行为。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监督机制与多中心治理的行动互动性有着内在耦合性。监督是行动互动的必然结果,行动互动是监督的必要过程,在行动互动的交往中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可以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过程出现的诸多瑕疵或尚需改进之处,能够在相互协作、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中遵守学术规则。美国学者库里曼和范·弗利埃特强调:“治理所要创造的社会结构或秩序要依靠多种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14]多中心学术治理主体需要在有效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参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监督制度的制定、惩戒的执行以及救济程序等环节,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和谐治理网络体系中防范单打独斗、敷衍了事的草率治理局面。从具体细节来看,首先,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学术组织)、社会媒体以及研究生群体应从学术判断之外的具体实施程序上进行监督,如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每个环节都需要选派上述主体的参与监督,监督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的揭发、审查等,秉持民主关切、主动承担、及时处理“不卑不亢”的监督理念,敢于问政、敢于质疑。其次,校学术委员会与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建立相互监督与制衡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约束机制。基层学术委员会享有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优先学术判断话语权,负责认定、惩处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坚守公正、公开原则合法行使学术权力来审议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评定决定,不能干涉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判断,两者在相互信任与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展开对话,避免学术权力凝聚的单向度治理思维。再次,形成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等“类企业化”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监督运行模式。建立高效运行、创新思维、协同信任、任务凝聚的“类企业化”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管理模式[15]。“类企业化”的管理模式是以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为中心发散的“类中心”监督组织,配合并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决,负责事实举证、材料提供、惩处信息发布、社会舆论与民意征集以及救济渠道开设等,避免被垄断的单向度指令性治理弊端。另外,在依法治理与权利保障的善治理念下,建立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实现原培养单位、现工作单位、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学术组织)、社会媒体以及研究生个体等多主体间的交往监督互动,矫治评价已获学位并在今后学术研究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共生文化是建立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交往互动行为达成共识的指导思想,也是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参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追求目标。在共生文化的渲染之下,主体是以复数的个体“他我”而存在,排除单原子个体利益得失,关注共在“他我”的责任履行与权利维护。实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善态发展离不开共生文化氛围的观照,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将矫治看作治理主体基于协商互动而达成交往共识的一种文化认同。具体而言,需要从公共理性文化认知、权力责任文化认同以及矫治内生文化复归三方面着手营造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共生文化氛围。其一,多中心治理各主体需要强化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公共理性文化认知。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在面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时应基于公共理性文化的考虑,认真学习公共治理文化知识、形成对研究生学术共同体的理性学术治理认知,本着以学术共同体利益为主,对当事人做出合理、合法的学术裁决,避免因个人恩怨造成的误判、错判。其二,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应形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的权力责任文化认同意识。权力与责任是共生并存的,多中心治理各主体在享有矫治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权力的同时,也应注重责任的履行,分析研究生群体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与动机、制定最佳的矫治实施方案以及责任分配方案,整个责任的履行过程应基于协商、互动的问责文化认同之维,形成内化于心的权责文化认同意识。其三,形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内生文化复归。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是要最终实现优化研究生群体形成内生共在的学术信仰,促使学术理性文化的内生复归,在尊重研究生个体权利话语的基础上,形成矫治与问责的共在文化意念,让研究生由内而外地形成学术文化认知观。学术研究是学术共同体在交往的“生活世界”中形成的思想结晶与文化认同,同时懂得学术不端行为有损于学术群体共意形象、有碍于学术生态和谐发展。